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催贷可以辱骂,公开我的贷款隐私保护协议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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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离职工资怎么办
陕西 - 渭南
4条律师回答
可以要求支付,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那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者合同呢?
干几天就支付几天的工资。。。。。
找法网认证律师
工资的按天结算。
想离职不用本人去,直接发邮件或者打电话给人家可以吗?
提交辞职申请
根据约定计算工资。
其他1个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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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天辞职。
你好,不需要。提前三天就可以。
你最好在试用期内辞职
你好,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扣发员工工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投诉无效果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律师成功处理多起此类纠纷,可委托本律师跟进处理,最大程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要给工资的,不给不合法。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成立的。但同时,你也可以要求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请问你说的怎么办是指什么呢?你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呢?
你有权提前一个月辞职的。
提前三天叫离职申请,到期可以走。如不让,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可以请病假。
你好,有的。
你好,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您好,劳动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告知。由于您单位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建议您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情况。
请面询当地律师!
入职后应当办理社保,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
到劳动部门申诉你的权利
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可以领取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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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莫名被拍拍贷公司催款的给威胁了,我该怎么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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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不要管了,又一次,就有两次,把微信什么的都换了,你弟也不要管了,两个孩子的爸了都
找律师咨询、一定要维权、弟弟始终是要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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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B2- 沪ICP备号无讼阅读|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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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定性,可能涉及这几个罪名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标志,其特点是手续简便,还款灵活,但也存在不规范性等特点。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主体属性上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但是目前面临无'国家规定'可依的局面,不宜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适用其他罪名加以规制。文/王晓辉 袁昕炜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2008年开始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其中,浙江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336家(全国第十),贷款余额791.63亿元(全国第三)。应当看到,时下,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标志,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领域内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下的各种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司法实践中,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金融犯罪开始出现。2009年,上海出现了首例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刑事案件,围绕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属性和法律适用的争议不断上升。2015年,绍兴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违法放贷的刑事案件(浙江首例,在公开搜索范围内尚未见到全国有类似的案例)。并且,据了解,浙江还有类似案件在审理当中,因此本文就以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定性为视角,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属性及刑法规制。一、司法裁判带来的法律适用争议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观上一般认为是故意。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员工违规放贷行为能否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实践中观点并不一致。本文首先要讨论的是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吕某违法发放贷款案【(2015)邵越刑初字第1357号】,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吕某系绍兴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信公司)的副总经理,曾向浙江精盾汽车零件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精盾公司)提供个人借款。2013年,精盾公司与吕某经事先商量,同意精盾公司以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得公司)的名义向越信公司贷款。后利丰得公司与精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利丰得公司向越信公司贷款,吕某违反公司规定签署贷款审批书,于当日将300万元贷款发放给利丰得公司,并由利丰得公司汇给精盾公司,并最终汇入吕某的妻子账户。后该笔贷款经过三次转贷,仍无法收回。本案的辩护人提出越信公司的主体身份并不是金融机构,吕某的客观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后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被告人吕某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归还本人借款,隐瞒事实真相,未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严格审查,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笔者认为,本案争论的主要核心就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属性和'国家规定'的界定问题。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就必须要对上述问题有明确清晰的界定和判断。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属性探讨(一)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主体属性尚未明确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存在以下区别:(1)主管机关不同。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机关一般是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一般是金融办)。而金融机构均由银监会、保监会或者证监会监管,一般意义上,凡是'金融机构',必受'三会'监管。(2)设立程序不同。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一般是金融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而金融机构,一般需向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金融许可证'。因此,金融机构均需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有'金融许可证'。(3)法律适用不同。根据《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而对于金融机构,除受《公司法》、《合同法》调整外,均有专门的金融管理法规加以规制,如《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来看,官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属性尚未明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列举了14种金融机构,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保护。根据笔者查询近三年关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的相关案例(36例),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案例达到28例,占总数的78%,以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的8例,仅占总数的22%。(二)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加以保护,存在事实和政策层面的依据那么,在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属性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能否将其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加以保护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1)业务范围属于典型的金融业务。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小额贷款业务。该业务属于《商业银行法》列举的13项主要业务之一,属于典型的金融业务,是不可能在《公司法》等法律中找到依据的。因此,《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作出具体规定,如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不得对股东放款等。此外,一些地方还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大至票据贴现、同业拆借等领域,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大的金融业务经营权。(2)管理方法执行正规的金融管理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3)中国人民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虽然银监会迟迟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属性,但中国人民银行却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指导意见》也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趋势也是转变为正规的金融机构。综上,笔者认为,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无需经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没有'金融许可证',也不适用大部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从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和发展趋势上,带有明显的'准金融机构'属性,又已经被中国人民银行列入金融机构编码范围,应当将其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受到刑法保护。三、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的规范依据分析(一)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无'国家规定'可依的局面根据刑法第96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目前我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通过银监会等部门规章、通知、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立。其中,《指导意见》,无疑是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但其在法律位阶上仅属于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效力有限。如九升小额贷款公司与鼓风机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鄂民一终字第00025号】,鼓风机公司上诉称本案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属违法放贷,合同效力应当无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九升公司即使有超额借贷的行为,亦属由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的范畴,上述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故鼓风机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还是以地方政府的监管文件为依据,如浙江省就相继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36个。但是,很遗憾,国家层面仍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加以规制,也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具体适用何种'国家规定',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无'国家规定'可依的局面。(二)《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和公司业务管理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的'违法性'依据《贷款通则》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具体规范贷款行为的部门规章。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由于《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对于贷款业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大量引用《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来认定银行放贷行为的'违法性'。这是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而《商业银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刑法第96条的'国家规定',因此《贷款通则》和业务管理规定也被视为'国家规定'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可适用于银行放贷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那么,《贷款通则》和公司业务管理规定是否也同样可以作为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违法性'的依据?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除商业银行外,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并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因此,《贷款通则》、公司业务管理规定也不可以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据此,即便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了《贷款通则》和公司业务管理规定,也不能用来认定其违反了'国家规定',进而认定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三)小额贷款公司有其独特的贷款规则,且因时因地而异,并不具有普适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则,《指导意见》仅规定了一些纲领性的规则,如贷款利率、贷款来源、贷款额度等,对于具体的贷款行为,《指导意见》赋予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贷款规则的权利。因此,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所遵循的贷款规则因时、因地不同,变动较大,如根据浙江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而根据上海市《小额贷款办理管理办法》就将这一指标定为50%。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有其独特的贷款管理规则,多为各地方政府根据当时当地的金融发展情况提出的具体操作办法,不具有普适性。综上,笔者认为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国家规定'可以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通则》和公司的业务管理规定也不能作为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且目前各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差异,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司法机关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应当慎重。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员工违规放贷行为的刑法规制如前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加以规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规定'加以规范,各地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不宜将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放贷行为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那么,是否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员工违规发放贷款,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无法通过刑法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然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罪名加以规制。(一)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小额贷款公司员工与他人串通,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将贷款发放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如曾某职务侵占案【(2014)防市刑二初字第9号】,曾某作为东兴市置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伪造了36份贷款合同,虚构了34个借款人,自批自用,侵占置业公司贷款5400万,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抽逃出资罪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的是实缴注册资本制,且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通过违规放贷的方式套取自己的实缴注册资本,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如何某抽逃出资案【(2014)芜中刑终字第00256号】,何某作为芜湖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向他人借款完成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后通过违规放贷等方式抽逃出资5000多万归还他人,法院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收受好处,为借款人违规办理贷款业务,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14)临罗刑二初字第2号】,于某作为临沂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经理,帮助临沂某设备机电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收受好处8万元,后又帮助该公司办理贷款展期,收受好处5万元,被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其他犯罪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并没有审批权限,仅积极的为他人借款提供帮助行为,可认定为骗取贷款、贷款诈骗、高利转贷行为的共犯。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员工的违规放贷行为,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规制。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套取资金或者谋取私利的,可以认定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但是,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员工仅仅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粗心大意存在违规或者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仅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处理即可。五、余论笔者认为,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关于金融机构保护的相关法条能否全部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仍要谨慎对待。从长远看,强化小额贷款公司刑事法律保护的必要途径,仍然是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推动部门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建设。&&&&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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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被现金贷暴力催收的朋友,我们终于有办法维权了被现金贷暴力催收的朋友,我们终于有办法维权了小依二戴百家号在痛苦中挣扎的善良借款人们,我们维权终于找到方法啦在不知不觉间,已经有很多人养成了以贷养贷的习惯,无论是什么原因。而今,随着国家政策的出来,现金贷的收紧,大家资金断裂,涌现大批逾期潮,也迎接来一波又一波的暴力催收。威胁、恐吓、辱骂、爆通讯录、发隐私信息等,不断骚扰亲朋好友、暴力形式多样。深深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和人格尊严。但很多贷款人,在受到暴力催收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投诉无门,多数在想法还款后选择忍气吞声;也有很多人因扛不住巨大的催收压力,最终选择结束生命。这些,都是令大众扼腕叹息的,也无比悲痛。毕竟,大家欠的是钱,不是命。尽管国家相应出台了对应的政策,明确固定不得暴力催收,但各小贷机构、网贷机构仗着单个贷款人掀不起什么浪,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规定,甚至更加猖獗。现在好了,被现金贷暴力催搜的朋友,我们终于找到维权方法了。我们可以不再默默忍受这各种屈辱了,我们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正当合法的权益和利益。朋友们,我也是一名深陷被催收泥潭的人,经过与多方律师沟通,现将和律师就我们维权事宜沟通情况通报大家,希望大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利益:一.现状:先将我这几天和律师沟通时遇到的现状告诉大家,我们的维权道路不容易,大家的很多观念可以转变了。这几天我见了几个律师,大家一听我们的情况,几乎都是排斥的甚至有些律师直言不畏的“就是因为有你们这些欠债不还的人,才有了暴力催收”,似乎把我们都打成了老赖。我什么说这些,是想告诉大家,我们去维权,很多律师都不愿意接这样的案子,认为我们都想通过法律武器逃避债务。也希望大家端正三观,冷静对待。后来,我终于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他们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他们有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愿意接我们的案子,并给予了一些维权的方式和建议,具体的他们会成立小组,专门分析,让后会给我具体维权方案和操作方法。二.维权观念的误区:我们在维权上,以及现在大家观念上有很多误区,在这里提出来,因为是不可取的:1.还不还钱是债务纠纷问题,维权是维权问题,这个必须分开:所以,我们没有办法把两者放到一起来。2.想不还钱,即便是遭遇不当催收都是不行的:所以,想用法律的外衣逃避债务,是不行的,没有那个律师会接这样的案子。3.催收、不当催收、暴力催收是不同的:正常催收,是绝对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在联系不上你时,给你在贷款时填写的联系人打电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未经你的授权,私自获取你的通讯录或通话记录并打电话骚扰等,就涉嫌侵犯隐私权了;如果言辞侮辱、恐吓等,就侵犯了我们荣誉权和名誉权了,属于不当催收;但如果发生绑架、攻击等行为就属于暴力催收了。所以,如果对方是进行的正常催收,那么大家就安心的准备努力还钱吧,就别再这里抱怨了。4.向相关单位投诉,就能维护我们的权益,是不对的:一方面,在各大平台投诉,其实只起了举报的作用,顶多投诉的人多了,相关部门给相应贷款机构一个警告,让他们收敛点罢了;另一方面,个体的这种投诉,形成不了社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国家也没法管。国家管了吧,也要乱套,不知道多少借款人会借机不还钱;不管吧,又有这么多人投诉,也只好给相关机构敲敲警钟,让他们不要太过分了。仅此而已,对我们个体没有太大帮助。三.我们能通过法律武器获得哪些帮助:1.站在法律角度,我们能做的是向法院请求接触超过36%的利息。所以,在这里忠告大家,想不还款是肯定不行的。无论是小贷、网贷还是民间借贷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2.维护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权利是可行的:一方面,催收本身就是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东西,无论是用大家的手机服务密码以查询大数据为名,私自下载通话记录;还是私自备份手机通讯录;以及向这些人发送有损借款人名誉权、隐私权及人格尊严等权利信息和打电话,以及恐吓、威胁、辱骂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借款人因为涉案金额小,很多时候在受到这些后,都会选择还款后默默承受。因为有些人只欠2-3千块钱,即便被骂了,怎么会交几千块钱去告他们嘛,加之又是自己先逾期和违约,更不会选择这样去维权。所以就放纵了他们。简单的说,维权是可行的,只是很多人选择了放弃;这些个平台的这种做法,基本上形成了目前贷款市场的一种潜规则,只是缺少人和他们较真。这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东西,一旦和他们较真,他们准出问题。3.赔偿问题:郑重的告诉大家,我们维权成功,是获取不赔偿和补偿的哦,那我们能获得什么?1)严重的催收违法行为,会导致相关平台相关人员拘留,获得行政处罚;2)给被害人公开道歉,发申明恢复被害人名声;3)遏制当下爆通讯录等不当催收行为,不敢再胡乱打电话进行骚扰了;4)当然,相应的部门也会对相应贷款机构进行处罚,严重的要求其停业整顿。我们“不当催收权益保障号”只帮大家维护可维护的、法律范围内容许的、合理合法的利益,不引导大家维护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不当利益。四.我们可以怎么操作维权:特别说明一下,这里说的是维权哦,不是申诉减免债务的问题哈,毕竟这是两个案子:1.唯一的出路:多告一:多告一,就是由多个受害人联名状告同一家机构或平台。为什么说这是唯一的出路,一方面,单个受害者多数会选择沉默,不会上告,因为成本高;另一方面,单个人上告形成不了力量,就算是赢了官司,也没有什么社会效应,对其它机构形成不了威慑力。所以,律师建议说,最好是多告一,整的动静越大越好,就挑一家典型的机构和平台,把他们收拾彻底,这样就能对他们的同行形成威慑了,他们才能收敛。这样,被害人才能有机会和对方平等的谈判权利。2.我们就筛选一家典型的机构或平台,大家受害最深的机构和平台,搞他一次狠的。同时联合媒体,如电视台、各流量网络平台等,增加舆论压力。这样,才能更有效,才能把这个事情暴晒在阳光下,才能让相关部门作出反应。五.我们都需要做什么:1.保留好证据:因为我们来自天南海北,跨度大,证据链搜集本身很困难,请大家一定要留好证据。这一点很重要哦。证据上给大家说一下:通话录音是最好的,其次是短信等文字信息,最后才是语音(微信)等。因为语音作为新生事物,法律上作为证据,还需要相应的技术处理,比较麻烦。这一点告诉大家,大家要有意识的保留相关重要证据哦。2.如果方案既定(需要律师团队最终决定),就需要按照律师安排进行取证、搜集资料等;3.律师费:大家均摊,具体金额,需要律师团队反馈;4.人数:越多越好,需要大家积极主动的多找些同路人进来,但一定要是真是的受害者,不能提供假证据。人数多,力量大,社会效应明显。5.统计所有的群成员被不当催收的机构,找典型。让后由大家一起再来找人,充实认证和物证。【目前,我这里知道的就这些了,希望告诉大家后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通过我们“不当催收权益保障号”参与到我的队伍中来,也希望大家通过“不当催收权益保障号”广泛的给我们提提意见。这段时间,我的感觉是,我们现在不怕欠债,最怕的是爆通讯录;不怕他们骚扰我们,最怕的是他们骚扰家人和朋友。我们不是为了通过法律途径逃避债务,甚至也不是为了获得什么经济补偿;我们大多都是为了一口恶气,为了找回我们应有的尊严和名誉。我想说,或许我们通过维权,并不能实际获得多少补偿,但我们却能让他们给我们公开道歉,让他们消停会,让我们通讯录中的朋友的电话消停会,让我们的生活获得片刻安宁,让我们能够获得与他们坐下来协商的平等权益。今天律师也和说了一个案例:一个人追着另外一个人要债,欠债人到哪,收债的人跟着到哪。结果,收债的人被判输了:虽然他没有暴力催收,法院认为他:非法限制人生自由。哈哈哈,所以,维权是有希望的。】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小依二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本该是人生如戏戏如人生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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