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什么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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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融资租赁监管统一 行业面临大规模整顿
作者:赵晓菲
  本报记者 赵晓菲 北京报道
  6月3日,公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称,管理办法适用商务部有关规定确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引发业内对于内外资融资租赁纳入统一监管甚至取消内资试点的猜想。
  同时,《意见稿》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业内人士预期,如果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实,行业必将面临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是,在《意见稿》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相关的惩处规定。因此,业内担心仅按照《意见稿》现有内容,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
  内外资统一监管
  “《意见稿》意味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监管将合并。内资融资租赁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将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融资租赁专家沙泉如此预测。
  目前,在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上,除了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外,还有两类分别由商务部流通司和外资司审批成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两类公司在成立条件、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有差别。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需经商务部、国家总局联合确认后,才能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关于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定,目前主要是2004年出台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出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是两部规定均偏重于对融资租赁公司前端设立条件和流程的规范。此次《意见稿》则着重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
  多位融资租赁业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将纳入统一监管。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已并入此次《意见稿》。但由于此次《意见稿》并没有涉及太多内外资融资租赁成立的问题,所以上述两项规定应该仍继续执行。内资能否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能否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还不确定。
  监管实施效果存疑
  《意见稿》针对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予以规范,业内认为,如果《意见稿》内容真正实施落实,行业将面临大规模整顿。
  融资租赁律师秦国勇向记者解析,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须为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已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针对的是目前有人为了享受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使用境外贷款等优势,到境外注册公司后再回境内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假外资”现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相对独立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强调持续经济效益,针对的则是假租赁、真借贷的现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则是针对出资人抽逃出资的行为。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要拥有不少于三年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高管人员。每季度上报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等。
  在业内看来,这对于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是无法实现的。“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个壳,根本没有营业。”上海某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高管表示,如果政策真正落实,很大一批融资租赁公司将会面临整顿或者撤销的命运。事实上,商务部此前也曾清理过一批融资租赁公司。
  但秦国勇指出,《意见稿》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所有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这一规定应该去掉,因为《物权法》规定,抵押后是可以出租的,实务中亦有操作。
  尽管《意见稿》中的规定直指各种行业乱象,但亦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按照《意见稿》的内容落实,监管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对外经贸大学史燕萍教授认为,目前《意见稿》仅对融资租赁公司行为做出要求,但融资租赁公司违反规定后,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并没有明确表述。她认为目前《意见稿》缺乏可操作性。沙泉亦认为《意见稿》缺乏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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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外资租赁公司整顿将启 补贴没那么容易拿了
一财网王琳 23:14
2014年,我国新增外资租赁企业约1140家,增幅129.5%,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的租赁渗透率却无实质性提高。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很多公司利用优惠政策拿了补贴之后,就不再开展实际业务。但这一状况随着商务部相关新规落地实施有望得到改观。
日前,《商务部关于就&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加强对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对在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
政策&内紧外松&有望改观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程东跃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有很多外资租赁公司在注册后,利用优惠政策获取补贴,也不做业务,或者只做一单业务。这些公司占的比例非常多,情况非常普遍。上海有关方面今年已经着手开始调查,准备清理这些公司。&
紫金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方之庠对本报记者称,目前上海自贸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补贴,要在查实企业确实是外籍法人,且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的前提下,按照三年4:3:3的比例划给企业。
方之庠说,上海对外资租赁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2010年出台后,截至2013年,有很多企业是一次性、全额地拿到了补贴。2013年以来注册成立的外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为了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补贴款改为了三年按比例发放的方式。
与上海类似,天津市政府的补助资金亦分为三年按照4:3:3的比例逐年支付。天津东疆港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政府补贴已经不像前两年那么容易就能给到企业。目前的普遍操作都是将补贴抵扣掉企业的税负,年底和企业缴税额一起结算,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别负担50%。这就意味着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想得到政府的落户补贴,当年的税务支出必须超过补贴红利才有意义。
上述天津东疆港工作人员称,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港区的相关部门对于成立却未开展实质性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还只能采取公示的手段,尚未执行过罚款或者要求其关门整改的强行措施。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综合办公室主任刘红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我国近几年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批复通知中,都强调了&对一年没有实质性业务的租赁公司,取消其试点资格&这一规定,2013年1月,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成为第一家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内资租赁公司。而与监管较为严格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相比,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较为宽松,尚无取消营业资格的先例。但有很多由于常年没有业务经营,或者注册资金长期未能到位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刘红文称,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依靠提高准入门槛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是通过加强事中监管,对不良公司进行清理,可以看出监管层的决心。征求意见稿中提及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没有实质性业务的租赁公司,是对原来空白地带的填补。
准入门槛降低 专业要求提高
征求意见稿将外商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将原来长达45个工作日的审批流程缩短到20个工作日。此外,要求新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该条补充规定从商务部的视角,配合阐述了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用地产、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调系统等)等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纳入到租赁财产名单中。而在2005年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只有各类动产和交通工具才被列入外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租赁财产。这一补充规定,使原来只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才可以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也可以由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操作。
在经营业务范围中,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引来不少融资租赁从业者的关注。
方之庠表示,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自贸区政策规定,大力开拓保理业务来灵活融资,创新产品,盘活资金链。此次补充规定将保理业务纳入外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在全国范围普及,对行业来说将是一大积极的利好信号。
此外,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降低资本准入门槛,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原来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同时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但在取消资本金限制的同时,对股东的专业性加强了要求,新增了&主要投资者应具备金融背景、专业厂商背景或投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背景或具备融资租赁从业经验,资信良好,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CEO李思明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很多租赁公司在成立后,很难开展业务,对于市场环境缺乏基本的了解,对于业务也没有专业深挖。结果就是由于没有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在融资端难以获得信贷资金,而由于没有开展业务的资金,也无法寻求到维持经营的客户和项目。目前租赁行业已经开始进入公司寻找各自的核心竞争力的阶段,这种贸然进入市场的企业,很难存活下来。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们应该都是专业的金融人才,才能将企业和行业带入良性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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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一整治在进一步深化。根据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并列明了12类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其中包括通过等互联网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历年商务部排查通知发现,外资租赁企业背后股东相关资金实力情况并未列入排查范围。融资租赁行业分析师赵慧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可能因为实力情况核查相对困难,所以该项并未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列入排查内容。记者调查发现,或源于此,外资租赁行业乱象颇多:网络搜索关键词“外资租赁公司代办”,会跳出多家深圳前海工商咨询网站。多家网站均可代办外资租赁公司注册业务,“只要资料齐全,不用过来(去深圳当地)。”关联融资闭环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多家融资租赁企业背后设立了关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甚至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同一法人代表。以深圳前海泰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租赁)为例,工商资料显示,泰丰租赁主要从事业务。记者从一家名为泰丰集团官网介绍中看到,泰丰金融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泰丰集团)成立于2010年,下设深圳市前海泰丰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泰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同融资(以下简称协同资管)及深圳市泰丰华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华盈),四家全资子公司。其中,深圳市前海泰丰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名为e微贷的。不过,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未查到有泰丰集团和泰丰金融控股集团相关注册信息。根据泰丰集团官网介绍,泰丰名车(经查询,无工商注册,疑为上述泰丰华盈别名)主要业务为进口高端汽车的销售和批发;泰丰租赁以中小企业客户的租赁为主,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协同资管负责将租赁受益权资产进行证券化,业务涵盖资产管理、投融资顾问服务、和海外业务等;e微贷致力于为广大有富余闲散资金的群体提供安全便捷的,实现,同时为机构提供一站式资金通道服务。记者在查看发现,购车人(承租方)向泰丰华盈(出租方)递交个人融资租赁申请表,并同时与出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还款承诺书等文件。然后,泰丰租赁将过程中产生的承租方受益权()转让给协同资管,协同资管再将该债权作为在e微贷平台上卖给。其中,泰丰租赁承诺1亿范围内债权回购。简而言之,就是购车人用者的钱购买车辆,然后分期还款,其中泰丰租赁提供担保,协同资管和e微贷作为通道。据了解,近两年通过P2P实现融资租赁的情况较多,产品直接对接融资租赁债权,拆分出售,可视为。“”就是典型的违规案例,且“e租宝”甚至虚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欺诈。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明确禁止类的。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到,P2P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记者曾通过多种途径致函、致电泰丰集团拟了解债权整体情况以及关联度等相关问题,对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采访”。一边火爆,一边空壳业内人士介绍称,类似泰丰租赁模式的外资租赁企业颇多,基本采用“关联实体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这样可以弥补业务空白的缺憾,同时上也更为便利。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收购的海外公司)总数约为7120家,比2015年底的4508家增加2612家。其中,获准开业的共59家。内资租赁,由于内资租赁业务试点的审批权从2016年4月开始下放到自贸区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截至2016年12月底,天津新审批确认了12家内资租赁试点企业,上海和广东各新审批确认1家内资租赁试点企业,全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总数为204家,比2015年底增加14家。外资租赁,较金融租赁和内资租赁相比增长最多,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共约6857家,比2015年底增加约2586家。进入2016年,上海的企业增长速度较之前有所放缓,广东、天津、陕西三个地区增长速度加快,仅在深圳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达到1900多家。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空壳”现象严重。根据《华夏时报》2014道,当时出现大批外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缺乏人力、财力和相关业务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转让租赁壳资源。空壳公司的产生,与行业此前高速、粗放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据了解,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2014年之前年增速高达80%以上,从2014年至今,增速有所放缓,大约是30%~40%。受融资租赁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发展态势的吸引,以及国家和地方各项相继出台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证券、私募等各方资本近两年蜂拥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融资租赁在碰到了互联网平台P2P之后就变味了,如果融资租赁不存在实质性项目,或者没有实质性设备作为标的物,很容易做成一种纯粹的纯金融融资行为,这就很容易形成。做变相的理财或者其他的,这就偏离了融资租赁的本质。“不过,目前即便联合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估计也不好做,毕竟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很高。”赵慧利指出。190万元即可注册空壳背后,考验的的资金实力和业务来源。“业务来源上还是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更有潜力。但是股东的资金实力不好核查,尤其是外资租赁公司,这也是历年商务部排查都未把外资股东实力作为标准的原因之一。”业内不具名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外资租赁股东大概有8成为空壳公司。仍以上述泰丰租赁为例,记者查询香港注册处信息获悉,泰丰租赁的股东协同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为陆浪涛,与e微贷实际控制人同名。协同技术有限公司在港注册资金仅为1万港元。注册地址为香港深水埗东京街杭邦商贸大厦603室,而这一地点与内地湖南长沙一家西装定制公司地址相同。记者在联系接触数家代办港资注册和美元验资的中介后获悉,其实注册成立一家港资背景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花费太多资金。“5800元,7天,帮你办好港企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处可查,”深圳前海某中介公司业务员章进(化名)告诉记者,“不过,你要是想做融资租赁业务的话,注册完还得等18个月。”“之前低,每100万(美元)的15万元(人民币,向中介缴纳费用)可以帮你办。现在高了不少,100万(美元)的需要28万元(人民币,向中介缴纳费用)。你如果要办,我帮你问问,确定下来咱们再谈?”北京某验资中介业务员易浩(化名)告诉记者。商务部外资租赁公司注册规定显示,应当符注册资本不低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按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只需要向中介缴纳大约190万元人民币,即可完成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代办注册流程。“融资租赁是资本密集行业,股东的实力决定了该公司的长线发展能力和扩大资产规模的能力。若融资租赁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源丰富的银行、投资、,或本身有设备销售需求的生产制造企业、设备厂商,它就存在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发展前景也会比较乐观。反之,则存在较大风险。”前述不具名人士告诉记者。《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二金融风暴整治仍在持续中。继排查相关领域业务风险后,商务部办公厅在5月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重点盯紧融资租赁公司旗下从事互联网金融、、、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有没有、虚构融资项目进行融资等违规行为。排查融资租赁风险据了解,商务部定于5月2日-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12类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首当其冲的是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此外,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和对外担保的企业;通过网络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也成为重点检查对象。商务部指出,将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存在(例如宣称具有、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等九项问题。一位互金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类的排查很正常,事实上e租宝事件之后就已经在融资租赁排查了,至少天津地方政府之前已经摸排过一遍,新设立也收紧,另外现在都有常规的月报、季报等统计数据上报。P2P易引发自融风险近两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但风险也进一步暴露,尤其是融资租赁和网贷平台的结合存在不小的风险。融资租赁是指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或不转移。这一业务近两年迎来了爆发性增长。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7403家,注册资本共计23269.87亿元;全国共成立金融租赁公司56家,注册资本累计达1660.97亿元;全国共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5家,累计注册资本达1415.38亿元。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在报告中指出,融资租赁行业的野蛮生长,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如热衷于联姻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与的合作,其背后风险难以掌控。对于融资租赁和网贷平台的结合,21世纪资本研究院研究员李维表示,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的债权转让或,有些是融资租赁债权,有的则被包装为融资租赁债权,成为当下进行的一种生态,这在业务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债权的类证券化活动,但又不从属于证监会的监管,属于监管空白。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其利用互金平台提高表外杠杆、提高ROE的一种方法。而e租宝事件揭开了下融资租赁业务的乱象,使得网贷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合作引发关注。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10月P2P融资租赁贷款单月增加额达到历史最高位,其中e租宝约占80%以上。e租宝平台宣传自己是“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典范。而根据警方通报的信息显示,在207家承租公司中,仅有1家公司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了真实的业务。监管风险隐藏事实上,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执行了三套监管规则,这也导致此前从事融资租赁的互金平台存在钻监管空子的行为。此前,北京商报记者曾报道过的模式问题,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此前的投资测评与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绿能宝平台共上线542个项目(不含2笔信息不明的项目),成交金额约为9.45亿元。其中承租人为绿能宝关联公司的项目有408个,约占总成交金额的50%。正是因为这样的关联行为,业界一直都在质疑绿能宝涉嫌自融。此前,绿能宝相关负责人回应北京商报记者时表示,公司属于商务部监管,在商务部的条款中允许关联交易。对此,分析人士指出,绿能宝平台的属性,尚处于模糊地带。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目前融资租赁相关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执行的是三套监管规则,金融租赁归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又分内资和外资,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在他看来,相比其他的金融牌照,融资租赁牌照相对容易获取,监管政策也比较宽松,所以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背后有融资租赁牌照,并基于这个牌照化身持牌机构开展业务。在今年金融业整体控风险的背景下,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排查可看做常规动作;而重点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融资租赁因关联关系产生的业务进行排查,则可看做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进一步深化。业务性界定成关键为了防止自融行为,有分析人士指出,在监管方面,应对公司的合规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薛洪言表示,首先应对自融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业务规模、业务性质等方面,哪些行为是合理范围内的,哪些是不允许的;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加强和主动抽检等方式,可以很好地进行整治。李维则表示,要审视业务真实性,如果是虚假融资标的(例如e租宝),应当从重处理。另外,要审视业务隔离性,及互金平台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企业,或者融资租赁机构是否与互金平台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处理的情况,如果关联关系能够确实,那么互金平台的类证券化业务就存在较大的与合规隐患。为防止监管套利,李维表示,审视业务具体的监管口径,目前国内的特征是机构监管,所以商务部、银监会只能对持牌机构监管,对于互金平台却缺乏管理依据。而对于不具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债权的转让等类证券化合作,仍然处于监管空白,缺乏合规指引和标准,因此可根据监管部门下一步的监管口径对业务合规性进行整改调整。“对于本质上相差不大的业务执行不同的监管规则,的确带来了相似的业务、不同的经营和竞争环境的问题,既容易产生监管套利,也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从行业发展角度考虑,应该适时推动监管规则的整合与统一。 ”薛洪言建议道。商务部表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提请本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采取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做出修改或提出完善建议。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明确非法集资等重大风险应对的责任主体、触发情形、、响应处置等内容和措施。《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三金融风暴整治仍在持续中。继一行三会排查相关领域业务风险后,商务部办公厅在5月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重点盯紧融资租赁公司旗下从事互联网金融、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有没有自融、虚构融资项目进行融资等违规行为。排查融资租赁风险据了解,商务部定于5月2日-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12类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首当其冲的是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此外,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也成为重点检查对象。商务部指出,将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等九项问题。一位互金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类的排查很正常,事实上e租宝事件之后就已经在融资租赁排查了,至少天津地方政府之前已经摸排过一遍,新设立也收紧,另外现在都有常规的月报、季报等统计数据上报。P2P易引发自融风险近两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但风险也进一步暴露,尤其是融资租赁和网贷平台的结合存在不小的风险。融资租赁是指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或不转移。这一业务近两年迎来了爆发性增长。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7403家,注册资本共计23269.87亿元;全国共成立金融租赁公司56家,注册资本累计达1660.97亿元;全国共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5家,累计注册资本达1415.38亿元。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在报告中指出,融资租赁行业的野蛮生长,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如热衷于联姻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与P2P平台的合作,其背后风险难以掌控。对于融资租赁和网贷平台的结合,21世纪资本研究院研究员李维表示,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的债权转让或的底层资产,有些是融资租赁债权,有的则被包装为融资租赁债权,成为当下互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的一种生态,这在业务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债权的类证券化活动,但又不从属于证监会的化业务监管,属于监管空白。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其利用互金平台提高表外杠杆、提高ROE的一种方法。而e租宝事件揭开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融资租赁业务的乱象,使得网贷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合作引发关注。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10月P2P融资租赁贷款单月增加额达到历史最高位,其中e租宝约占80%以上。e租宝平台宣传自己是“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典范。而根据警方通报的信息显示,在207家承租公司中,仅有1家公司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了真实的业务。监管套利风险隐藏事实上,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执行了三套监管规则,这也导致此前从事融资租赁的互金平台存在钻监管空子的行为。此前,北京商报记者曾报道过绿能宝的模式问题,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此前的投资测评与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绿能宝平台共上线542个项目(不含2笔信息不明的项目),成交金额约为9.45亿元。其中承租人为绿能宝关联公司的项目有408个,约占总成交金额的50%。正是因为这样的关联行为,业界一直都在质疑绿能宝涉嫌自融。此前,绿能宝相关负责人回应北京商报记者时表示,公司属于商务部监管,在商务部的条款中允许关联交易。对此,分析人士指出,绿能宝平台的属性,尚处于模糊地带。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目前融资租赁相关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执行的是三套监管规则,金融租赁归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又分内资和外资,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在他看来,相比其他的金融牌照,融资租赁牌照相对容易获取,监管政策也比较宽松,所以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背后有融资租赁牌照,并基于这个牌照化身持牌机构开展业务。在今年金融业整体控风险的背景下,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排查可看做常规动作;而重点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融资租赁因关联关系产生的业务进行排查,则可看做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进一步深化。业务合规性界定成关键为了防止自融行为,有分析人士指出,在监管方面,应对公司的合规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薛洪言表示,首先应对自融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业务规模、业务性质等方面,哪些行为是合理范围内的,哪些是不允许的;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主动抽检等方式,可以很好地进行整治。李维则表示,要审视业务真实性,如果是虚假融资标的(例如e租宝),应当从重处理。另外,要审视业务隔离性,及互金平台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企业,或者融资租赁机构是否与互金平台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处理的情况,如果关联关系能够确实,那么互金平台的类证券化业务就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与合规隐患。为防止监管套利,李维表示,审视业务具体的监管口径,目前国内的特征是机构监管,所以商务部、银监会只能对持牌机构监管,对于互金平台却缺乏管理依据。而对于不具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债权的转让等类证券化合作,仍然处于监管空白,缺乏合规指引和标准,因此可根据监管部门下一步的监管口径对业务合规性进行整改调整。“对于本质上相差不大的业务执行不同的监管规则,的确带来了相似的业务、不同的经营和竞争环境的问题,既容易产生监管套利,也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从行业发展角度考虑,应该适时推动监管规则的整合与统一。 ”薛洪言建议道。商务部表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提请本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应及时采取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做出修改或提出完善建议。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明确非法集资等重大风险应对的责任主体、触发情形、风险评估、响应处置等内容和措施。《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四商务部启动的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令融资租赁+P2P模式再次受到关注。事实上在2015年前后,该合作模式曾掀起过一阵小热潮。随着去年网络借贷平台被禁止从事债权转让行为,融资租赁这类受益权转让资产也被视作非规范产品。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关联P2P平台官网上,不仅近期曾上线融资租赁类标的,其2016年以来相关标的合作机构均注明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CEO、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向记者指出,本轮排查旨在督促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首先,融资租赁类受益权转让也是类证券化产品,其违背了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其次,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注册资金与实到资金差距较大的融资租赁,再与P2P合作,可能出现杠杆过高的情况。另外,网贷暂行管理办法要求P2P资产必须穿透,融资租赁公司受益权转让模式,无法达到穿透要求。风险隔离为关键公开资料显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成立于2013年11月。同时,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的运营公司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深圳)有限公司同属于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旗下。截至目前,这3家公司企业法人的姓名均为尹谋。记者在共赢时贷官网上看到,该网站发布的标的主要有3种:、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其中,截至5月24日,融资租赁类标的共50条记录,最新标的的发布日期为4月20日。从平台披露的项目信息来看,共赢时贷融资租赁类标的的项目期限为3~12个月不等,2016年以来的项目主要涉及设备售后回租、供应商融资等,而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作为合作机构,主要为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售后回租服务,同时充当担保角色。以最新标的“053新能源设备售后回租项目”为例,项目方为××有限公司,资金用途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收益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承租企业定期支付租金、合作机构到期承兑商业。同时,平台在信息中对项目担保情况作出说明,其中一条涉及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归财富租赁,财富租赁将设备抵押给平台并在工商办理抵押手续。但诸如平台资金流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具体合作细节等内容,并未进行详细披露。对此,研究总监路南表示,从公开信息来看,上述合作模式主要存在风险、虚的风险以及关联企业风险无法有效隔离等问题。比如,P2P平台不会独立审查标的,信息披露不透明,难保证标的真实。记者曾就“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如何开展合作、商务部排查工作是否给公司带来影响”等问题分别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共赢时贷以及财富共赢集团提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均未得到回应。罗浩杰指出,对集团公司来说,同时有融资租赁、P2P平台这两种业态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做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交叉感染。在罗浩杰看来,如果基于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真实项目,P2P平台发布受益权转让标的,那么风险相对可控。但目前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一些从事受益权转让的平台,可能并没有相应资产,而是虚拟一个资产,再到平台上募集。从而促使监管层开展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出台相应政策。此外,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所还包括财富共赢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陆之星股份有限公司等业态。而共赢时贷所发布的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项目的合作机构也出现上述公司的身影。关联融资问题突出记者注意到商务部此次排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本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从四个方面形成排查情况报告,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在的大环境下,此次排查工作把原来一些政策做了收缩,其实也是一种的过程,有利于行业正规发展。”罗浩杰如是说。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排查的主要问题中有3项指向违规融资,其中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路南指出,这是因为近年来另类融资模式主要就是与互金等行业合作,也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的形式。罗浩杰告诉记者,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只能是和金融机构的配套资金,但其很难从银行获取资金。而前几年各地自贸区涌现出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难的环境下,不乏一些铤而走险的企业,违规甚至违法通过融资租赁的名义面向不特定公众融资。不可忽略的是,最突出的违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关联互金平台进行融资。“由于互金行业曾监管缺位,信息披露不透明问题严重,这类业务涉及虚构标的物或标的物价值过低(业内称为假标)、非法集资、变相发放贷款、自融等违规风险较高。”路南表示。事实上,商务部近三年每年都进行风险排查。路南认为,一切的监管都是从风险考虑,融资租赁排查也不例外。针对频频爆发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监管层正在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相当于一场“金融风险全面体检”。监管层的目的是推动融资租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业内提出的“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合作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将损害公众利益”这一观点,路南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从类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回购等措施,那么的确存在风险,甚至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但如果以“”进行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找准定位,做到风险隔离,两者依然能形成良性合作。罗浩杰也表示,融资租赁以给P2P平台推荐业务的模式与之进行合作,不存在问题。但需要注意,应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放在P2P平台上的资产是可穿透的,因为不穿透会造成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继而引发一定风险;第二,符合限额要求;第三,融资租赁公司不能给融资企业做担保回购。因为做担保回购就涉及到违反融资租赁资金来源的要求。他强调,融资租赁和P2P还是可以结合,但必须做到防止两者风险交叉感染,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P2P平台都应按照各自的相关要求做业务。另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发展,罗浩杰建议,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发展对监管层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除了加强监管,做好监管配套,也要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融资难的问题。另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政府也有责任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五商务部启动的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令融资租赁+P2P模式再次受到关注。事实上在2015年前后,该合作模式曾掀起过一阵小热潮。随着去年网络借贷平台被禁止从事债权转让行为,融资租赁这类受益权转让资产也被视作非规范产品。不过,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关联P2P平台共赢时贷官网上,不仅近期曾上线融资租赁类标的,其2016年以来相关标的合作机构均注明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壹宝贷CEO、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罗浩杰向记者指出,本轮排查旨在督促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首先,融资租赁类受益权转让也是类证券化产品,其违背了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其次,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注册资金与实到资金差距较大的融资租赁,再与P2P合作,可能出现杠杆过高的情况。另外,网贷暂行管理办法要求P2P资产必须穿透,融资租赁公司受益权转让模式,无法达到穿透要求。风险隔离为关键公开资料显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成立于2013年11月。同时,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的运营公司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深圳)有限公司同属于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旗下。截至目前,这3家公司企业法人的姓名均为尹谋。记者在共赢时贷官网上看到,该网站发布的标的主要有3种: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其中,截至5月24日,融资租赁类标的共50条记录,最新标的的发布日期为4月20日。从平台披露的项目信息来看,共赢时贷融资租赁类标的的项目期限为3~12个月不等,2016年以来的项目主要涉及设备售后回租、供应商融资等,而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作为合作机构,主要为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售后回租服务,同时充当担保角色。以最新标的“053新能源设备售后回租项目”为例,项目方为××有限公司,资金用途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收益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承租企业定期支付租金、合作机构到期承兑商业汇票。同时,平台在风控信息中对项目担保情况作出说明,其中一条涉及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归财富租赁,财富租赁将设备抵押给平台并在工商办理抵押手续。但诸如平台资金流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具体合作细节等内容,并未进行详细披露。对此,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表示,从公开信息来看,上述合作模式主要存在P2P平台合规风险、虚假标的风险以及关联企业风险无法有效隔离等问题。比如,P2P平台不会独立审查标的,信息披露不透明,难保证标的真实。记者曾就“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如何开展合作、商务部排查工作是否给公司带来影响”等问题分别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共赢时贷以及财富共赢集团提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均未得到回应。罗浩杰指出,对集团公司来说,同时有融资租赁、P2P平台这两种业态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做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交叉感染。在罗浩杰看来,如果基于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真实项目,P2P平台发布受益权转让标的,那么风险相对可控。但目前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一些从事受益权转让的平台,可能并没有相应资产,而是虚拟一个资产,再到平台上募集。从而促使监管层开展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出台相应政策。此外,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还包括财富共赢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陆之星股份有限公司等业态。而共赢时贷所发布的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项目的合作机构也出现上述公司的身影。关联融资问题突出记者注意到商务部此次排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本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从四个方面形成排查情况报告,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在金融去杠杆的大环境下,此次排查工作把原来一些政策做了收缩,其实也是一种去杠杆的过程,有利于行业正规发展。”罗浩杰如是说。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排查的主要问题中有3项指向违规融资,其中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路南指出,这是因为近年来另类融资模式主要就是与互金等行业合作,也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的形式。罗浩杰告诉记者,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只能是股东和金融机构的配套资金,但其很难从银行获取资金。而前几年各地自贸区涌现出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难的环境下,不乏一些铤而走险的企业,违规甚至违法通过融资租赁的名义面向不特定公众融资。不可忽略的是,最突出的违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关联互金平台进行融资。“由于互金行业曾监管缺位,信息披露不透明问题严重,这类业务涉及虚构标的物或标的物价值过低(业内称为假标)、非法集资、变相发放贷款、自融等违规风险较高。”路南表示。事实上,商务部近三年每年都进行风险排查。路南认为,一切的监管都是从风险考虑,融资租赁排查也不例外。针对频频爆发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监管层正在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相当于一场“金融风险全面体检”。监管层的目的是推动融资租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业内提出的“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合作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将损害公众投资人利益”这一观点,路南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从类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回购等增信措施,那么的确存在风险,甚至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但如果以“助贷模式”进行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找准定位,做到风险隔离,两者依然能形成良性合作。罗浩杰也表示,融资租赁以给P2P平台推荐业务的模式与之进行合作,不存在问题。但需要注意,应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放在P2P平台上的资产是可穿透的,因为不穿透会造成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继而引发一定风险;第二,符合限额要求;第三,融资租赁公司不能给融资企业做担保回购。因为做担保回购就涉及到违反融资租赁资金来源的要求。他强调,融资租赁和P2P还是可以结合,但必须做到防止两者风险交叉感染,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P2P平台都应按照各自的相关要求做业务。另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发展,罗浩杰建议,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发展对监管层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除了加强监管,做好监管配套,也要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融资难的问题。另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政府也有责任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工作。标签:互联网金融|P2P网贷|P2P平台|P2P监管《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六商务部启动的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令融资租赁+P2P模式再次受到关注。事实上在2015年前后,该合作模式曾掀起过一阵小热潮。随着去年网络借贷平台被禁止从事债权转让行为,融资租赁这类受益权转让资产也被视作非规范产品。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关联P2P平台共赢时贷官网上,不仅近期曾上线融资租赁类标的,其2016年以来相关标的合作机构均注明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壹宝贷CEO、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罗浩杰向记者指出,本轮排查旨在督促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首先,融资租赁类受益权转让也是类证券化产品,其违背了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其次,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注册资金与实到资金差距较大的融资租赁,再与P2P合作,可能出现杠杆过高的情况。另外,网贷暂行管理办法要求P2P资产必须穿透,融资租赁公司受益权转让模式,无法达到穿透要求。风险隔离为关键公开资料显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成立于2013年11月。同时,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的运营公司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深圳)有限公司同属于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旗下。截至目前,这3家公司企业法人的姓名均为尹谋。记者在共赢时贷官网上看到,该网站发布的标的主要有3种: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其中,截至5月24日,融资租赁类标的共50条记录,最新标的的发布日期为4月20日。从平台披露的项目信息来看,共赢时贷融资租赁类标的的项目期限为3~12个月不等,2016年以来的项目主要涉及设备售后回租、供应商融资等,而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作为合作机构,主要为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售后回租服务,同时充当担保角色。以最新标的“053新能源设备售后回租项目”为例,项目方为××有限公司,资金用途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收益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承租企业定期支付租金、合作机构到期承兑商业汇票。同时,平台在风控信息中对项目担保情况作出说明,其中一条涉及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归财富租赁,财富租赁将设备抵押给平台并在工商办理抵押手续。但诸如平台资金流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具体合作细节等内容,并未进行详细披露。对此,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表示,从公开信息来看,上述合作模式主要存在P2P平台合规风险、虚假标的风险以及关联企业风险无法有效隔离等问题。比如,P2P平台不会独立审查标的,信息披露不透明,难保证标的真实。记者曾就“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如何开展合作、商务部排查工作是否给公司带来影响”等问题分别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共赢时贷以及财富共赢集团提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均未得到回应。罗浩杰指出,对集团公司来说,同时有融资租赁、P2P平台这两种业态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做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交叉感染。在罗浩杰看来,如果基于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真实项目,P2P平台发布受益权转让标的,那么风险相对可控。但目前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一些从事受益权转让的平台,可能并没有相应资产,而是虚拟一个资产,再到平台上募集。从而促使监管层开展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出台相应政策。此外,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还包括财富共赢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陆之星股份有限公司等业态。而共赢时贷所发布的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项目的合作机构也出现上述公司的身影。关联融资问题突出记者注意到商务部此次排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本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从四个方面形成排查情况报告,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在金融去杠杆的大环境下,此次排查工作把原来一些政策做了收缩,其实也是一种去杠杆的过程,有利于行业正规发展。”罗浩杰如是说。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排查的主要问题中有3项指向违规融资,其中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路南指出,这是因为近年来另类融资模式主要就是与互金等行业合作,也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的形式。罗浩杰告诉记者,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只能是股东投资款和金融机构的配套资金,但其很难从银行获取资金。而前几年各地自贸区涌现出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难的环境下,不乏一些铤而走险的企业,违规甚至违法通过融资租赁的名义面向不特定公众融资。不可忽略的是,最突出的违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关联互金平台进行融资。“由于互金行业曾监管缺位,信息披露不透明问题严重,这类业务涉及虚构标的物或标的物价值过低(业内称为假标)、非法集资、变相发放贷款、自融等违规风险较高。”路南表示。事实上,商务部近三年每年都进行风险排查。路南认为,一切的监管都是从风险考虑,融资租赁排查也不例外。针对频频爆发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监管层正在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相当于一场“金融风险全面体检”。监管层的目的是推动融资租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业内提出的“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合作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将损害公众投资人利益”这一观点,路南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从类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回购等增信措施,那么的确存在风险,甚至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但如果以“助贷模式”进行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找准定位,做到风险隔离,两者依然能形成良性合作。罗浩杰也表示,融资租赁以给P2P平台推荐业务的模式与之进行合作,不存在问题。但需要注意,应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放在P2P平台上的资产是可穿透的,因为不穿透会造成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继而引发一定风险;第二,符合限额要求;第三,融资租赁公司不能给融资企业做担保回购。因为做担保回购就涉及到违反融资租赁资金来源的要求。他强调,融资租赁和P2P还是可以结合,但必须做到防止两者风险交叉感染,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P2P平台都应按照各自的相关要求做业务。另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发展,罗浩杰建议,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发展对监管层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除了加强监管,做好监管配套,也要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融资难的问题。另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政府也有责任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七商务部启动的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令融资租赁+P2P模式再次受到关注。事实上在2015年前后,该合作模式曾掀起过一阵小热潮。随着去年网络借贷平台被禁止从事债权转让行为,融资租赁这类受益权转让资产也被视作非规范产品。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关联P2P平台共赢时贷官网上,不仅近期曾上线融资租赁类标的,其2016年以来相关标的合作机构均注明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壹宝贷CEO、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罗浩杰向记者指出,本轮排查旨在督促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首先,融资租赁类受益权转让也是类证券化产品,其违背了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其次,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注册资金与实到资金差距较大的融资租赁,再与P2P合作,可能出现杠杆过高的情况。另外,网贷暂行管理办法要求P2P资产必须穿透,融资租赁公司受益权转让模式,无法达到穿透要求。风险隔离为关键公开资料显示,财富共赢融资租赁成立于2013年11月。同时,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的运营公司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深圳)有限公司同属于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旗下。截至目前,这3家公司企业法人的姓名均为尹谋。记者在共赢时贷官网上看到,该网站发布的标的主要有3种: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其中,截至5月24日,融资租赁类标的共50条记录,最新标的的发布日期为4月20日。从平台披露的项目信息来看,共赢时贷融资租赁类标的的项目期限为3~12个月不等,2016年以来的项目主要涉及设备售后回租、供应商融资等,而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作为合作机构,主要为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售后回租服务,同时充当担保角色。以最新标的“053新能源设备售后回租项目”为例,项目方为××有限公司,资金用途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收益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承租企业定期支付租金、合作机构到期承兑商业汇票。同时,平台在风控信息中对项目担保情况作出说明,其中一条涉及到财富共赢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归财富租赁,财富租赁将设备抵押给平台并在工商办理抵押手续。但诸如平台资金流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具体合作细节等内容,并未进行详细披露。对此,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表示,从公开信息来看,上述合作模式主要存在P2P平台合规风险、虚假标的风险以及关联企业风险无法有效隔离等问题。比如,P2P平台不会独立审查标的,信息披露不透明,难保证标的真实。记者曾就“财富共赢融资租赁与共赢时贷如何开展合作、商务部排查工作是否给公司带来影响”等问题分别向财富共赢融资租赁、共赢时贷以及财富共赢集团提出采访要求。但截至发稿,均未得到回应。罗浩杰指出,对集团公司来说,同时有融资租赁、P2P平台这两种业态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做风险隔离,防止风险交叉感染。在罗浩杰看来,如果基于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真实项目,P2P平台发布受益权转让标的,那么风险相对可控。但目前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一些从事受益权转让的平台,可能并没有相应资产,而是虚拟一个资产,再到平台上募集。从而促使监管层开展排查工作,并进一步出台相应政策。此外,记者注意到财富共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还包括财富共赢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陆之星股份有限公司等业态。而共赢时贷所发布的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项目的合作机构也出现上述公司的身影。关联融资问题突出记者注意到商务部此次排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本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从四个方面形成排查情况报告,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在金融去杠杆的大环境下,此次排查工作把原来一些政策做了收缩,其实也是一种去杠杆的过程,有利于行业正规发展。”罗浩杰如是说。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排查的主要问题中有3项指向违规融资,其中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路南指出,这是因为近年来另类融资模式主要就是与互金等行业合作,也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的形式。罗浩杰告诉记者,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的渠道只能是股东投资款和金融机构的配套资金,但其很难从银行获取资金。而前几年各地自贸区涌现出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难的环境下,不乏一些铤而走险的企业,违规甚至违法通过融资租赁的名义面向不特定公众融资。不可忽略的是,最突出的违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关联互金平台进行融资。“由于互金行业曾监管缺位,信息披露不透明问题严重,这类业务涉及虚构标的物或标的物价值过低(业内称为假标)、非法集资、变相发放贷款、自融等违规风险较高。”路南表示。事实上,商务部近三年每年都进行风险排查。路南认为,一切的监管都是从风险考虑,融资租赁排查也不例外。针对频频爆发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监管层正在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相当于一场“金融风险全面体检”。监管层的目的是推动融资租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业内提出的“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合作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将损害公众投资人利益”这一观点,路南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从类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约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由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回购等增信措施,那么的确存在风险,甚至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但如果以“助贷模式”进行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找准定位,做到风险隔离,两者依然能形成良性合作。罗浩杰也表示,融资租赁以给P2P平台推荐业务的模式与之进行合作,不存在问题。但需要注意,应符合如下要求:第一,放在P2P平台上的资产是可穿透的,因为不穿透会造成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继而引发一定风险;第二,符合限额要求;第三,融资租赁公司不能给融资企业做担保回购。因为做担保回购就涉及到违反融资租赁资金来源的要求。他强调,融资租赁和P2P还是可以结合,但必须做到防止两者风险交叉感染,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P2P平台都应按照各自的相关要求做业务。另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发展,罗浩杰建议,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发展对监管层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除了加强监管,做好监管配套,也要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融资难的问题。另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政府也有责任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八中国的融资租赁看起来是一个“特别的”行业:这个总规模还并不算大的行业,仅仅从审批上就可以被分为三块: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的“外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它们在监管上也受到差别化待遇。正如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所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共识性问题。“十一五”时期,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司长王选庆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高峰座谈会上表示,无论是租赁的经营方式,还是服务的领域,中国融资租赁业都突破了传统的观念和范围;各类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总量从“十一五”开局之年的80亿元增加到“十一五”末接近7000亿元,增长了80多倍。“差异化”发展在这“繁荣景象”中,三大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却有很大差异。各公司差异化的特色经营固然是业界所期待的,但是同一行业面临不同的政策环境被动“差异化”,却又带来多重困境。从2004年开始试点至今,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已经批准了7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合计53家。“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共同发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总裁万钧介绍,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又分三类:制造业的厂商系租赁公司、专业的第三方租赁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补充”。其中,厂商系租赁和的补充发展很迅速,而专业的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发展比较薄弱。其原因,万钧归结为:融资能力弱,没有大型制造企业和银行背景,以投入为主;没有专业人才,一些公司偏离了融资租赁的正常轨道,比如有几家小公司走到“的业务怪圈”里去了。论公司数量多、发展历程长,当数外资租赁公司。1981年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就是中日合资的。“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共同发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总裁王佳林介绍,目前外资租赁公司已达210~220家,粗略统计,2011年以来新增约70~80家。外资租赁公司的也很多样。据王佳林介绍,外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包括:国际大型租赁公司、国际制造厂商、跨国银行、国际,以及中资返程投资。由于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审批难度相对较大,中资返程投资的外资租赁公司数量不少。据外经贸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统计,截至2010年底的140家外资租赁公司中, 2/3为中资返程投资。相对而言,一些大型国际租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租赁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更为先进。王佳林认为,主要体现在比较先进的企业管理、业务模式、信息系统、流程控制等,因其国外母公司大多都经历过几十年的发展,而我国租赁公司大多都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周期。虽然家数很多,但就规模而言,外资租赁公司多数规模较小,百亿级的公司寥寥无几,发展较好的多在20亿元~50亿元之间。与内资和外资租赁公司相比,最为“年轻的”金融租赁公司可谓庞大。截至2011年9月,17家金融租赁公司中,两家金融租赁规模超过700亿元,4家超过400亿元,12家超过100亿元。不妨看看它们的股东背景:10家是的,4家是旗下的,3家是企业设立的(包括中石油)。另外,还有3家金融租赁公司正在筹建中。2009年与2010年,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00%与97%,2011年上半年为82%。租金回收率大多能够达到100%;较好,不到1%。“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共同发起人、农银金融租赁总裁高克勤介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特色是依股东的品牌和系统资源,实施规模经营和金融市场运作。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市场份额提升很快,已占半壁江山并有扩大之势;有待提高的是能力和特色品牌的打造,这恰好是部分内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长处,可以优势互补,合作潜力巨大。“共识性”困境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了30年,依然不为大众所知,甚至不为金融业和企业所理解。无论内资、外资,还是金融租赁公司,大家还得想方设法让市场认识自己。万钧讲了这样一个细节:一个建筑客户某次递交项目时被告知没有投标资格,因为该公司自己没有设备,全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来的。“这说明招标者并不理解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虽然三大板块的租赁公司发展有很大差异,但在发展困境上却面临着诸多相同的困境。社会认知度低只是其一,但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比如,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租赁业务比例很低,整体在20%以下,而经营性租赁是真正具有融资租赁特色的业务模式,原因主要为:一是、交易市场等配套建设落后,二是相对融资性租赁,目前的税收规定使经营性租赁和直接租赁的交易成本过高。得不到充分的认识,使融资租赁业常常面临不平等政策环境。万钧还遇到过一件啼笑皆非的事。前些日子,某部委通知他去该部领取补贴,他去了之后被告知,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都能领取一定比例的补贴,而中联融资租赁被误认为是担保公司。虽然中联融资租赁36500个客户全部为中小企业,但万钧还是空手而归。同是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并不能从国家鼓励的优惠政策中获益。同时,虽然融资租赁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相比,有很鲜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但却缺乏专门、统一的法律。在王佳林看来,很多部门在政策或法规制定过程中没有重视融资租赁的需求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因此融资租赁业常面临这样的窘境:整体市场环境进步了,但融资租赁的市场环境反而受到伤害。比如,2007年《物权法》获得通过,这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进步意义,其中完善了第三方善意取得制度,正是这一点使租赁物在被善意第三人获取后,租赁公司无计可施,面临损失;其原因在于没有推出配套的登记制度,租赁物权得不到法律确认。王佳林举的另一个例子是,2009年中国从转向,这对于中国税制改革是一大进步,但其中并没有将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设备纳入,使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设备的相对成本大为提高,融资租赁业务遭受很大打击。除面临共同的制度困境外,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着行业内部协作与自律的需求。“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共同发起人,海航资本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刘小勇表示,虽然目前租赁公司不少,并将更多更深地介入到国家大型产业、新兴产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但行业内的协作还不多;行业内应该深入交流、加强合作,共同培育市场。他同时提醒,经过几年的高速发展,行业自律应该受到重视。过去租赁业、等都因遭遇过行业性整顿,伤及整个行业发展。“行业自律是对行业里每一个企业和经营者的保护。”刘小勇说,这是租赁业的基本共识。在“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高峰座谈会上”,与会的租赁业代表纷纷强调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并表达了自律的自觉性。(本报记者洪偌馨 实习记者袁也对本文亦有贡献)《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九近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全部纳入其中,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和讨论。记者就此采访了包括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高管、租赁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参与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多位业内资深人士。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影响积极,但在系统性、全面性和严谨性方面有待完善。总体影响积极《征求意见稿》是在原来《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号文)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机结合。“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政策层面上进行了统一,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行业规范,这对于维护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属于商务部管辖下的租赁公司,这次《征求意见稿》将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纳入其中,使同一体系下的从业者享受同等待遇,接受同样的监管,这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和公平性竞争。”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宏伟如是称。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秦群也认为,加强行业监管是必要的。同时指出《征求意见稿》传递出商务部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监管的信息,对整体行业的约束将得到加强,统一了内外资的监管标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常务理事王佳林、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俞雄伟、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国良、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潘俊吉也都一致认为,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适度监管是必要的,《征求意见稿》的出发点是好的,总体影响积极。“内外”仍有别《征求意见稿》在对待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方面,其“区别”仍未消除。一位参与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业内人士称,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原有涉及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应该依然有效。原有两个文件侧重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等,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侧重于监管,是在不与原有文件冲突的基础上,对原有行业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且其中规定的内容应当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非建议性规定。按照原有两个文件的规定,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分别为1.7亿元、1000,差异较大。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张巨光认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1.7亿元,是根据商建发[号文出台时的汇率按折算而来,如今已过去9年时间,发生了较大变化,应按照现在的汇率降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中国加入WTO时承诺让外资企业能慢慢享受到国民待遇,而目前来看,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已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市场准入上的不公平让行业发展非常畸形,现在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数量最多,业务量却最少。还出现了一些“假外资”,即境内法人或自然人不以实质经营为目的,而是为了符合在中国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在境外成立一个“壳公司”,再通过“壳公司”到境内投资一个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原有两个文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有所限制,而内资没有。《征求意见稿》中也未规定租赁物范围,因此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仍然“空悬”,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仍不统一。业内人士建言新规其一是关于售后回租的定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售后回租定义为:“出租人将从承租人作为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形式。”王佳林认为,售后回租的定义不应该由商务部来界定,而应该根据已有法律来定义,以免出现不同部门出台的法律文件相互冲突。秦群则建议采用《》中售后回租的概念:“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而张巨光认为这样的定义方式是在回避“自有物”这一说法。今年3月份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要求作为租赁物的资产系承租人的自有物,而在售后回租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租赁物为承租人自有财产,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并不拥有租赁物所有权,但有处分权,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仍可以从承租人处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是这种改法感觉也不够妥当。俞雄伟建议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定义。其二是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等高管人员。“关于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我认为是有必要的,融资租赁属于高风险类金融业务,具备在本行业或金融机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控制业务风险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赵宏伟称。王佳林认为规定是必要的,但是除非涉及,不然没必要做这么具体的规定,建议把规定放松,不要涉及对具体职位的高管人员的规定。李国良认为,这些规定给那些想通过“跑马圈地、抢占地盘”而又不具备条件的资本设置障碍是正确的,可以避免行业的乱象。其三是经营范围中的“担保”二字。《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等业务。该条规定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对经营范围规定的区别是,将“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变为“租赁交易咨询”,去掉了“担保”二字。一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高管认为,如果此条是强制性规定,或许就是行业管理的退步。“限制一家公司出具担保是没有意义的。涉及担保业务时,一个公司所出具的担保能不能被受益方接受才是问题的关键。”潘俊吉称,范围写得宽一点应该只有好处,有时候在做租赁资产保理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出具担保,如果不列在内,操作上会有困难。俞雄伟认为去掉“担保”可能是因为工商局规定经营性担保需要另批,该条规定问题不大,大部分公司本来也没做。其四是保证金的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要对收取的承租人的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应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上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高管认为,商业性风险还是由当事双方约定比较合适。潘俊吉也认为最好是尊重股东和管理团队的决策,毕竟风险是由他们承担。赵宏伟则对这一条款表示赞同,他认为该条款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防范融资租赁企业将承租人保证金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违背保证金的设计初衷。潘俊吉认为这样的规定意义不大,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一般融资业务,放款金额远大于保证金的金额,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不会对承租人(即保证金的缴纳人)构成什么风险;二是如果承租人自愿以超额的保证金的形式借钱给融资租赁公司(赚取比存款利息高的收入),那他应该承担这样的风险。俞雄伟认为这种提法不够准确,因为实际业务中,如果合同金额1000万,承租人付保证金200万,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只向银行融资800万,保证金实际也投放出去了,不存在多出来的保证金拿来挪用。其五是设备的采购价格。《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该条无法执行,逻辑上与融资租赁的本质不相符,融资租赁公司是按照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不可能单独抛开承租人来确定价格。出租人需要知道所有第三方的销售价格,难度也太大。”张巨光称,《征求意见稿》中加入这条可能受到了所谓的公正性因素的影响。王佳林认为,融资租赁本身有促销功能,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单笔合同金额较大,即使价格略低于该生产企业向其他第三方的销售价格也是合理的。其六是售后回租低值高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上述融资租赁公司高管认为,交易价格的确定,是交易双方的正常商业行为,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就行。会计准则为的是规范企业的记账行为,不应作为交易行为的约束。“合理的价格意味着市场的认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同样可能出现溢价销售情况,建议将‘不得低值高买’删除。”秦群如是称。“这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做出认定,操作性不强,‘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的判定依据不是很清楚。建议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将售后回租买入的确定为不得高于该标的物出售前的原账面价值。”赵宏伟建议。其七是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秦群对此称,《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建立“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而系统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很重要;希望该系统既简便(不过多增加租赁企业的经济和操作负担),又能真正起到监管、促进作用。同时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的时间从3月31日延迟到4月30日,因为上市公司一般晚于3月31日公布年度经营信息。此外,某些概念界定模糊。第九条“能产生收益权的真实租赁物”,第十六条“单独建账”,第十九条“能相对独立发挥经济功能”。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些概念界定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张巨光认为第九条中“能产生收益权的真实租赁物”,可能主要是为了排除作为租赁物,真正想表达的意思可能是“实物租赁物”。十九条中“相对独立发挥经济功能”解释的范围太大了,如果是将成套设备中的某些部分用来做售后回租也是可以的。秦群建议将第十九条中的“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相对独立发挥经济功能”修改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相对发挥经济功能”。此外,俞雄伟认为监管办法应该包含有市场准入、各种监管指标、风险控制指标、市场等,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像是一个指引,而不是监管办法。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在监管标准方面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可能会对新的管理办法能否执行到位带来困难,赵宏伟指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关联交易比例、比例、单一承租人比例、等风险类指标,虽然没有提出明确的比例数据,但对未来公司业务的选择必定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潘俊吉建议在第二十条关于控制“一物多融”的风险中最好能加入以下内容:在操作售后回租之前或在接受抵押/质押之前,融资租赁企业应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以便确认标的物的权属问题: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和付款依据(或产权转移依据)。《外资租赁乱象:注册不足万元》 精选十9月7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包括: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拓宽融资渠道等。  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或加快完善  国务院在指导意见中表示,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和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行业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此,国务院首次出台促进融资租赁的指导意见。  CEO林士强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指导意见虽然仅是纲要式的文件,但首次将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上升至国务院层面,对整个融资租赁业而言是重大。  其表示,目前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很快,但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展业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业务没有指引参考。预计指导意见出台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加快完善,对企业实际开展业务会有很大帮助。  记者看到,在政策措施方面,《意见》提出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财税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以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表示,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级。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  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租赁市场。根据兴业证券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仅6年左右的时间,全国范围内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合计已超过1500家,注册资金超过3000亿元。另据有关机构估计,总规模已超过2.7万亿元。  不过,兴业证券认为,目前从全球横向比较来看,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严重偏低,上升潜力仍然较大。目前,国内租赁业务中存在售后回租的比例大、剩余寿命限制不严格以及金融租赁的资产运用行业倾向明显等问题,导致整体租赁渗透率较低。中期来看中国的租赁渗透率将逐步向15%的中枢逼近,对应市场规模扩张至3至4倍将是较为合理的水平。  机构调研认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达到12万亿元,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前景广阔,而A股也有不少上市公司涉及相关领域,或将随着行业发展迎来新机遇。  政策亮点  子公司不设注册资本门槛  根据《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在改革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方面,将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在引入社会资金方面,《意见》还提出,将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  此外,《意见》还将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其中,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  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发展  在重点发展领域方面,《意见》提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汽车、居民家庭消费品等领域积极开阔融资租赁市场。  支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目前国内也开始浮现出不少互联网融资租赁创新模式,如以P2P模式,打通理财端和融资租赁,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问题等。  《意见》表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模式相结合。  内资公司或也可用外债  在采访中,不少企业提到,资金来源目前是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较大问题。  《意见》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到,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  林士强表示,目前只有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外债额度,若未来允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通过外债融资,将进一步扩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大大降低资金成本。  ■连线  企业代表杨阳:  融资租赁领域期待专门法  广州银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杨阳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明确可用于融资的主体,如不动产和农业生产中常见的资产的融资资格。  杨阳说,《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租赁服务,而现在制约租赁公司发展的重要环节就是融资难,融资贵。如果租赁企业用自有资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这类企业信誉程度较低,应收账款得不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可,无法贷款。因此绝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不愿意做中小企业的业务。他认为,必须通过银行、证券、基金或者其他机构,放大租赁资产,进行再融资,将资金循环起来,才能把蛋糕做大。  杨阳表示,让更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有利于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和成本,可以让更多资金投入到研发中,让企业生产精益求精。不同类型的公司可以有不同的发展思路,大型国有租赁公司重点发展大型项目和基础建设,民间公司应该注重产品创新,带动经济发展。  ■链接  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据了解,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有30年历史。1981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经历了1981年至1987年间的行业蓬勃发展,粗放经营阶段、1988年至1998年的政策调整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行业发展阶段。2007年后,行业监管放开,行业进入井喷期,2009年至2010年维持同比80%以上增速。2013年我国全年租赁业务量889亿美元,仅次于美国达到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第2位,超过日本,占亚洲业务量50%左右以及全球业务量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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