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甲方110万,其中甲方代扣代缴税金会计分录的税金20万,实收90万,怎么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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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差价!误导业主110万独家放盘,中介私吞多卖的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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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吃差价!误导业主110万独家放盘,中介私吞多卖的20万)
中介误导业主110万元独家放盘,卖高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用。两个月后,中介以130万元促成成交,想私吞高卖的20万元,业主当然不从,双方引发纠纷。近几年,独家放盘的现象频现广州二手房市场市场。尤其是某大型中介,更是宣称只卖独家放盘的物业。与此同时,向卖房业主索取中介费,或者要求参与多卖部分差价中介独吞或者分成的现象屡见不鲜。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提醒,中介公司如果故意误导业主低估自己房屋出售价格,然后以高价出售房屋,将溢价部分作佣金向业主收取,属于欺诈行为,纠纷若诉至法院,法院将不会支持中介公司收取佣金。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披露,日至12月31日期间,协会受理投诉3宗,其中涉及租赁纠纷2宗、反映按揭公司制作与买卖合同出售价格不一致的网签合同1宗。案例一:说服业主放盘110万,实际成交130万案情回放:2016年11月初,张先生与某中介公司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出售海珠区新港中路某物业,拟售价110万,并在协议约定:“经双方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出售110万,乙方卖高部分作为中介服务费用。”委托期限为日至日。2017年1月初,中介公司以130万促成张先生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与张先生就卖高部分楼款签订《中介服务费确认书》。随后,张先生家人认为中介公司有意引导其降低出售价格,高价卖出后赚取差价作为佣金,向中介协会投诉公司吃差价,目前案件正在处理当中。案例分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分析,该案中,因业主放盘时签订的独家委托期较长,楼价有所变动属正常市场行为。如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中介公司未能将房屋价格的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张先生,而根据《独家代理协议书》约定将溢价部分作为中介费用的做法,有涉嫌损害出售方利益。同时该做法显然也对购买方隐瞒房屋真实交易价格。此情况下的中介公司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规定。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提醒: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为业主出售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如果中介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酬劳而损害业主利益,则行为属于违法。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如果故意误导业主低估自己房屋出售价格,然后以高价出售房屋,将溢价部分作用佣金向业主收取,属于欺诈行为,纠纷若诉至法院,法院将不会支持中介公司收取佣金。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做到勤勉尽责、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另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双向透明,将服务内容、房屋信息,收费标准向双方披露,避免出现通过哄抬房价赚取差价的行为。案例二:房改房出售,留意“隐性共有人”案例回放:李姨年纪大了,丈夫也在几年前去世,想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改房出售换电梯房,于是委托了某中介公司经纪人小王放盘,也向小王透露先生过世的信息,小王并不在意。不久之后,在经纪人小王的促成下,李姨与买家张先生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过户递件手续时,李姨提供《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等资料。此时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由于李姨的房子属于房改房,《明细表》上载有其配偶信息,由于其配偶已去世,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房屋暂不能办理过户。经买卖双方协商,张先生同意李姨先办理继承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个月后,李姨终于办理了继承登记领取新证,成功过户给张先生。事后,李姨认为中介公司未能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故李姨未向中介公司支付余下的一半中介费用。中介公司在与李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姨支付余下的中介费用。法院在审理时查明由于经纪人小王在李姨放盘时已知李姨配偶去世,却未能告知李姨应先办理继承手续,导致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的责任在于中介公司,故驳回中介公司的诉求。案件分析:1999年2月,广州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穗府[1999]8号),规范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交换、出租、赠与和抵押等行为,全面开放已购公房交易市场。对于夫妻共同申报的房改售房,通常会以一人名义登记,配偶信息记载档案中,而我们称登记人为“显性共有人”,配偶为“隐性共有人”。案例中,该上市出售的房改房虽登记在李姨名下,但《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有配偶姓名,房屋属夫妻共同共有。这种情况下无论办理交易过户或抵押都需配偶共同办理。
张扬律师提醒:房改房是在自己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然房屋产权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房屋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应当先办理了继承手续,确认了房屋产权归属后才能出售。因房改房的房屋性质,在上市交易时应先到房地产档案窗口调取档案,确定房屋是否有“隐性共有人”。即使离婚时财产分配房屋为“显性共有人”所有,仍需办析产登记;“隐性共有人”离世,也需办理继承登记,确定房屋权属后才能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南都记者邱永芬
(原标题:吃差价!误导业主110万独家放盘,中介私吞多卖的20万)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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