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在校再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险都管那些?

幼儿园保险我儿子快上幼儿园了,一般幼儿园肯定都让给孩子买保险。请问幼儿园的保险都保哪些方面呢?是不是买了以后,只要在幼儿园出现的伤病都给报销呢?哪位有经验的妈妈能给讲解一下吗?
全部答案(共14个回答)
40元一年,主要是意外伤害和住院方面,意外伤害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赔付,住院分档次,100到1000报50%,报60%,报70%,10000以上报80%
保险就是一张合同,幼儿园买的应该是学平险。你可以去问下孩子的老师,让他给合同你看下。
其实谈到保险理财,无非是获得保障的同时让自身家庭财务不缩水。如同我们进行储蓄一样,用来提高生活品质的同时,自身能够健康和信守一生的义务且履行责任,这也是我们都开...
有许多孩子表现得离不开父母,样样事情都依赖父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家长教育方法不正确。有的过分保护孩子,事事都由家长包办代替。要吃饭,就有人给他盛、端、喂...
和小朋友和睦相处!
中国人寿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50元一份。
被保险人: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
保障范围是:
◎残疾或身故保障,保额1万元;
◎意外医疗保障5000元,按80%报...
答: 当然是会有报销的。生孩子的时候医院的费用一般是能够进行报销的,不过每个医院报销的比例可能是不太一样的。
答: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
答: 儿童的“保险”年龄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这个0岁不是儿童的自然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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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问题找专家,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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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留出了过冬的粮食了吗?您和您的家人是否拥有足够的医疗保障?最关键的是我们有没认真仔细想过:我有保险和没有保险对我和我家人的生活品质分别意味着什么?“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少有所教”这个人生最基本的诉求,我们为自己、为我们爱的人做到了吗?&&
&&& 很高兴您在通过这个网络平台了解我与保险,我今年46岁,之前,曾担任上市公司大区营销经理10余年。我选择从事金融保险业的原因是:今天,围绕在我们身边的:生态环境污染、经济环境不稳定(股价逼近白菜价)、重大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并呈现年轻化趋势、昂贵的医疗费用、尖锐的养老难题、高额的子女教育费用等诸多因素,导致了我们的国人太需要保险了;还因为这种情况下咱中国人的保险意识太需要更新和强化了;更因为通过我的工作和努力使我的能力可以帮助到的家庭改变或完善了他们的未来生活品质。正是抱着这个信念,我几年前进入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福州分公司从事保险营销工作。历年来我获得了:中国平安总部颁发的“卓越贡献奖”、福建分公司“钻石璀璨金奖”、福州本部“展业精英奖”等等一些公司和广大客户对我的认可和肯定。保险实践中,看到一些客户购买保险时的经历和困惑后我彻底搞明白了一件事:许许多多的朋友是因为由于自己太忙(没时间真正去了解保险这种精算产品)或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没能让客户真正弄明白保险)等原因才没能够去拥有他们生活中必要和应有的医疗、养老、子女教育、意外等保障。因为没能认真去思考保险对我们到底意味着什么从而没有得到自己真正应该得到的那份人生保障。这不仅仅是客户的遗憾,也是我们保险从业人员的遗憾!保险不是万能的,没有保险是万万不能的!商业保险的的确确是我们一生中异常重要且绝对必要的一种商品。动物尚知冬储,商业保险更是我们人类智慧和文明的重要体现。态度决定一切!我们一定要达观与现实地主动去了解并运用金融保险这个强有力的保障工具,用积极的人生态度来规范风险,把控我们自己的未来!从而获得人生和家庭最大的圆满与成功!很难想象在今天的环境下,您和您的家人还没有一份足够的意外、医疗、养老、教育保障。联系我(contact me),尽快去拥有那份早就该属于您的人生保障,好吗?什么都可以等,恰恰保险是不能拖和等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可您和家人不能没有绝对的保障!个性签名: 知行合一 &(字节数: 3109)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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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体现,保险行业的发展才真正代表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特征。“所谓战争年代做军人,和平年代做保险”,这就是它的伟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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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出你过冬的粮食
六大忠告与十大建议
第一个忠告:今天的一元钱≠明天的一元钱
中国的通货膨胀5%/年,15年后银行存款变成一半!
第二个忠告:投资理财 龟兔赛跑
其实投资理财就象龟兔赛跑,有人抱着投资的心态,有人抱着投机的心态,而真正懂得投资理财的人,都会抱一棵平常心,有耐心、有毅力进行长期的投资理财。
第三个忠告:包赚不赔的秘诀:平均投资法
第四个忠告:理财要做到:守、 防、 攻、 战
守:就是守卫资金;储蓄、 置业、保险等;
防:就是防御投资;政府债券、 投资基金、 超级绩优股、 外币存款等;
攻:就是进攻资金;实力股票、 优先股票及开放性投资基金;
战:就是激战基金;炒楼花、 期货、 四五线股票及垃圾债券。
守 防 攻 战的资金比例分配如下:
相对比较冒险的模式:三份之一的资金作为绝对保守地运用。再加上防御性的投资,占六成的资本都用来自保。
出击性的投资,即那些并非太过冒险的投资占百分之二十多一些。
作为绝对投资,短线操作的激战资金只占百分之十几
稳重一点的可将守、 防、 攻、 战 、比例变成四三二一之比{
第五个忠告:追求财务自由之路,非工资收入大于工资收入
第六个忠告:专家理财的时代已经来临
现把手里有钱的人分成四种:
有钱没观念
有钱没门路
有钱没时间
有钱没知识
上述四种人,如果不注意投资理财,自身再没有留住财富的能力,而又不肯学习和尝试新的投资理财方法,最终会变成穷人!对于他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请专家为他们理财;专家理财的时代已经来临!
十个有用的人生建议
第一个建议:年轻人的储蓄每月工资25%以上;
第二个建议:不要低估通胀的威力,每年5%通胀,银行存款购买力15年缩一半
假设平均每年的通胀率是6%,如果你将你的财富置之不理,那么,12年后通胀会将你原本的一百万元蚕食一半,你的财富最终会剩下不足五十万元!
第三个建议:典型的理财三角型
&&&&&&&&&&&&&&&&&&&&&& 基金&&&&&&&&&&&&&&&&&&&& 债券&&&&&&&&&&&&&&&& 养老金准备 &&&&&& &&&& 自用住宅&&&&&&&&&&教育基金 &&&& 银行存款(零用/应急)&&&&&& 人寿保险(风险管理)&
第四个建议:人寿保险是人生的必需品
除非你负担不起,否则以下三类保险是人生的必需品:
第一类:医疗保险及意外险
第二类:人寿分红险
第三类:重大疾病险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的参与率是100%以上,每人必定有一份至数份保险,因为它是人生必须品。
保险功能是: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第五个建议:退休金要35岁/40岁时,便开始预备
50岁后所需要的生活开销(底线)
退休金=每月1500 ×12月×25年=45万
子女学费=每年25000×4年=10万
医疗费=15万
自己测算一下,你的退休生活需要什么质量的标准呢?应提前储备好多少才够用?
愈年轻准备,愈轻松。
第六个建议:要学懂房地产及股票的周期
以典型股票周期来言―
徘徊阶段:一年中有半年时间
上升阶段:一年中只有两三个月
下降阶段:一年中有两三个月
第七个建议:不要老盯着中国市场,还有世界上30多个不同市场的机会
第八个建议:平衡的人生观
身体健康 家庭快乐 同样重要 。不要变成工作狂,生活要平衡。快乐不是都用钱换来的!
第九个建议:每年不要陪,做好风险管理
第十个建议:房地产投资的三个重要指标
第一个重要指标:看10年的价格趋势图
第二个重要指标:收租率5%以上,是合理。
太低回报率时,房价已在高峰。慎防房地产泡沫,不要重复日本和香港地区的惨痛教训。
第三个重要指标:7年供满房贷。
银行贷款不要超过7年是有一定道理的。
引文来源& 留出你过冬的粮食-福州经典案例-保险资讯-福州中宏人寿-叶向明-个人保险资讯&(字节数: 7023) [原创
17:12:59]&&【原创】保险的真相  11:35
字号: 大& 中& 小
&&&&&&&&&从事保险多年,看到了许许多多和民生、保险相关联的事。站在一个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角度深深感悟到需不需要保险是一方面,对保险及其产品的了不了解其实是问题更重要的另一个方面。因为很多人就是因为对保险的不十分了解而才未能拥有他们人生中早就该拥有的那份必要保障的。这不仅客户的遗憾,更是我们这些保险从业人员的遗憾。号,人们在告别年仅33岁就香消玉殒的艺人李钰的同时,都在从不同的角度思索着人生......此刻也令我想起了香港艺人梅艳芳走后留给家人几千万的保险,也想起了洛桑的意外,留给父母的除了伤心不知道还有没有其它什么?......又想起了在我身边的确有些朋友或客户是在沉痛的生活教训以后才开始有时间或兴趣去了解保险的,作为一个卖保险的人,我有责任和义务早一点把我眼里看到的保险和保险产品的真相客观地告诉大家。
&&&&&&&请您一定耐心读完这篇文章好吗?因为平时也许因为这样或那样您也许的的确确没有给围绕在您身边也许热心的保险代理人些许的时间向您和您的家人描述保险这个其实是您一定要知道的事。因为也许是我的固执和执着,我想大声告诉每一个我可以告诉的人:人人都需要保险!保险您不可以漠视!
&&&&&&&&一,保险是一种有实用价值的商品
&&&&&& 事实上,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生活中林林总总的商品之一。如同世间万物,保险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我非常同意您不愿意了解或购买保险的种种原因和理由,因为同样作为保险公司的客户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有些对保险产品方方面面不足的看法我们是一致的。比如:缴费期太长、变现能力先天不足、不是一款用于追求高收益的金融理财.工具、分红的不确定性.....可是,我同样和您一样,不会因为自来水里有了漂白粉而不再饮水,更不会因为医院里的种种不适而放弃对疾病的治疗。保险不是以我们的兴趣、喜好而存在的,保险的存在是依赖于它自身的实用性和合理性,是依赖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险产品的依赖。今天的全球首富比尔.盖茨是这样看保险的:“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发现有哪一种方法比购买人寿保险更能有效解决企业的医疗财务问题。”这大概就是对保险及其产品从不同角度思考得到的不同结果。思想决定行动,我们一定要理性地去认识、了解保险及其产品,理性地去运用保险工具来规划我们的家庭金融财务,理性、合理、科学地规避我们家庭财务中的可能风险,从而实现和谐、达观的人生。保险不是万能的,没有保险是万万不能的!
&&&&&&& 二,保险产品没有最好、最便宜,只有最合适。
&&&&&&& 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一些准客户往往拿着计算器来计算保险这个一个新产品精算师都要集体精算好几年的精算产品,然后告诉我20年或30年后合不合算。就连我这个卖保险的人也常常被弄的一头雾水,有时候甚至苦恼于不知道如何让我的客户走出这种购买保险时的行为误区。其实,就像您如果要购买一架飞机的话,您大可不必把着眼点放在飞机可不可以在公路上行驶的能否如同卡车那样自如诸如此类的问题上。我们对保险产品的诉求重点应该放在这个特殊商品的保障功能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这个特殊产品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实用价值之一就是以小博大,所谓四两拨千斤。如果您爱自己和家人;如果您愿望自己和家人未来生活的美好;如果您和我一样也认同人生风险的存在;如果您了解当下中国看病贵、看病难以及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大概在10万到30万元不等;如果您也知道养老问题是我们中国人自己的尖锐难点问题;如果您还没有足够的钱来应对这些生活中可能一定要面对的危机。那么,当您正在精心搭盖您人生的那座美好家园的同时,一个也许热心的保险代理人想告诉您:最好将您建造在海边的这座美好家园的地基加固、加高一些,以抵御被海水无情的覆没。世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可您和您的家人不能没有绝对的保障。保险的真谛就是让每个家庭拥有足够的医疗保障,让每个遭受意外的家庭免于灭顶之灾。
&&&&&&&& 茶余饭后,和大家共同分享一下从一个保险代理人角度看到的保险及其产品。如果对您还有所帮助,我会感到非常欣慰的。谢谢你看完了这篇与您和保险都有关系的文章,谢谢!
相关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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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数: 4989) [原创
17:11:05]&&【原创】一个保险代理人致广大保险客户的一封信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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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朋友:
&作为一位从业多年的保险代理人,我惊讶于有那么多的人对风险的熟视无睹。认为不幸的事情只会在别人身上发生,而灾难永远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当然,我衷心地祝愿大家一生平安!可同时也善意地提醒大家,达观地看待人生,理性地面对生活。因为,意外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灾难。风险的存在和你做不做保险没有关系,可是保险的存在就和你抵御风险的就能力大有关系了。
&我首先想和你们说的几句话是:
1,& 世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可你和家人不能没有绝对的保障。
2,& 保险不是万能的,没有保险是万万不能的。
3,&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助、少有所教”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基本。
&想告诉你的几件事是:
1,& 没有人因为购买了保险而倾家荡产,但的的确确有些家庭因为没有购买保险而倾家荡产…….
2,& 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最科学的、最理性、最稳健的理财方法是排列组合。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排列组合就是创新。保险是公认的理财首选基础工具。
3,& 疾病不同于意外,医疗费用是每个人生命过程中不得不计算的成本。每个人都在买保险,只是是在向自己买还是向保险公司买。重大疾病只有26%的死亡概率。大部分的重大疾病患者和他们的家人将面临的是复活和生命延期所需要的巨额医疗费用。这个时候无疑有钱就等同于有命。
4,& 人的一生有一个必然和两个偶然,一个必然是我们都一定会老(养老问题);两个偶然是:一个人无论再有本事,有两件事是无法把控的:疾病和意外。你有没有认真考虑过,用什么样的方法规避这些风险?
5,& 联合国卫生组织统计:一个人一生中躏患重大疾病的几率是72.8%。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环境污染的加剧,重大疾病的发病情况逐年呈上升趋势和年轻化趋势。
6,& 保险的真谛就是让每个家庭拥有足够的医疗保障,让每个遭受意外的家庭免于灭顶之灾。
&如果您目前在考虑家庭保障计划,我建议您做的几件事:
1,选择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什么?
2,为什么要选择保险代理人?
请参阅:《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
3,保险的根本是保障,其次才是分红。保险产品没有最好最便宜 只有最合适
请参阅该文
4,& 您此刻重点考虑的应该是家庭保障计划而不是哪一款保险产品。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会教您怎么做。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请充分信任他们。
5,& 马上行动,知行合一!为爱您的人,为您爱的人!
6,& 相关内容请参阅:个人保险专业网站:&
&&&&&&& 茶余饭后聊保险(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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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向明协助您:
关注您的健康,珍视您的生命
控制您的财务,平衡您的消费
系统您的规划,规范您的风险&(字节数: 4761) [原创
16:39:15]&&【原创】保险代理人告诉你如何购买人寿保险产品?  18:33
字号: 大& 中& 小
你是否和我的大部分寿险客户一样有过这样的困惑:当你决定制定一份家庭保障计划的时候,感到面对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和琳琅满目的人寿保险产品,突然感到不知道从何选择、如何购买?面对纷至沓来的保险代理人,不知道该选择谁来为你未来的家庭保障提供金融保险方面的服务?
&其实,应该恭喜你!因为,你已经找到了购买人寿保险产品的主要问题所在。可能只是还没有弄清楚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或者说,还不知道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如何选择保险代理人?这两个购买保险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购买保险产品的关键是要选择保险公司?
一,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和倒闭的。你的家庭保障计划其实是你家庭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你和家人的未来生活品质,如养老金、孩子的教育年金和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等。大部分时候你拥有的保单就是你家庭未来生活的保障。尽管保险公司破产后要被其他保险公司收购,可客户的保单价值一般会大大缩水。2001年日本的千代田保险公司在经营到35年时无法度过第一个赔付高峰而倒闭,在被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收购时,千代田客户的保额全部缩水50%。设想如果投保若干年后,你想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回报、寻求保障时,保险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那时影响你的可能就不仅仅是心情了。
二,许多客户向我咨询人寿保险产品时,总是在问:到底是这个保险公司的这个产品收益更高,还是那个保险公司的那个产品收益更理想呢?其实,这是由于对保险产品到底是怎样分红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购买行为误区。也是大部分客户为什么在选择保险计划时很难做出迅速判断与正确选择保险的根本原因所在。《2005年中国保险年鉴》里的一句话就可以为我们解答这个问题:“分红取决于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换句话说:人寿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一般情况下是和险种是没有关系的,分红水平是和你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经营水平息息相关的。因此,以险种对比险种来考虑保单收益是购买人寿保险产品的一大突出误区,也的的确确是客户购买保险时经常发生的情况。
三,人寿保险产品的价格是由死亡率、银行利率和行政费用组成,死亡率和银行利率每家公司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政费用。目前我国是一个金融管制的国家,价格主要由保监会制定,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各公司费率上仅有5%的偏差。
&“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首先要选择那些能为自己提供适当的、切实可行的保障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价格时要注意选择公正的价格而不是最低的价格。”“选择保险价格时应首先了解开出价格的保险公司情况怎样。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经济效益好的保险公司,往往是价格最便宜、服务最好的公司。”(摘自《保险原理与实务》)
选择怎样的保险代理人?
掌握以下几点:
专业水平高的、诚信同时又有责任心的、服务质量好的、有时候从业时间的长短也可以作为参考。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的问题找专业人士来打理是最明智的选择。如果,你通过这篇文章已经了解了制定家庭金融保障规划和购买人寿保险产品的关键要素和主要依据,那么剩下的问题才是进入险种选择阶段:险种设计、保障范围的选择、年缴保费和缴费年期、短期附加险的选择及组合等等就已经不是问题了。相信如果你是按这样的参照依据和顺序考虑与制定你的家庭保障规划和购买人寿保险产品的,你就一定会拥有一份最适合你自身的家庭金融保障规划。
所以先人告诉我们:晴带雨伞,饱带饥粮。
所以有一种安排,叫未雨绸缪。
进可攻、退可守乃是一种人生境界。
相关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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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10]&&
保险涉足医疗打开巨大想象空间
日10:42  来源:
  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副主席李克穆透露了一个重要讯息:保监会将借“新医改”方案出台之际支持保险公司进入医疗行业,投资医院和养老实体。另据新闻发布会传出的消息说,已有一些保险公司陆续“潜行”,率先投资于养老实体,其中某保险公司已于去年在四川境内连续开了四家养老院。
  李克穆的这一番话颇具深意,笔者认为这或可看作保险投资渠道出现松动的一个重要迹象,预示中国保险业的投资动向将出现一个新的转机。
  或将催生全新产业链
  但如果把保险业改变投资策略,仅仅看作是一种找到新的投资回报渠道,显然过于简单。
  从各类数据和报道上我们可以看到,投资海外战绩并不令人满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在痛定思痛之余,也看到了“西边不亮东边亮”的投资现实。笔者猜测,如果在近一两年内,投资医疗机构、开设养老院成为保险公司新的投资增长点,那么其重要意义将远远超过降低保险公司单一投资渠道的风险,更会大幅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在民生中的地位。
  事实上,保险业将投资的重点转回到国内,除了外界因素使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保险业通过与自身关联度高的渠道进行投资,不但会催生出一种崭新的经营实体,更会出现一种新的产业服务链,一来可以使保险“社会温压器”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二来也将从本质上改变人们对保险的种种偏见。
  直投医疗体系提高附加值
  以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机构为例。如果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成功,那么对公有制的医疗经营模式将产生颠覆性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以全资的方式,投资建医院,那么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或将从根本上得以改观。
  众所周知,经历了十多年发展的保险业,服务口碑至今不尽如人意。人在长达十年、二十年的缴费期间内如果不出险,除了保险公司返还的红利和满期保险金等,其间很难再享受到保险公司深层次的贴身服务。但保险公司一旦投资建医院获得成功,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投保人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建医院看病,各类费用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免,可以得到别家医院享受不到的一流服务,显然,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将大大增加。当然,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客户源也会滚滚而来。同样,保险公司如果投资开养老院,就会给予投保人(特别是交费期满、有入住需求的老年投保人)优惠的价格,吸引他们入住。
  显而易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医院、养老院等民生关注的项目,可以使保险的服务外延进一步得到提升,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亲和力也将得到深度的凝聚。
  服务外延仍可拓宽
  如果再拓展一下思路,保险公司的服务外延还可以扩展到方方面面。多年前,笔者曾与某保险公司客服部的相关人员建议,如果保险公司与大卖场联手推出服务举措,但凡本公司的客户到大买场购物,都给予一定的折扣。如此,保险公司就能大大提升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大卖场又稳获了大量的客户源,保险公司的形象在投保人的心目中更是与日俱增。凡此种种投资举措一旦得以落实,整个社会的保险环境也就具备了从根本上得到改观的可能性。
  险资投资海外,无论盈亏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投资国内民生急需的项目,社会的反响却较为沉闷。正因如此,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有关拓宽保险投资渠道的只言片语,就明显具备了风向标的意义。
【作者:劳有法 来源:】 (责任编辑:和讯投资) &(字节数: 2230) [转贴
16:11:03]&& 的
  日前,香港著名艺人沈殿霞因病去世,这也是继梅艳芳、陈晓旭之后,又一位响当当的“女大腕”不幸陨落,令人不禁扼腕叹息。现代女性工作节奏和压力加大,加之许多人不太重视自身健康,重大疾病年轻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随着“三八”妇女节的临近,关注女性的健康、尽早拥有一份周全的保障计划,已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
  女性保险必不可少
  近年来,女性疾病的发病率在我国已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我国乳腺癌的发病率每年新增5%,其中城市的发病率明显高于农村,高收入女性明显高于低收入女性,新发病患者中很多都是高收入的白领阶层。
  伴随着高频率地发病率的,是高昂的医疗护理费用。据统计,一般恶性肿瘤的手术化疗费用大约是10-30万元;心肌梗塞早期发现治疗管复通手术的费用为5-10万元;器官移植费用约为15-30万元等。如果缺乏必要的保险计划作为保障,一旦发病,无论对个人还是家庭来说,都将是灾难性的打击。
  按阶段配置
  庆幸的是,目前市场上相关的保险产品已经相当丰富和完善,提供的保障以及额外的增值服务也相当齐全,尤其是专门针对女性特有的疾病而设计的产品,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保险业有关人士表示,虽然女性在处于人生的不同阶段,面临的风险不尽相同,因此购买相应的保险计划时也会有所侧重,但是健康的风险是大同小异并且一直贯穿始终的。简单地把人生分为三个阶段来看,即小女孩(18周岁以下)、成年女性(18-40周岁左右)、中老年女性(40周岁以后),其需要保障的风险大致如下:
  第一阶段:18周岁以下考虑到如今已经可以参加基本医保,因此这个阶段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重大疾病保障、意外医疗保障。如果条件具备,则可以考虑增加教育保障(用分红型教育险或者万能险来保障教育金)。
  第二阶段:18至40周岁如果还处于未婚阶段,则应该选择意外险、女性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如果考虑到父母的养老问题,还可以选择定期寿险。结婚后的女性,应该选择意外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女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据科学论证,70%以上的已婚女性都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病,且女性得病的几率远远高于男性。
  第三阶段:40周岁以后这个时候子女已经长大成人,自己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也临近退休。她们应该考虑补充一定的健康险,选择终身寿险、万能保险。
整容要分清原因有很多爱美的女性希望能通过整形来改变容貌。为了防止整形手术时有可能出现的意外,她们应该先买份保险,万一出事可获理赔。
除此以外,整形手术的风险是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风险是完全未知的、无法预料的,而整形手术的风险是能预料的。
投保不必严格区分年龄上述的三个区间只是一个简单的划分,具体应该视投保人的实际情况有所改变。无论健康险还是养老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也就越低,因此应该结合自己实际的风险特点和经济能力,应该尽早及时投保。
女性险更适合目前市场上一些针对女性的保险计划只是普通产品组合,而专门的女性保险除了一般的重大疾病保障外,还针对女性特有疾病、手术设计的保险;或针对女性特殊时期设计的保险,如生育险;还有意外整容手术等保障。
此外,在目前市面上传统的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中,大部分都明确地将怀孕引起的各种事故和疾病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对于已经怀孕的“准妈妈”们来说,此时选择寿险并不能满足孕期特殊的保障需求。对于目前尚未怀孕而正准备做妈妈的女性来说,可提前做好保障准备。
准妈妈投保有讲究眼下,很多保险公司都已经推出了能覆盖妊娠期疾病的女性健康险,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风险。但投保这类保险切记要至少提前半年,这主要是因为女性健康险有一定的观察期,也就是该类保险合同一般要在90~180天以后才能生效,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如果觉得怀孕期间有保险的需要,最好在计划怀孕期间就去投保女性险。
&参考: 上海金融报&(字节数: 2387)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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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本投入亦可创业 险企增员为求职者开启创业大门
日11:06  来源: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国内业今年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赖祥麟日前表示,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人们更进一步认识到了保障的重要性。“根据国际经验,保障型产品增长稳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相对较小。
  因此,金融危机在某种意义上为保险回归本业、促进保障型产品的发展提供了良机。”
  据介绍,北京的保险市场相较国内其他地区较为成熟。2008年北京前三季度保险密度(平均每人)为2871.31元,远远大于全国的600.9元的水平;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为6.08%,也大于全国的3.94%。2008年,北京地区寿险保费收入为448.2亿元,居全国之首。根据保监局的最新数据统计,友邦北京2008年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在北京寿险市场位居外资公司之首。赖祥麟表示,“虽然有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相信保障型业务仍将持续稳定发展。”
  面对市场对保险的巨大需求,友邦北京希望2009年营销员数量比上年增长15%。“这是我们的既定目标,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紧张的就业形势。”赖祥麟表示,“保险营销可以说是一份无成本投入可以自主创业的职业,经过公司全方位的保险、营销及金融知识的培训,营销员可以成长为保险销售专家或顾问,实现创立和发展自己事业的理想。”
  赖祥麟透露,公司将在本月底举办一场大型事业说明会,他希望能为求职者打开一扇创业之门。“今年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数字显示,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再加上往届遗留人员共有700多万人需要解决就业。就业难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希望求职者能够以平和和务实的心态来面对,千万不要好高骛远。”据了解,友邦保险作为第一家将寿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其培训体系分为新进营销员培训、主管培训及营销员在职培训三大类,每类培训根据培训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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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52]&&&
您有勇气对保险说不吗?
&&& 您可能还记得,当年美国太空飞船“挑战者”号升空后6秒就爆炸分解了,太空船上的七位太空人全部罹难。但您是否知道在“挑战者”号升空之前,有一家美国保险公司,为七位太空人送出七份人寿保单,只要他们签个名就能生效。那您猜结果是怎么样呢?结果是:只有其中一位女教师签了,其他的六人都认为他们是不需要保险的,保险公司只是在借他们卖广告而已,所以拒绝签字。其结果可想而知……
  在我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辛勤耕耘,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今天已经有大部分人开始接受和认同保险,但在保险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中,依然会听到很多类似的声音:我对保险不感兴趣;我不需要保险等等。
  广大的保险销售人员并没有力量在短时间来改变大家既定的思维模式,他们所能做的,仅仅是站在一个专业的角度,理性的把一些观念跟大家进行交流,让您在一棍子“打死”保险之前,多一些思考而已。
  就好像我们对医院不感兴趣一样,医院不会因为我们的想法而倒闭,因为每个生命都会面临着两个偶然和一个必然:偶然会有意外,偶然会生病;必然会“离开”。所以医院越开越多,医疗广告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空间,医疗费用在近20年间上涨数倍,我们满腹怨言,仍然只能选择接受。如果没有风险,就不会有医院,更不会有保险公司的存在。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世间的每个人都有购买保险,有些人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有些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投保,假如我们不分青红皂白,想当然的去排斥保险,实际上也就把理性的人生规划挡在了大门之外。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人生理想按照设定的目标去逐步实现,也没有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之下,还想着去拖累和伤害自己的亲人。只是真的到了我们力不能及的时候,一切都已经晚了。
  所以先人告诉我们:晴带雨伞,饱带饥粮。
  所以有一种安排,叫未雨绸缪。
  进可攻、退可守乃是一种人生境界。
  中国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的家庭尚在成长期间,房屋要按揭,购车的欲望在萌动,太多太多的追求还未实现,此时,只恨自己的收入达不到理想水平,如果现在有人动员您购买一份保险,您可能会想到:等我把上面的愿望都达成了,再来想保险的问题应该不迟吧。
  在迟疑的同时,您可曾想过:在贷款还完之前,房子、车子在一定意义上还是属于银行的,如果因一些原因停止供款,银行随时有权收回这一切。在婚前,男性同胞会信誓旦旦,要让对方在自己的努力和爱护之下,过上童话世界的生活;女性同胞更是满腹柔情,倾注所有的爱心来营建自己的“小窝”;儿女出生了,我们觉得生命很神奇,自己特伟大,决心无论如何,都要给儿女最全面的关爱,让他们能赢在人生的起跑线上;还有含辛茹苦养育了我们几十年的父母,想到他们日渐增加的皱纹和白发……要是自己是家银行该多好啊!
  我们几乎没有可能拥有一家银行,但不知不觉中却已经成了一部“银行柜员机”。按揭款项会定期从您的银行户口里转帐,家庭中还有各种各样的开支也会定期或不定期的“蚕食”您的收入。唯一跟真正的银行柜员机不同的是,银行柜员机可以显示“余额不足,非常抱歉”,而当我们不得不无奈的告诉亲人“余额不足”的时候,还能有勇气对他们说“非常抱歉”吗?面对亲人失望但又必须理解和宽恕我们的眼神,我们会想到什么呢?未尽的债务,必须有人来承担,是年迈的父母、无辜的另一半、还是懵懂的下一代呢?他们到底做错了什么?
  风险对于个人,确实是偶然的,但对于一个大的群体,却又是必然的。没有足够保险的人生,无异于在跟命运之神进行一场博弈,赌注是父母的养老金、家人的生活费、儿女的教育金,我们愿意输吗?如果我们输了,谁来承担因为我们的侥幸心理而带来的恶果呢?
  在一些保险观念比较先进的国家,大家认为拒绝保险的人一般只有3种:无能的人、无知的人、自私的人,虽然有其偏激之处,但也不无道理。
  一杯饮料几元钱,一包香烟10元钱,一杯咖啡20元。几杯饮料、几杯咖啡可以让我们拥有一份意外风险的保障,而每天一包烟钱则可以让我们拥有更加全面的保障。在都市中,要找到真正没有能力购买保险的人实在很难,关键是看您对保险存在什么样的看法。愿不愿意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兑现自己对亲人的承诺,成为我们是否购买保险的真正原因。
  拒绝保险,我们可能会辜负亲人的信赖、背离自己的生命价值!
您有勇气对保险说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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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0]&&陈志武:“养子防老”的不道德
给女儿的信
陈志武 经济学家、耶鲁大学终身教授
陈晓、陈笛:
今年你们分别是15、13岁了,过几年就要离开我和你妈妈,去上大学、独立生活。今天,你们正在形成自己的价值观,特别是文化观、人生观,这些观念最后将影响你们整个人生的经历、幸福、价值 ….. 我知道,今天用中文写信,你们不一定看得懂,但写下来,等你们的中文更好些后,或许还可再看。在此之际,我还是想跟你们交流一些我和你妈妈的想法、愿望。
首先,我要说,你们一生幸福是我们最大的愿望和指望,长大后你们做任何事情都应以是否让自己幸福为标准。我们当然会希望你们总在身边,所有的爱自己子女的父母都会这样想,只是,你们不要管我们的愿望如何,只要你们自己一辈子幸福,我们就开心。一般的中国父母都会跟小孩强调“孝顺”、也指望着小孩长大后抚养他们,所谓“养子防老”。许多父母,或说整个中国社会,都以子女是否“孝顺”来评判子女的“好坏”。你们千万不要有这种包袱,我们真的不希望你们这样想。
说实在的,我和妈妈已经买好退休基金、医疗保险、投资基金,甚至也买好长期护理保险,这种保险的意思是如果我们老了不能动、需要他人长期护理,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支付这种护理费用。等我们老了,我们要么雇人照顾,要么就去养老院。总之,我们会在经济上做好各种安排,等年长后不用你们“孝敬”回报,不会让我们成为你们经济上的任何负担。我们这样做,不是因为担心你们不“孝顺”,而是我们太爱你们,太在乎我们会成为你们的负担,我们真的不愿成为你们未来职业追求、生活追求的负担,你们的幸福是我们唯一的指望,这包括尊重你们长大后选择职业、选择男友的自由。
这是什么意思呢?设想一下,假如我和妈妈没有自己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而是将来完全靠你们养老的话,我们今天会让你们随便选择专业与职业、选择男朋友吗?不会的!因为那样的话,你们未来的收入、未来的丈夫不只是决定你们未来的生活,也包括决定我们年老时的生活收入,你们未来收入的一份是我们的,也就是说,你们的一部分就是我们的产权,你们就是我们对未来养老、医疗的投资,那样的话,我们能让你们选择学那些没有收入的历史、文学、哲学、社会学等专业吗? 能让你们去找那些没有出息、未来不会赚钱的男生做男朋友并进一步为丈夫吗?那样的话,不管你们多爱某个男孩,只要他未来的收入不会高、看起来也不会孝顺,怎么样也不行,我们不能让我们的退休养老变成个大问号的!
所以,不只是我们已想法买好养老金、保险等,而且,等你们长大成家后,也应该为自己买好养老金、医疗保险、投资基金,之后,也希望你们教育自己的子女这样做,要一代一代自己在经济财力上独立、自立,维护自己的尊严!
为什么非得通过金融产品实现自己一辈子的经济自立、不能通过“养子防老”呢?为什么不能强迫子女“孝顺”、回报父母呢?说白了,我不想看到你们把生子养女看成是一种利益需要、把子女当成养老避险的工具,人的价值、人的生命应该超越利益诉求!我想说的是,在自己选择怀孕、生孩子之前,你必须问自己:是不是因为热爱小孩、热爱生命、热爱人之情才要怀子育女?如果你知道自己不一定喜欢子女,但出于养老需要而生孩子,那么,你真的对不起还没出生的子女,因为在他们还没出生之前,就被你赋予了终生的包袱,没出生前你的孩子就无选择地担当了众多责任,这样做对后代是天生的不公平!因此,因“养子防老”而生子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自私!―― 当然,在金融市场出现之前的传统社会里,为了生存,“养子防老”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可是,到了金融市场已很发达的今天,还要靠“养子防老”,那就过于自私、过于对子女不公平了。
是不是说,小孩长大后不应该照顾父母、关照看望父母呢?不是。那就要看后代自己的选择了,他们对父母的爱护、甚至抚养可以是自己自由的选择,但不应该是一种无选择权的责任义务。中国儒家强调的“孝顺”是一种强加的义务,这种义务淹没子女的自由选择权。这种强制是因父母自私的利益驱动而至。
当然,我要强调,如果你们是出于爱小孩、出于对人情的热衷,那么,在有了小孩之后,你们就必须为这种爱的选择付出代价,也就是说,你们必须对养育小孩、供他们上学有完全的责任,你们有义务把他们养大成人,让他们长大之后成为他们自己的人,享有不属于你们的独立人格,更不是你们的产权,他们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人。之所以我们要强调这些,是因为如果你们不想承担这种责任义务,你们完全可以选择不生小孩,并同时利用金融市场安排好自己的未来养老等。这种选择权和责任的匹配,对你们公平,对没出生的小孩也公平。
我很高兴地说,我和妈妈对你们没有压力,平时要你们好好学习、要进取向上,不是因为我们有所求,而是完全从你们自己今后的幸福着想,因为我们爱你们,你们生活幸福就是我们最大的满足。说实在话,我们今后不需要你们的任何经济支持,也不会拿你们未来的成功在朋友面前炫耀。你们的专业选择、职业追求、生活道路,我们会尽我们的判断给你们参谋,但是,这些参谋判断完全是基于对你们的利益的考虑,而不是基于我们的利益,因为我们对你们只有爱护,没有我们自己的利益诉求。
希望你们今后也这样对待自己的孩子,不要通过养子来防老,而是给孩子以自由,这就是我们最大的愿望。
你们的爸爸。
日于耶鲁大学。  &(字节数: 3269) [转贴
19:47:59]&&
新保险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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