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为传销公司员工加班工作宣传稿,其员工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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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无责任离职员工怎么办,公司变相逼退员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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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公司干了很多年,但是公司却要求无责任离职,作为你又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该怎么去处理类似问题?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遇到问题之后必须要面对的,下面365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公司变相逼退员工的问题的解决办法。1、继续要求在这个公司待下去;2请求离职,但是索要。但是你要记住,要买个录音笔或者文字记录,有书面或者录音证据或者其他的证据证明你在这个公司呆了多久多久,但是没有。这种情况下即没有的情况下的赔偿金是每月的双倍,外加。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签订,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并偿付和法庭审判纠纷期间的几个月的工资,并赔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判决结束后,要求回原来的岗位,然后第一天上班,就通知公司离职。再在公司里最多受一个月,拿完工资就走人。你没事看看。记住,任何情况下,法官要求你撤诉,都不要撤诉,一定要等待判决。哪怕法官告诉你,开庭审理就判决你输,你也要他开庭审理,并判决。不要相信任何人,包括法官。
先是找公司里面老板一类能说上话的,把取证工具带着,录音笔或者之前你工作时,有时间记录的文字什么合同一类,或者文件一类,只要能标明你在这个单位呆了多久,却没有签合同。你就要记住另外一点,请第三方人给你判决,别人不知道你在这个公司呆了多久,签没签合同,你要带着让他们知道这些情况的东西出示给他们(证据)。他们了解了,才能公正判决。你这个可以搞万把块赔偿,不知道你月工资多少。反正可以有大概1年半载的工资给你。没签订合同期间是2倍工资加社保,签订合同期间,单位不能无理由辞退,必须符合劳动才能辞退你。关于调岗的问题:你们2011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你这里应该有一份吧?你把合同拿出来看看,里面有没有关于调岗的问题。没有的话,就不能调,有的话,看是怎么写的。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简要的归纳出如下关于调岗的基本规定:首先: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岗位。
其次,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书面约定,那么在出现了相应的事实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以该约定作为调岗调薪的合法依据。在此需要
特别强调的是,在劳动合同种对调岗调薪的条件进行约定时一定要是合法合理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双方订立或变更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若
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明显加重劳动者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的话,用人单位依据这样的条款做出的决定,是不会被委员
会或者法院认定为是有合法依据的。因此,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的履行过程中,但是在“约”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该白纸黑字的“约”就是无
效的。比如说在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文本的设计时,都会加上“某某承诺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和薪酬调整,否则公司可以,
并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或者“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服从”这样的约定就明显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其效
力是不会被法律所认可的。再次: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二: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为该员工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岗位;第三: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如果双方就调整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至于何种情况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由仲裁委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做个案认定。综上,为适应变化无常的客观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同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再附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行使调岗该项权利时,
除了要能提供存在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或约定事实情况外,调整行为本身要是合理的,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单位拥有劳动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
的支配劳动者,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一般人也可以马上认定这样的调岗调薪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比如在薪酬调整的合理性
判断方面,仲裁与一般掌握在不能超过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如果用人单位每次对劳动者的薪水调整超过百分之二十,常常会被认定为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第一你看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怎么写的。第二,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调岗,就是你所在的部门业绩下滑太厉害之类的原因,此部门要被取消,因此给你调岗。但是,调岗须与劳动者商量,并且薪水调整超过百分之二十,常常会被认定为是不合理的。即:公司可以根据《》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只是在调整的时候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则,调整
之后的岗位与原岗位在岗位性质和岗位种类要相似,薪资待遇也要相似。
你先跟你们老板之类的上面谈谈,谈话内容要涉及到干了一年没有签订合同这样一件事情,你要拿录音笔录下来,再配以别的佐证,比方说你那时候干了一年不可能什么文件什么蛛丝马迹都没有,对吧?比方说,2011年1月开会,有你的名字却和劳动合同时间不一致,那都是证据,证明你没签合同在他家干活。最后是调岗,薪资不能有太大差距,还有为什么要给你调岗,要有个理由。再看看你们签订的合同里怎么写的,就是写了可以调岗,但也要符合劳动法。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变相逼退员工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咨询律师365有关方面的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如果你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咨询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合法的解决自身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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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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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说说武汉有多少家传销公司和骗子公司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22:06 & & 标题: 说说武汉有多少家传销公司和骗子公司
下面是转发!就不要删了,毕业了肯定会有人被骗去传销的!武汉东湖传销诈骗案的台前幕后
储皖中& & 用国家火炬项目当招牌,以领导形象作广告,用媒体宣传开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数千万元钱财后逃之夭夭……一年前,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起诈骗案,使全国十多个省市的十万多人上当受骗,至今,骗子逍遥法外,受害者投诉无门———&&
& & 记者是接到来自全国十多个省市、由上万人联名写的投诉信,来到武汉采访的。看到这一封封投诉信,记者震惊了: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这起传销诈骗案,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是极其罕见的;在国家明令取缔、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环境下,在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法传销能够死灰复燃且肆无忌惮也是罕见的;事件发生一年多,携款潜逃的骗子至今逍遥法外,而血本无归的受害者呼声却被强力压制,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更是令人不可思议。
& & 骗人的苍龙公司
& & 1999年5月到10月,湖北几家报纸杂志,还有一家全国有影响的报纸,都连篇累牍地报道:武汉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出一种利用“工程蝇”提取的抗菌活性蛋白制造的具有神奇功效的保健食品———力诺健之素,该项目被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产品获得国家5部委联合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公司董事长徐健“追求卓越,真诚奉献,求才若渴”,在他的旗帜下,聚集了一批由专家教授领衔的懂经营善开发的知识分子群体,苍龙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销售收入每年以50%的速度增长,在国内拥有15家分支机构和企业,还把企业办到了香港、日本、美国等地。报章杂志上还刊登了湖北省以及武汉市的主要领导视察该公司,给该公司题字的照片。不由你不信,这是一家有光辉前程、有发展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徐健是一个了不起的年轻企业家。
& & 报纸的吹嘘迷惑了、感动了全国各地无数的下岗职工,甚至一些国家干部、公司职员也被它深深打动了,他们纷纷来到苍龙公司设在各地的专卖店,有的直接来到苍龙公司,要求加入业务宣传员的行列。
& & 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个从天而降的大馅饼是怎样的可口诱人:苍龙公司业务员应聘登记表的“业务员须知”上写道,应聘业务员,一经公司录用,须交纳保证金298元,即取得见习业务员资格,由公司发放一份试用品(非卖品,不退换),要求业务员试用体验。前4个月为见习期,若每月完成市场调查及宣传任务,可获得见习阶段每月平均报酬324元;考核合格,从第5个月开始,进入正式聘用期,若每月能为所在区域专卖店推销一份系列产品,可获得月平均报酬1220元;完成全年任务,可获全年报酬,并可得到1000元的年终奖金。若中途不能完成任务或考核不合格,则被确认为自行放弃工作及待遇。
& & 该公司还实行销售代理制,规定申请代理者,必须交纳保证金3000元,具备其他条件后成为准代理商。准代理商帮助公司宣传招聘业务员,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成为正式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每月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如不能完成,公司将取消奖励、津贴,直至取消代理商资格。
& & 从这份登记表上,完全看不出任何非法传销的痕迹。但是,它考核业务员的惟一标准就是推销“试用品”的数量。为了完成推销任务,取得报酬,许多业务员一次就从专卖店买了几份乃至几十份“试用品”,他们不可能全部自己“试用”,必然要向别人推销,也就是寻找下家。这种营销行为,以记录产品份数或推销经营额取代发展下家人头数,并且有生产企业为支撑,是一种隐蔽性较强、欺骗性较大的传销方式。收取保证金,将风险全部转嫁到业务员及代理商的头上,苍龙公司则稳赚不赔。
& & 被骗的传销者
& & 武汉市工商局早在日就发现了苍龙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对它做出过行政处罚,但对该公司没有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苍龙公司不仅没有停止传销,反而变本加厉。在此后的4个月时间内,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也没有对苍龙公司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任其发展。
& & 日,苍龙公司雇人在某报纸上发表了《营销策略:企业的生命线———关于建立“苍龙”专卖营销模式的思考》的文章,还在报纸上面向全国招商,一时间,全国各地应者云集。在高薪的诱惑下,又有一大批人自投罗网。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苍龙公司就收取保证金4000万元。
& & 1999年10月初,苍龙公司以申办“特许经营证”为由,停止发放10万业务员的工资。这时人们才察觉上当受骗了,便纷纷到武汉,向苍龙公司、开发区管委会追讨工资和保证金,徐健保证10月中旬还款。
& & 没想到的是,10月23日,徐健携款潜逃。大批受骗者云集武汉,要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决问题。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10月25日做出《关于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代理商保证金的处理意见》,向业务员们做出承诺:在11月15日前,将变卖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拖欠的剩余保证金。
& & 11月15日,当部分代理商和业务员到管委会要求兑现其承诺时,管委会有关负责人拿出武昌区工商局在日对苍龙公司的处罚决定,称苍龙公司是非法传销,参与者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 & 随后,武汉市公安局、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成立了“10·25专案组”,对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展开调查。时至今日,徐健仍下落不明,有人说他就潜伏在武汉。
& & 部分受害者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们聘请湖北省第三律师所的律师打官司,律师与受害者代表签订了协议。日,武汉市警方将主张打官司的代理商刘福祥从家中带走,将他与其他到省政府门口请愿的8名受害者代表关在一起。其他人都释放了,却仍将他关押,让其家属交纳8万元才放人。刘的家人凑够5万元交到公安局,被关押了48小时的刘福祥才被放了出来。当时刘福祥的妻子患癌症正在医院治疗。湖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退出此案,不再答应为受害者打官司,他们对受害者说:“对不起,事情阻力很大,实在难办。”
& & 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久拖不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湖南一位受害者变卖了自己正在营运的汽车参与“苍龙”营销,血本无归。到武汉市有关部门进行上访,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连回家的路费都花光了,沦为乞丐;河南一位教师将学生一分一角攒起来的钱投入苍龙公司,作为勤工助学的项目,被骗得分文不剩,无法向学生、学校交代,几次要跳长江自杀,被人劝阻;湖北黄冈地区一位银行职工因当上“苍龙”的业务员,搞得负债累累,在盗窃了45万元公款偿债后潜逃。“苍龙”非法传销诈骗案案发后,全国有两万多名下岗职工生活因此雪上加霜,一万多家庭无钱供孩子上学。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到武汉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000年春节,五千多人滞留武汉,因负债在身不敢回家过春节。
& & 非法传销的变色苍龙
& & 记者来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采访了参与处理“苍龙”传销案的管委会党办主任丁慧琛。记者问到:管委会对日下文做出的变卖“苍龙”公司资产偿还业务员保证金的承诺是否兑现?丁主任明确表示,管委会做出的承诺,是听信了代理商的一面之辞。经过调查,省工商局已宣布,所谓“苍龙”的营销活动是非法传销,非法传销不受法律保护。记者追问,既然武昌工商局于6月21日就处罚了“苍龙”的传销活动,“苍龙”公司也在报纸大肆鼓吹它的所谓营销革命,何以管委会对此毫不知情,竟会听信代理商们的一面之辞?既然连管委会都不能辨别“苍龙”的营销是否为传销,怎么可能让普通民众看出这是传销,从而让他们承担非法传销的法律后果?丁主任回答,这些人是受了高额回报的引诱,他们应该知道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 & 丁主任还强调,从事非法传销的是“苍龙”营销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非法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它与“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生物工程公司是合法的,没有问题,项目也是非常好的项目,其产品也是合格的。目前,生物公司仍在维持,其工作人员工资由管委会垫发。
& & 丁主任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份由开发区管委会起草的《关于“苍龙”公司组织传销进行非法经营的情况报告》,这个报告更加完整地表达了开发区管委会处理“苍龙”事件的立场、态度。概括起来就是:组织传销活动的是以徐健为首的7人小团伙,与“苍龙”生物有限公司无关;传销活动是非法的,属于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徐健等在逃,只有等案件侦破了,才能考虑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 & 苍龙公司难逃法网
& & 管委会的报告除了回避了管委会曾经对受害者们做出的迅速退还保证金的承诺外,似乎合情合理,然而,是否真的如此呢?
& & 丁主任还告诉我们一条重要线索,“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开发区担保的,现在“苍龙”生物公司由担保公司接管。寻着这条线索,我们找到了这家担保公司,它的全称是武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向“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300万元,参与“苍龙”生物公司的董事会,而风险投资公司又是由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苍龙”营销有限公司是“苍龙”生物工程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它的设立是经过“苍龙”生物工程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苍龙”母子俩公司的法人都是徐健。我们可以描绘出管委会、投资公司、“苍龙”生物公司、“苍龙”营销公司之间的家谱:他们是爷爷、老子、儿子和孙子的关系。如果按管委会的说法,是营销公司一家犯法,那么孙子犯事了,一走了之,难道他欠下的一屁股债,也就此一笔勾销了吗?
& &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徐健跑了之后,风险投资公司已全面接管了“苍龙”公司,员工的工资由他们垫发,该公司准备对“苍龙”重新注册,将徐健彻底清理出去,原来苍龙公司七个股东中的两股东将继承“苍龙”公司全部财产。风险投资公司对“苍龙”公司欠下的债务是否也有偿还的义务呢?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
& & 了解“苍龙”案件全过程的一位武汉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对此案发表评论说,将“苍龙”公司的营销活动定性为非法传销,其组织领导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都是没错的,问题在于要分清法律责任。一般代理商和业务员是被蒙骗、被欺诈、被剥夺的受害者,在非法传销中,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不仅是以徐健等7位主要组织、策划、领导传销活动,侵占传销所得的不法之徒,“苍龙”营销公司、“苍龙”生物工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传销活动,并非徐健等的个人行为,也不仅是“苍龙”营销公司一家公司的行为,而是“苍龙”公司的法人行为。传销活动的投资者是“苍龙”公司,媒体上宣传的、招商的、做广告的都是以“苍龙”公司,或“苍龙”两公司的名义出现的,与业务员签订的协议也是以“苍龙”两公司的名义,而且传销活动所得都入了“苍龙”公司的账户。即便传销活动是“苍龙”营销公司或徐健等7位“股东”之所为,“苍龙”生物公司是其母公司,也负有监管不力、代为偿债的连带责任。
& & 这位法学家还指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部门对区内一个知名企业声势浩大的传销活动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且这个企业与管委会本身有“血缘”关系却放弃监管的义务,这是一种失职行为;特别是它对受害者做出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保证金的书面承诺而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对“苍龙”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做出追踪报道。《法制日报》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貌似这个字颜色改不了,看不清楚!无解,可以全选了看,乱发言的就小心了,会被禁言的!可以不报公司名字,看你们自己办吧!传销的代价很大,亲情,友情,青春。只希望今年的毕业生不要被骗了!学校和社会是不一样的!
作者: 怪我咯& & 时间:
传销这玩儿很难分辨吗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不难,不过看个人,有的人一眼能看出来,有的人一辈子也看不出来,主要是被洗脑了!我毕业的时候三个同学被骗进去了,妻离子散的节奏(差不多的意思)亲姐姐都变仇人了,当然还有乱七八糟的亲戚朋友
作者: 寻找幸福力& & 时间: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儿,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想着这些就不会轻易的被骗了
作者: 只若初见& & 时间:
看不到啊,还是注意点了,不要老想着天上掉馅饼啊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传销要耕耘的,要交钱,要发展下线!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恩 发的这个东西颜色改不了,字和背景一个颜色!
作者: 寻找幸福力& & 时间:
一般谨慎的人都不会相信那一口气吃个大胖子的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我被拉进去过,那气氛让人窒息
作者: 寻找幸福力& & 时间:
呵呵,在里面待了多久啊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三天的样子吧!不让走,没办法,手机,学生证,身份证,钱都没收了,打出来卖血回来的,还差点被火车撞了!死里逃生!貌似68的火车票,卖血卖了100。其实当天我就要走,是被很好的兄弟骗去的,他下跪求我多留几天我才留下的。不堪回首啊!
作者: 寻找幸福力& & 时间:
往事不堪回首,还卖血呢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是啊,能有什么办法,不过运气还是蛮好的,随便进了一家医院就能卖哈哈
作者: 只若初见& & 时间:
作者: 寻找幸福力& & 时间:
呵呵,那你现在的工作应该不错吧
作者: 泰迪西西& & 时间:
作者: 我的游戏人生& & 时间:
直接说,武昌的街道口,汉口的平安大厦,里面基本都是皮包公司,毕业生最好不要去面试,对汉阳不熟,所以不发表意见。
作者: 我的游戏人生& & 时间:
武汉东湖传销诈骗案的台前幕后
& & 用国家火炬项目当招牌,以领导形象作广告,用媒体宣传开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数千万元钱财后逃之夭夭……一年前,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起诈骗案,使全国十多个省市的十万多人上当受骗,至今,骗子逍遥法外,受害者投诉无门———&&
& & 记者是接到来自全国十多个省市、由上万人联名写的投诉信,来到武汉采访的。看到这一封封投诉信,记者震惊了: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这起传销诈骗案,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是极其罕见的;在国家明令取缔、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环境下,在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法传销能够死灰复燃且肆无忌惮也是罕见的;事件发生一年多,携款潜逃的骗子至今逍遥法外,而血本无归的受害者呼声却被强力压制,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更是令人不可思议。
& & 骗人的苍龙公司
& & 1999年5月到10月,湖北几家报纸杂志,还有一家全国有影响的报纸,都连篇累牍地报道:武汉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出一种利用“工程蝇”提取的抗菌活性蛋白制造的具有神奇功效的保健食品———力诺健之素,该项目被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产品获得国家5部委联合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公司董事长徐健“追求卓越,真诚奉献,求才若渴”,在他的旗帜下,聚集了一批由专家教授领衔的懂经营善开发的知识分子群体,苍龙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销售收入每年以50%的速度增长,在国内拥有15家分支机构和企业,还把企业办到了香港、日本、美国等地。报章杂志上还刊登了湖北省以及武汉市的主要领导视察该公司,给该公司题字的照片。不由你不信,这是一家有光辉前程、有发展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徐健是一个了不起的年轻企业家。
& & 报纸的吹嘘迷惑了、感动了全国各地无数的下岗职工,甚至一些国家干部、公司职员也被它深深打动了,他们纷纷来到苍龙公司设在各地的专卖店,有的直接来到苍龙公司,要求加入业务宣传员的行列。
& & 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个从天而降的大馅饼是怎样的可口诱人:苍龙公司业务员应聘登记表的“业务员须知”上写道,应聘业务员,一经公司录用,须交纳保证金298元,即取得见习业务员资格,由公司发放一份试用品(非卖品,不退换),要求业务员试用体验。前4个月为见习期,若每月完成市场调查及宣传任务,可获得见习阶段每月平均报酬324元;考核合格,从第5个月开始,进入正式聘用期,若每月能为所在区域专卖店推销一份系列产品,可获得月平均报酬1220元;完成全年任务,可获全年报酬,并可得到1000元的年终奖金。若中途不能完成任务或考核不合格,则被确认为自行放弃工作及待遇。
& & 该公司还实行销售代理制,规定申请代理者,必须交纳保证金3000元,具备其他条件后成为准代理商。准代理商帮助公司宣传招聘业务员,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成为正式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每月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如不能完成,公司将取消奖励、津贴,直至取消代理商资格。
& & 从这份登记表上,完全看不出任何非法传销的痕迹。但是,它考核业务员的惟一标准就是推销“试用品”的数量。为了完成推销任务,取得报酬,许多业务员一次就从专卖店买了几份乃至几十份“试用品”,他们不可能全部自己“试用”,必然要向别人推销,也就是寻找下家。这种营销行为,以记录产品份数或推销经营额取代发展下家人头数,并且有生产企业为支撑,是一种隐蔽性较强、欺骗性较大的传销方式。收取保证金,将风险全部转嫁到业务员及代理商的头上,苍龙公司则稳赚不赔。
& & 被骗的传销者
& & 武汉市工商局早在日就发现了苍龙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对它做出过行政处罚,但对该公司没有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苍龙公司不仅没有停止传销,反而变本加厉。在此后的4个月时间内,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也没有对苍龙公司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任其发展。
& & 日,苍龙公司雇人在某报纸上发表了《营销策略:企业的生命线———关于建立“苍龙”专卖营销模式的思考》的文章,还在报纸上面向全国招商,一时间,全国各地应者云集。在高薪的诱惑下,又有一大批人自投罗网。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苍龙公司就收取保证金4000万元。
& & 1999年10月初,苍龙公司以申办“特许经营证”为由,停止发放10万业务员的工资。这时人们才察觉上当受骗了,便纷纷到武汉,向苍龙公司、开发区管委会追讨工资和保证金,徐健保证10月中旬还款。
& & 没想到的是,10月23日,徐健携款潜逃。大批受骗者云集武汉,要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决问题。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10月25日做出《关于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代理商保证金的处理意见》,向业务员们做出承诺:在11月15日前,将变卖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拖欠的剩余保证金。
& & 11月15日,当部分代理商和业务员到管委会要求兑现其承诺时,管委会有关负责人拿出武昌区工商局在日对苍龙公司的处罚决定,称苍龙公司是非法传销,参与者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 & 随后,武汉市公安局、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成立了“10·25专案组”,对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展开调查。时至今日,徐健仍下落不明,有人说他就潜伏在武汉。
& & 部分受害者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们聘请湖北省第三律师所的律师打官司,律师与受害者代表签订了协议。日,武汉市警方将主张打官司的代理商刘福祥从家中带走,将他与其他到省政府门口请愿的8名受害者代表关在一起。其他人都释放了,却仍将他关押,让其家属交纳8万元才放人。刘的家人凑够5万元交到公安局,被关押了48小时的刘福祥才被放了出来。当时刘福祥的妻子患癌症正在医院治疗。湖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退出此案,不再答应为受害者打官司,他们对受害者说:“对不起,事情阻力很大,实在难办。”
& & 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久拖不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湖南一位受害者变卖了自己正在营运的汽车参与“苍龙”营销,血本无归。到武汉市有关部门进行上访,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连回家的路费都花光了,沦为乞丐;河南一位教师将学生一分一角攒起来的钱投入苍龙公司,作为勤工助学的项目,被骗得分文不剩,无法向学生、学校交代,几次要跳长江自杀,被人劝阻;湖北黄冈地区一位银行职工因当上“苍龙”的业务员,搞得负债累累,在盗窃了45万元公款偿债后潜逃。“苍龙”非法传销诈骗案案发后,全国有两万多名下岗职工生活因此雪上加霜,一万多家庭无钱供孩子上学。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到武汉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000年春节,五千多人滞留武汉,因负债在身不敢回家过春节。
& & 非法传销的变色苍龙
& & 记者来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采访了参与处理“苍龙”传销案的管委会党办主任丁慧琛。记者问到:管委会对日下文做出的变卖“苍龙”公司资产偿还业务员保证金的承诺是否兑现?丁主任明确表示,管委会做出的承诺,是听信了代理商的一面之辞。经过调查,省工商局已宣布,所谓“苍龙”的营销活动是非法传销,非法传销不受法律保护。记者追问,既然武昌工商局于6月21日就处罚了“苍龙”的传销活动,“苍龙”公司也在报纸大肆鼓吹它的所谓营销革命,何以管委会对此毫不知情,竟会听信代理商们的一面之辞?既然连管委会都不能辨别“苍龙”的营销是否为传销,怎么可能让普通民众看出这是传销,从而让他们承担非法传销的法律后果?丁主任回答,这些人是受了高额回报的引诱,他们应该知道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 & 丁主任还强调,从事非法传销的是“苍龙”营销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非法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它与“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生物工程公司是合法的,没有问题,项目也是非常好的项目,其产品也是合格的。目前,生物公司仍在维持,其工作人员工资由管委会垫发。
& & 丁主任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份由开发区管委会起草的《关于“苍龙”公司组织传销进行非法经营的情况报告》,这个报告更加完整地表达了开发区管委会处理“苍龙”事件的立场、态度。概括起来就是:组织传销活动的是以徐健为首的7人小团伙,与“苍龙”生物有限公司无关;传销活动是非法的,属于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徐健等在逃,只有等案件侦破了,才能考虑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 & 苍龙公司难逃法网
& & 管委会的报告除了回避了管委会曾经对受害者们做出的迅速退还保证金的承诺外,似乎合情合理,然而,是否真的如此呢?
& & 丁主任还告诉我们一条重要线索,“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开发区担保的,现在“苍龙”生物公司由担保公司接管。寻着这条线索,我们找到了这家担保公司,它的全称是武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向“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300万元,参与“苍龙”生物公司的董事会,而风险投资公司又是由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苍龙”营销有限公司是“苍龙”生物工程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它的设立是经过“苍龙”生物工程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苍龙”母子俩公司的法人都是徐健。我们可以描绘出管委会、投资公司、“苍龙”生物公司、“苍龙”营销公司之间的家谱:他们是爷爷、老子、儿子和孙子的关系。如果按管委会的说法,是营销公司一家犯法,那么孙子犯事了,一走了之,难道他欠下的一屁股债,也就此一笔勾销了吗?
& &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徐健跑了之后,风险投资公司已全面接管了“苍龙”公司,员工的工资由他们垫发,该公司准备对“苍龙”重新注册,将徐健彻底清理出去,原来苍龙公司七个股东中的两股东将继承“苍龙”公司全部财产。风险投资公司对“苍龙”公司欠下的债务是否也有偿还的义务呢?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
& & 了解“苍龙”案件全过程的一位武汉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对此案发表评论说,将“苍龙”公司的营销活动定性为非法传销,其组织领导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都是没错的,问题在于要分清法律责任。一般代理商和业务员是被蒙骗、被欺诈、被剥夺的受害者,在非法传销中,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不仅是以徐健等7位主要组织、策划、领导传销活动,侵占传销所得的不法之徒,“苍龙”营销公司、“苍龙”生物工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传销活动,并非徐健等的个人行为,也不仅是“苍龙”营销公司一家公司的行为,而是“苍龙”公司的法人行为。传销活动的投资者是“苍龙”公司,媒体上宣传的、招商的、做广告的都是以“苍龙”公司,或“苍龙”两公司的名义出现的,与业务员签订的协议也是以“苍龙”两公司的名义,而且传销活动所得都入了“苍龙”公司的账户。即便传销活动是“苍龙”营销公司或徐健等7位“股东”之所为,“苍龙”生物公司是其母公司,也负有监管不力、代为偿债的连带责任。
& & 这位法学家还指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部门对区内一个知名企业声势浩大的传销活动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且这个企业与管委会本身有“血缘”关系却放弃监管的义务,这是一种失职行为;特别是它对受害者做出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保证金的书面承诺而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对“苍龙”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做出追踪报道。
《法制日报》
作者: 我的游戏人生& & 时间:
武汉东湖传销诈骗案的台前幕后
& & 用郭加火炬项目当招牌,以(领)(导)形象作广告,用每提宣传开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得数千万元钱财后逃之夭夭……一年前,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起诈骗案,使全国十多个省市的十万多人上当受骗,至今,骗子逍遥法外,受害者投诉无门———&&
& & 记者是接到来自全国十多个省市、由上万人联名写的投诉信,来到武汉采访的。看到这一封封投诉信,记者震惊了: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这起传销诈骗案,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是极其罕见的;在国家明令取缔、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环境下,在一个郭加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法传销能够死灰复燃且肆无忌惮也是罕见的;事件发生一年多,携款潜逃的骗子至今逍遥法外,而血本无归的受害者呼声却被强力压制,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更是令人不可思议。
& & 骗人的苍龙公司
& & 1999年5月到10月,湖北几家报纸杂志,还有一家quan guo有影响的报纸,都连篇累牍地报道:武汉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出一种利用“工程蝇”提取的抗菌活性蛋白制造的具有神奇功效的保健食品———力诺健之素,该项目被列入guo jia级火炬计划,产品获得郭加5部委联合颁发的“guo jia重点新产品证书”;公司董事长徐健“追求卓越,真诚奉献,求才若渴”,在他的旗帜下,聚集了一批由专家教授领衔的懂经营善开发的知识分子群体,苍龙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销售收入每年以50%的速度增长,在国内拥有15家分支机构和企业,还把企业办到了香港、日本、美国等地。报章杂志上还刊登了湖北省以及武汉市的主要林倒视察该公司,给该公司题字的照片。不由你不信,这是一家有光辉前程、有发展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徐健是一个了不起的年轻企业家。
& & 报纸的吹嘘迷惑了、感动了全国各地无数的下岗职工,甚至一些郭加干部、公司职员也被它深深打动了,他们纷纷来到苍龙公司设在各地的专卖店,有的直接来到苍龙公司,要求加入业务宣传员的行列。
& & 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个从天而降的大馅饼是怎样的可口诱人:苍龙公司业务员应聘登记表的“业务员须知”上写道,应聘业务员,一经公司录用,须交纳保证金298元,即取得见习业务员资格,由公司发放一份试用品(非卖品,不退换),要求业务员试用体验。前4个月为见习期,若每月完成市场调查及宣传任务,可获得见习阶段每月平均报酬324元;考核合格,从第5个月开始,进入正式聘用期,若每月能为所在区域专卖店推销一份系列产品,可获得月平均报酬1220元;完成全年任务,可获全年报酬,并可得到1000元的年终奖金。若中途不能完成任务或考核不合格,则被确认为自行放弃工作及待遇。
& & 该公司还实行销售代理制,规定申请代理者,必须交纳保证金3000元,具备其他条件后成为准代理商。准代理商帮助公司宣传招聘业务员,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成为正式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每月完成100份“试用品”的推广任务,如不能完成,公司将取消奖励、津贴,直至取消代理商资格。
& & 从这份登记表上,完全看不出任何非法传销的痕迹。但是,它考核业务员的惟一标准就是推销“试用品”的数量。为了完成推销任务,取得报酬,许多业务员一次就从专卖店买了几份乃至几十份“试用品”,他们不可能全部自己“试用”,必然要向别人推销,也就是寻找下家。这种营销行为,以记录产品份数或推销经营额取代发展下家人头数,并且有生产企业为支撑,是一种隐蔽性较强、欺骗性较大的传销方式。收取保证金,将风险全部转嫁到业务员及代理商的头上,苍龙公司则稳赚不赔。
& & 被骗的传销者
& & 武汉市工shang ju早在日就发现了苍龙公司的非法传销活动,对它做出过行政处罚,但对该公司没有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苍龙公司不仅没有停止传销,反而变本加厉。在此后的4个月时间内,东湖开发区管wei会也没有对苍龙公司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任其发展。
& & 日,苍龙公司雇人在某报纸上发表了《营销策略:企业的生命线———关于建立“苍龙”专卖营销模式的思考》的文章,还在报纸上面向全国招商,一时间,全国各地应者云集。在高薪的诱惑下,又有一大批人自投罗网。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苍龙公司就收取保证金4000万元。
& & 1999年10月初,苍龙公司以申办“特许经营证”为由,停止发放10万业务员的工资。这时人们才察觉上当受骗了,便纷纷到武汉,向苍龙公司、开发区管wei会追讨工资和保证金,徐健保证10月中旬还款。
& & 没想到的是,10月23日,徐健携款潜逃。大批受骗者云集武汉,要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wei会解决问题。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10月25日做出《关于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代理商保证金的处理意见》,向业务员们做出承诺:在11月15日前,将变卖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拖欠的剩余保证金。
& & 11月15日,当部分代理商和业务员到管wei会要求兑现其承诺时,管wei会有关负责人拿出武昌区工shang ju在日对苍龙公司的处罚决定,称苍龙公司是非法传销,参与者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 & 随后,武汉市公an ju、工shang ju、开发区管wei会三家成立了“10·25专案组”,对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展开调查。时至今日,徐健仍下落不明,有人说他就潜伏在武汉。
& & 部分受害者准备通过fa律途径解决问题,他们聘请湖北省第三lv师所的律师打官司,律师与受害者代表签订了协议。日,武汉市jing方将主张打官司的代理商刘福祥从家中带走,将他与其他到省政府门口请愿的8名受害者代表关在一起。其他人都释放了,却仍将他关押,让其家属交纳8万元才放人。刘的家人凑够5万元交到公an ju,被关押了48小时的刘福祥才被放了出来。当时刘福祥的妻子患癌症正在医院治疗。湖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退出此案,不再答应为受害者打官司,他们对受害者说:“对不起,事情阻力很大,实在难办。”
& & 苍龙公司非法传销案久拖不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湖南一位受害者变卖了自己正在营运的汽车参与“苍龙”营销,血本无归。到武汉市有关部门进行上访,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连回家的路费都花光了,沦为乞丐;河南一位教师将学生一分一角攒起来的钱投入苍龙公司,作为勤工助学的项目,被骗得分文不剩,无法向学生、学校交代,几次要跳长江自杀,被人劝阻;湖北黄冈地区一位银行职工因当上“苍龙”的业务员,搞得负债累累,在盗窃了45万元公款偿债后潜逃。“苍龙”非法传销诈骗案案发后,全国有两万多名下岗职工生活因此雪上加霜,一万多家庭无钱供孩子上学。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到武汉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000年春节,五千多人滞留武汉,因负债在身不敢回家过春节。
& & 非法传销的变色苍龙
& & 记者来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wei会,采访了参与处理“苍龙”传销案的管wei会dang办主任丁慧琛。记者问到:管wei会对日下文做出的变卖“苍龙”公司资产偿还业务员保证金的承诺是否兑现?丁主任明确表示,管委会做出的承诺,是听信了代理商的一面之辞。经过调查,省工shang ju已宣布,所谓“苍龙”的营销活动是非法传销,非法传销不受法律保护。记者追问,既然武昌工shang ju于6月21日就处罚了“苍龙”的传销活动,“苍龙”公司也在报纸大肆鼓吹它的所谓营销革命,何以管wei会对此毫不知情,竟会听信代理商们的一面之辞?既然连管wei会都不能辨别“苍龙”的营销是否为传销,怎么可能让普通民众看出这是传销,从而让他们承担非法传销的法律后果?丁主任回答,这些人是受了高额回报的引诱,他们应该知道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 & 丁主任还强调,从事非法传销的是“苍龙”营销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非法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它与“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生物工程公司是合法的,没有问题,项目也是非常好的项目,其产品也是合格的。目前,生物公司仍在维持,其工作人员工资由管wei会垫发。
& & 丁主任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份由开发区管委会起草的《关于“苍龙”公司组织传销进行非法经营的情况报告》,这个报告更加完整地表达了开发区管wei会处理“苍龙”事件的立场、态度。概括起来就是:组织传销活动的是以徐健为首的7人小团伙,与“苍龙”生物有限公司无关;传销活动是非法的,属于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徐健等在逃,只有等案件侦破了,才能考虑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 & 苍龙公司难逃法网
& & 管wei会的报告除了回避了管委会曾经对受害者们做出的迅速退还保证金的承诺外,似乎合情合理,然而,是否真的如此呢?
& & 丁主任还告诉我们一条重要线索,“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开发区担保的,现在“苍龙”生物公司由担保公司接管。寻着这条线索,我们找到了这家担保公司,它的全称是武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向“苍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300万元,参与“苍龙”生物公司的董事会,而风险投资公司又是由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苍龙”营销有限公司是“苍龙”生物工程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它的设立是经过“苍龙”生物工程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苍龙”母子俩公司的法人都是徐健。我们可以描绘出管wei会、投资公司、“苍龙”生物公司、“苍龙”营销公司之间的家谱:他们是爷爷、老子、儿子和孙子的关系。如果按管委会的说法,是营销公司一家犯法,那么孙子犯事了,一走了之,难道他欠下的一屁股债,也就此一笔勾销了吗?
& &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徐健跑了之后,风险投资公司已全面接管了“苍龙”公司,员工的工资由他们垫发,该公司准备对“苍龙”重新注册,将徐健彻底清理出去,原来苍龙公司七个股东中的两股东将继承“苍龙”公司全部财产。风险投资公司对“苍龙”公司欠下的债务是否也有偿还的义务呢?这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
& & 了解“苍龙”案件全过程的一位武汉大学的著名法学教授,对此案发表评论说,将“苍龙”公司的营销活动定性为非法传销,其组织领导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都是没错的,问题在于要分清法律责任。一般代理商和业务员是被蒙骗、被欺诈、被剥夺的受害者,在非法传销中,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不仅是以徐健等7位主要组织、策划、领导传销活动,侵占传销所得的不法之徒,“苍龙”营销公司、“苍龙”生物工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传销活动,并非徐健等的个人行为,也不仅是“苍龙”营销公司一家公司的行为,而是“苍龙”公司的法人行为。传销活动的投资者是“苍龙”公司,媒体上宣传的、招商的、做广告的都是以“苍龙”公司,或“苍龙”两公司的名义出现的,与业务员签订的协议也是以“苍龙”两公司的名义,而且传销活动所得都入了“苍龙”公司的账户。即便传销活动是“苍龙”营销公司或徐健等7位“股东”之所为,“苍龙”生物公司是其母公司,也负有监管不力、代为偿债的连带责任。
& & 这位法学家还指出,开发区管wei会作为政 fu部门对区内一个知名企业声势浩大的传销活动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且这个企业与管wei会本身有“血缘”关系却放弃监管的义务,这是一种失职行为;特别是它对受害者做出敦促“苍龙”公司偿还保证金的书面承诺而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对“苍龙”事件,本报将继续关注,做出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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