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担修理费抵付一次性收取租金房产税,怎样缴纳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怎样缴纳房产税_百度知道
出租出借房产,怎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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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此分为两种情况: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则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或向个人出租住房为4%)房屋免费出借,则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目前北京的房产税需要到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缴纳。如有问题可以拨打税务局热线:12366
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对于以房产投资,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4、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3、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出租、第二条(三)项规定,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出租出借房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条(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您好!问题:1、无偿出租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由谁缴纳?2、联营的房产,怎样缴纳房产税?3、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4、出租、出借房产,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条(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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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产出租后,由承租人修缮并以修缮费抵交房租,房产业主应否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2.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废止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第二十条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因此,从日起,如果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即使闲置不用的,也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法[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分2分3分4分5分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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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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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将应税住房计税依据确定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将应税住房计税依据确定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您好!房产税是从开始起征收的,凡在上海购入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二手住房的客户。房产税的征收针对沪籍、非沪籍中国居民和外籍人有不同的政策。免征的情况有:1、上海人首套购房2、非沪籍中国居民有上海**期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有效期免征,居住证以cw9开头的免征。3、境外人士连续出入境三年,可以免征。4、非沪籍中国居民有上海**期居住证,未满三年且编号非cw9开头,先全额缴纳到居住证满三年后申请退还。全征的情况有:外地客户没有上海**期居住证的全额缴纳房产税,即合同价X70X税率。房产税优惠的情况:上海人二套购房人均优惠60平,超出部分面积缴纳。新购入房屋的应税面积新购入房屋的单价X70%X税率。税率分0.4%,0.6%。新购入房屋的单价<26896元/平米的按0.4%征收;新购入房屋的单价>=26896元/平米的按0.6%征收。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请给我好评!谢谢!如果您还有关于二手房买卖的问题可以向我咨询。最后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信专业选链家!
据现行的《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按房产余值(一般是房屋原值的70%)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月租金的12%。此外,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还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您可以去北京二手房网查询,地址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治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治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治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假如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假如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
guoliang12918
1、《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2、《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日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七、收入用途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八、征收管理(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九、部门职责(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二)协同征收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三)实现信息共享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十、评估机制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十一、其他事项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十、本公告自日起执行。特此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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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房屋往外出租,还需要开发票吗??
中介说什么要去居委会开发票?具体是交什么税,是必须得房主本人去交。还是租房人去交,如果租房人去交,是不是房租就得给降点个人的房屋往外出租,还需要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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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用于出租,可以开具发票。如果承租人不需要,也可以不开发票,只写收条。出租人应主动申报纳税,具体情况如下:1、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对出租的住房用于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个人出租居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如商铺、仓库等,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月租金收入在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3、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减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如果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减按10%征收。4、印花税。个人出租所拥有的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采纳率:87%
来自团队:
你好,对于个人的房屋出租属于商业用途,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你每月租金有没有超过4000.营业税目前是.房产税也需要看细则.所以需要你说明情况,我才好具体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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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或合同所载租金明显不合理的,可由地方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地段,要缴营业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签订合同对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如商铺、仓库等,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月租金收入在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按营业税额计缴三项附加税费,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口岸和出租房屋的用途,确定房产出租的一般单位面积租金收入,据以征税,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减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其税(费)率分别为7%、3%、1%。
其次,是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另外,个人出租所拥有的房屋最最正规的做法。
原则上按合同所载的房屋租金计征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是个人所得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如果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承租人使用房产,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但出租的住房改变用途。要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
第三,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均按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自日起
一般来说,很多人家,住宅出租,是不提供发票的。但是有些客户,因为冲账报销之类的问题,会要求你开据租房发票的。
是的。税率为4.5%的房产税和0.5%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由谁来交,还要看当时双方的约定
不需要。你只要把相关的事情办理清楚,把房租谈好就行。如果想稳妥一点,可以签合同。不过一般情况下租房是直接租出去的,连合同都不签。
这个真的是需要的。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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