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不上公安部门会立案吗

手机贷款还不上了被起诉了怎么办
贷款买的维沃手机还不上被起诉了要交3倍罚金,真的没钱还就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手机贷款还不上被起诉了,会被强制执行。按照信用卡办理时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发卡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欠款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财产以清偿银行的欠款损失。具体包括:欠款本金,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不会;2、但是会被起诉还款;3、也会被纳入诚信档案。
诈骗是不会啦。因为是你真得没能力还款了,但是逾期了会产生滞纳金,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所以还是尽快还吧,还有对你的信誉度不好
  首先,若到了还款日期借贷人还未向银行还款,那么借贷人就会受到银行的短信、、邮件等催债方式,若借贷人还是没有反应的,那么银行就会派有关工作人员上门收债哦。  其次,若是借贷人还是态度强硬,坚持不还款,那么银行就会将借贷人的有关借贷资料交于有关法律部门,期望经过法律方法来解决此事。  最后,有关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就会与借贷人,并协商还款,若借贷人还是没钱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律部门就会走司法程序,由法院立案审理,若借贷人是办理的抵押贷款,那么法院是会将借贷人所抵押的物品进行拍卖折现来填补欠款。  若是借贷人在还款期限无法按时还款的,逃避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不妨在还款日期前向银行申请延迟还款期限,若借贷人情况特殊的,通常银行都是会接受的,除此情况之外,借贷人也可向身边经济实力雄厚的亲朋好友筹借,来解一时之需,等到钱宽裕时,再逐一偿还。
对于银行逾期贷款的催缴问题,各家银行的处理方式都是差不多的,1、逾期三期月供以内的业主,银行通常会采用催收的方式,好言好语相劝。大部分客户都是因为遗忘、外出不方便存缴等原因未按期归还,这些属于可教育类型。2、逾期3-6期的业主,对当时贷款经办员的考核压力很大,会与他们的奖金直接挂钩,所以这一阶段的经办人员会着力催收,、家访、信函等等手段都会采用;3、超过6期的逾期业主,属于银行有关法律事务部门来负责催收。这一阶段性质比较严重,律师函、上门拜访、严词教育等等。如果没有什么反映,就会采取法律手段。其实是否起诉关键看当事人的态度,如果还款意愿良好,并且积极配合,银行也不会将其告上法庭,因为诉讼的时间和费用都是相当贵的。4、一旦起诉,性质就很恶劣了,一般由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经办,银行人员就不再介入了。所以当事人在这一阶段想调节都很难。一旦法院判决后,就进入处理房产的程序。这又是相当漫长的过程。房产一般情况下是要经过拍卖行来统一对外公开拍卖的。正因为整个过程相当耗时,涉及的人力、物力、财力很大,所以银行不愿意走到这一步,而且逾期的情况直接与经办人和经办行的收入挂钩,所以银行一般能将逾期控制在6期以内,就不会刻意去起诉当事人的。有的人想一跑了之,这是非常幼稚的想法,银行不是公安,不会亲自去追查,但银行会委托专业的追讨公司去执行。况且现在所有贷款人的资料银行都有备案,基本上只要不出国就不会找不到。况且就为了那几个小钱就跑掉太不值了!要骗贷,就一次性骗个大点的,反正罪都一样重:)
你应该与银行协商,定一下还款计划.但千万别让法院找上门,否则你的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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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消费2500元,三年没还,算诈骗,报案后会立案吗
贷款消费2500元,三年没还,算诈骗,报案后会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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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的说的情形,只是经济纠纷,而不是诈骗。经侦部门逮人说明是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不过你要搞清楚是不是你说的这样,最好还是委托律师会见你爸。只有他最清楚这事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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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描述是不合法的,建议你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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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委托敢于仗义执言的律师维护你们的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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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所述属实,公安机关的做法是违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付法律责任的,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维权帮助,请致电:,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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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做法是违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付法律责任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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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不还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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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对于金钱的渴望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的银行的借贷业务也越来越多,大到买房,小到买车买手机,都可以为人们提供贷款。人的消费意识也越发的超前,可很多人却错误估计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在借款后却没能力还款,这个
& & &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对于金钱的渴望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的银行的借贷业务也越来越多,大到买房,小到买车买手机,都可以为人们提供贷款。人的消费意识也越发的超前,可很多人却错误估计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在借款后却没能力还款,这个时候对银行借贷未还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呢?会被判刑吗?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只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法院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是恶意不还款或者是有证据证明是诈骗罪就会转入刑事案,后果就很严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下面,是关于银行贷款抵押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以来,以房地产等不动产和视为不动产的财产(以下依房地产为例加以说明)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银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贷款抵押的问题及其对策,简单作一探讨。一、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的问题由于有些贷款期限很短,而采用抵押担保形式,信贷人员担心在贷款期限内来不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无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债权不能实现,就预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抵押合同已经办理过登记手续而生效,借款主债权有抵押权担保,银行对抵押物也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其实是对抵押担保原理的误解。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质,其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经登记公示生效,但每一抵押登记都是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除外),银行与抵押人预先签订的用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其地位从属于前一借款合同,抵押权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预先签订借款合同,显示抵押物登记的期日早于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此即使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不变,登记的抵押权也不能与以后的债权产生真实对应关系,更不能成为以后债权的担保。况且,预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仅仅出于规避风险而作为的,主债权和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后一新设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关系,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设而不定,银行也就不享有抵押权,无从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而只能追究抵押人的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银行、抵押担保人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判“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二分之一承担无法获得清偿贷款的二分之一的责任”。这一判决方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下来。二、抵押权与债权分离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问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笔抵押贷款发生后,双方及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银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抵押物权属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但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个别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前笔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本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又是约定的前一贷款抵押物的超值部分作为担保物,就无须再办理登记手续。这其实是对抵押物担保登记手续的误解。根据《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当前笔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因此,尽管前笔贷款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没有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但抵押权已事实消灭。抵押人对在此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借款合同主债权,虽签订有抵押合同,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也不能对此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贷款抵押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银行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程序,对于弄不清、吃不透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和程序要求,决不轻易办理相关的抵押贷款,力避上述问题的发生和出现有违法律规定的结果,即能不出现上述情况就不出现。同时,为了提高银行的贷款效率,保证银行社会信誉,又能规避法律漏洞,有效保证银行的债权,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对策。为了避免出现前两种问题,可采取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方式对应解决。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合同时,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担保的是某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债权;而且每一笔贷款合同的发生都应是在这一段时间(如果发生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则必须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造成抵押权与债权的分离,又能使登记的抵押权对先后发生的债权真正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存在的第二种问题,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银行可采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三、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一)贷款展期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一项手续完备、效力成就的抵押贷款,履行期限将至,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展期还款义务,银行信贷人员认为有手续完备的抵押担保,于是审查同意展期,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期限得以延长。此时,具有从属地位的抵押权,对于展期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呢?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笔者的理解,贷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意味着其从属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应随之变更,而仅凭一张贷款展期申请书,没有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即合同变更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贷款展期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应当向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变更义务,与原来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贷款展期由于没有履行抵押物登记的变更义务,将来抵押权的行使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发生纠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还。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展期时,必须向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贷款展期的目的。(二)贷新还旧协议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贷新还旧是在银行原有贷款已届履行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经债务人申请,银行同意办理新的贷款,以本次贷款偿还前次贷款的一种协议。贷新还旧在法律性质上讲是属于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一项新的协议来代替原有协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成立的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效力如何呢?新的贷款合同债权人是否对原有贷款的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原有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合同中的债权已失去担保的效力,新的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已不能对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而贷新还旧正是以新的债权代替原有的债权,原有的债权消灭,作为原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原有的抵押权对新债权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新还旧贷款协议时,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权的担保,而不至于在贷新还旧协议中造成原有抵押权的丧失,出现债权无法实现、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增加的情况。四、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抵押权的行使问题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处理起来又相当棘手的问题,银行的抵押贷款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因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债权悬置的情况。首先,这些悬置贷款中一些是由于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造成的。这是明显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的。《担保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而,银行信贷人员在同乡(镇)村的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切忌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此规定类似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的限制,旨在保护集体土地财产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可得利益。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是无偿的,通过抵押后,抵押权人真正取得这块土地使用权时已变成有偿的了,而土地的实际价值则被抵押人取得了。因而,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利用集体财产为个别企、或个人谋求利益,一旦个别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将会造成集体财产的流失,这是法律所不许的。其次是在没有国土部门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限制;同时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中明文指出:“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用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已经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土地使用权,即已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根据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用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竺的贷款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项建筑物也无法得到合法处理。因此,银行信产人早在办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贷款时,应首先查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如果没有,应要求该企业先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后再办理该项土地使用权和该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对于现已存在的以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借款人又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呢?这恐怕是银行所有信贷人员都非常头疼的问题,笔者谨建议用双方寻租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作法是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双方协商,共同努力,寻求第三方当事人来承租这些厂房(等建筑物),在适当给予降低租金等优惠条件下,三方签订一个租赁协议,约定借款债务人为出租人,而收益人即租金收取人为债权方的银行,承租人交纳每期租金必须足额、准时到达债权方指定的帐户,直至银行贷款的完全收回。如果出现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支付的情况,作为协议一方的债权方的银行有权终止该租赁协议。这样做,可能会使原有的贷款权利义务复杂化,但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能够在保全银行债权的同时,有效盘活现存的不良资产,避免金融资产的流失。对于那些存在这种情况的银行分支机构,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五、以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存在的问题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尤其是以共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时,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而且在没有弄清楚抵押人在共有中的份额,抵押人占有的份额与贷款金额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匆忙放贷,贷款逾期后,往往因有效担保的抵押物金额远远少于贷款金额而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那么,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呢?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银行信贷人员对于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一定要查明抵押人(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中的份额,切不可超过这一份额,造成所设定的抵押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此不仅会损害其他房地产共有人的权利,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造戚损失。其次,设定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全体共有入作为抵押入,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有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章,共同共有人中任何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将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都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银行信贷人员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共有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二是设定这类房地产的抵押人不能是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只能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使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护。六、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的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消费性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服务范围已由城市逐步扩展到乡村,乡镇(村)居民获得消费性贷款提供的担保,往往是以其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双方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此且不论国土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笔者仅就宅基地上的房产能否进行抵押担保处分作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同时,根据其立法宗旨中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如果土地上的房产抵押了,则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那么,如果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应就遵循这一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就随其上的房产也一同抵押了,这样做,就明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其担保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主债权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抵押担保。笔者认为就现行的法律框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宜用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避免出现上面的矛盾,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实现,贷款无法收回的现象发生。综上所述,一般在银行贷款还是需要有担保物、抵押物或者是担保人的,正常情况下,银行欠债不还怎么办的问题都会先通过这些保障性途径加以解决,若是担保人代为偿还了以后,可以循法律途径再向债务人追讨。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担保、抵押出问题的状况,抑或是根本不存在抵押、担保等而放出的贷款,还有就是起诉以后法院无法执行的欠款之类,这时候,银行在穷尽了法律途径之后仍得不到偿还时,只能将之列为其呆账、坏账,并将该贷款人列入银行信用系统里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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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法院退休大法官,法律出版社原领导共同组成的专家、学者团队专注全国重大疑难案件代理。本所由30年教学经验的毛延亮教授牵头,后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环...摘要: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搜索关注律伙伴微信公众号(LawPartner)
被骗多少钱才会立案?
根据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由此可知,是否可以报警并不受金钱数额的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骗多少钱,都是可以报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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