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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男子玩网游盗取480万游戏大厅“银子”获刑6个月
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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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常生活中盗用他人的钱财我们知道这一定是违法的,但网上盗窃游戏币,也会构成犯罪。6日,奉化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因盗窃480万元的游戏大厅银子被判处有期刑期6个月。
新蓝网5月8日讯 日常生活中盗用他人的钱财我们知道这一定是违法的,但网上盗窃游戏币,也会构成犯罪。6日,奉化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因盗窃480万元的游戏大厅银子被判处有期刑期6个月。32岁的肖某,平时没什么事就喜欢在网吧上网玩游戏。2013年年底,在网吧认识了王某,当时王某想在宁波游戏大厅创建一个自己的账号,但是不会操作。热心的肖某当即指导王某进行了相关操作。之后两人经常会在网吧遇见,一有什么不懂的,王某就会问肖某,偶尔肖某也会帮王某输入账号密码进入宁波游戏大厅。输入了几次后,肖某就记住了王某的账号。12月中旬的一天,肖某身上实在是没钱了,转念就想起了王某的游戏账号。“我看到过他的账号里有很多银子,当时就想着把他的银子偷出来去卖了换钱。”为了寻找买银子的人,肖某特意跑去了其他网吧询问是否有人愿意收购游戏大厅的银子,找到了专门收购银子的人表示交易价格为100元现金折抵24万的银子。肖某当即表示同意,随即便用网吧总台旁的电脑登陆了王某的宁波游戏大厅账号,输入密码后,将里面的480万的银子转到了收购人的账号上,收购者支付给了肖某2000元的现金。而肖某之前就曾有过盗窃的行为,对于这样子的盗窃对于肖某来说已经是驾轻就熟了。盗了480万元的银子,对于虚拟货币,在定罪的时候到底该按照什么价值进行认定呢?依照宁波游戏中心运营公司所给出的发行价格显示,1元人民币=1000虚拟银子,而被害人王某表示,在游戏大厅里卖银子会有一部分赠送,市场在买卖银子时基本按照1元人民币兑换2200元虚拟银子进行。6日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肖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说法:随着网络生活的普及,虚拟财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包括(网络)游戏的装备,游戏币,这些统统都属于虚拟货币,虽然说它和传统的盗窃的实物价值不同,但是它有交易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交易货币,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是宁波游戏大厅的银子,在认定盗窃数额时按照实际交易价值进行认定较为合适。这种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当其认定价值达到犯罪标准时,也就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通讯员 夏亦畅)
来源: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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