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排污费改环保税关撤小污企业有补偿吗。

关于印发《历下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办公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下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历下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历下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系列部署和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和《济南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历下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各级党委(党工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1.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 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二)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1. 对全区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切实完成环境治理任务,实现环境保护目标。2. 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要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论证。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价格、政府采购、科研等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围绕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推进城区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营。分类指导、组织推进辖区内环境保护重点工程,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举措。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种养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4. 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5. 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公害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配置与环境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和装备。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建立监督平台,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6. 建立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7. 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三)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1. 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 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3. 组织实施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建成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居)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小”企业(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企业及加工经营户)整治、秸秆禁烧等方面工作。4. 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二、区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1. 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2. 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3. 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1.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2. 负责引导和监督环境保护社会舆论,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舆论引导。3. 指导、协调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依法依规处理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 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区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机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2. 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3. 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做好环境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实施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加强城中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系列创建工作。4. 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区政府领导下,统一协调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5. 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布设环境监测点位,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6. 负责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7. 参与制定全区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配合财政等部门规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账户的运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8. 依法组织实施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参与和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生态园区建设等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9.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10. 受区政府委托,将全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区政府按规定实施奖惩。(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职责1. 综合协调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把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列入全区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2. 综合平衡并协调实施全区资源环境相关领域的规划,组织开展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积极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煤炭总量控制,综合协调经济与环境、资源发展政策。3. 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节能环保筹融资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物价方面工作职责:1.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排污收费相关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2. 监督、指导从事有关环境保护的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3.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服务收费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农业方面工作职责:1. 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负责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2. 参与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秸秆禁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及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程。3.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4. 实施各类农业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各类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畜牧兽医方面工作职责:1. 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推广生态养殖方式。依法组织开展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 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利用,指导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业主落实配套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和污染减排工作。3. 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1. 负责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等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争取各级预算内资源节约项目资金,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2.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发布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改造。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3. 承担全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组织实施资源节约重大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4. 牵头组织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5. 牵头组织成品油监管,落实油品升级政策。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成品油流通领域储、销等环节的油气污染防治工作。6. 依法开展工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办理工业技改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7. 组织开展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四)教育部门工作职责1. 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志愿服务及“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2. 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应对突发事件。(五)科技部门工作职责1. 将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普及环保科学知识。2. 参与推进生态园区建设工作。地震方面工作职责:1.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2.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监测力度,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六)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1. 依法查处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加强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及时受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2. 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3. 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老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作。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上路行驶冒黑烟机动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连续通畅;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及其他工作需要,制定临时交通管制政策措施并按程序公布实施,协助环保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4. 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5. 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监管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以及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6.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导致散装、流体物料遗撒的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车辆。(七)监察部门工作职责1. 对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 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民政部门工作职责1. 依法加强全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2. 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九)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1.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推进环保法律法规全民教育。2. 依法加强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管理。3. 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污染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4. 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给予法律援助。(十)财政部门工作职责1. 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保护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2. 协调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金融和企业为改善环境实施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投入。3. 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落实《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等有关政策,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对本级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费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4. 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1. 将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2. 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3.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1. 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推动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等自然资源。2. 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划定地面沉降控制区。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3. 依法组织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露天采石场、石材加工企业污染整治,负责非法开采、非法占地来料加工和破损山体、废弃矿坑清查及恢复治理项目涉及的扬尘污染整治,负责对经营性储煤场地土地性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非煤矿正常开采完毕后闭坑阶段的监督工作。4. 会同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5. 加强对建设用地进行分用途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未利用土地的管理;完成其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十三)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工作职责1. 将生态红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作为城乡建设及城区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基本依据,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布局、边界和开发强度。2. 依法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建设行为。3.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区规划用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4. 统筹推进城镇化工作,指导建成区和城中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等红线管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运营机制。5. 牵头组织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定期督导、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推动各类施工工地、道路、物料堆存运输和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组织对建筑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停工措施。6.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7. 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工地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8. 负责组织对征地拆迁、棚改旧改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水务(排管中心)机构工作职责:1. 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工作。依法审批从江河湖库及地下水体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依法组织开展水利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及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3. 加强水资源、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护以及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保障生态环境用水。4.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与保护,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5. 负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加快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进程。6. 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十四)城管(城管执法)部门工作职责1. 负责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市区保洁应急事件处理,城区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工作。2. 负责城区道路保洁监督管理,持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扩大道路冲洗机扫覆盖面。3.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4. 对建筑和征收拆迁、市政道路、桥涵建设、园林绿化施工工地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5. 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实施监督执法工作。6. 对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以及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十五)商务部门工作职责1. 推进流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 指导协调批发零售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含限塑)工作。3.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4. 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园区建设工作。(十六)文化(旅游)部门工作职责1. 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2.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3. 协调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部门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旅游方面工作职责:1. 编制旅游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2. 依法组织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 配合有关部门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十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1. 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中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2. 负责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污水的无害化处置过程中的传染病防控,建立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玻璃药瓶的集中统一回收、处理制度,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3. 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加强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工作。4.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5. 参与环境与健康工作。(十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 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2. 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列为量化分级管理和信用评价内容。3. 依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资料。4.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停的饮食服务单位,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十九)审计部门工作职责1. 加强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 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考评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二十)统计部门工作职责1. 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2.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初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 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 加强对非煤矿山(含采石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手续。2. 将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或共享的应依法公示的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3. 负责成品油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4. 对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情况实施监督管理。5. 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许可要求,推动济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及市长质量奖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6. 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证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检验机构技术能力有效维持等监督管理工作,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7. 负责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和监督管理。8.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9. 负责对生产领域煤炭制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10. 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1. 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二十三)投资促进部门工作职责坚持“环保优先”,配合有关部门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二十四)政府法制机构工作职责1. 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2. 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十五)金融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 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信贷。2. 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3.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二十六)市政公用部门工作职责1. 负责组织对市政道路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 对辖区城市和农村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推进雨污分流工程,组织和指导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维护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3. 协调燃气公司、热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加快燃气热力管网建设;协调推进集中供热。稳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供热。4.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市政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5. 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污染治理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二十七)城市园林部门工作职责 1. 负责组织和督导城区绿化及裸露地面绿化工作。2. 监督管理所属园林景区、园林绿化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3. 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各类园林绿化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二十八)税务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二十九)供电单位工作职责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做出的停、限电措施;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十)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四、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1. 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2. 加强对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3. 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4. 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5.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审判执行案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1. 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加强法律监督。2. 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3. 依法查办和预防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4.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检察手段衔接机制,并确保有效运行。5. 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促进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五、工作要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区委、区政府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各级各部门除按上述职责分工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认真做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部门职责调整,相应环境保护职责自然调整。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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