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存在成都么么集团欺骗行为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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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平:公司没有合伙人我将不再投资!
创业过程中,合伙人关系至关重要。最近,徐小平便在黑马成长营分享了他对于合伙人这一话题更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创业者在创业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是能找到顶级人才,为了共同的目标,把利益绑定在一起。建立“士为自己者死”的团队,才既能抵御外来的敌人,也能征服人性深处的阴暗面。
创业为了什么?当然为了成功。但在创业路上还应该收获合作伙伴、知己朋友、兄弟情谊。这是跟金钱与成功同等重要的东西。你的生命会因此感到更加充实,更加骄傲。
1、创业为了什么?
我在新东方的时候经常出差,一到外地我就感到空虚。当时我的太太孩子在加拿大,父母姐妹都在江苏,北京就是俞敏洪、王强这些共同创业、合作打拼的兄弟们。北京有新东方,也有新东方的学生,有需要我、也有我需要的那些人。
多年以后,我和王强创办真格基金,跟王强一起再次创业。不要以为模范家庭永远是一团和气,相敬如宾,并不是。我跟王强也经常会有观点的冲撞。我会收到王强的信,对我提出批评,犹如我当年进场给老俞写信批评他那样。这些信都是关于真格基金的价值观、原则、战略的讨论和争论。有这样的合作者以及互相批评的文化,创业者和他的团队才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战略方向,保持旗帜鲜明的价值观,保持激流勇进的战斗力,去打天下。
所以,合伙人的作用,就新东方三驾马车而言,超过了一般的生意,上升到了精神层面,最终我们从事业上的伙伴上升为精神上的挚友。这是中国合伙人的最高境界。哪怕我跟俞敏洪不再一起干公司了,也没有真正共同的经济利益了,这种精神已经超过了世俗的一切财富,使得人生得以升华。
合伙人的重要性我讲过很多,但是今天希望讲得再深一点。
不久前,一位海外顶级公司的顶级科学家来到我这里融资。他已经得到国内同样行业顶级公司的战略投资,他说徐老师你的品牌好,给我一笔钱,我就启动了。
这家公司是一个2B的公司,没有合伙人,创始人拿着100%的股份。他是一位纯科学家,不是那种市场营销管理的角色。我说你得找一个CEO。他说徐老师,我正在找。这时候我说,我说我告诉你,你绝对找不到。他说我给他30%的股份,我说你找不到,他说我给他70%,我说你也找不到。为什么?因为找合伙人,其实比找对象还难。你们都是创业者,想一想,你是跟自己合伙人在一起的时间长,还是跟配偶在一起的时间长?
你与合伙人,可能醒过来就通话,到了公司一直干到晚上精疲力尽才回家,回家可能就睡着了。一天24个小时,16个小时是和创业者合伙人在一起的,而梦中你事实上都是跟合伙人在一起,而不是和配偶在一起。你和合伙人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超过了你和配偶的关系。
我告诉这个创始人,说你这么高的地位,100%的股份,你再找一个人,一定找不到。因为你要找的这个人是你的CEO,跟你在一起的时间会超过你的配偶,这么重要的人,你只能在工作生活中“碰到”,而不可能“找到”,即使能够“找到”,你们在一起磨合兼容的过程,也足以让一家初创公司大伤元气。
如果你没有合伙人,没有一两个核心团队成员的话,最好不要成立公司。因为一开始就注定这家创业公司的基因有问题。
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先找人、再找钱。先有人,再有公司。当你已经找到钱,再去找一个人的话,你已经是被市场定价的人。这时候对于随后加入的合伙人来说,你给他多少都是一种给予、施舍,而不是说两个人一起定价,一起寻找市场的承认。
第二,股权的分配要让合伙人觉得他是你的利益共同体。如果在一个公司里,老大拿着90%的股份,剩下三四个人,每个人一两个点,这家公司基本做不大。因为这时候那三四个人的心态不是老二、老三,而只是“小二”、“小三”。他只跟着老大在一起往前走,而不是作为公司的主人。
为什么黑社会伙计们都愿意跟着老大去拼命?因为老大给他饭吃,你不跟我走,你也是死。但黑社会内部秩序也是靠暴力维持的,老大往往都很累,也很危险。
有一句话,士为知己者死。你有这样的合作伙伴当然很棒,但这不是一个团队的最高境界,因为士为知己者死,依然是被雇佣的心态,依然是我在为你干活,就跟黑社会一样。
团队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团队的最高境界是士为自己者死,不是知己,也不是他人,而是自己。很简单,当你的二把手、三把手,你的团队,把你的事业当成他的事业,把你的身家性命当做他的身家性命,这时候这个团队就会成为战无不胜的铁军,任何利益、任何诱惑都打不垮、任何威胁都无法撼动的团队。
早期在新东方创业时,我基本是每两个月飞一次加拿大看太太孩子,呆两周再回来。有一次因为什么危机,我的飞机刚刚落地温哥华,接到俞敏洪电话,我在家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就飞了回来。但那时候,我从没有觉得过累、不觉得烦,为什么?因为新东方是我自己的事业,我不是在为俞敏洪干活,我在为自己干活。新东方一路过来这种时刻很多,我和俞敏洪固然有士为知己者死的情结,但最重要的心态,还是“士为自己者死”。三驾马车成为生命共同体。
对于一个创业企业来说,即使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几十人、几百人甚至更多,但真的要走得更远,走得更深,就一定要有这样的合伙人:不是创始人给了你活路,给了你机会,而是说,这就是你的事业,这就是你的未来、梦想。
大家都知道我们投了小恒水饺。李恒他自己虽然没有高大上的工作经历和学历,但是我们的人力资源总监访问小恒水饺以后,惊叹,说李恒的公司虽然非常早期,但其人力资源是原万豪国际酒店集团的人力资源总监,而发展部负责人是原麦当劳发展部的副总。这样的团队构成,决定了公司的高度。
李恒这种对人才求贤若渴的精神,非常值得学习。创业者在创业过程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能够找到顶级人才,为了共同的目标,把利益绑定在一起。建立“士为自己者死”的团队,才能够无往而不胜,既能够抵御外来的敌人,也能够征服人性深处的阴暗面。
当我在生日之际回想过去20年,从一个文艺青年成为一个创业者和投资人,虽然前方还有更多更高的目标要去征服,但我内心深处是感到充实的。我的充实感,来自于俞敏洪、王强对我的祝福,来自于我从他们那里获得的友谊与信任。我的人生因为创业伙伴之间的互信、互敬、互帮,得到了丰富、得到了提升。即使走到今天,我也觉得刚刚开始。“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我有一大批志同道合者,共同追求着未来,共同寻找着我们的梦想。
2、创业初期,招什么样的人合适?
我认为招人一定要招超出你本阶段级别的人。
有一家电商创业公司,一开始业务发展很快,我告诫创业者,说一定要招三年以后都不过时的人。具体来说,我告诉对方要招一个能抵挡住峰值期间百亿浏览量的CTO。结果这个创业者说,我招了一个人,是京东的。我说这个人能抗住百亿浏览量的重担吗?创业者说,十亿没有问题。结果到了双十一的时候,网络一下子就崩溃了。
创业公司的发展令人瞠目结舌,人才往往跟不上,跟不上就抓瞎,所以人才也要提前布局。每个企业都有这样的问题,而新东方的故事恰恰是相反的。老俞一开始,就有三驾马车、三剑客……罗永浩、李笑来这些名满天下的新东方“前任”,当时在新东方仅仅是教师,并没有进入管理层,但是他们每个人出去都能做一个十亿级别的公司。
3、面对抄袭,应该抄袭回去
以前在新东方有个笑话说,竞争对手总是抄袭新东方的文案。结果不仅抄文案,连新东方的电话和邮箱也抄进去了。
《中国合伙人》电影里面有一段话:假如生活欺骗了你怎么办,你就欺骗回去。我们有一个项目,他说有几十家公司在抄他,结果他就学习每一个抄他的人,看看有没有什么新的创新。肯定是有的,然后反抄回去,结果公司发展得非常好。
创业者要有竞争意识,要不怕竞争。对手的抄袭行为,我视为一种荣耀:你看,他又抄我们了。
4、团队分裂出去做相同的事,怎么办?
我告诉你新东方、好未来有多少人在外面做这样的事。你如果跟手下人,一个排名十几名的高管,七八名的高管,你都害怕打不赢他,你也不要干了。
作为创业者,你要有逢山劈山、遇水填河的勇气。谁没有竞争对手?竞争是无处不在的,竞争是商业社会美好的失误。你一定要把竞争当作派对一样,是一种欢乐、一种兴奋、一个马拉松。这样你才能走得远,走得快,才能跑到第一名。老讲你为什么追我,一定是没有戏的。
5、关于融资
这里面有几个原则:
第一,实际上融资融来的不仅是钱,还有制度,还有资源,还有智慧,这些东西是金钱买不来的。
第二,小步快跑,少吃多餐,这是融资最好的方法。
为什么?你的企业迅速发展,你的估值也会水涨船高。不要为了多拿钱而稀释太多的股份。可以我先拿一年左右的钱,然后半年以后,假如你的企业在上升,这时候再融资,公司估值就会高很多。
(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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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一些事,已超50万小伙伴关注![新京报]“炫富律师”有损职业形象
作者:刘昌松新闻来源:新京报
  近日,一名张姓女律师火遍网络,不是因为她办理了什么有影响的案子,而是缘于其在朋友圈和微博上一些奇葩的“炫富”行为,例如称“我实在不想我将来的小孩的爸爸出生于县城”、其“信用卡月账单至少5万元”,还对年薪40万的相亲对象嗤之以鼻,还号称多家上市公司家族企业的股东追过她,等等。广东省律协近日向深圳市律协发送一份《案件转送处理函》,表示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张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案件管辖规定,请深圳律协按照规定处理。
  律师因网络“炫富”,而面临行业协会调查,张律师应是第一人。可能有人说,律师也是人,炫炫富,满足一下虚荣心理没什么不可以,即使炫过了头,网民们可以“喷”她,律协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吗?
  应当说,有这样的疑虑也属正常,不过该律师的行为确有出格违规之嫌,出于行业形象考虑,省律协要求市律协对此进行调查,没有问题。
  “律师”虽被称为“自由职业者”,那是因为其时间支配相对灵活,想挣钱可多接点案,否则少接或不接案,甚至一年不接案也关系不大,律师年检考核并没有业务收入一项。但这不意味着,律师的言行,都能像郭美美那样“自由”,而是有着严格的执业规范和职业纪律要求。律师的言行出格,有损律师形象,损害律师名誉,就不纯粹是律师个人的事,理应受到行业规范约束。
  这也是有法规依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先从正面要求,“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又从反面规定,律师不得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张律师的行为显然有违背该规范的嫌疑。
  而且我们注意到,这次广东省律协的处理函中也提到,张律师在网上发表的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规定,对“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师执业规范中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指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例如虚夸胜诉率有多大,办理了多大标的、多有影响的案子等。根据相关报道,张律师的“炫富”行为,不仅仅是涉及日常生活,也曾经公开晒出几百万律师费发票这样的行为。所以,可见其行为也确实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应受到相应追责。
  实际上,这位张律师不仅仅在炫耀律师费发票,而且还自称是律所合伙人。但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律所合伙人要三年以上执业经验。而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官网上,张律师是在日取得律师执业证的,至今未满三年。所以,有网友认为,称自己是律所合伙人是故意抬高自己的“欺骗行为”。
  作为律师,还是应当有最基本的自律能力,言行不当,损害的不仅是个人甚至也不仅是个人所在律所的声誉,而是整个律师队伍的声誉。“炫富律师”之事,是个警告,也是个不小的教训。
[责任编辑: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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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是否存在欺诈 法院驳回对方要求返还5万元的诉求
日,张某某与李鹏签订合作协议:李鹏将其经营的“艾珈启蒙”幼儿洗澡项目的50%的股权以人民币五万元出让给张某某,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后张某某以“艾珈启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且李鹏所称的固定资产100000元与实际物品价值悬殊巨大为由,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作协议,并要求李鹏退还50000元出资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请求,要求李鹏返还50000元。崔喜强律师受李鹏的委托在二审阶段介入此案件后,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查询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在现有证据有当中找出对李鹏 有利的时间介入点,以此贯彻整个思路,使双方当事人双方合伙的真实情况进行重演,来充分说明代理人的主张和意见,在最后的庭审过程中很好的引导主审法官的思路朝着对李鹏 有利的方向发展,该庭审视频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可以查看。崔喜强律师认为张某某自2008年3月成为“艾珈启蒙”的顾客,一直到2008年6月与 李鹏 签订合作协议,在四个月的时间里,其作为有会计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士从一名普通顾客到共同经营、负责管理“艾珈启蒙”财务账本的合伙人,完全有能力知道“艾珈启蒙”的工商登记及固定资产情况, 当事人 *** 不存在欺诈行为。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崔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鹏不存在欺诈行为,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最终驳回张某某要求返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以此案件来和大家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帮助,有时间会继续整理一些本人代理的典型案例来和大家分享,谢谢。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宇华大众接受 李鹏委托,指派我为张某某诉李鹏委托代建一案出庭代理,依法参加诉讼,发表代理词如下:“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该协议。张某某应当李鹏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某想撕毁协议的真正原因双方合伙项目亏损,张某某不想承担损失,并逃避债务。一、被告没有在《合作协议》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欺骗或隐瞒过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会员记录证明原告日便是“艾珈启蒙”的会员顾客,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日被告收到合作款,在4个月的时间里,原告从一个会员顾客到共同经营、负责管理“艾珈启蒙”财务账本的合伙人,其作为有会计职称的专业人士完全有时间知道“艾珈启蒙”交不交税、给顾客开不开发票,原告竟然不知道自己经营的“艾珈启蒙”有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是很不符合常理的;同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有时间知道财产与实际价值是否相符。二、原告对有多少物品是明知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在二审调查笔录中记载,固定资产清单是与合作协议是一体的,签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原告虽然主张“固定资产”与实际物品价值有差距,但被告并没有故意告知有关物品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有关物品的真实情况,对资产的估价双方是自愿协商同意的,并不存在欺诈。原告在签订协议对有关物品的多少、新旧程度等情况是十分清楚和了解的,要是对价值有异议,当时完全可以不签订日《合作协议》,或则签订协议后日不给付合作款。三、双方当事人固定资产财产的估价,只是为了计算各自的份额,其还应包括和合伙人资格有关的价值,及经营爱珈启蒙增资空间,其不是简单的买卖协议。而且,根据“合作协议”的字面意思解释,“50%股权”包括加盟费用、装修费用,经营设备价值和合伙人资格的相关价值,一定的顾客群体所能带来的利益价值和以后的增资利益。四、工商登记不是合伙的前提条件,“艾珈启蒙”有没有办理执照并不违背双方形成合伙关系的真实意图。本案当事人既没有约定必须办理,法律又没有规定个人合伙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此,未办理工商登记与合伙是否有效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不影响合伙关系的合法成立。综上,请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利萍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崔喜强2011年x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位**************。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日出生,汉族,位新乡市胜利路新运小区2号楼2单元3楼西户。委托代理人崔喜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 *** 因撤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 *** 提出上诉,本院于日作出( 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61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经重审后于日作出(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 于2007年6月开始经营&艾加启蒙&的幼儿洗澡项目,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也没有办理许可证、税务证、营业执照。日,张某某、 *** 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甲方)将原艾加启蒙50%股权以人民币伍万元整出让给张利萍(乙方), *** 保证其股权的完整性和归属性无第三人参与,张某某购得股权50%,拥有和 *** 同等权利和义务,共同经营。共同经营利润,按股权各持50%分配。亏损按股权各持50%分担。张某某、 *** 合作,按合同签订之日起, *** 保证张利萍不承担以前任何债务问题。合作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双方协议签订 *** 收取张利萍5万元合作款,在协议签订过程中, *** 也未告知张利萍艾功口启蒙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原审法院认为,张利萍、 *** 双方签订关于艾咖启蒙幼儿洗澡项目的合作协议,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张利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订立该协议,属于欺诈行为,依法可以撤销。而张利萍在签订协议后,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应当知道该艾加启蒙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要求撤销其自身出资也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撤销张利萍、 *** 于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利萍3万元合作款。案件受理费1025元,张利萍承担410元, *** 承担850元。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上 诉人5万元投资款,原审认定上诉人应当知道 *** 未注册登记的情况,并让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明显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欺诈行为,张某某应当对&合作协议&是否存在撤销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张利萍对撤销的事由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某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其不存在采取过欺骗的方式。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 *** 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开始经营&艾加启蒙幼儿全脑智力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艾加启蒙& )项目。日,张利萍带其儿子到&艾加启蒙&游泳,后双方产生合作意向。日,张某某与 *** 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利萍以5万元取得&艾加启蒙& 50%的股权,并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张利萍负责财务,合作协议附固定资产清单, *** 与张某某各持一份。同年7月5日,张某某付给 ***5万元, *** 为张某某出具了收条。2008&年11月3日,张利萍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合作协议, *** 退还其出资款5万元。张利萍认可其从日到同年10月参与了&艾蜘启蒙&的经营,具体负责合伙流水账的记载,现流水账本在张利萍处。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 与张利萍于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合伙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有缔约能力,该合作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现张利萍以&艾佳启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 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作协议,因双方并未约定合伙的前提以&艾蜘启蒙&登记注册为条件,且导致双方产生合伙纠纷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没有登记而被相有权机关予以处罚以致合伙组织无法经营,另张利萍从2009年6月起即参与合伙组织的经营活动并负责管理合伙账目,其应当知道合伙组织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事实,故张利萍以&艾动口启蒙&未经工商登记构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利萍要求撤销合作协议的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上诉主张不存在欺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现双方未就合伙事宜进行清算,张利萍要求 *** 退还其出资款5万元,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新乡市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均由张某某负担(***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不再退还,待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由张利萍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荣军审判员:孙莉环审判员:马成林书记员:刘艳日崔喜强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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