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为什么可能导致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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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的定义、作用、本质及担保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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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借新还旧比重攀升 僵尸企业挤占信贷资金存隐忧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张莫 孙韶华
原标题:“僵尸企业”挤占信贷资金存隐忧
  “流动性相对宽松是一个总体感觉,资金有的沉淀到设备厂房,有的绕在三角债中,不少被一些传统行业的过剩产能冻住了,没有流动起来,周转率低。”一位银行系统内部人士发出这样的感慨。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这样的现象在经济下行期间越来越普遍。一方面,从货币供应量、社会融资总量以及新增贷款等数据来看,进入到实体中的资金量并不少;另一方面,由于“借新还旧”类贷款所占比重上升,以及大量“僵尸企业”占用信贷资金形成资金沉淀,资金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这背后可能引发的深层次问题更值得关注:在对实体经济更为谨慎的同时,银行资金“脱实向虚”的趋势更为明显。
  乏力 “借新还旧”贷款难撑实体扩张
  根据央行数据,截至去年年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速13.3%,狭义货币(M1)同比增速15.2%,均比2014年年底有明显增加。与此同时,2015年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1.3万亿元,为历史最高水平,比2014年多增1.52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73.1%,比2014年高11.7个百分点。
  这种态势在今年也有所延续。今年1月,新增人民币信贷达到2.51万亿元,创下单月最高纪录,随后2月降低到7266亿元。尽管流入到实体中的资金量并不少,实体经济却一直复苏乏力。能源局数据显示,前两个月,工业用电量同比下降2%。这也与近日发布的工业运行数据相吻合。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至2月,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5.4%,比2015年12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
  业内人士指出,这背后的原因其实是相当一部分资金并没有真正在实体经济领域发挥作用。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有的企业从银行贷了款,但面临还款困难,不论从监管的导向还是银行的实践来看,银行对这样的企业都不好贸然抽贷,操作很多都以“展期”为主,但是这种用于“借新还旧”用途的贷款虽然也形成银行的新增贷款,但和实体经济的扩张实际关系并不大。
  虽然难以确切地统计数据,但业内人士表示,“借新还旧”类在新增贷款中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尤其是经济形势不好,一些依靠“借新还旧”维生的企业会更多。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借新还旧”类的贷款背后掩藏着巨大的风险。
  一位商业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借新还旧”也分很多不同的情况。如果这个企业所处的行业并未发生整体下滑,只是银行自身经营不善,那么企业未来还上这笔贷款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如果是这个企业本身所处的行业就不行了,那么即使银行今年给它续贷,但是这个企业明年极有可能还是无法还款。”该人士说。
  病因 资金沉淀“僵尸企业“形成资源挤压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资金不论是以续贷的形式,还是以新增的形式,若投放到这类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中去,都可视为是一种资金“沉淀”和“占用”。看起来,资金是输血到了实体,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地再次流动起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M2增速目标定在13%,业内认为,这表明货币政策可能仍将维持一定的宽松力度。前不久,央行再次宣布降准,自日开始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实际上,从2014年末开始,央行一直执行偏宽松的货币政策,多次降息降准。另外,央行还多次定向降准,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SLF(常备借贷便利)、MLF(中期借贷便利)、PSL(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滚动释放流动性。
  但是,也有银行业人士感叹,流动性相对宽松是一个总体感觉,资金有的沉淀到设备厂房中,有的绕在三角债中,不少被一些传统行业的过剩产能冻住了,没有流动起来,周转率低。
  “僵尸企业”占用大量信贷资源的现象早已被诸多业内人士所警示。
  “我们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地方上有企业本身已经不行了,欠了好多银行债务,地方政府也会出来斡旋,希望银行能够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继续对其授信。从我们银行的角度来看,我们如果真的停贷的话,企业为了生存,就想办法从其他渠道融资,那样成本更高,企业反而死得更快,银行一分钱都拿不回来。”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某地分行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不良率考核的高压之下,这种持续的资金投入有时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证大集团总裁助理兼私募投资总监谈佳隆对记者表示,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采取保护主义的政策,使得当前大量“僵尸企业”僵而不死,占用了“廉价”的信贷资金却不产生效益,周而复始地借新还旧来输血已经成为常态。银行为了补偿利差收益损失,不得不向中小企业提出较高的融资成本,这才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久拖不决的根本原因。
  转向 银行资产配置偏好改变明显
  实体经济不振,沉积资金不仅降低了资金的流速,而且改变了银行的风险偏好。某大型国有银行信贷部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总体而言,在银行不良率普遍有所上升的情况下,目前银行确实放贷会放慢一些、慎重一些。在他看来,我国间接融资比例整体较高,在面临经济周期波动时,以企业为代表的债务人经营情况恶化,其债务作为其仍要支付的义务,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因此,企业希望依靠续贷翻身;而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则持审慎态度,希望尽早离场。这种对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剧经济关系的局部波动。
  一方面,除非上文所提及的“不得已而为之”,几乎所有的银行对不良率较高的地区、行业和客户都采取收回或压缩措施。记者采访多家商业银行人士获悉,对于钢铁、煤炭、造船等过剩产能行业的授信,几乎所有银行都严格限制准入。
  “对生产型和制造业企业,连续经营又没有盈利能力的、现金流为负的企业我们应该高度关注,也会视不同的情况差别对待;若是未来转型当中被淘汰的企业,我们要加大退出、减退的力度,尽量地不要让它在我行形成呆账和损失。”中信银行副行长孙德顺日前在业绩发布会上表示。
  另一方面,在对实体经济更为谨慎的同时,银行资金“脱实向虚”的趋势更为明显。曾有业内人士测算称,过去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表内存款,其主要投向大约90%是贷款,剩余10%左右投资在债券市场。而在银行理财的时代,其资产仅有35%以内可以配置在非标资产(贷款),而其余65%以上都必须配置在资本市场。平安证券最新发布的研报认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路径主要有结构性配资、两融收益权回购和收益互换、股权质押业务和定增及员工持股等,这四类相加合计规模保守估计在1.1万亿元左右。
  曾刚表示,经济下行周期,实体企业的信用风险有所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金配置也发生了一个明显的改变。“在实体不好的情况下,不能压着银行一直以低利率甚至负利率去放贷,银行的钱有冲动流入到资本市场,去追求更高的回报。”他说,这种“脱实向虚”的核心原因还是在于实体经济的调整还未结束,实体的投资机会不够明确,而在去库存和去杠杆的过程中,实体又将产生新的风险。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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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的原因,为什么要对关停客户,可疑、损失类贷款办理借新还旧!信贷策略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是4个问题,可能有点难度(我积分不够)但是我会大量贡献的,谢谢!!
你的回答没有达到我预期要的东西,在系统归类也能归在一起,都不同,两个是不同的概念,他们的各自的审批程序也不同,借据和合同签发,已经担保方式,但是债务重组与借新还旧是两个不同的贷款科目谢谢黎明518的回答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如果无法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应该告知保证人真实情况,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虚构贷款用途,防止欺诈的嫌疑。(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1、不签抵押合同风险 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2、恶意抵押风险 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间,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鉴于这一实际情况,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消而变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财产时作为参考,即从抵押人的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备今后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3)、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间、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4)、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5)、合理确定抵押贷款额度,一般按抵押物价值的85%确定贷款本金,避免因抵押率(贷款与抵押物价值之比)过低而给其他权人留下抗辩把柄。(6)、当发生抵押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后,银行应沉着应诉,要求被告或第三人承担“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以抵押时抵押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对其提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银行,造成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积极地抗辩。对于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并没有提起诉讼而被法院直接认定抵押无效的更应据理力争。3、抵押在后风险 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4、优先权风险 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贷款行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借新还旧前后相比较,借款人的信用规模没有变化,其本身的信用风险没有变化,但在第二还款来源方面隐藏着新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如不得已实施借新还旧应当谨慎操作,绝不能勉强行事,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在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条款中注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公布并于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综上。在借新还旧的保证担保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限制,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借新还旧时、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由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并不容易。因为,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至今,明显对保证人不公,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却极少,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关键词,应当认定为有效,例如流转资金等,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而写作其他,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保证人已签字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的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又不能进行推定的,不能作借新还旧处理。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地得到资金等情况、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当举证。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因此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概述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还让保证人保证,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已取得合法地位,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三、借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借新还旧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2:借新还旧 效力 风险防范一,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借新还旧处理:一。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二。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很难证明。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内容提要
采纳率:44%
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通过债务重组,可以使银行减少风险。重组方式;4;3、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缺陷,增强偿债能力;2、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人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原因:1、通过债务重组借新还旧实际属于贷款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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