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青年宫大龄青年失业认证在什么地方?

哈尔滨失业证办理指南
  哈尔滨失业登记证怎么办理?哈尔滨失业登记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哈尔滨失业登记证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哈尔滨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哈尔滨本地宝为你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办理条件1、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2、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灵活就业转失业的;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8、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9、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办理材料1、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灵活就业协议书》;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事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持暂住证(在城镇暂住人员)、已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9、其它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持户口、社区居委会证明等。10、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办理流程1、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公示无异议后,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认定完成。办理地点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电话:2道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54号电话:2办理时限10日内完成核查和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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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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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内 容
政策、法律依据
农民工帮扶服务
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协调辖区内招用农民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就业政策,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黑龙江省农民工联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农工办发【2012】4号)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
开展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劳动监察等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建立健全“金保工程”信息库,认真做好辖区内居民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建立基础台账,制定分类帮扶计划、进行跟踪服务,帮助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3号)
社会保险服务
为辖区居民提供录入登记、缴费及待遇发放、相关保险办理及缴费查询等社会保险的服务工作(含养老、医疗、新农合参保、社会保障卡发放)。
上门走访服务
积极走访调查各掌握辖区企业用工情况,协助用人单位与辖区内有岗位需求人员进行对接,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维权及劳动监察服务
发现辖区企业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劝解,并将情况反映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合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人才管理服务
了解辖区内人才资源现状和户籍在哈留学生及高层次人才阜外工作状况,开展辖区内离校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与就业情况调查。
提供培训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
帮助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推荐就业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服务
帮助符合条件的辖区居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协助其准备各类申请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申报,同时,受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受理辖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工作,协助其准备各类申请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申报。同时,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期满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回收工作。
灵活就业补贴服务
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工作。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及缴费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在充分掌握辖区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为退休人员开展全方位服务。
社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为城市市区65周岁以上“三低家庭”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每月16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农村社区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待遇,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的独居老年人提供每月5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低偿、有偿居家养老服务。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08〕32号);
2、哈尔滨市老龄办、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郊区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哈老办发〔2011〕5号);
3、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扩大城市市区政府赡养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30号)
低保家庭失能老人及孤儿服务
为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发放护理补贴;为辖区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1、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黑民福〔2011〕54号);
2、哈尔滨市老龄办、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区低保家庭失能高龄老人发放护理津贴的通知》(哈老办联发〔2012〕5号);
社区老年人优待服务
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敬老优待证》;为社区百岁老人办理敬老费补贴;为社区80-99周岁城区无基本养老金高龄老人办理高龄津贴,为社区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和90周岁以上老人办理高龄津贴。
1、《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市政府令第147号);
2、哈尔滨市老龄办、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无基本养老金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哈老办联发[2010]1号);
3、哈尔滨市老龄办《关于提高百岁老人敬老费标准的通知》(哈老办发[2010]3号);
4、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老龄办、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扩面发放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哈民政发[2011]1号)
社区残疾人优待服务
协助业务部门为社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哈尔滨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残工委发〔2012〕1号;
3、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哈残联联发〔2013〕2号
社区托养服务
协助专业部门为社区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日间照料等满足其特殊需求专项服务。
帮扶救助服务
为重度残疾人建立居家托养信息档案;对社区困难家庭残疾人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哈尔滨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残工委发〔2012〕1号;
3、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哈残联联发〔2013〕2号
康复进家庭服务
在主城区开展康复进家庭服务,为“三瘫”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社区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服务
为自愿委托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家庭提供代理服务;配合乡镇(街道)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申请和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入户调查,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协助乡镇(街道)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和对审核审批情况的公示;及时向上级社会救助部门反映辖区内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就业等变化情况;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有劳动能力暂未就业的救助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做好乡镇(街道)安排的其它社会救助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
2、《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
3、《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审批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13〕61号)
社区特殊群体帮扶服务
在社区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区联系点;配备专(兼)职信息员;发现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专门社会救助机构上传救助信息;做好户籍为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预防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对社区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服务。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2012〕5号);
2、《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
社区居民临时救助服务
为辖区内因灾导致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及时向上级社会救助部门反馈受灾情况,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安置、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577号
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以常见病、多发病、老年病、慢性病为重点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黑卫社发〔号)
社区居民健康档案服务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民自愿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管理为重点的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区居民转诊服务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有关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指导社区居民合理转诊,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社区计划生育服务
协助专业部门指导已婚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为已婚待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和服务卡;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报;开展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随访服务,社区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服务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服务;为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开具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黑人口发〔2008〕59号);
4、《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黑人口发[2011]84号);
5、《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黑人口发〔2011〕85号);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7、《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社区独生子女家庭服务
为社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扶助、奖励等相关服务。
社区急救保健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服务
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为社区开展急救、保健、健康教育等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服务。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哈政综z2006{7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z2012{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社区教育培训服务
利用人口文化学校、职业中学、社区学校、宣传栏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满足社区各类居民的学习需求。
1、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0】10号);
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宣【1991】56号);
3、哈尔滨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校字[2006]2号)
市人口计生委
社区群众文化服务
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
《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07】21号
社区图书阅览服务
加强社区图书分馆建设,方便居民就近看书、借书。
社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服务
为社区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指导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对外开放,协助专业部门为社区学生心理健康提供指导服务,创建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格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校字[2006]2号)
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服务
加强社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协助专业部门定期对健身器材进行维护与更新。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根据居民需求,建设集健身组织、健身场地设施、健身活动于一体的社区全民健身服务圈。
《哈尔滨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社区群众性体育组织建设服务
建立社区全民健身体育协会和各类社区群众体育组织,按照要求设立社区晨、晚练辅导站,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指导服务。
社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
组织开展经常性、普及性、传统性、品牌性的社区体育比赛和各级各类健身活动,增强活动特色和吸引力,提高体育生活化水平。
社区居民体质测试服务
开展社区国民体质测定服务,为居民建立体质健康档案。
社区健身宣传培训服务
在社区举办全民健身大课堂讲座,订阅体育报刊、杂志、宣传材料,经常举办体育骨干技能培训。
社区家庭美德教育宣传服务
利用社区家长学校,开展文明家庭及家庭美德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
民政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标体系》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
为居住、工作、生活在社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信息采集登记、整理、报送和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开具在本社区居住的有关证明等服务,结合实际为其提供计划生育信息协查、反馈、通报和服务流程告知等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市人口计生委
针对外来流动妇女的维权需求,提供学习、交流、培训、就业、维权、救助等多样化的维权服务。
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哈尔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哈妇联字〔2013〕5号)
社区出租房屋相关服务
协助相关部门对社区内住宅出租房屋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并协助办理登记备案,宣传房屋租赁有关法规政策,告知房屋出租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可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办出租房屋收税缴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哈政发〔<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rgb(0,0,0); FONT-SIZE: 10.5 mso-spacerun: 'yes'; mso-font-kerning: 0.0000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4号)
社区治安服务
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按标准配备社区民警,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健全社区警情通报制度,定期向社区居民公示治安状况;加强专兼职治安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排查治安突出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对违规养犬行为视情节依法进行查处。
1、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哈发〔2012〕8号);
2、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哈尔滨”建设若干意见》(哈发〔2013〕8号);
3、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综治创安工作要点》(哈厅字〔2014〕5号);
4、《哈尔滨市老旧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社综〔2013〕11号)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服务
利用法律大讲堂、法律广场等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社区“法律诊所”规范化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广场法律大集的意见》
社区创安宣传服务
组织开展反邪教、禁毒、防电信诈骗及法律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1、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哈尔滨”建设若干意见》(哈发〔2013〕8号);
2、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综治创安工作要点》(哈厅字〔2014〕5号)
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服务
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各类小区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协助安全部门提高小区庭院和楼道亮灯率及单元电子防盗门安装率和完好率;对具备条件的社区实行封闭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加大监控覆盖率。
1、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哈尔滨”建设若干意见》(哈发〔2013〕8号);
2、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综治创安工作要点》(哈厅字〔2014〕5号);
3、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老旧住宅小区治安防范设施升级改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社综〔2013〕11号)
社区特殊人群服务
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等困难和问题,提供教育矫正服务;为社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帮扶、疏导、教育等服务,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体系,开设青少年成长课堂,开展青少年安全自护教育,为不良青少年提供帮扶、教育和转化服务;加强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的排查、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妇女法律服务
为基层妇女群众提供咨询投诉、心理疏导、矛盾化解、法律帮助、宣传教育、学习培训等维权服务。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妇字〔2011〕31号)
社区信访诉求服务
了解社情民意,为社区居民诉求表达提供服务,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积极开展协调,帮助居民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居民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民政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标体系》
社区应急处置及消防安全服务
协助相关部门推进社区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家庭消防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居民自救互救能力。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发[2006]13号)
社区绿化美化服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绿化美化工作,积极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植树活动;为社区绿化工作者和居民提供知识讲座。
民政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标体系》
市城管局城绿办
社区环境治理服务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庭院、楼道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社区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等服务;为社区开展排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1、《关于加强和改进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哈政发〔2013〕4号)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关于印发2013年社区创模宣传“星火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哈环委办发〔2013〕8号)
4、《关于“星火计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环委办发〔2011〕13号)
5、《哈尔滨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利用社区宣传栏、电子屏、楼道、围墙等载体,宣传环保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科普知识等生态文明理念;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引导社区居民开展低碳推广活动,建设社区低碳生活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1、《关于印发2013年社区创模宣传“星火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哈环委办发〔2013〕8号)
2、《关于“星火计划”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环委办发〔2011〕13号)
3、《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的通知》(环发〔2011〕49号)
市委宣传部
社区节能服务
大力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和生活节能常识,倡导居民使用节能型生活器具、开展节能活动。
民政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标体系》
市委宣传部
社区便民商业服务
协助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的在社区内设立再生资源、早餐车及早餐连锁网点,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号)&
依托社区内的超市、便利店,为居民提供“代售代缴服务点”,使百姓在家门口就能缴纳水费、煤气、电话等费用,为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物场所。
社区家政服务
依托“哈尔滨市家政服务信息平台”,提供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开通市妇联家政绿色通道,服务千家万户。
民族宗教服务工作
了解掌握辖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为辖区内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和具有特殊生活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帮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宗教活动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2、《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14号)
4、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哈民宗联〔2014〕1号);
优化人际关系服务
深入推进中国梦宣传教育,持续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道德讲堂、我们的节日、邻居节等活动,加强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友善、平等、诚信与合作,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浓厚氛围。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
2.《关于印发中央文明办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明办〔2014〕6号);
3.国家《2011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巾帼志愿服务
成立“七色光”巾帼志愿服务站,针对社区妇女儿童家庭需求开展购买义工、项目等社会服务。
哈尔滨市第十九次妇女代表大会工作报告(2013年10月)
社区殡葬宣传改革服务
在社区内开展殡葬改革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环保、绿色祭祀方式,缅怀故人。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
社区心里咨询服务
协助专业部门的社区开展心里健康咨询服务,加强对居民的人文关怀和心里疏导。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黑卫社发〔号)
社区民生档案查询服务
对社区内的基本情况、自然状况及开展各项活动记录、图像资料等要及时整理,归类建档。
哈尔滨市档案局《哈尔滨市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哈档发[2002]63号)
版权所有:哈尔滨市民政局
主办:哈尔滨市民政局
ICP备案编号:黑ICP备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维护管理:黑龙江海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拿大龄青年补贴含医保吗?
现在大龄青年补贴是多少钱?
失业保险金是多少?这个和大龄青年补贴的区别是什么?&&
答: 您好!失业保险金当前的领取标准如下:http://www.12333sh.gov.cn//xxgk/flfg/gfxwj/shbx/sybx/9401.shtml&另外,没有有关“大龄青年”的补贴政策,只有有关大龄失业人员的,具体如下:本市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离退休5年内的,可以延长享受至退休当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携带身份证、劳动手册和个人银行卡到户口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申请补贴。当前就业岗位补贴的标准是1010元/月,大龄失业人员的二项补贴都不包含医保待遇。&&
&&公安机关备案号27&&政府网站标识码&&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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