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过户登记的赠与房屋产权赠与过户就可翻悔收回吗

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有效吗_百度知道
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有效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符合规定的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和收回的。《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有效。但是规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采纳率:96%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反悔能否要回该房?
发布时间: 10:44:35
李师傅今年70岁,因无子女便按照习俗认了远房亲戚的女儿李小姐为女儿,李师傅于2007年购买了一处房产,李师傅看李小姐对自己孝敬有加,便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给李小姐。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师傅一直在该房内居住。2005年5月份,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李小姐的母亲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要求李师傅办理过户手续。李师傅以李小姐已去世,自己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双方协商不成,李小姐的母亲将李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虽然李师傅与李小姐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因为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给李小姐,李师傅仍然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师傅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现在李师傅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小姐母亲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的民事活动,一方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附条件的除外)。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有关房屋的相关权利在没有转移的情形下,赠与人撤销赠与并无违法。
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也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但也有例外,比如附义务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等。我们建议除了善待赠与人之外,最好说明赠与人去作一份赠与公证。
在线快速委托
电话委托:9
网站客服: 手机: 
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房源信息 
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地市频道: |
电子商务: |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置业在线()
字体:&& |
| 新闻热线:5
  夫妻间赠与房产是否需要办理过户?
  来自新浪微博的网友@江南地产微博提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3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这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即使是夫妻之间的赠与也不例外。
  不和女儿商量能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吗?
  王女士来电问:我老伴去年过世了,留下一套他和我共有产权的房子,我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今年5月,我没和女儿商量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女儿知道后,认为我太偏心,她说这套房子是爸爸留给老妈、弟弟和自己的共同遗产,老妈过户房产应征得她的同意。请问,不和女儿商量,我能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吗?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按照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女士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而房屋的另一半产权才是王女士老伴留给第一继承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按人数,应平均分配。如果第一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遗产,或者全部去世,才可能轮到第二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等。
  王女士及其女儿、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仅可对王女士老伴留下的一半即50%的产权进行继承。这意味着,王女士与女儿和儿子各有约16.6%的房产继承权,这样王女士则有66.6%多的产权。即使这样,王女士在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前,也应和女儿进行沟通。如果女儿愿意放弃约16.6%继承权,加上王女士的产权便可以100%产权登记到儿子名下。如果女儿不愿放弃继承权,也可以将该套房屋到房产管理部门按他们各自的产权份额登记到3人名下,即王女士的女儿拥有约16.6%的产权,另外王女士也可以和儿子商量,可以给女儿一定资金补偿后由女儿配合将属自己继承的约16.6%产权办理到王女士儿子名下。
  如果你在选房、购房以及交房时有关于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弄不明白,可致电25、或发新浪微博并@江南地产微博、或者登录江南都市网房产论坛()咨询。本报房地产事业部记者将帮你请教专家、律师和专业人士为你解答。
  文/记者夏震
&&相关新闻
[ 网友留言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江网立场 ]
大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或“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大江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XXX报]”或“大江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大江网新闻中心 电话:5
江南都市报
新参政文摘
- 电子报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赣B2--&&备案号: 药品信息服务证
文网文[2 新出网证(赣)字05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1406143号 国新网
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赠与房产未过户反悔撤销获支持
&&&&来源:&&&&
&&&&&&字号
原标题:赠与房产未过户反悔撤销获支持  赵老伯和妻子住在上海市郊,两位老人原来居住的私房拆迁,分得了两套两室一厅的房屋。   老夫妻共生育了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儿子在市区工作生活,两个女儿都嫁在了本村,平时两个女儿过来看望两位老人的次数多一些。儿子在市区上班,老夫妻早就为儿子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也写了儿子的名字。两个女儿虽然出嫁了,但外孙都是两位老人照顾的,在两个外孙结婚时,两位老人就给两个外孙各买了一辆8万元的小轿车,儿子知道后很不高兴。
  为了平衡家庭关系,两位老人就决定把两人所有的一套房屋的一半产权先赠与孙子。为了少缴税,老人与孙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在尚未缴纳税款,也没有过户时,儿子又在儿媳的挑唆下提出,现在只给一半,到时候那一半还是有人来分的,所以最好把房屋整个赠与孙子,否则两位老人以后就见不到孙子。对此,两位老人非常气愤,最终决定把赠与的房产收回来,不再给儿子。但儿子却说你已经给了一半了,想要回来没门。因为该房屋的产权人登记在李老伯名下,于是,李老伯将孙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孙子之间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庭审中,李老伯向法院提供了该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关于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均为空白。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老伯、妻子与孙子虽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该合同除房屋面积、坐落等基本信息外,其余正常房屋买卖必需的条款均为空白,重要的是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李老伯的孙子作为被告也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明显与房屋买卖的常理不符。更何况原、被告之间系祖孙关系,存在赠与房产的感情及事实基础,所以李老伯主张双方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是符合事实的,应当得到法院的采纳。
  其次,《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赠与的财产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是依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而李老伯并没有将该房屋过户完成给孙子,因此在其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李老伯作为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综上所述,李老伯要求撤销尚未过户的房产赠与,是于法有据的,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李老伯与孙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产权赠与过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