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可以合同单方解除权吗 单方解出租房合同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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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如果可以解除的话,他要是不同意要怎么办去年7月底签的合约,当时签了两年?1月份的时候就和他谈过,他不同意。这种合约能不能解除呢,现在房子不想租了,可以找房东解除合约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和房东协商,房东同意后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如果房东不同意的话,就是退还剩余房租,押金不退,作为违约金
现在就是房东他不管,他的意思是,你要不用房子也就那么放着,他不退房租,更别说押金了。
从法律上来说,你是可以要求他退还剩余房租,然后以押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的,看一下合同,里面应该有这样的约定,但是这个房东不配合,你因为这个事情去起诉时间和精力也不够,所以真没办法,要不你就跟他说,你帮他找下一任租客,找到租客以后跟他签合同,他把剩下的房租和押金退给你,这样他也不损失,你也不损失
就是说,其实我是可以去起诉他,但是说实话没什么必要,他要真不退房租,我也没办法啊。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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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没有权利出租的,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方面能解除租房合同吗?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单方面能解除租房合同吗
  一方是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上文所指的法定解除即单方面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适用法定解除的形式:
  (一)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没有权利出租的,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土地纠纷律师解答:
  如何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A法院判决离婚就是离婚了,不管你妈妈签字不签字。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
A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但是具体要根据证据才能判断,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A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A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对方不同意离的情况下,关键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有《婚姻法》第32条准予判离的情形。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离婚案件,涉及离与不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过错赔偿问题等。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判决随女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听取子女的意见,可以由子女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 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可以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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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至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从条文本身来看,并没有绝对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个条文第一句话中的“当事人”,究竟是仅指非违约方还是包括双方当事人,并不明确。其中,第(一)项中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显然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第(二)、(三)项情形,非违约方当可诉请法院强制违约方履约,非违约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因此只有相对方(即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项的情形,则有些特殊,编者认为: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强制履行对双方已经无意义,但是合同之债因此转化为损害赔偿,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非一定要解除合同,故编者认为于此情形也只有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在非违约方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给付义务),如果非违约方欲免除其给付义务,则须行使解除权。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后,因经营策略或者经营失败等无力履约,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只有出租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号)的规定与编者的结论有些不同。&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北京高院的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承租人解除权,但由于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实质上是赋予了承租人的解除权。编者认为,这个规定是违反了合同法上述规定。首先,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给付租金,此为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承租人迟延或拒绝支付租金,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至于承租人是否占有使用租赁物,则属于其权利并非义务。其次,契约应当信守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如果承租人可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是否也可以租金上涨为由解除合同?北京高院的上述解答意见第二款却又作出了否定答案。承租人不能将商业风险转化到出租人身上。再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规定能否成为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理由?编者认为:该条是针对非金钱债务而设,拒绝支付租金是金钱债务,并不属之。&综上,北京高院上述规定违反合同法。&当然,承租人并不是全无解除合同的机会。比如,在出现以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承租人无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怎么办?编者认为承租人可以将标的物转租。当然,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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