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年龄后的,各方面的麻烦。银行,最新养老保险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驾驶证各个相关部门会收了我的唯一证明吗?

您好!欢迎来到养老信息网!,新用户?[]
全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查询平台-养老信息网
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来源: 点击数:
西房金发〔2008〕23号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各处室:现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二条 缴存登记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第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二)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六)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职工工资表。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单位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表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所有职工都进行登记缴存等。经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六条 单位办结缴存登记并在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办理财务印鉴预留手续后,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登记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八条 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或变更的,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当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差错更正清册》,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更正和更改手续。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础资料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填写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名称变更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办理财务印鉴变更后,到受委托银行变更单位名称。第三章 缴 存第十条 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开设手续后,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化,须于每月发工资起5日内,按照开户登记表上的月汇缴总额,将单位应缴的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连续、足额汇缴至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缴存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在汇缴时,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清册》;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核对清册》,按新的缴存额在受委托银行进行汇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按时提供职工汇缴或补缴清册,受委托银行对单位汇缴和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须及时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内。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台账,及时登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第十二条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指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时,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调整时,单位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核对清册》,重新计算职工月缴存额,经公积金中心核定后,缴存至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及时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内。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一)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二)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三) 单位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四) 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第二十条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暂缓或分期补缴。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须填写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补缴手续。第二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第二十三条 办理账户注销时,须提供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或上级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原单位公章,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相关部门部门办理预留印鉴退还及账户注销手续。单位账户注销前,必须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至新单位或档案托管的人才服务机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方可注销账户。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第四章 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第二十五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第二十六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二十七条 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决议;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其他须提供的资料。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为正常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可不再进行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8 月 1 日起施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 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三 、提取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审批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公积金管理机构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四)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亲自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四、 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1.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须提供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本人的书面提取申请。2.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名或提交书面提取申请。3.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1)共同提取公积金承诺书原件;(2)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②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4)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4.出境定居的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5.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1)借款合同;(2)借据(指公积金贷款)或还款计划表(指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还款计划);(3)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1)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西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2)婚姻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须提供:(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提取时须提供:(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提取时须提供:(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提取时须提供:(1)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2)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3)户口簿;(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须提供:(1)去世证明;(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4)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3)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五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二)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转移时,调出单位应在办妥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审批和转账手续。(三)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职工向调出单位提供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转移账号(即调入单位开户的公积金中心户名和公积金存款账号以及开户银行全称,调入单位全称和单位公积金账号),调出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2)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2.职工到异地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异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异地单位全称、异地单位公积金帐号、异地个人公积金帐号);(2)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调出单位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六、 相关名词解释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直系亲属:这里仅指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七、本细则自2008年8 月 1 日起施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购买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或评估价的90%。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用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预)销售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售房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有关批准文件;(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现房销售的,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借款人婚姻证明;(三)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证明;(五)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第十六条 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第十八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一)保证担保。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合法住房或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的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做抵押。(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第二十条 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第六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第七章 贷款风险分类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其中不良贷款主要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级:(一)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可列入正常类贷款。(二)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逾期3—6期可列入关注类贷款。(三)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逾期7—9期可列入次级类贷款。(四)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逾期10—12期可列入可疑类贷款。(五)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逾期13期以上(含13期)可列入损失类贷款。第三十条 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 (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第三十一条 贷款分类的程序:(一)整理、收集信贷档案资料。由受委托银行收集借款人的基础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偿还记录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二)贷款初评。受委托银行通过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提出初步意见。(三)信贷讨论。公积金中心组织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分类材料,分类工作认定底稿、借款人背景材料等,进行讨论,对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信贷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分类资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四)分类认定。公积金中心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第八章 贷后检查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第三十三条 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第三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一)监测还款账户。(二)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三)电话访谈。(四)面谈。(五)实地检查。(六)其他方式。第三十五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二)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三)通过电话、上门访谈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了解、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四)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五)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六)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七)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第九章 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一)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二)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6 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第三十七条 针对借款人违约原因,采取适当处置措施。(一)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二)对借款人具有还款意愿,但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借款人还款期限(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的,可联系保证人、中介机构等协助将借款人所购房屋转卖,进行债务重组。(三)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四)对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在纠纷解决之前,停止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九条 借款期限的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请调整期限的,不得有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二)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调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三)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四)延长期限的,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五)调整后累计的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调整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己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六)对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调整借款期限的,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并办理抵(质)押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月应还款额的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委托银行申请调整月应还款额。(一)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保持原贷款期限不变而申请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的,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完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后应按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并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二)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需要调整贷款期限并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按调整贷款期限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还款方式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委托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并符合以下规定:(一) 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的,不得有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二) 借款人先按原还款方式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新的还款方式应自下期开始执行;(三) 按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计算的新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四)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一)借款人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应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将借款人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二)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其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十一章 贷款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第四十五条 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第四十六条 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权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第四十七条 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第四十八条 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一)借款人相关资料: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2.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3.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4.借款人婚姻证明;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7.抵押物或质物相关证明;8.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9.借款申请审批表;10.借款合同;11.抵押合同;12.质押合同;13.保证合同;14.保险单据;15.房屋评估报告。(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3.法律仲裁文件;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5.贷款核销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第四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第五十条 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第五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第五十二条 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 (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第五十三条 贷款档案借阅要进行登记,一般不得借出。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第五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第五十五条 贷款业务终结后,贷款档案还要保管3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来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七)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八)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九)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行政执法的内容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职工。凡下列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为行政执法的对象:(一)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二)单位录用新职工,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录用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将代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擅自挤占挪用的;(五)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三章 立 案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工作检查、职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由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初查:1.初查时,承办人员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初查时要做好《调查询问笔录》(附件一),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取相关的证明材料。被检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3.经初步调查,证实单位或个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或是有违规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已及时改正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告并终止调查;4.经调查发现单位或个人确实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初查资料报公积金中心法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附件二),经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批立案。(二)立案调查:1.对违规问题立案后,公积金中心须指派专人正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同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对提取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票据、单据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要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3.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在五日内提出《西安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附件三),经公积金中心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批。第四章 审 定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对违规、违法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调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是否正确。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对审定的案件,可做出以下决定:(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规、违法事实,发出《行政立案撤销决定书》(附件四)撤销立案; (二)认定违规、违法情节较轻, 在整改期限内能及时改正的,可酌情不予处罚; (三)认定确已违反《条例》规定且造成了一定后果,依据《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四)认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送达、听证第八条 在行政处罚实施前,公积金中心应先向被处罚对象发出《住房公积金限期办理告知书》(附件五)或《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告知书》(附件六)告知其基本违规、违法事实,主要处罚理由、依据、改正要求,以及其可享有的申辩权利等。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要有送达回执(附件七)。第九条 被处罚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要求改正的,公积金中心应向其下达《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八),告知书应载明认定被处罚对象违法的基本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并告之接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听证,过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接到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在举行听证会前7日内向其送达《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件九),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听证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第十二条 听证由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单位认为主持人或听证会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听证会前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听证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如需委托代理听证的,事先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举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第十五条 举行听证时,由调查承办人提出被处罚对象违法的基本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理意见,被处罚对象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第十六条 听证活动应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附件十),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及听证情况,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被处罚对象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15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申辩期满后,公积金中心应向当事人下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十一)。 第十九条 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由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向被处罚对象当场宣读、交付;当事人因故不在的,由其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单位,并在回执相关栏内注明的,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凭证作为送达凭证。第六章 执 行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公积金中心应监督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金。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和计划保证书,经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结 案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时,应予以结案:(一)经核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及时纠正,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三)事实清楚,公积金中心已做出处罚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员对已查处结束的案件应形成《行政违法案件结案报告》(附件十二),报公积金中心领导审批结案。第二十五条 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以规范执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附件1: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询问笔录共 页 第 页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地点: 调查询问人: 记录人: 被调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注:被调查人应分别在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附件2: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西房金字[ ] 号案由: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案情摘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第 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予以立案。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本案自 年 月 日起立案,由 承办。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3:西安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西房金字[ ] 号 案由: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案件来源: 受理时间: 立案时间: 案情调查情况: 经调查,此案 建议: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运行监管部意见: 年 月 日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 月 日附件4:西安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立案撤销决定书西房金字[ ] 号案由: 立案时间: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查实,你单位无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违法行为,现根据 之规定,决定于即日予以撤销立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 月 日附件5:住房公积金限期办理告知书西房金限办字[ ] 号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告知内容: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之 规定,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 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逾期不办理,将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 月 日 附件6: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告知书西房金限缴字[ ] 号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告知内容:就你单位 ,已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关于“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能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缴存,如逾期仍不缴存,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 月 日附件7:送达回执被送达人送达地点案由送达方式签收人身份送达文件名 称文件编号收到时间签收人签名或盖章拒收事由见证人送达人注:1.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况时,可以留置送达,但应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2.邮寄送达应附邮件查单。附件8: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房金听告字[ ] 号____________:经调查,你单位已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告知如下:1、违法事实: 2.以上事实已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 ,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之规定,我中心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中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 联系电话: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 月 日附件9: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金发[ ] 号被处罚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 的规定。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缴至 银行 支行(地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中心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西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 月 日附件10: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西房金发[ ] 号: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 的规定,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应你单位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 一案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职务 你单位或你单位委托的代理人应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有法定正当理由除外)。委托代理人单独出席的,应提交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你单位有权申请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附件11: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共 页 第 页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听证地点: 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时 分听证主持人: 记录人: 听证方式: 案由: 立案时间: 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内容: 当事人签名: 听证主持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2:行政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西房金字[ ] 号案件名称: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送达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执行日期: 执行方式: 执行结果: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关闭窗口】
本文地址:
微信/手机浏览器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西安市●社保导航
周排行月排行年排行
最新评论热评排行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欢迎您的精彩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