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共四年入职两年感言简短未缴纳社保,现在我想辞职,是直接写完辞职报告去告,还是在辞职申请上写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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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其巍/51job 蒋南乔整理
[跳槽]离职时你必须知道的六件事
  即便职场竞争激烈,即便好工作不易寻,即便经济还未全面恢复景气,依然有大批职场人义无反顾地递交辞职报告。
  据前程无忧曾做过的《完美离职》调查报告指出,职场人的离职原因中,“对薪资福利不满”高居第一位,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离职归根结底是因为“钱”。
  无论离职理由是因为“薪资”、“个人发展”、“工作环境”抑或是“人际关系”,有一个离职的要点千万别忘了――离职也要“完美”,走得既没有金钱纠纷,也不让自己委屈纠结,更能让前东家赞赏你的职业成熟度。
  主动离职须提前多少天通知单位?
  30天/3天(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离职申请,或者不批准员工的离职申请。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证据全的,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意:劳动者因单位过错提出解除时,要注意最好在辞职通知中列出单位的过错内容,否则很可能会被认为是第三十七条的解除。
  离职“金钱纠纷”快速问答通道
  培训费
  问:公司曾出资给予过我培训,并且签过培训协议,在我离职后,要把这笔培训费用还给公司吗?
  答:如劳动者与公司订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离职时应赔偿公司,但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禁止违约责任
  问:我与公司签过竞业禁止协议,现在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却反要我赔偿违约金,并且告知我以后再也不能进入同行业工作。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答:如公司并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你经济补偿,那你就不用赔偿公司所谓的违约金。并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奖金问题
  问:如果我在公司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了,公司有权不给我发年终奖吗?
  答:如果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应当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年终奖,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补充福利
  问:我离职了,公司要求我把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用现金形式偿还给公司,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房、培训等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给予员工这些待遇,是企业自己可以决定的。为了留住人才,给予这些待遇,企业可以设置一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可。不过,如果要求员工在离职时退回已给出的待遇,企业应当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内部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行。
  带薪年休假
  问:我10月份离职,但已经把全年的带薪年休假都休完了,公司要求我把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还出来”,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年休假又该按什么比例折成工资呢?
  答: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另一种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有企业自主性。对前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位员工离职时,把不属于自己应休的年假给休了,企业无权要求员工退还给企业,同样员工也不需折钱还给企业。对于后者,企业则可以根据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决定如何做。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规定要求员工退还年休假给企业的,员工需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医疗理赔
  问:我所在的企业给员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我在离职时有一笔4000多元的医药费还没有报销完成,但这笔费用的发生是我在职时,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报销这笔费用呢?
  答: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的,在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你只需要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就可以获得理赔,与公司无关。你已经提交了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审核属于理赔范围的,就应该给你理赔金额。
  离职证明包含哪些要素?
  离职证明包含的要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
  如该市对本城市户籍的劳动者采取劳动手册管理,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用工记载,并开具退工单,这里的退工单实际上就是离职证明的一种。
  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因没有劳动手册,所以离职时,只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即可,格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应该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社保和公积金的转移
  社保同城转移: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同城转移相对比较简单。用人单位在为离职员工交完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后,一定会办理转出,否则单位将多缴社保,造成自己损失。新单位在社保转出后办理转入即可。这些操作在社会保险网上即可完成。由于社会保险是下月交上月,所以刚离职的员工不要太着急社保转入的事宜,可能上家单位还需要为你缴纳社保从而无法立即转出。具体何时可以转入最好和上家单位的人事确认下大致时间,做到心里有数。
  社保异地转移:对于离职后离开当地工作的员工来说,会面临社会保险不能取现,只能异地转移的问题。所以,等到员工在新的城市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以去当地区县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有些离职后立即要离开当地的员工会面临一个困难:比如,上海的社会保险是在下一个月缴纳上一个月的费用,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往往还有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要缴纳,此时不能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需要过一到两个月才能办理。如果遇见这种窘境,建议员工暂时先不要急着办理转移。因为一来办理没有截至时间,未来有大把时间可以办理,二来即使办理好转移手续,员工在新城市不退休,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也没有很明显的差别,三来国家已在着手解决各省市之间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的问题,也许在若干年后,办理手续可以简化,根本不需要到转出地就可以办理。
  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就相对比较复杂。因为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号,所以首先,员工要清楚自己的个人账号。查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问上家单位的人事,二是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去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查询。员工在离职时最好事先询问好人事部门自己的公积金账号。
  其次,公积金涉及转移账号。如果离职员工很快要到新单位,最好将新单位的名称和单位公积金账号留给上家单位的人事,让他们缴交完最后一个月的公积金后,直接将账号转入新单位。员工还要及时关心自己的账号转移情况,一旦转到了新单位,要通知新单位的人事,及时开始正常缴纳。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买房贷款,而公积金贷款又有最近六个月正常缴纳的要求。所以如果要在六个月内买房的员工,最好能谨慎跳槽。如果一定要跳,必须监督上家单位的账号转出,以及新单位及时开缴。否则一旦有一个月是补缴,就要重新计算正常缴纳期限,贷款时将进行繁琐的复议工作,费时费力。
  如离开本地,去外地工作,员工可以去各区县运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及提取余额的事务,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签订Offer时要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签署前的缔约义务没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处理。所谓Offer,其本质是一个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意思就是希望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
  纸质Offer是最可靠的形式。当然,纸质Offer的要求不能仅仅只对双方确认的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信息进行落字确认,还应当有可靠的盖章或者签字。如果有公司盖章最好,如果仅是签字,你则需要确认签字人的身份是否可以代表这家公司。
  对于盖章和签字的真实性也需要做好确认。如果不太确定的话,你可以保留公司发出的快递或邮寄信封的外壳,佐证这份资料是应聘公司发出的。
  电子邮件的特点是方便快捷。但它容易被修改,其真实性在仲裁诉讼时容易得到对方的质疑。为了避免这个问题,首先建议你在接收电子邮件通知时,要求对方使用公司邮箱发出。这个公司邮箱必须使用带有公司网址后缀。如果是非公司邮箱发出的通知,则很难说明这个邮箱是代表这家公司的。其次,你自己接收通知的邮箱最好是新浪、网易这样的第三方邮箱服务提供商。因为第三方邮箱服务提供商的系统是个人无法更改的。你可以使用这样的特点来证明自己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注意: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
  劳动合同需要经用工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但是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必须当心未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在对方手中是否就可以变成已签字盖章。举例来说,有些员工在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盖章。他以为不算签署。但是单位拿了自己那份后,随时随地可以盖章。即使员工本人那份始终没有单位盖章,也不影响合同在单位手上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做好劳动合同交付的签收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工作地点可以随意写吗?
  问: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可以空白,或者写“中国大陆”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地,避免双方对工作地点的理解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大陆,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可以以实际履行合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如公司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员工的同意。
  没有拿到劳动合同原件怎么办?
  问:我与公司签下的劳动合同既没有法人签名,也没有盖公章,只有当时所属上司的签名,最糟糕的是签下后,公司也没有给我一份合同原件,我目前只有一份复印件,我该怎么确立和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
  答:通常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一个依据。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双方盖章签字的法律文书,等于双方认可互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主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只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则员工与这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
  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实践中最有效的是依据业务来判断。你可以将你工作中的一些资料作为证据,证明你在为这家单位提供劳动。比如:业务合同、采购合同、名片等等。(完)
  本篇文章劳动法咨询智慧提供: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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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案例:& & & &某M在日入职北京A公司,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每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 & & & 日之前,A公司一直未给某M缴纳社会保险。从日开始,A公司开始为某M缴纳社会保险,但缴费基数以3000元工资标准计算。& & & & &日,某M向公司递交离职通知,离职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单位同意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解析:& & & 本案中,某M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通过分析,我们知道,A公司存在两点违法之处:一是并不是从某M入职之日开始上社保,而是从日之后才开始;二是日之后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具体而言就是缴费基数明显低于实际工资标准。& & &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说,某M的请求似乎于法有据。然而,是否任何情况下,只要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都可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 & & & &实务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从入职到离职,用人单位始终没有给员工上社保;(2)入职时没有上社保,入职后一段时间后开始给员工上社保;(3)刚入职时给员工上了社保,但一段时间后不再上社保;(4)从入职到离职基本上一直给员工上社保,但中间不小心中断了一两个月;(5)一直给员工上社保,但只上了部分险种;(6)一直给员工上社保,但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标准。& & & & &上述6中情形中,究竟哪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离职,可以获赔经济补偿呢?目前,全国各地的标准不甚统一。现作者只针对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进行回答:& & & 第(1)种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这一点各地裁判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 &第(3)种情形,劳动者也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应该也没有疑义。& & & &第(4)、(5)、(6)情形,北京地区一般是不支持离职经济补偿的。也就是,只要上了社保即可,至于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或者险种不全,或中间一两个月有中断,劳动者均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当然,这几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 & & 最值得注意的是第(2)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并不是从入职之日就开始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入职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上社保,这种情况下,北京地区仲裁机构目前的裁判标准是,如劳动者在未交社保的一年内提出,可以获赔经济补偿的;如果超过一年时间才提出,将无法获赔经济补偿。& & & &当然,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劳动者自己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保,或者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事后劳动者反悔,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此时劳动者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对此问题,北京地区尚无统一裁判意见。& & & &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因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该项权利,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要求,理由是既然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自愿同意不缴纳社保,就应当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预知,并视为自愿承担该后果。事后反悔,既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不排除有部分劳动者故意以此种方式来达到获取经济补偿的目的。& & & &对此,部分地方文件,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意思反推,在广东地区,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事后劳动者又反悔,在其没有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的前提下就直接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作者认为,广东省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对其他的地区的司法实务是有一定参考意义的。& & & & 回头来看本案,虽然A公司从日之后才开始给某M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明显低于实发工资,但由于小张日才开始主张权利,早就超过了未交社保的一年期限,所以是无法得到仲裁机构支持的。& & & &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因此离职并不必然会获赔经济补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不过,还是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必将面临用工风险。& & & 当然,实务中,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离职报告或者离职通知等文件中必须注明离职原因系“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保的违法事实,劳动者也无法据此获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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