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更换发动机缸体毛坯,但是听说要到车管所变更,需要登记书,但是登记书抵押在银行了的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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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州峻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菱汇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安骅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终16310二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6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颖,总经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莉,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庄小鹏,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明,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马春欣。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彦,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峻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骅通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峻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提供与涉案车辆之发动机相符的发动机,为峻坤公司车辆粤A×××××更换发动机总成;3.依法改判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连带赔偿峻坤公司车辆粤A×××××因停驶已造成的损失45600元人民币及从该损失自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峻坤公司的损失每月3800元人民币;4.依法认定车辆粤A×××××之发动机维修处于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所进行的发动机延保活动范围;5.一、二审诉讼费由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为峻坤公司与骅通公司、通用公司不存在维修涉案车辆的服务合同关系,该认定与《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第4、18、19、25、29条等规定以及《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不符,前述两规定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需为汽车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因而通用公司、骅通公司作为涉案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与购买者峻坤公司形成了售后服务合同关系,且在涉案车辆维修过程中,峻坤公司已与通用公司、骅通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二)一审判决不支持涉案车辆发动机属于通用公司发动机延保活动的范围有误。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规定涉案车辆必须在通用公司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属于未进行正常保养,不能享受通用公司的发动机延保规定,这属于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禁止的“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行为,应属无效。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安信保养与发动机缸体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一审判决认定“峻坤公司未向汇通公司支付发动机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汇通公司未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并无不当”明显错误。1.目前我国普遍的汽车维修交易习惯为:消费者将需维修保养汽车开到维修商(多为品牌特许经销商即4S店)处,维修商派员对汽车进行检测,找出需要维修的部件,然后向汽车车主报价(包括需更换零部件价格及工时费),车主接受报价后,维修商购买零部件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车主支付维修费,维修商收到维修费后交车给消费者。现一审法院居然要求车主峻坤公司先付费,再由汇通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显然违反汽车维修行业的交易习惯。2.一审法院认为汇通公司已经开具所购发动机的发票,峻坤公司应当支付发动机的维修费用,但根据峻坤公司提交的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退办凭证,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提供的发动机与原车发动机型号不符,车管所不同意用以更换涉案车辆发动机总成,汇通公司即使将该不合格的发动机更换上了涉案车辆,峻坤公司亦无需支付发动机的维修费用。被上诉人骅通公司辩称:1.峻坤公司与骅通公司没有维修服务关系。骅通公司是在号卖了涉案汽车给峻坤公司,而号,汽车在行使过程中熄火,峻坤公司就去骅通公司之外的特约经销商汇通公司维修,所以基于没有为峻坤公司提供服务而要求骅通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峻坤公司在与骅通公司签订的汽车购买合同中,峻坤公司享有按《科帕奇维修与保养手册》保养和保修的售后服务,按手册规定要定期保养以保障汽车的正常使用,如没有按手册进行保修保养,那么在此之外骅通公司不承担责任。而雪佛兰汽车公司在全国有很多服务点,峻坤公司完全可以去享受该项服务。3.峻坤公司汽车的故障是由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定期保养以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且发生故障时已经过了合同的保障期1年多,因此峻坤公司的诉请没有依据。4.峻坤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以及发票是虚假证据,存在不符合情理的地方,汽车租赁合同是汽车发生故障时峻坤公司就马上签的,合同约定要3个月结算一次,但发票出具的时间是合同已经快结束时出具的。综上,峻坤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予以驳回。被上诉人汇通公司辩称:1.在整个维修过程中,汇通公司的维修过程和行为合法合情合理,不存在过错或拒绝维修的行为。2.汇通公司不是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并且峻坤公司未向我方支付任何费用,峻坤公司要求我方承担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3.涉案车辆的故障发生时间已超过三年的保修期限,我方无需承担保修责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通用公司辩称:1.本案事实上是由于涉案车辆在汇通公司处维修而发生的服务合同发生的纠纷,一审认定骅通公司、通用公司与峻坤公司不存在服务合同纠纷是正确的。2.涉案车辆由于使用不当导致故障,对维修方案和报价峻坤公司已经与汇通公司达成协议,峻坤公司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才导致纠纷。峻坤公司所提的更换的发动机得不到相关认可,其提供相应材料正常情况是其不能拿到的,且材料内容也没有说发动机不符合规定。综上,峻坤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峻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提供符合型号的发动机,为峻坤公司涉案的车牌号粤A×××××之车辆更换发动机总成;2.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赔偿峻坤公司车辆粤A×××××停驶已造成损失人民币45600元,并支付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另,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损失每月3800元;3.认定粤A×××××之发动机维修属于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所进行的发动机延保活动范围;4.本案诉讼费用由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峻坤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峻坤公司与骅通公司于日签订《汽车购买合同》一份,购买进口雪佛兰科帕奇3195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发动机号码为10HMCH、车架号码为KL1FC6EG7AB073051,价税合计271973元。并附有合同附件一,载明配套装饰附件结算清单、一条龙服务结算清单等内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开票日期为日,购货单位为峻坤公司、税价合计271973元。(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峻坤公司将该车辆交付汇通公司维修。汇通公司于日向峻坤公司传真《估价单》一份,载明粤A×××××需更换发动机中缸总成的维修工时费4800元,需更换的各配件名称及金额,材料费合计58809.78元等内容。并载明更换发动机中缸,保价费用为63610元,实收费用为49160元。该费用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贵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证明、国税或地税登记证副本等复印件;车辆资料变更需提供:更换发动机中缸的增值税发票、发动机证明、报关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数字证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贵单位开具的委托代办证书。(三)汇通公司于日向峻坤公司出具《关于KL1FC6EG7AB073051更换发动机原因的说明》,载明:“日,客户梁先生将粤A×××××拖回我公司,检修行驶中发动机熄火,无法启动。我站技师分解发动机后,检查发现发动机二缸活塞连杆断裂,活塞破碎。发动机缸体被打穿了一个窟窿,无法维修。分析故障原因是:由于发动机长时间没有保养,发动机散热能力差;导致发动机高温,活塞抱死,连杆断裂。维修措施:更换发动机缸体,连杆曲轴等(发动机总成维修部分),可解决此故障。”(四)汇通公司于日向峻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NO:)一张,载明发动机总成(维修部分)的税价合计为46410元。(五)于日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公司日,通过上海浦东海关办理了报关单号为:**********0068544的检验检疫手续,手续合法。我公司日,上汽通用汽车受汇通公司委托提供配件号为的配件,特此予以证明。请当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其变更登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附有单号为**********0068544的报关单,载明:上海通用于日从韩国进口车辆维修件一批,其中编号的车用汽油发动机(3.2升往复式)/GNW//雪佛兰科帕奇/用于雪佛兰轿车维修,7千瓦等内容。(六)日,汇通公司向峻坤公司出具《关于粤A×××××交车时间约定》,表示:粤A×××××委托汇通公司从日开始维修发动机,汇通公司承诺该车预计完工时间是日可以完工。完工后,通知车主峻坤公司办理车辆结算手续。维修发动机预计费用为49610元,请峻坤公司准备好维修费。汇通公司协助车主做好车辆的资料变更手续,上检测线费用由峻坤公司承担。(七)日,汇通公司向峻坤公司出具《关于车管所办理更换发动机流程》一份,载明:1.在维修之前,将发动机维修发票,发动机证明让车管所查勘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已完成);2.资料符合要求之后,车辆开始维修;3.维修完毕后,车辆需到车辆检测站检测车辆数据(像年审一样检测车辆数据);4.将车辆检测数据、发动机维修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去车管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八)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向粤A×××××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出具《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退办凭证》一张,载明:您于日前来办理更换发动机总成业务,因下列原因暂不能办理,请补充资料后,再来办理。根据车管业务流程,粤A×××××所提供的发动机型号为10SVCH与该车所注册时的发动机型号10HMCH的型号不符。因此该车辆不符合办理更换发动机总成业务。(九)汇通公司于日向峻坤公司出具《关于粤A×××××车辆维修事宜的书面通知》,载明:贵司车辆粤A×××××来我司检修发动机故障已有5个月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该车目前还没有开始维修。为了贵司能够及时用车及我司维修场地的合理利用,希望贵司在日前,尽快到我司商议维修方案或将该车辆移走。(十)汇通公司于日再次向峻坤公司出具《关于粤A×××××车辆维修事宜的书面通知》,载明:贵司车辆停放在我公司已经6个多月,车辆一直未能谈成修理方案,日,贵司的任某小姐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到我司调解时,已达成车辆发动机维修报价及确定报价回复我司时间为6月15日(口头协议),但贵司至今仍无明确回复。贵司6月11日发来的文件,我司已经在6月12日通过电话与贵司的任某小姐和刘先生进行了沟通。为了贵司能够及时用车及我司经营场地的合理利用,请贵司在6月20日前明确回复车辆是否维修?如不维修,请最迟于6月20日前将车辆拖离我司。(十一)《上海通用汽车特约服务中心售后服务活动函》载明:通用超值售后服务活动已于9月1日正式开启,凡符合条件的车辆,均可享受2年累计总里程不超过16万KM(两者以先到为准)的动力总成的延长保修期活动。超值售后服务活动延保车辆范围:购车发票日期在日至日内的车辆,且车辆使用总里程数不超过16万公里。保修范围:除以下所列部件可做质量保证外,其余部件都不享有动力总成的质量保证。具体如下:1.发动机:发动机缸体及缸盖内部润滑部件,如:发动机缸体、发动机缸盖、活塞、活塞环、曲轴及主轴承、凸轮轴轴承、气门阀、气门挺杆、气门阀体弹簧及油封、机油泵、正时齿轮、正时链条。2.变速箱:变速箱内部润滑部件,如:液力变矩器、齿轮、油泵、电子控制器;注意:手动变速箱的离合器零件不属于保修范围。3.传动系统:传动轴箱、分动箱内部润滑零件,如:传动轴、驱动轴、等速万向节、差速器、分动箱内拨仪。三、不能享受保修的条件。1.由于意外事故、不正确使用或更换引起的损坏。2.由于环境、化学处理所造成的损坏或腐蚀由于保养不充分或不恰当所产生的损坏。3.由于未在上汽通用销售特约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保养,不遵从通用《用户手册》和《维修保养手册》中规定的保养时间(周期)或未使用《用户手册》中所推荐的液体、燃油、润滑剂和冷却液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保证范围内。例未按照使用环境温度使用正确的机油,造成发动机的损坏等。4.由于维修不当所产生的破坏。5.由于没有在上汽通用销售特约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修理,从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坏以及一切由此引发的故障或损坏,将不包括在质保保证范围内。6.由于没有使用上汽通用销售纯正配件。(十二)日、日、日骅通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三张及发票二张;日、12月14日、日、10月8日开具的《收款收据》四张,载明为换机油、机油格。(十三)峻坤公司(甲方,下同)与(乙方,下同)于日签订的《汽车租赁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同意将车牌号为粤A×××××的马自达6车辆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从日至日租赁甲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12个月,每月租金为3800元,共计45600元,车费按三个月结算一次等内容。于日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45600元。此外,峻坤公司确认未向汇通公司支付发动机的维修费用,任某为其公司职员。骅通公司表示,确认案涉车辆在其公司购买,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明确说明进口机动车的发动机的质量保质期是1年或1万公里,《汽车购买合同》所附附件一、二均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本案中峻坤公司仅向法庭提供了合同及附件一,没有提供附件二,附件二是维修保养手册。该手册中清楚表明通用公司有600多家特约授权维修中心,峻坤公司可任意选择进行维修保养,不在售后服务中心保养或不定期保养,相应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然峻坤公司并未选择骅通公司进行维修,因此骅通公司没有对其维修服务的义务。该维修保养手册在峻坤公司处,如果有维修保养,应有相应的记录。由于峻坤公司没有按照维修手册约定进行定期保养,且如峻坤公司提交的收据属实,也没有在特约维修点进行维修,其违反保养手册的约定,每6个月或5000公里就需要保养一次,可见至少半年要维修保养一次,而峻坤公司在三年多的期间内只有两次,最起码要有七次维修保养,由此也可证明峻坤公司不正当使用、没有定期维护。另,峻坤公司提交的《汽车租赁服务合同》是日签订的。按照合同约定,租金要在接受车辆时付清,而发票日期为日开具,此时合同期已届满,发生在峻坤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说明峻坤公司为了诉讼而提供的虚假证据,且峻坤公司没有相应的付款转账记录。骅通公司提交了与峻坤公司所购雪佛兰科帕奇3195CC型越野车车型一致的《卡帕奇汽车保修及保养手册》,载明:规范的定期保养是保证汽车正常使用的重要因素,如果您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规范保养,您对车辆质量的保修索赔要求,可能不被接受。新车整车有限保证范围为2年/6万公里,整车属于保修范围内车辆上所有的零部件。仅授权其雪弗兰特约售后服务中心对其产品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任何有关质量保证服务,都应由授权或委托为其产品进行保修工作,同时不对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汇通公司表示车辆故障原因与其公司无关,是由峻坤公司原因造成的。关于车管所的退办凭证,因之前从未见过该证据的原件,不了解峻坤公司如何取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退办函中说暂时不能办理,请补充材料后再来办理,并不是说完全不可以更换。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汇通公司于日向骏通公司出具《上海通用特约售后服务中心维修报价表》一份,载明维修金额小计46541元,在“本人同意单据所列之维修事项,所需维修配件及支付金额”的客户签名处有“黄颖”的签名。2.峻坤公司于日向汇通公司出具《关于粤A×××××维修》一份,载明:我司车辆粤A×××××在2014年1月委托贵司进行维修。由于贵司的各种原因,导致现在还没有修理好,由于车管所只是口头通知贵司可以进行维修,但这是没有保障的,因此在未收到车管所下达正式批准文件前,我司坚决不同意进行维修。3.汇通公司与任某签订《维修承诺书》一份,载明:经友好协商,粤A×××××于日到水荫路车管所进行发动机更换确认,甲方承诺日协助乙方完成车管所流程确认,如不能达成上述确认,甲方同意在乙方补齐拖车费、拆检费的情况下,乙方可在4月25日工作时间内拖走该车,车架号为KL1FC6EG7AB073051。4.接受汇通公司的委托,于日向峻坤公司寄送《关于限期提车事宜的律师函》一份,载明:峻坤公司将车辆停放在南菱汇通公司等待维修,由于双方并未能就车辆维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不存在车辆维修服务关系。同时,在车辆停放待修期间,汇通公司并没有收取任何维修费用,也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峻坤公司车辆出现的故障问题与汇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峻坤公司与汇通公司无法就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峻坤公司应当及时将待修车辆脱离汇通公司的经营场地。鉴于此,函告峻坤公司请务必在日前将车辆托离,即日起,汇通公司将不再对待修车辆承担任何保管责任。同时,汇通公司有权自行将待修车辆拖离,并要求支付场地占用费等内容。EMS快递单载明:单号为**********08、收件人为任爱琴、公司名称为峻坤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路18号1406房、内容为《关于限期提车事宜的律师函》。出具证明,表明号码为**********08的邮件已妥投。通用公司表示,1.车辆故障的原因是由于保养问题导致发动机产生故障,事实上从当时峻坤公司申请维修等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峻坤公司认可车辆故障的诊断,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后,汇通公司出具了报价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基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事实上可以证明峻坤公司对于付费更换发动机的方案是认可的,如果峻坤公司不认可,汇通公司不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2.关于业务退办凭证,不清楚它如何来的,依据是什么,从内容来看,该业务退办凭证上所陈述的事实是说车辆由于以下原因暂不能办理,请补充资料后再来办理,也就是说从这个业务退办凭证来说,车管所并不是说车辆不能更换发动机,可能需要补充材料进一步解答车管所的疑问以后才可以办。业务退办凭证出来以后峻坤公司拒绝再做任何维修以及资料的补充,或者协商其他变通的其他维修方案。通用公司认为车管所所出具的结论两个发动机型号不符,作为通用公司来说两个型号是相符的,通用公司不清楚当时峻坤公司提供什么材料给车管所导致车管所作出错误的判断,作为发动机型号是否相符,通用公司认为生产厂家是最有说服力的,而且对于峻坤公司方而言,如果发动机的型号确实不符,通用公司也不会提供给峻坤公司使用,所以通用公司认为该退换凭证不能说明两个发动机型号不符。退办凭证中所称的发动机型号是通用公司给汇通公司的产品序列号(10HMCH)并非发动机型号,个人根本无法办理退办凭证,客观上通用公司怀疑车管所出具退办函的真实性;3.峻坤公司提供的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来看,该车辆没有按照维修保养手册的要求按时到授权的4S店做相应的维修保养,第一次的维修保养已经严重超期,后续补充了一些收款收据,证明其在别的汽修机构做相应的维修保养,对于这些收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从收据上显示的名称来看并不清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即便如峻坤公司所述在该美容中心做维修保养,也违背了维修保养手册的相关规定。延保规定明确了不能享受保修的条件,案涉车辆明显不在延保范围之内。峻坤公司作为消费者,一方面不遵守维修保养的要求,另一方面出了问题后又要求4S店提供相应的质保服务;4.关于《汽车租赁服务合同》,按照峻坤公司的陈述车辆是在日发生事故,合同的签署时间是日,而且签署的租赁期限是一年,如果每个车主的车坏了,都没有进行维修就去签一年的租赁期限是不符合常理的,显然该合同是为了诉讼虚报损失才提交的。从发票所开具的时间来看,就是峻坤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所准备的,而且峻坤公司所租的车与涉案车辆是两种不同的车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基于峻坤公司所有的粤A×××××雪佛兰卡帕奇车辆因发动机故障在汇通公司处维修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尽管该车辆在骅通公司购买,然骅通公司表示峻坤公司从未将故障车辆交予其维修,峻坤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通知或交送该车辆给骅通公司,可见峻坤公司与骅通公司间并未形成维修该车辆的服务合同关系。同理,峻坤公司与通用公司间亦不存在维修案涉车辆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峻坤公司未提供案涉车辆的《用户手册》和《维修保养手册》。鉴于此,一审法院确认骅通公司提交的《卡帕奇汽车保修及保养手册》与案涉车辆的一致。该手册载明新车整车有限保证范围为2年或6万公里。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案涉车辆的购车发票的开票日期为日,诉状中峻坤公司称案涉车辆于日发生故障,显然案涉车辆已超保修期。此外,峻坤公司存在《上海通用汽车特约服务中心售后服务活动函》中所规定的“不能享受保修”的情形,其主张案涉车辆的发动机维修属于延保活动范围缺乏理据,不予支持。现峻坤公司未向汇通公司支付发动机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汇通公司未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并无不当。峻坤公司主张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更换发动机总成、赔偿损失缺乏理据,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峻坤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峻坤公司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峻坤公司所有的粤A×××××雪佛兰卡帕奇车辆维修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涉诉车辆是峻坤公司在骅通公司购买,骅通公司表示峻坤公司从未将故障车辆交予其维修,峻坤公司无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或交送该车辆给骅通公司,因此,峻坤公司与骅通公司间未形成维修车辆的服务合同关系。同理,峻坤公司与通用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维修车辆的服务合同关系。在本案诉讼中,峻坤公司未提供涉诉车辆的《用户手册》和《维修保养手册》。骅通公司提交的《科帕奇汽车保修及保养手册》记载“整车质量保证期限”:新车整车有限保证范围为2年或6万公里。该记载没有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骅通公司提交的该手册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并无不当。涉诉车辆的购车发票的开票日期为日,峻坤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涉诉车辆于日发生故障。因此,涉诉车辆已经超过保修期。此外,峻坤公司还存在《上海通用汽车特约服务中心售后服务活动函》中所规定的“不能享受保修”的情形,因此,峻坤公司主张涉诉车辆的发动机维修属于延保活动范围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峻坤公司在不能得到骅通公司承诺的“整车质量保证”服务、未向汇通公司支付发动机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汇通公司未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并无不当。峻坤公司主张骅通公司、汇通公司、通用公司更换发动机总成、赔偿损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东兴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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