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精明的消费者者明知是过期的食品,能主张做个精明的消费者欺诈索赔吗

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商家不给退,对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商家不给退,对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滨州小地百家号1.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却从事营运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咨询:客户张某在公司为其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以及车辆损失等险种,保险期间为至日。2016年8月份,张某向公司报案称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查勘人员出现场后得知该车辆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查勘人员也查勘了现场并拍的现场照片,但查勘人员在和随行的乘客交谈时得知该车为网约车。现在受伤的第三人还未申请理赔,无法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现对此咨询,张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上的标注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我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承担责任?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根据咨询所说,若有证据证实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为网约车的话,你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却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张某未通知保险公司而事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然对于保险公司不公平。2.群内成员结伴出游成员受伤群主是否承担责任?某群主花某咨询:自己经营一家高端自行车行,主营业务是出售自行车,同时根据客户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我为群主的一家户外旅游群。我或群友会在群内不定时发布信息和组织群友到外地旅游等活动,费用都是AA制。每次组织活动时均强调自愿原则,同时强调各项注意事项,并要求参加者参加者均了解并遵守群内的免责声明。2016年10月国庆节期间,我们群内的群友一起骑行到外地爬山。在路上,群友刘某在骑行过程中不慎摔伤并骨折。我们群友立刻拨打120并把他送到医院,同时我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现在刘某要求我们承担责任,我作为群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根据你的陈述,你要承担责任的话主要是看你是否在存在管理责任,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群主,是群的创建者,并负责群的管理,发布群的公告信息,组织群内活动等。显然,你作为群主与其群内成员均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每个活动成员都具有独立的意志,随意性较强,团体较为松散,没有形成具体的纪律规则,你本人主观上也没有组织和管理的打算,且在费用上也是为AA制,即无盈利。刘某要求群主你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至于群友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活动中各参与者结伴而行,形成临时性团队,即应具有互助的义务。如你陈述,群友拨打120积极送医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已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之规定,你们对刘某的伤害并无过错,且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作为具有临时性互助团队的一员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刘某适当的经济补偿。3.明知食品快过期但因便宜购买 事后退货遭商家拒绝市民王女士咨询:其母在2017年5月份在某超市搞活动时贪便宜购买了一箱火腿肠,到家后王女士发现该火腿肠已经过期了,王女士遂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工作人员告知,售出的食品概不退还,并且王女士的母亲在购买时已经知道该箱火腿肠之所以便宜就是因为快到期了。现在其母亲也懊悔不知道该怎么办?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你可以通过12315举报热线进行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你母亲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至于你母亲明知火腿肠超期仍然购买的行为不妨碍你母亲主张赔偿的权利。4.干渠水浇苗木陆续死亡 疑几家工厂排污市民某某咨询:其在某办事处承包了20亩土地用于苗木种植,平时浇灌树木的水取自旁边的一条干渠,2016年春天,胡某自干渠中取水浇地,几天后,苗圃中苗木陆续死亡。经环保局专家现场测试,干渠内水质为强酸性。后来,连续几天下雨,干渠的水不是原来的水了,我知道这条干渠有几家工厂往外排水,但是不知道哪一家,我怎样维护我的权利,弥补损失?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首先你先保存好环保局的鉴定意见,找几家工厂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到法院进行起诉,以环境污染为由将那几家工厂都列为被告,让他们赔偿你的损失。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正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非常大的难度。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防止滥诉,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取的举证分配原则是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主,以被侵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为补充。即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而侵权人则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有法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在确定苗木死亡的原因系受到含酸污水污染的情况下,将其灌溉来源的工厂全部列为被告,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未排放含酸污水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损害的因果关系成立,应对苗木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滨州小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起了解这个世界,一起分享悲喜!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当前的位置 :
消费者买“过期食品” 向超市10倍索赔胜诉
  李先生在某大型连锁超市的一家分店购买了五盒徐福记皇冠巧伯礼桶,购买后对照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发现食品已经过期。李先生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存在欺诈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庭上,超市以李先生明知产品过期,同时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为由抗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要求超市10倍赔偿的请求。超市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该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食品过期买家索赔
  日,李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84.5元购买了五盒徐福记皇冠巧伯礼桶。其中,三盒生产日期为日,两盒生产日期为日。然而产品外包装显示保质期为“脆花生巧克力和朱古力豆”6个月,“奶酥巧克力和柔柔蜜巧克力”12个月,其他产品18个月。
  因为5盒商品都已经过期,李先生到超市服务台找到负责人协商,要求按照商品价值退款,并加以10倍赔偿,未料遭到超市门店负责人拒绝。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其购买物品货款284.5元,并10倍赔偿其损失2845元。
  法庭上,超市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既然明确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李先生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对产品是否过期完全知情,且未因购买过期食品而受到任何损害。另外,超市没有故意销售过期产品的主观过错,故认为李先生要求10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抗辩无效超市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购买时该商品已过了保质期限。法院对于超市抗辩意见中不存在故意销售过期产品主观过错、不同意10倍赔偿的主张不予采信,对李先生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超市上诉至市一中院,坚持认为李先生对于明知是过期食品的商品仍然购买,且购买后并未食用,因而他没有因涉案产品而受到任何损害,故不同意10倍赔偿。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李先生在超市购买的脆花生巧克力和朱古力豆为已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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