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价格区别在哪里?

随着新农村的步伐加快,以及各种城市建设、国家项目建设的增多,一系列的拆迁征地项目也随之多了起来,在广大的农村老百姓以及普通的市民来讲,土地、房子,就是一辈子的生命,当然,那些因为拆迁暴富的部分除外。
同样都为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上的房屋所获得的补偿款可谓是天壤之别。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之大的差别呢,原因就在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导致的原因、适用的法律、批准的部门、实施的部门、强制执行的程序均不同。下面详细解读:
一、拆迁的原因不同:
依照《物权法》之规定,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但是由于其依附的土地性质不同,拆迁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拆迁项目开展的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征收后统一进行拆除;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为公共利益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必须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做出取舍,一旦政府给予合理补偿,被拆迁人就必须搬迁。商业拆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则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二、适用的法律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主体、程序、补偿等问题均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适用《》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批准部门不同。
为公共利益的目的,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则需要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四、补偿标准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除考虑房屋构造、面积、建造的时间外,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更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对房屋的补偿一般仅以重置成本为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获得的补偿数额要低的多。
五、实施部门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六、强制执行程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由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260人有用616人有用135人有用719人有用近日,浙江富阳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富阳区富春街道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马上就要进入2018年了,除了即将而来的春运备受关注外,另一个就是两会了。2018年全国两会什么时候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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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哪里?
名誉权: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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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主要在于使用权和可转移性上的区别。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一、: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二、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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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这个说法不准确,也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常有相反的案例发生。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哪些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取得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并无营利性、公益性的显著区分,土地资源的使用分配按计划进行。这种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用地制度已不适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国家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以及那些不能营利而又为国计民生所需要的项目,由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恰当的。  我国法律严格地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投资或者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建设用地的使用者。  为防止在征收基础上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地者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导致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第37条规定了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以及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恢复耕种,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本节内容主要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取得方式、期限和交易限制)、主体、取得、内容及限制、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等。夏日的明媚给他派分00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必须低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
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国有补偿不低于国有出让补偿的案例也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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