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国国有企业融资方式变化有哪些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融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其主要职责是:(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二)制定并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责任……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1】
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10]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企业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括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
第三条 (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适时检查企业执行情况;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
(四)组织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需要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四条(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融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并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风险防范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四)负责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招投标、预决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
第五条(产权代表职责)
在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七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金融投资管理)
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其投入规模和品种组合应当与自身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在资金闲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高评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非经授权或批准,原则上不从事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业务.
第十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按国家、市、区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上报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将相关文件抄送区国资委.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投资任务,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
(二)不属于第一款所述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1、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20%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为准;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
3、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于非主业项目;
4、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非控股性质的股权投资、产权市场收购;
5、其他需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
(三)不属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管理规程)
(一)列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围),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报批或者报备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核准的请示,或关于备案的报告;
2、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等等;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
5、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6、其他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职权,对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1、对于实行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四)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切实做好市场考察和调研分析,科学论证、合理选择投资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包括第十条所述的报告项目、审核项目、备案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如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和本地区方针政策,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
(二)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 其他需要指导的事项.
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在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管理,企业根据区国资委反馈结果实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分析报告)
区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二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区国资委可视情况需要,要求部分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第十五条 (对子公司投资的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对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所出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融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括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质押、发行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融资原则)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二)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三)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四)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八条(融资决策原则)
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控制金融风险.
第十九条(监管方式)
区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
1、企业(或其子公司)单笔额度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单笔额度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20%的融资事项;
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融资事项;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重要权益为抵押的融资事项;
4、其他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审批的融资事项.
(二)不在前款所述审批范围内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管理规程)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融资事项,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融资事项作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
(二)申报材料
1、融资项目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
2、资金提供方(或证券承销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3、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4、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三)1、对于需要审批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事项,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
第二十一条(审批原则)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三)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六)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
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加强考核)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融资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参照本办法予以监督管理.
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及时向出资单位报告项目情况,按照出资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
企业负责的政府实事项目等特殊投资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融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企业按区人民政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区国资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2】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5〕76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本级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项目投资;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实施投融资行为,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规范决策程序,落实责任追究.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较大投资风险或不稳定因素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融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二)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人是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及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前,要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在决策时,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要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复意见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投融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企业注册资本10%的投融资项目,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特别重大的投融资项目,应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同意.
(二)投融资金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之间或在企业注册资本1%&10%之间的投融资项目,由企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三)投融资金额低于10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1%的投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委托管理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单位在审批所监管或出资国有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前,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五)非主业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的,由企业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或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受托单位或相关单位转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企业(公司)章程中审批权限的规定严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照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不得为无资产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企业为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其之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控股或参股企业间的担保,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超过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报市政府批准;除国家、省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担保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担保审核制度,明确反担保或抵押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同时,要建立以效益工资延期支付为主要内容的风险保证金制度,防控经营风险.
(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企业当年度投融资计划,应在年初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期间企业调整投融资计划的,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四)二级及其以下子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其中年度投融资计划由一级企业汇总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五)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立投融资评审制度.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投融资风险评审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投融资评审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决策前应对投融资项目开展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企业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报送以下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评审结果);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七)法律意见书;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
(十)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情况说明;
(十一)有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应批准.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本着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防控风险的目的,努力提升审批效率.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需报市政府同意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须在市财政局(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比选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日内书面逐级上报有权审批(备案)机关.有权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投融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投融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有权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工程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时,出资人应将本办法相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不得开展下列投融资活动:
(一)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借(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
(五)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扣除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薪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不法行为,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业务办理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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