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乡镇医院在编不在岗自查报告,单位该交的百分之二十,应该个人交吗?有没有相关文件?求助

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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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委发〔2004〕77 号中共仪征市委员会& 仪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各工委,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院、行、社、校、群团:&&& 《关于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 年 12 月 30 日&&关于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推动全市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加快社会事业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根据省和扬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自身发展的需要,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理顺政、事、企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构建新型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用人、分配和管理机制,使不承担执法管理和社会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独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积极研究新情况,努力探索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形式和办法、措施,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二)坚持严格规范、有序操作的原则。产权制度改革要规范操作程序,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杜绝借改制之机,侵蚀国有资产和损害广大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以评估价为底价,经市国资办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方式,由国资管理公司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对必需支付的改革成本,在充分考虑总体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立足单位现实,多方筹集,统筹解决。&&& (三)坚持依靠群众、公正透明的原则。大力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广泛听取职工对单位改制方案的意见,单位的资产状况、安置办法、补偿标准等要向职工公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个改制过程要在群众的监督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三、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出售改制。凡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单位,国有资产均应退出。可将单位净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二)兼并重组。对出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通过竞价的方式,也可在被兼并方资产所有者与兼并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法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被兼并的净资产,实行整体式兼并,接收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人员。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进行。&&& (三)歇业清算。对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然后申请歇业销号,自行解体。四、改制单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参加改制的人员包括改制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一律回原编制单位参加改革。&&& 改制单位使用的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先行清退。&&& (一)劳动关系调整&&&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时,原单位原则上要与所有在编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身份置换。改制后的单位应接收原单位全部职工,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职工置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在合同中予以载明,并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今后,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按规定支付职工在本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付职工原置换身份时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再支付原置换身份时的经济补偿金。&&& 2、事业单位改制时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3、改制单位应妥善安置好省以上劳模、军转干部、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歇业清算事业单位的上述人员,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本人要求重新就业的,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企业调剂安置,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就业,按规定结算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4、改制单位军转干部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改制单位职工年龄的确定,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改制前的工龄计算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改制后的工龄计算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经济补偿办法&&&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置换身份或自谋职业、歇业清算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单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按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改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改制时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计算;改制时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我市地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 3 倍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自谋职业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经济补偿,有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约定的,按约定的条款办理;没有约定的,由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时,在编人员因工负伤的,参照企业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计发补偿金。&&& (三)社会保险关系续接&&&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后,应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随改制单位转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2、改制前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须从我市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标准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同制职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补缴)。改制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须一次性补缴至改制基准日。然后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改制前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改制单位,其在编职工截止改制时的工作年限,符合视同条件的视同缴费年限,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视同缴费证明,交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接保险。&&& 4、改制时,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推算出储存额并建立个人帐户。&&& 推算的储存额只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不得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改制后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以以改制前事业单位职工的月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改制时,自谋职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社会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退休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事业单位改制时,可对在编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除外),给予其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 个月(转业复员军人在军队服役军龄视同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入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只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不得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6、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不变,今后离退休金的调整,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7、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含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在编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相同。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其养老待遇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改制单位必须按照改制基准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其向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单位解决。&&& 8、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但工作年限不满 20 年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可以实行内退。由改制单位按改制基准日本人档案工资的标准向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距法定退休年龄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改制单位按改制基准日本人国标工资提取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内退生活费,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企业职工退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标准的,增发补贴。补贴基数=改制基准日按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改制基准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核发的补贴标准为:改制基准日后第 1 年(改制后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以下类推)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 90%;改制后第 2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 70%;改制后第 3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 50%;改制后第 4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 30%;改制后第 5 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 10%;改制后第 6 年及第 6 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如超过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则按本人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计发。增发补贴所需费用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内退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调整按企业规定执行。&&& 9、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在办理退休时,按内退人员增发补贴的办法增发补贴,但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部分按规定折减;退职人员不增发补贴。&&& 10、改制时,改制单位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提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由内退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 11、改制时,改制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交失业保险费。&&& 12、改制前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成年人按人均 20000 元计提,未成年人按实计提,在签订书面协议后一次性发给个人。&&& 13、改制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14、改制时,50 年代精简、60 年代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人均 20000 元计提,在签订书面协议的基础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15、改制时,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 120000 元计提,一次性结算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特需费、健康休养费、交通费等非统筹费用按人均 20000 元计提,一次性结算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6、改制单位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五、改制单位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一)资产处置&&& 1、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评估结果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核准)。&&& 2、在资产出售时,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原事业单位职工要求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受让人必须接收。&&& 3、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 4、改制单位的土地处置,参照苏政发(2003)14 号文件精神执行。&&& 5、不良债权的处理,按《关于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的办法》执行。&&& 6、改制后单位的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有关部门、机构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7、改制单位出售转让资产所得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具体拨付手续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二)债务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实施前必须落实好承债主体,协调落实好有关债务,办理好相关手续,不得恶意逃废债务。财政、银行应本着支持改革的精神,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核销呆帐、坏帐及陈欠贷款的停息、挂息。&&& 2、整体出售、重组的事业单位的债务由改制后的单位全部接受。改制后的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资产过户、债务落实等手续。&&& 3、改制时剥离,新单位未接受的资产、债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建立监管使用制度。&&& 4、改制时,改制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应一次性补发至改制基准日,在岗人员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待岗人员生活费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六、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和评估费用,根据事业单位规模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30%,单个单位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 验资费、公证费、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费、房产交易(过户)手续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按每户不高于 50 元的标准收取;免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和税务变更登记费;车船过户费每辆(只)不高于 50 元。资产拍卖时,免收委托方佣金,竞买方佣金按成交额的 2.5%收取。原事业单位供电、供水、供气过户给改制后的续存企业,免收增容费;通讯设施过户,免收初装费,只缴工本费。其他未列举收费,一律按工本费收取。&&& 有关不良资产系统打包处置诉讼费,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缓缴或减缴,缓缴首期可按不高于三分之一缴费,减缴不高于应缴诉讼费的 30%。&&& 科研机构转企改制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或中介服务型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 号文件,自改制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七、改制工作步骤&&& 改制工作一般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改制单位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状况,制订并报送改制工作计划;宣传发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方案制定阶段。参照市属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进行清产核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资产状况、人员状况、改制形式、净资产的处置、职工安置、股权结构的设置、时间部署、改制后的发展思路、配套改革措施等方面。改制方案征求职工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方案实施阶段。由改制单位向全体人员通报经审批的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规范程序,组织资产的公开竞价出让,做好资产出让后的交割工作。在市编委办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四)改制验收阶段。改制单位改革到位后,整理有关改制文件、材料,做好改制工作书面总结,填报《改制工作验收表》,由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后,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八、改制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推进改制工作。&&& (二)严肃纪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严肃各项纪律。改制方案一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得借改制之机,突击花钱、分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严重违反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三)扎实工作。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既要想方设法大力推进改革,又要注意把握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准确把握改革的政策,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从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大局出发,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九、其他可以产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参照本意见执行&&& 要积极探索改革的新形式、新路子,视改制单位的资产状况一事一策。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事业单位,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含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在编人员,经批准,由改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与职工签订保养协议,可以实行保养。保养人员由主管部门托管,保养期间其本人身份不变,缴纳养老保险的渠道和数额不变,保养期本人实际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改革前的实际收入,本人工资进入档案,档案工资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托管单位负责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不具备保养条件的人员由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十、本《意见》由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3 年 11 月 9日下发的《关于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仪委发[2003]第 74 号)同时废止。 &&&&&
主办:仪征市电子政务中心&&电话:9&&邮编:211400&&
办公地址:江苏仪征开发区闽泰大道9号&&E-mail:yrh@yizheng.gov.cn
苏公网安备 59号关于在编不在岗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秀山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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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秀山县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在编不在岗
事业编制人员不在本单位本系统上班借用或借调到其它单位(例如教师 借用或借调到人事局)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中的“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个人吃空饷条款?是不是在编不在岗吃空响?这类人员在其它单位上班(借用或借调期间)能否在其它单位评职晋级、评优评先?
办理单位:
秀山县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人力社保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4年,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编办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出台了政策答疑,因涉及全县阶段性工作、或确因工作量大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用人单位征得被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报人力社保局和编办备案后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精神,事业编制人员不在本系统上班被借用或借调到其他单位上班,不属于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这一范围;不属于吃空饷清理范围;借调人员在借调单位上班期间考核问题,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号)第五点年度考核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第8条“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考核确定等次”的规定处理;借调借用人员评职晋级问题,由原单位根据其从事工作岗位和相关评职晋级条件等确定,符合条件的报人力社保局审批。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县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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