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有连带责任吗

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浏览:18次
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
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账号?直接登录查看详情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622民初137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旗迎泽街道办事处满世花园商业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银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X,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杨银计,系被告杨X父亲。
原告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泰物业公司)诉被告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鹏泰物业公司诉请:1、请求被告杨X给付物业管理费2241元;2、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杨X负担。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晓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银虎、被告杨X的委托代理人杨银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杨X拖欠原告鹏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2241元属实。2012年至2015年原告鹏泰物业公司与被告杨X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鹏泰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被告杨X系小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被告杨X未缴纳日至日的物业费,被告杨X房屋面积为95.85平米,物业费每月每平米0.65元,物业服务费共计2241元。原告鹏泰安物业公司出示《物业服务合同》予以证实,被告杨X亦认可上述期间没有缴纳物业费,因此原告鹏泰物业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X辩称,楼前的水沟味道不好闻,小区东面有个出口,非小区的车辆从该出口进出影响业主生活,小区单元门常年损坏没人修理,小区的草坪也无人打理,物业公司将上述问题处理好,物业费是不会拖欠的。被告杨X未出示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鹏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日至日三年的物业服务费224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未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粉丝量:23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物业服务合同(包干制)
下载积分:200
内容提示:物业服务合同(包干制)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618|
上传日期: 14:36:38|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2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物业服务合同(包干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万亚物业**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擅长婚姻家庭领域的好律师
婚姻家庭百科
婚姻家庭法规
擅长交通事故领域的好律师
交通事故百科
交通事故法规
擅长刑事辩护领域的好律师
刑事辩护百科
刑事辩护法规
擅长劳动工伤领域的好律师
劳动工伤百科
劳动工伤法规
擅长房产纠纷领域的好律师
房产纠纷百科
房产纠纷法规
擅长债权债务领域的好律师
债权债务百科
债权债务法规
擅长合同事务领域的好律师
合同事务百科
合同事务法规
擅长医疗纠纷领域的好律师
医疗纠纷百科
医疗纠纷法规
擅长公司经营领域的好律师
公司经营百科
公司经营法规
擅长损害赔偿领域的好律师
损害赔偿百科
损害赔偿法规
擅长知识产权领域的好律师
知识产权百科
知识产权法规
擅长征地拆迁领域的好律师
征地拆迁百科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上海百嘉盛大**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终字第343号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公*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百嘉盛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进,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乙。
委托代理人何政斌,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百嘉盛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嘉盛大酒店)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系上海市江宁路1306弄某号1-3楼的业主。**公司受上海市普陀区富丽大厦(花苑)(以下简称富丽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对李乙所在小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双*签订合同的管理期限自日至日。日李乙与百嘉盛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施*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海市江宁路1306弄某号1-3层房屋出租给施某某作为餐饮酒楼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至日,并约定由其向**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李乙与施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百嘉盛大酒店尚未成立。百嘉盛大酒店于日经工商核准成立,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李乙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573.51平方米,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李*每月每建筑平方米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0元,李*自日至日未付物业管理费420,260.60元。**公司催缴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李乙和百嘉盛大酒店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20,260.60元、滞纳金182,086.52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法*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与富丽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李*将系争房屋出租于施某某,由其用于经营百嘉盛大酒店,双*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施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系职务行为,故百嘉盛大酒店应为物业管理费支付的义务人,李*负连带交纳责任。至于百嘉盛大酒店辩称物业管理费应从日计算,原审法院认为,施*某于日与李乙签订了租赁协议,并入住系争房屋进行装修,且百嘉盛大酒店向法院提交一份日向**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与其辩称相左,故对百嘉盛大酒店认为应从日起计算物业管理费的辩称,不予采纳。关于滞纳金一节,李*及物业使用人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百嘉盛大酒店提出滞纳金过高,加之**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有需要提高和完善之处,在加强与业主及使用人沟通、改善服务态度方面尚有欠缺之处,故对**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法*酌情确定为40,0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上海百嘉盛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日至日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以建筑面积5573.51平方米计,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5.50元计算,其中2008年5月以21天计算);二、上海百嘉盛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40,000元;三、李*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内容负连带责任;四、对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向*院提起上诉称: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服务内容,李*、百嘉盛大酒店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原审认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有需要提高和完善之处没有依据。仅以“第三人提出滞纳金过高”为由不支持滞纳金理由不足,诉请改判支持**公司“相应的滞纳金182,086.52元”的诉求。
百嘉盛大酒店辩称,**公司与百嘉盛大酒店没有建立正常的沟通关系,不清楚物业收费标准,且**公司没有提供合同中的部分服务,应*按照享受的服务质量来支付相应费用,不同意支付滞纳金。
百嘉盛大酒店亦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院提起上诉称:**公司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原审法院却未对此作出认定;原审认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确有需要提高和完善之处,却判决上诉人支*滞纳金,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本身存在矛盾;李乙将涉案房屋租赁给百嘉盛大酒店时并未告知物业费的支付标准及时间,入住后**公司也未告知交纳物业费的具体情况,**公司应直接向李乙追讨物业费,百嘉盛大酒店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百嘉盛大酒店不付或少付物业管理费,撤销要求百嘉盛大酒店支付滞纳金的判决。
**公司辩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提供了服务,百嘉盛大酒店对物业费的标准及构成应为明知,在诉前也未就滞纳金提出过异议,不同意百嘉盛大酒店的上诉请求。
李乙辩称,**公司提供了服务,百嘉盛大酒店不付物业费不合理,但**公司服务有瑕疵,不应该再支持其滞纳金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公司表示考虑到和谐稳定,经*与业委会商议,愿意将上诉请求调整为“支持上诉人滞纳金000元”。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业委会与**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公司作为上海市江宁路1306弄某号富丽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已按照其与富丽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李乙作为富丽大厦某号1-3楼的业主,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按照该约定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李乙和百嘉盛大酒店关于交纳物业费的约定,百嘉盛大酒店应为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人,李*负连带交纳责任,百嘉盛大酒店主张不付或少付物业管理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乙及百嘉盛大酒店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存在,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百嘉盛大酒店主张不付滞纳金没有依据。系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原审法院调整滞纳金的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公司自愿调低滞纳金,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
三、上海百嘉盛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20,000元;
四、李*对上述第一、第三项判决内容负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民币4,9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3元,共计人民币14,734.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万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4.50元,上诉人上海百嘉盛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000元,被上诉人李*负担人民币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邑
审 判 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常彩玲
书 记 员  唐敏杰
附:相*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裁判日期: 星期五 00: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民)终字第34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标&&&&&&的:1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案例:0个 代理方:原告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14386',
container: s,
size: '234,60',
display: 'inlay-fix'
&&|&&4次下载&&|&&总7页&&|
您的计算机尚未安装Flash,点击安装&
阅读已结束,如需下载到电脑,请使用积分()
下载:5积分
0人评价5页
0人评价6页
0人评价5页
2人评价4页
0人评价9页
所需积分:(友情提示:大部分文档均可免费预览!下载之前请务必先预览阅读,以免误下载造成积分浪费!)
(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
文不对题,内容与标题介绍不符
广告内容或内容过于简单
文档乱码或无法正常显示
文档内容侵权
已存在相同文档
不属于经济管理类文档
源文档损坏或加密
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
我要评价:
价格:5积分VIP价:4积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物业和业主签合同版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