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中签字或盖章可以作为合同附件,还需要专门签字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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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两页的合同 在签名的地方盖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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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了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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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骑缝章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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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老板不签字有效吗?
[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老板不签字有效吗?
前程无忧网友“wonhugh”的困惑:
  本人10月8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签字确认了。同天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已盖章,本人已签字,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现今公司通知我说这份协议无效,要求我回去上班,并且拒绝支付协议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我询问公司相关部门,其解释为老总不签字,是故协议无效,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已经盖有公司公章,而且老总只是不签支付我赔偿金的字,不能因为不支付赔偿金就说协议无效吧?求教各位高手指点迷津。
  [答复:]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一事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所确定的书面文字,表示公司和员工都有想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就解除的条件达成了合意。这种解除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方式也符合契约精神,就所有的合法解除选择中,协商解除是最安全的一种。
  你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本质是一份合同。“协议”和“合同”从法律上说并没有什么区别。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生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中没有涉及。但是我们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全可以使用该法的条款来执行。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或者盖章”通常是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言的。我们国家的体制决定,自然人(即个人)看签字,法人(即单位)看盖章。如果自然人要盖章,其实不保险。在我国,私章到处可刻,合同上个人盖章不签字,存在很大的风险。
  但是公司公章则截然不同。公章是代表公司的印记。当公司成立时,工部门就留存了公司公章的印鉴,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比对章的真实性。相反,公司采取委托人签字的方式,倒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与公司签署合同,不盖章,是不行的。
  当然,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的公司都没有公章,而是以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为法人的代表来签订合同。只要这个代表公司的人签了字,就表示公司签署了合同。这是不同文化的体现。
  可以说,合同上有公章,没有老总签字,合同当然成立;合同上没公章,光有老总签字,还需要看老总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所以,你的公司认为,合同上有公章,没有老总签字,合同不成立的观点值得商榷。
  不过,合同的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你需要注意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期限,必须自某一日期起才生效。又比如,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了条件,需要公司老总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是这种情况,老总不签字,解除合同不生效,你就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凡事都有个万一,你还需要仔细看看解除合同的条款来判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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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51job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 无忧工作网版权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签字盖章」疑难问题解答 6 则 | 麦读实务
【编者按】由刘德权任总主编、麦读出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6 卷 24 册《新编版o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已于 2017 年 9 月上市,为保持该套丛书司法观点的连续性和时效性,麦读邀请作者团队继续挖掘整理蕴藏在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领导讲话、会议纪要、个案答复、裁判文书等素材和依据中的司法观点;同时根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分主题整理出相应的司法观点,一并于麦读公号上独家首发。
我们都知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生效。但是,如果进一步问:
合同签字或者盖章是否真的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者盖章合同都生效?
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但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事后又予以认可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公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估计对这些司法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你已经有些晕了。《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第 1 册「合同成立、效力」部分对这些问题全部给出了答案。
麦读比较久远的关键词已失效,目前有效的关键词为 A《》民事卷/行政及国家赔偿卷/知识产权卷三卷全部观点细目已发布,分别回复 民事行政知产获取相应目录;B 法制版与法院版司法观点集成的区别回复 新编;C 「司法观点集成」作者团队后续更新回复 观点;D 观看推荐过的美剧分别回复 无畏亿万;E 确实想看失效关键词对应的内容,可以后台留言标题,人工帮您调取。
「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合作协议是否是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胜达永强公司上诉称,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的,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胜达永强公司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宝硕公司的承诺,不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借印章的关系存在于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之间,宝硕公司的承诺也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2、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5·3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上,该协议加盖的印章虽为真实,但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形成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议的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有如下不足:第一,5·3补充协议对5·1协议的风险负担进行根本变更,不合常理,陈呈浴对此变更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根据日陈呈浴、刘景印与昌宇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陈呈浴等在获得采石生产、定价、销售所属矿山产品权利的同时,对生产、销售活动中所需的资金、物力等均需自行解决,自行承担在生产经营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责任;同时,陈呈浴等还需一次性给付50万元开发补偿费,并据商品荒料的价格按比例向昌宇公司交纳补偿金。可见,合作合同的风险主要在陈呈浴一方。之后,双方签订日《补充协议》,决定终止上述《内部承包合同》,该《补充协议》虽有昌宇公司同意以优惠条件与陈呈浴签订新合同之内容,但同年5月1日签订的5·1协议仍有陈呈浴负责生产、销售活动的资金、人力、物力以及税金,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各项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5·1协议还对协议履行期间陈呈浴不合理开采、开采权转让、不按约给付补偿金等约定昌宇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并约定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陈呈浴自行承担。可见,陈呈浴与昌宇公司无论在前的《内部承包合同》还是在后根据昌宇公司给予陈呈浴优惠条件签订的5·1协议,合作风险几乎全部由陈呈浴承担。但5·3补充协议对双方合作合同期间的风险作了完全相反的约定,即合作合同风险完全转移到昌宇公司一方。根据该5·3补充协议内容,无论协议有效或无效、昌宇公司单方或法院判定协议解除或终止,昌宇公司均有义务对陈呈浴除经营损失外的全部投入予以退还。同时,该《补充协议》有关剥夺他方鉴定申请权及明确诉讼管辖地等内容,进一步将风险完全转移到昌宇公司一方。本院认为,在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地位并未改变,且依约昌宇公司全部矿山使用补偿费仅240万元的情况下,上述约定超出了合作协议的合理范围,不合常情、常理;陈呈浴对仅时隔一天后签订5·3补充协议根本变更5·1协议内容,虽解释是受到昌宇公司和他人所签合同的影响,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其解释的可信性不足。第二,5·3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存在矛盾,陈呈浴不能合理说明。5·3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5·1协议第一条中陈呈浴承担的损失限定为「经营损失」,以与5·3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涉「投资」相区分。实际上,所谓「经营损失」反映的是投资与收益的关系,而陈呈浴履行协议中所投入的生产经营成本性质上即为投资,5·3补充协议对此又明确约定为自行承担,从而其主张自相矛盾。再审庭审中,陈呈浴对协议正常履行条件下,生产经营成本与投资、生产经营风险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同时,其在法庭陈述中也表示主张投资是因为前期没有产品产出而其开挖的风化层对之后的生产带来了方便,如有产品产出,其投资和生产经营风险即自行承担。可见,其主张的生产经营成本与投资无法区分,经营成本是其自愿承担范围。第三,陈呈浴在相关诉讼中从未提及5·3补充协议及管辖问题,不合常理。内蒙古自治区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呈浴与昌宇公司互为原被告的多起相关诉讼中,陈呈浴均未提及双方曾签订有5·3补充协议,亦未就管辖法院提出异议,其虽解释该5·3补充协议当时无法找到,是多年后在清理个人物品时偶然发现,但其前后陈述发现地点不一,结合该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对双方关系的重大影响,其解释不合情理。最后,5·3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还存在甲方、乙方列法及明确协议份数的条款等与之前订约习惯明显差异的情况。综上,根据5·3补充协议的内容、形式及该补充协议的形成过程和再审庭审查明陈呈浴在原审中隐瞒重大事实信息的不诚信行为,同时考虑昌宇公司一直否认自行加盖印章且不持有该协议之抗辩意见,本院对5·3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3、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日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顺风公司除依照《承诺书》中的承诺,返还给宁波分行1亿元贷款本金以外,对于剩余贷款本金,应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予以返还。
【编者说明】
本案判定,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加盖单位印章,双方当事人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这个问题涉及对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采取对合同的文义解释,认定「签字」与「盖章」中间因使用的是顿号,也就是「签字」与「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系依《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进行约定。而在协议中的「签字」与「盖章」中间选用的是顿号,没有使用「或者」一词。这就使意思完全不相同,「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并且,从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而且在该协议中一方既签署了负责人的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另一方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未加盖单位印章。(孙延平:《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228页。)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4、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内容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即使不符合「签字」「盖章」约定,也要看合同双方实际履行情况
5、虽然合同不符合当事人关于签字并盖章成立要件的约定,但当事人事后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的,应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页: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展期合同存在形式瑕疵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尽管在个别展期合同中,合同一方仅加盖了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均可发生法律效力,且合同当事人对此并不持异议,而天津磁卡出具反担保函的时间是在展期合同签订并履行之后,其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展期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的形式上的瑕疵而应当认定无效。同理,尽管在2002年的展期还款协议书上盖有陇神药业2003年才使用的公章,其不符合公章使用的规定,具有瑕疵,但由于该公章为同一主体的公章,且陇神药业与拱星墩支行、德昌公司对展期事实并无异议,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在签订反担保合同之时,该展期合同已签订,天津磁卡亦未提出异议,故该瑕疵亦不影响展期合同的效力。
张雪楳:《论合同生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该条规定可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具备签字、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但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为稳妥起见,往往会约定签字并且盖章合同才成立并生效。显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其自主约定的效力应予认可。但在当事人虽有上述约定,但其签订的合同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要件时,能否当然认定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呢?此处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的情形。我们认为不尽然。这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整体解释来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六份展期贷款协议,每一份协议均约定,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并且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其中有两份合同不符合约定:一份写明展期日期为日的合同上加盖的是甲公司2003年后才开始使用的公章。另一份只有甲公司的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关于该两份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认定,我们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显然,如前文所述,法定要件只需具备签字或者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即可,因此,该两份合同具备了法定的最低要件。第二,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认可合同存在形式上瑕疵的同时,对展期协议的效力并不持异议。因此,尽管上述两份合同并不符合当事人关于成立要件的约定,但其事后又对形式上存在瑕疵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故在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我们应尊重其自由意志,认定该两份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
有「签字」,无「盖章」,单位应担责
6、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应承担责任
本书研究组:《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9~240页: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答: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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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请问下,我与公司签订的时候是两份,两份我都有签字,但是保留给我的公司并没有任何盖章和签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或者他们这样属于违规吗?可否申请制裁。
此外,我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之后再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承诺。这样是否合同也失效?我也可以不按合同约定做
请问下,我与公司签订的时候是两份,两份我都有签字,但是保留给我的公司并没有任何盖章和签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或者他们这样属于违规吗?可否申请制裁。
此外,我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之后再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承诺。这样是否合同也失效?我也可以不按合同约定做事?
“请问下,我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两份,两份我都有签字,但是保留给我的公司并没有任何盖章和签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或者他们这样属于违规吗?可否申请制裁。 ”
答:
你拿到的那份合同,公司没有盖章,你不能因此说公司没和你签署劳动合同。。。你以此为由申请劳动相关信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可以提供公司保留的那份合同,那份合同上完全可以补盖章,公司完全可以说是人事工作失误,才导致你的那份漏盖了而已。。。
“此外,我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之后再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承诺。这样是否合同也失效?我也可以不按合同约定做事? ”
答:
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书面内容为准,口头承诺没用,合同虽然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补充问题(与上面的问题描述矛盾)
你先说“此外,我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之后再谈。”
你再说“此外,合同上并没写试用期多久。但是老板之前口头说的3个月,试用期后,涨1000工资。合同是1年的工作有效期。”
请问,你合同上到底怎么约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
...
“请问下,我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两份,两份我都有签字,但是保留给我的公司并没有任何盖章和签字。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或者他们这样属于违规吗?可否申请制裁。 ”
答:
你拿到的那份合同,公司没有盖章,你不能因此说公司没和你签署劳动合同。。。你以此为由申请劳动相关信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可以提供公司保留的那份合同,那份合同上完全可以补盖章,公司完全可以说是人事工作失误,才导致你的那份漏盖了而已。。。
“此外,我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之后再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承诺。这样是否合同也失效?我也可以不按合同约定做事? ”
答:
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书面内容为准,口头承诺没用,合同虽然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补充问题(与上面的问题描述矛盾)
你先说“此外,我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之后再谈。”
你再说“此外,合同上并没写试用期多久。但是老板之前口头说的3个月,试用期后,涨1000工资。合同是1年的工作有效期。”
请问,你合同上到底怎么约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约定话”
——约定的试用期违法,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多2个月。。。现在多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这多出来的1个月试用期已经履行了,那么按劳动合同书面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公司可能是有意为之。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但想让公司签字盖章,估计领导会对你有想法,不利你以后的工作。申请制裁那说明你不想做这份工作了。顶多你问一下负责签合同的工作人员。
为了自己的利益,千万记住一点:保存你在本公司工作的证据:如工资条、奖金发放单等。
一旦公司对你不公,有违法行为,你可以证明你是本公司员工,然后,不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对你反而是好事。
多学学劳动合同法吧,就你现状,会给你很大地帮助。
合同需要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如果合同上面只有双方签字,没有印章,该合同效力属于待定状态,只有实际履行之后才能认定该合同具备效力。
我是个律师,把签合同的人和公司都告上法庭。追诉实效可中断,这点你不用怕,不超过20年就行。既然不懂法律,最好找个好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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