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年交一万,交宋太祖五年是哪一年,存宋太祖五年是哪一年的这叫什么险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至今的几年时间里,由于其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不明确之处以及其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存在不一致,导致在当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赔偿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保障实力的不断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交强险;问题;完善   1.引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其实施以来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其制度设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2.我国交强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交强险在制度设计以及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协调   我国较强险在立法方面出现的不协调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直接、绝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仅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而且也只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并赋予保险公司选择向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赔偿的权利。两者之间的不协调让受害人无所适从,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2)医疗费难以实现先行垫付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对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应代替车主先行垫付抢救费,但是在实践中却难以有效的实现,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先行垫付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不是保险公司直接将钱赔付给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依照规定,保险公司在垫付相关费用时,应依据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和医疗部门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赔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程序的复杂性,由此导致医疗费先行垫付难以实现成为必然。   (3)救济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实行机动车交强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人的合法权益。在肇事车辆逃逸、未投保等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的,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政府设立保障基金,对受害人因车辆肇事逃逸、未投保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如日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四年多来,设立救助基金制度似乎被遗忘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条列》也只是对此制度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但具体的操作办法至今没有出台,使救助基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纳入保障的受害人范围狭窄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知,《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将第三人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保险条例》的这种限定使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坐人员和合格驾驶人员在受到伤害时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基本的救济。[1]   (5)赔偿责任限额低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数额过低,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水平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用于抢救和治疗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万元。1万元的医疗费用对于现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医疗费水平可谓是杯水车薪。其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缺乏有效的机动灵活性,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容易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另外,在实际事故中,往往受害人高额的医疗费用使医疗费限额入不敷出,而死亡伤残赔偿额却不能直接用于受害人的抢救治疗中,造成的结果只能是受害人因得不到医疗费用的及时赔偿而耽误治疗,进一步扩大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实现较强险的立法目的。   3.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对策   (1)完善立法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解决我国交强险的立法冲突问题主要可以从立法方面着手,立法机关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定,使法律的前后规定一致。在当前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排除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2]   (2)完善先行垫付医药费的程序和制度   解决先行垫付困难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通过修订《保险条列》制约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主动快速进入理赔程序,当保险公司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协调各个保险公司建立全国范围内交强险赔偿的联动机制,使交强险理赔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快速办理。   (3)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现行交强险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仅仅依靠某一个法律制度来解决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补偿是不可能的,一个孤立、静止的制度基本上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反,一个制度只有在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下才能有效的运作,从而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在交强险制度之外设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补充机制,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3]我国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以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   (4)扩大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的范围   现在许多国家的交强险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范围为实际驾车人员以外的一切第三人。之所以这样规定基于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到损害的人,不因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而剥夺其受强制责任保险的保护。我国交强险的立法规定也应顺应国际趋势,将交强险保障的第三人的范围扩大为实际驾驶人以外的所有第三人,以实现对全体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障的立法目的。   (5)提高交强险的赔偿额   首先,立法者应当在上准确估算承保风险和精确计算费率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合理准确的数额,并根据各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适时做出调整。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相差异的因素,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间适当拉开数额差距。在一些发达地区交强险应提高赔偿限额,使其与现行医疗收费、生活水平相适应。其次,取消分项赔偿限额,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合并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不仅可以进一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而且对于减轻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负担,进一步提高交强险投保率具有积极意义。   4.结语   尽管现阶段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对交强险存在各种争议,不可否认的是交强险制度是一个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的险种。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交通工具的普及以及交强险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性等特点,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国家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雷.交强险的去商业化改革司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   [2]李敏顺.浅析交强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9.   [3]田汉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J].法制与经济,总第3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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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分红险十年未分一分钱 原高管称设计存缺陷
来源: 作者:
”  记者在黄先生出示的保单上看到,每年缴纳保费5800元,交10年,保障期也为10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额为5万元。新华保险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吉庆有余”这款产品2003年开始在广东市场销售,到2005年就停售了。
  黄先生母亲董女士的保单
  “吉庆有余”保险投保人10年交满保费58000元 到期返还还是58000元
  “每年交5800元,10年缴费期到期之后,保险公司满期返还给了我58000元,说是分红型保险,但是10年期保险到期后,分红居然一分钱都没有?”一说到这件事,浙江嘉兴的黄先生相当气愤。
  近日,百度贴吧里一则“关于吉庆有余保险的骗局”引起极大关注。网友tiantian515905表示,“购买了新华保险一款‘吉庆有余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缴费1130元,总共10年,2013年到期,总共领回11300元,一分不多。”
  记者还发现,去年有微博网友向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举报该款产品“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误导投保人、违反《保险法》,严重坑害投保人利益”。
  承诺高额收益 到期收益却为零
  黄先生告诉记者,投保“吉庆有余分红险”的是自己的母亲董女士,“从2003年开始,每年交5800元,交了10年,刚好去年到期,结果领完满期金才傻眼,10年总共交了58000元,10年后保险公司返还给我们58000元。”
  据黄先生介绍,当时在买这款产品的时候,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表示每年交5800元,10年之后连本金加上10年的红利至少有7~8万元。黄先生表示,保单第一年分红有1600元,第二年分红800元,第三年分红45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收到过分红通知书。“前3年的分红也没有真正拿到手。”
  这款产品在网上被广为诟病的是当时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都称高过银行存款的分红收益,但跟实际到期收益大相径庭。网友zhueleven指出,“销售人员在卖的时候说利息比银行同期定期高,而且有免费保险送。”
  对此,记者了解到,保监会曾在去年9月份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命令禁止夸大保险产品收益。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
  玩“保额分红”概念 保费5.8万保额仅5万
  气愤的黄先生找到了新华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黄先生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给的答复是“10年到期的58000元当中,5万元是保额,8000元是10年的分红,加起来总共58000元。”
  记者在黄先生出示的保单上看到,每年缴纳保费5800元,交10年,保障期也为10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额为5万元。此外,险企还承担满期生存金和保单红利的给付责任,其中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保险公司玩了个概念,叫做保额分红。”记者了解到,所谓保额分红指保险公司以保额为基础进行分红,将当期红利增加到保单的现有保额之上。保险专家表示,这就解释了为什么黄先生在当时拿不到分红的原因,“因为所有的分红都直接增加在黄先生保单的保额上,投保人只能在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保单期满或退保时才能拿到所分配的红利。”
  记者了解到,保额分红对于要求资金流动性强的消费者来说并不划算,“因为保额是恒定的,红利并不会像现金分红去累积生息,只是不断地在保险责任额度上增加。”
  分红险分红对投保人不透明
  黄先生向记者表示,“为什么前三年还有分红,从第四年开始就再也没有分红了?”
上述人士坦言,“说到底,究竟分多分少,是险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整个行业水平进行分红,本身是不对投保人透明的。”
  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2008年由于资本市场给力,不少险企分红险的分红有3%~4%,
2009年一直到去年的分红险分红普遍也都有3%。”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要扣掉运营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才将剩余保费部分进行投资运作,以消费者年缴一万元保费为例,最终保险公司拿去投资运作的资金可能只有几千元,在分红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只会将部分投资收益作为分红给消费者。按照分红保险条款规定,险企有责任向分红保险合同持有人支付可分配收益的70%,或按保单约定的更高比例支付。
  原区域高管揭秘:
  产品设计存缺陷
  “这是一款期缴分红产品,销售的后遗症较多。”新华保险某区域原高管向记者坦言。险企内部人士表示,“以前一些银保产品和部分代理人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额会略低于期交总保费,所以在进行销售的时候,险企会砸钱进销售渠道,以此调动销售的积极性,所以这类产品的销售成本比较高。不排除险企侧重销售策略,对于后期客户分红利益没有那么照顾。”
  保险行业资深人士表示,所谓保额分红更多的是噱头。“红利的产生是基于所交的保费,保额分红则是将红利的价值体现在提高保额上,并不是每年以现金方式直接给客户。对于险企自身来说,保额的增加只对险企保险责任有影响,对险企内部现金流没有影响,所以险企也愿意进行保额分红。
  业内建议:
  不能听信口头承诺
  资深险企内部人士表示,投资者购买分红险产品,不论选择哪种分红方式,都须切记分红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在于险企运营状况,不要被分红方式表面上的差别或险企的红利演示表所迷惑,更不能只听业务员口头承诺给付收益的一面之词就匆匆下手,而应着重考虑保险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投资盈利水平。
  新华保险“吉庆有余”分红险
  记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2006年曾有媒体报道,“吉庆有余”保险是新华保险最早推出的一款分红险,到2005年在所销售产品中占比为50%。新华保险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吉庆有余”这款产品2003年开始在广东市场销售,到2005年就停售了。
责任编辑: 陈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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