单位为什么不愿报工伤提出工伤申请到鉴定期间还要支付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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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范围
时间:&&|&&作者:刘江云&&|&&浏览:4759
乔某系河北籍人,2012年由伊犁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派到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管分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配电技术员工作,月薪4500元。2014年3月,乔某经用工单位委派至精河县工作途中,在博乐路段由于牵引货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乔某系籍人,2012年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派到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维管分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配电技术员工作,月薪4500元。2014年3月,乔某经用工单位委派至工作途中,在博乐路段由于牵引货车追尾发生受伤,造成右侧第2、3、4、5跖骨基底骨折伴脱位等多处骨折。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后乔某伤情稳定出院后自行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1月经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2015年4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伤残玖级。用人单位为乔某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亦未配合,也未依法为乔某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客观上阻碍了乔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故乔某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工单位为第三人向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若干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乔某请求获得仲裁支持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由于乔某曾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被告知:由于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本应由基金赔付部分不再负赔付义务,用人单位应对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全部赔付。为此,乔某不同意用人单位的诉求。基于双方自愿,后在审判人员主持、承办律师参与下,本案以调解结案,就该项诉求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依法办理乔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理赔手续,乔某予以配合。若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导致乔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能得到理赔,用人单位负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如因乔某配合不力,导致工伤理赔手续办理不能,由此造成乔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能得到理赔的不利后果,由乔某自行承担。二、主要问题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为由,拒绝向乔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三、研析1.《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范围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2、4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既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履行该等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等规定,这些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评残前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其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于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之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转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负担)。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未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经过而丧失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能否主张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负担?笔者以为,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其对工伤职工的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该等赔偿责任属于违法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般侵权责任,应不受申请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限制,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为由拒绝工伤保险理赔于法无据。《工伤保险条例》课以用人单位全部赔付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只限于第62条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这样一种情形。《社会》第43条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该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乔某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的情形,乔某也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的三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为由拒绝工伤保险理赔于法无据。鉴于工伤保险基金具有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如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意仅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为由拒绝工伤保险理赔,乔某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渠道予以救济。当然,本案中,乔某亦可基于达成的调解条款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为被告直接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除了调解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还基于如下两点:一是用人单位既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在本案起诉前又一直未依法为乔某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客观上阻碍乔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二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先行赔付。
作者: [北京-东城区]专长:公司法 法律顾问 经济犯罪 股权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91278积分 | 帮助30742人 | 49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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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1个解答0正解解答根据现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自职工发生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参考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解答
根据现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自职工发生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作者:小太阳?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解答
根据现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自职工发生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参考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业务知识库](http://www.szsi.gov.cn/gzfw/ywzsk/gsbx/gsbxdy/5350.htm)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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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伤鉴定费由谁支付?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不管是职工申请进行,还是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对于很多人来讲,鉴定费用是多少很重要,那一般费由谁支付?下面就详细介绍。
1、初次鉴定的费用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无需为初次鉴定负担费用。
2、再次鉴定的费用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复查鉴定的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六)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七)终止或者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一般工伤鉴定费由谁支付,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受害者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不同的情况之下,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主体都是不同的,不过对于初次鉴定的费用一般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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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工伤律师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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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是劳动鉴定委员对工伤职工伤残情况的一个鉴定依据。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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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行工伤报销,走手工报销流程,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工伤医疗过程中,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伤残鉴定等程序,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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