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森洁大股东增持的股票股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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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使用中遇到困难请联系,“寒冬”时期增持 是否说明业内信心十足?_家核优居
“寒冬”时期增持 是否说明业内信心十足?
“寒冬”时期增持 是否说明业内信心十足?
OFweek照明网讯 2016年,市场激战难免,鉴于对行业前景与公司发展的乐观判断,诸多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赶于年初着手“增持”事宜,以谋求更大收益。
阳光照明实际控制人增持已完成
阳光照明近日发布公告称,1月14日,阳光照明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的通知,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
日,阳光照明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12,500,000股,占阳光照明已发行股份总额(968,068,620股)的1.29%。本次增持完成后,陈森洁先生持有阳光照明股份70,459,852股,占阳光照明股份总额的7.28%。
基于对阳光照明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陈森洁先生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阳光照明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三安光电获集团增持
近日,三安光电公告称,三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44901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1%。本次增持后,三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04%。
公告表示,三安集团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不排除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本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身及一致行动人名义继续择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额的2%(含本次已增持的股份)。三安集团及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瑞丰光电实控人拟三个月内择机增持
瑞丰光电近日公告,14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先生关于计划增持瑞丰光电股份的通知,龚伟斌先生计划在未来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以不会触及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约收购条件为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龚伟斌先生持有瑞丰光电股份69,142,402股,占瑞丰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31.68%。其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阳光照明(600261)
阳光照明(上海:60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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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信息交易提示投资要点研报精选投顾诊股
千股千评:继续震荡格局;近期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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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还有下行的空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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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友hlu75188:
阳光照明(.38买入,如何操作
已回答该问题,
阳光照明后市该如何操作?请立即(已有人咨询)
所属行业/所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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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最新价涨跌幅
阳光照明个股预览
上市日期:
发行价格:9.48元
成立日期:
雇员总数(人):9643
所在地区:浙江省
总经理:官勇
注册资本:145,210.3(万元)
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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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个股新闻
电子元器件行业行业研报
阳光照明个股公告
报告期:,下期预披露时间:
基本每股收益(元)
归属净利润(亿元)
归属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每股净资产(元)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营业总收入(亿元)
收入同比增长率(%)
营业利润率(%)
存货周转率(次)
资产负债率(%)
2017三季每股收益:0.220元,行业均值:0.27元,行业排名:146/258,行业值最大:
每股收益净利润营业总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
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占比(%)持股变化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虞市沥海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价值发
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
挪威中央银行-自有资金
数据日期:
股东人数趋势
日的最新股东数为54251,上一期为52452,幅度为3.43%,筹码有分散趋势。
更新日期:暂无更新
阳光照明机构评级
近一个月内,共有1家机构参与评级,预测目标均价:-- 元。
阳光照明投资要点
要点1:在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百亿元”目标,其中国内和国外收入比例为44%:56%,光源与灯具收入比例为1:2。努力实现两大战略目标:以产品优势引领市场需求。用高品质与高效率形成节能灯全球竞争优势,用核心技术设计LED产品链,形成市场终端优势并引导照明行业地位,以市场优势推动公司持续增长。2014年公司经营计划为营业收入39亿元,营业成本30.70亿元,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合计为4.55亿元,净利润3.30亿元。
要点2: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普通照明用的绿色照明产品,具体包含LED照明产品,一体化电子节能灯,T5大功率荧光灯及配套灯具等。公司发展战略为要通过几年努力,在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百亿元”目标,其中自主渠道和非自主渠道收入比例为1:2,光源与灯具收入比例为1:2。
要点3:公司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评定的首批“全国专利试点企业”,获授权国家专利337项,其中获授权发明专利62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23项,获得国外专利2项,主持,参与起草国家标准38项。在LED照明领域,公司是传统照明行业中起步最早的公司之一,在热学,光学,材料,造型结构设计,驱动芯片开发,智能控制系统等多个要点领域获得了技术突破。
要点4:日公告,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加”)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4,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00%;李阳先生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0%。为支持浙江美加的经营发展,提升浙江美加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与李阳先生按持股比例对浙江美加以现金增资5000万元,其中公司增资4,750万元,李阳先生增资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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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61:阳光照明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日,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的通知,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12,5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68,068,620股)的1.29%。本次增持完成后,陈森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70,459,85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7.28%。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陈森洁先生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日披露上海交易所网站的临号公告。二、本次增持实施情况(一)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12,5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68,068,620股)的1.29%。本次增持前,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7,959,85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99%,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89,589,22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0.24%。本次增持完成后,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0,459,85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28%,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02,089,22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1.53%。(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A股股份6,5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968,068,620股)的0.67%。本次增持完成后,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6,959,85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95%,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08,589,22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2.21%。三、其他重要事项1、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末总股本968,068,6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日实施完毕。按新股本1,452,102,930股计算,陈森洁先生持股数由76,959,852股变为115,439,77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95%,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12,883,83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2.21%。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3、陈森洁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于日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一)增持人依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三)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条件。特此公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高开跑,昙花一现。。。
良心老板啊,明天涨停
为何显示日增持???
为何显示日增持???
去年增持完毕
去年增持完毕
一年前的事情,今天公布,有意思!
去年增持完毕
工作这么不认真,可见公司的管理水平能如何?
是从日至日累计增持完毕
关键在于不减持
一年前增持的,锁定一年,现在还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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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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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
下简称《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
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
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事项披露的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正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陈森洁
经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陈森洁先生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身份证号码为21****,住所为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卧龙
山庄西区。目前陈森洁担任的董事职务,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陈森洁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陈森洁先生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
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依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的
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持前,陈森洁先生直接持有5.99%的股
份,其一致行动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
持有32.14%和2.12%的股份,故陈森洁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为40.24%。
(二) 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日,公司发布了《浙江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该公告,的
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计划自日起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
股份的2%(含首次已增持股份)。
(三) 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陈森洁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1)日,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
公司股份1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2)日,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增
持公司股份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
陈森洁先生于日至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2016年
1月14日,公司接到陈森洁先生的通知,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截至日,陈森洁先生合
计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7.95%。
(四)根据陈森洁先生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符合《行为
指引》第九条规定,不存在在下述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1)公司定期报
告公告前10日内;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
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五)其他说明和承诺
陈森洁先生承诺: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
持期间不存在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于日公开披露了《浙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披露了增持人的姓名、增持方
式、本次增持前后增持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增持人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及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项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人可以免于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
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0.24%的股份;本次增持期间,陈森洁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1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就本次增持事项可以依据《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依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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