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退伍军人社保如何办理怎样享受国家义务兵几年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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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伍军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
农村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话,会不会有相应的优惠?不少人都会关注这点,也想要知道他们缴纳养老保险的方式等等。那么,农村退伍军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下面就养老保险的方法小编为大家做了详细的知识介绍。农村退伍军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1、农村籍退伍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保,(未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应是个体工商户的帮工)。2、缴费年限最少应达到15年以上(当兵服兵役年限可按规定视为缴费年限。);3.农村退伍军人如果现在是城镇户口,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从参保之月起往前补缴60个月)。今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及其以上,可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如果其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可以在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缴费向后延续缴纳至15年之月的申请,在达到缴费年限15年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若不愿延长缴费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在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你有任何养老保险问题可直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请他们给你提供解决方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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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2017年的士官退伍时间已经临近,对于那些当初怀抱理想应征入伍的农民子弟兵,在今年退伍来临之际,不知道大家对自己即将步入的社会之路有没有迷茫和隐忧感?为了保证农村退伍军人的生活,国家对农村退伍军人设立了多项。
小编对2017年退伍军人退役费做了一个初步的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士官退役优抚津贴
1.基础复员费按月计算(包括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高山海岛津贴)
军龄不满一年,按照年标准1.5个月津贴的一般计算;军龄10年以下,每满1年发放1.5个月的津贴;超过10年,15年以下,每满一年发放2.5个月津贴;超过15年,20年以下,每满一年发放3个月津贴;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叠加,依次类推
2.安家补助费
军龄不满一年按0.5个月的基础复员费补助;军龄10年以下,每年补助0.5个月的基础复员费;10年以上,第十一年开始满一年发放1.5个月的基础补助
3.回乡生产补助费
退役后回乡发展,军龄每满1年发放1.5个月的津贴补助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如果退役军官患有慢性疾病,根据病情的具体情况可以获得医药生活补助,从1.2万元~5万元不等
5.奖励工资
如果达到2017年发放奖金工资的要求,按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奖励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服役期满,初步计算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金额:下士约1.6万元;中士约2.7万元;上士约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6万元
具体金额需要依据个人军衔和当年的基本复员费来计算
7.医疗保险和伤亡保险金
相关保险会全部退还转至大家的退役户籍安置点
部队一次性退役金需本人在退役后,带上个人退役金卡到当地银行卡激活,并且到安置地进行报到,几个工作日后会将退役金准入激活的银行卡内;
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后会获得另外一份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转业士官会在次年的4月份收到转业命令,7月进行转业费结算;在未转业前继续由部队按月发放工资;转业后在未正式上岗齐纳,政府给予每月生活补助;
义务兵退役优抚津贴
1.返乡差旅费
根据需要去往的返乡地实际费用发放
2.补发月津贴
按照退伍当月的工资发放
补助退伍当月和下月的伙食费
4.医疗保险金
全额退还服役期间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5.退伍补助金
服役一年以下,发放1000元补助;一年以上,每年每人2千元
6.医药生活补助费
患有慢性疾病,经团以上同意后,发放50~200元不等的医疗补助
以上所有的优抚津贴项目大致不会发生变化,但是相关的具体基础复员费标准每年都会有所不同,因此仅供大家参考。
军人退伍一般是几月份?
2013年入伍的义务兵退伍时间是日至9月10日。2013年以前入伍的还是按照11月底12月初的时间安排退伍。
2015年我国现役部队首次实行两次士兵退役制度,即9月份完成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选取和退役工作,12月份完成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官选取和退役工作。相对于往年,初级士官选取、义务兵退役时间提前,其他基本不变。
优化新老兵补选退改革,有利于让一线部队始终处于齐装满员状态。保证老兵退役后,新兵经过3个月集训,初步形成战斗力。此外,在接领新兵地域分配上,充分考虑相对分散、避免集中原则,更加优化兵员地域分布。在领兵原则上,重点加大对档案的审查力度,对新兵入伍动机、社会表现等方面严格的复审,确保政治合格、身体过硬、心理健康。
分享到:336人有用422人有用575人有用437人有用农村农民最为苦恼或者说是最为关注的问题除了养老生活保障问题之外,就是看病治疗费用问题,这两大问题是最随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临近,市场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预期日渐升温。很多人好奇今年一号文件会在拒绝访问 | www.mrcjcn.com | 百度云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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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现60岁农村退役军人如何参加社保,何时领钱?
我父亲现年60岁,农村户口,参军7年,77年退伍,入伍期间曾进驻过西藏,退伍后进入一县办企业,工作近三十年,后企业倒闭转包私人下岗,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当时只拿到一些一次性遣散费,现不知如何参保,何时方能领钱?
09-12-10 &
军人户口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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