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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国后 第五节 部份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工商业税征收管理
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关查核。
工商业须设置日记帐及总帐两种主要帐簿,并应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取得或开给凭证。
税务机关为了解工商业经营及负担情况,得进行定期普查及临时调查。工商业户应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拒绝。
税务机关办理辖区内工商业调查登记时,应依各行业、地区,分别编造行业分户册与地区分户册。
营业额计算。营业总收入额,按销货总额减除销售折让及销货退回后之销货净额计算。营业总收益额,报酬金、佣金、手续费、汇费、利息、保险费及其他收益按其全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用费用。所得额,按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之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之余额计算。
营业税按月或按委交纳。按委缴纳者,应于4、7、10、1月缴清。按月缴纳者,应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由纳税义务人依规定格式,造具营业额申报表,送当地税务机关。所得税于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一次,年终结帐后,汇算清交。工商业不论盈亏,均应于每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义务人于一个月内,造具所得额申报表,连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产目录,送当地税务机关;依民主评议征收者,纳税义务人收到税务机关填写的交款书后,营业税限7日内交纳,所得税限15日内交纳。
逾期不缴纳税款者,逾期1日以上未满30日者,按欠交税款,每日处以l%的滞纳金(日起降为0.5%),逾期30日以上者,以抗税论,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追缴应交税款及滞纳金。
摊贩业税征收管理
1951年9月19日,财政部制定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孔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零售摊贩,均依此办法交纳摊贩业税。
摊贩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旧币)者,免纳摊贩业税。摊贩应填写免税申请书,报送摊贩管理机构核转税务机关,经调查属实后,发给免税许可证。公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摊贩,得依民主评议方法,依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其余摊贩,民主评议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收。摊贩营业应设帐簿,卖货时应开立发货票,其营业规模较小者,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办;但进货发票应保存备查。摊贩应依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摊贩业税。亦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摊贩管理机构代收汇交。摊贩歇业时,应将歇业前的税款交清。摊贩于开业前,应持摊贩管理机构发给之营业执照副本及纳税保证书报送当地税务机关。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外,并按日处以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者,得通知摊贩管理机构撤销其营业执照。
临时商业税征收管理
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制定公布们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人凡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者,均于销货所在地,依此办法缴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以一次营业额满1万元(旧币)为起征点,但整批货物分次出售者,应合并计算。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指定行栈或收购货物之工厂、商号为代扣义务人,于每次买卖成交后,代扣代交税款;不在指定之行栈或工厂、商号销售货物者,应于每次售货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临时商业交易集中之场所,由税务机关派员查征。临时商销货时,须使用税务机关规定之发货票。临时商匿报销售数量,虚报售价,不按规定申报纳税者,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货物税征收管理
1950年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如下:
(一)登记管理& 纳税义务人应于开业2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应税货物使用商标者,应于使用前填具申请书,检同商标样张10份(必要时检送货样),送请税务机关登记;应税货物委托他厂代制时,应由受托厂商检具委托书副本两份,办理代制登记手续,经市县税务局核准后,方得代制;厂商停工,应报告驻征员或该管税务机关,超过3日者,并须转报市县税务局备查;厂商停工时间较久,其存货应报由税务机关查明登记,完税后方得出售,必要时税务机关并得将其机器或生产工具予以封存,非经核准不得移动。复工时应报请启封;纳税义务人及行栈,应按规定据实报告有关材料,必要时税务机关得检查其存货、帐簿、单据及工厂设备。
(二)评价核税& 见货物税计价。
(三)完税照证& 应税货物完税后,须发贴完税证,以凭运销查验。货物税的照证种类有:(1)完税照。为已税货物持凭运销的主要凭证。(2)完税证。为贴于已税货物最大包装或容器上的主要凭证。(3)查验证。为贴于已税货物最小包装或容器封口处的主要凭证。(4)分运照。为已税货物分运时,凭原完税照向税务机关换发的分运凭证。(5)改装证、改制证。为已税货物改装、改制后贴于货物上的补助凭证。(6)特许免税照。为免税货物持凭运输的主要凭证。(7)特许免税证。为贴于免税货物包件上的主要凭证。(8)转厂、转栈证明单。为应税货物转厂或移存行栈的凭证。(9)报运单。为应税货物运往附近市出售的凭证。以上证照均由税务机关填发。
(四)征收报运& 国内产制应税货物,由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征税:①驻厂征收。厂、场产制之应税货物,派驻征员驻厂、场征收。②查定征收。厂、场规模较小,不便派员驻征者,得查明产量,按期核定征收之。③起运征收。不便依①②两款征收者,于货物起运时征收。本县主要采取②③两种办法征收。
(五)检查缉私& 税务机关应专设检查人员,在货运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组,办理检查缉私工作,并与群众及有关机关、团体取得密切联系,协助查缉。
(六)违章处理& 税务机关对违章案件,应本教育重于处罚的精神,分别情节轻重,妥慎处理,不得滥行罚没。
本县征收货物税的税目主要有:烟酒类——普通烟丝、.白酒、黄酒;鞭炮及迷信品类——鞭炮、迷信用纸、神香;饮食品类一红糖、饴糖、茶叶;纤维皮毛类——皮革、猪鬃;用品类——细陶器;工业品一植物油、砖瓦;矿产品及竹木类——氟石、原竹、原木。除红糖专节叙述外。其余税目征收情况简述如下:
普通烟丝& 1950年,全县私营加工烟丝商117户,年产普通烟丝75吨。税率:1950年1月起为30%,12月调整为45%,日起调整为40%。原采取按月评定产量,核定计税价格征收。1950年1月,每100市斤计税价格为(旧币)302400元,11月为560500元。后来,改为封榨点捆办法,根据每捆原料制成品的比例控制产量,按实产征收。
酒& 建国初期,本县生产黄酒、烧酒两种。税率:1950年1月为100%,12月修订为80%。计税价格,1950年采取按市场批发价每月核定的办法。分月税价如表(100市斤,折新人民币元):
&1951年2月,金华专区税务局批复,本县黄酒按乙级税额征收,每100市斤税价9.44元,税额7.55元。1953年1月起改征商品流通税。
本县酿酒历史悠久,城镇和农村的私营酒坊很多,酿酒季节大部份集中在秋季和冬季,也有长年酿制。每年12月至次年3月期间酿制的称冬酿,9月至11月期间酿制的称秋酿,其余期间酿制的称经常性酿酒。征收酒税采取编查办法,对冬酿和秋酿酒的编查称季节性编查,对长年酿酒户的编查称经常性编查。编查的主要方法是:酿商申报,税务机关控制酒缸数,核定每缸用料的粮食品种数和产量数及下缸次数,计算出黄酒产量和烧酒产量,据以征税。月,按全县酒坊会议评定产量征收。10月起,按县专卖处加工及收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定产,酒坊按每批耗用原料填报酿酒申请书。季节性酒税,随销随税。经常性酿酒,酿成后交税,月内酿成当月底全部交清税款。酒酿成后装入坛内,用泥土加封坛口,由酿户在泥盖上加盖酿户牌号及酒别之凹印,未税存酒查验证。完税后,由税务机关在完税证右上角加盖酿户牌号之戳记,派员监视实贴在酒坛上,并加盖骑缝印戳。
1951年冬季,根据金华地区冬酿酒编查实施方案,结合酒类实行专卖政策,全面整顿原有酒坊,采取动员协助与指导方法,将小酒坊组织联营或合营。在酒商自愿,不减少酿额,不影响供求的原则下,将酿制处所集中在城镇或重点村镇以减少受理面,有利控管,保证税收。经过几年联、并,至1956年,全县私营酒坊实行公私合营,组成3个酿造厂,原料由县粮食局计划供应,产品归县专卖公司经销。
核定每100市斤原料出酒率表
单位:100市斤
1951年11月
1953年10月
1949~1954年季节性酿酒编查情况表
1949年冬至1950年春
1950年冬至1951年春
1951年冬至1952年春
1952年冬至1953年春
1952年秋酿
1953年冬至1954年春
1954年冬至1955年春
注:黄酒内含白字酒。
家酿酒税收。建国初期,政府对家酿酒采取限制政策,在税收征管上从严控制。每年冬季,由区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配合税务机关编查员进行编查。采取酿户申请,批准后先税后酿。1951年冬酿期间,金华专署通知,每年每户控制酿制各种酒的总量不得超过300市斤。农民酿制土甜酒自食,其酿制原料(米)在10市斤以下的兔税。1950年冬至1951年春,家酿酒1447户,黄酒28吨。
茶叶& 建国初期,本县产制少量毛茶。1950年1月,税率5%,12月修订为20%。1952年销售量57吨,1953年销售量65吨。由杭州公私联购处委托本县供销社收购的,本县不征税,运销其他地区和茶农直接外销者,在本县纳税后,凭完税证起运。
饴糖& 本县部分乡村有制饴糖传统,皆私营作坊。1950年1月税率20%,12月修订为30%。根据生产设备,核定每月制糖作数和每作耗用原料及料产比例计征税款,并建立开工停工报告制度。1954年8月修订的查定产量标准,原料100市斤:碎籼米产糖油75市斤。块糖60市斤,粟米产糖油85市斤、块糖70市斤,糯米产糖由90市斤、块糖75市斤。先税后售,凭证运销。
皮革& 解放前夕,全县有制革作坊10家,1952年发展到24家,产值4.4万元。皮革税率,1950年1月为5%,12月修订为10%。凭自报纳税。
猪鬃& 解放前夕,本县猪鬃厂近50家,1952年有60家,年产值19万元。税率:1950年为10%。因料产比例难以掌握,由同业公会组成成品规格检查小组,在每一小箍成品上加盖验章;并记入成品登记簿,厂方据以报税。纳税后,在最少包装上加盖税务查验戳,同时在完税证上加盖出运日期戳记。再结合帐册记载进行管理。
陶瓷& 本县陶器生产历史悠久,建国前全县有大小窑34处,主要生产陶缸、钵、酒坛等,1949年仅存4个窑。1951年部分失业制陶工人集资建成工联、工友两个窑厂;1953年又建立工群、友联两个窑厂。1956年10月,协和、裕民、利民、益民4个窑厂合并转为公私合营义乌陶器厂。税率:1950年为5%。征收管理采取测定窑的容积,建立点坯进窑和成品出窑报告制度,出窑时由评产委员会评定产品等级,先税后售,逐窑结清。
砖瓦& 砖瓦业在解放前为农村副业,解放后一段期间仍为农村副业,农村砖瓦窑星罗棋布。税率与控管方法与陶瓷同。
植物油& 解放前,本县盛产乌柏和油桐,农民照明主要用柏油和青油。1932年,产桐油240吨。1938年,产柏油260吨,青油195吨。1954年,产拍子3103吨,是建国后本县最高产量。还有少量油菜生产d949年菜籽180吨。植物油的税率,1950年1月为5%,12 月修订为10%。本县植物油用旧式木榨生产,在油籽收获后开榨。主要征收方法是:油车在生产前办理油车登记,按油车车芯大小和工人人数,核定每日榨油车数,每车投料和产量,每100市斤柏子产柏油18市斤,青油15市斤,并督促建帐,据以征税。榨季结束,结算产量,交清税款,油车加封。油车自榨自销部分,先税后售;代加工部分由油车代交税。1950年,全县开榨油车115部,产油358.5吨。1951年,油籽由供销社收购,委托油车加工。10月份,县税务局与县供销社将油车调整为& 88部,拟订油车登记纳税管理办法,评定料产比例,每100市斤柏籽产柏油24.5市斤,青油12.5市斤,每5日填报1次产销情况表,由基层供销社汇总纳税。1952年,油车调整为26部,其中代国营和供销社加工的24部,自营2部。全县98%油籽由国营公司和供销社收购。
氟石(萤石)& 本县早在1918年已有开采。建国后,1950年有私营有利、义成两家氟矿公司。氟石税率5%。1950年5月,省税务局核定每吨完税价折新人民币37.49元。
对制造坊户分散,生产不正常的神香、鞭炮、化妆品等,自报查实征收。
食糖税的征收管理
本市种蔗制糖至少已有330多年历史。面积、产量均居全省首位。所产红糖呈嫩黄略带青色,故名“义乌青”,久负盛名。1946年种植面积达6.67万亩,产红糖1万吨左右。以后,红糖滞销,1949年仅种植1.51万亩,产红糖2535吨。1950年以后,因销路和政策的影响,生产升降较大。万亩,1952年上升到4.83”万亩,1953年下降到2.31万亩,1954年回升到5.86万亩,年为4.5万余亩。此后,一直在2万余亩至3万余亩之间徘徊。1992年为2.4万亩。
1954年起,从本省和外省引进130多个优良品种,筛选出10多个品种,在本市大力推广。同时,实行科学种蔗,适时防治病虫害,改革制糖工艺。1992年,糖蔗亩产达6098公斤,为公斤的257.7%。1958年起,利用制糖的下脚废料糖壳、糖蜜、糖沫开展综合利用,作为酿酒、制纸、制蔗蜡等原料,使糖蔗的经济价值大大提高。
对食糖的征税,清末征收厘金。1992年,北洋政府征收统捐。1940年12月,开征糖& 类统税。1946年,改征货物统税。此外,本县县政府也决定征收税捐,1939年征收过特产捐,1943年征收过糖车捐,1946年征收过特产改良费。由于种蔗成本高,制糖技术落后,产糖率低,售价低,课税重,年,发生过多次糖农抗税事件。
建国后,在50~70年代,食糖税收是本市重要税源之一。因生产季节集中,榨机分散在农村,部分糖农纳税意识差,管理难度很大。糖车一直列为每年四季度税收管理的重点,要雇用一批助征员,下乡管糖车,征糖税,本着“从经济到财政”,“从生产到税收”方针,立足于发展生产,促进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执行政策,搞好征收。主要工作有:
产量与税收管理& 1949年11月,浙江省税务局金华分局义乌稽征所开征红糖货物税。发出通告,由当地政府召开农会主任和糖车负责人会议,布置陈糖登记、糖车登记。(登记糖车889部)、新糖税征收管理(查定征收与起运征收相结合)等工作。规定不论陈糖、新糖均须先纳税后上市,新糖应在制成3日内缴清税款。1950年10月,县人民政府税务局制发《义乌县1950年糖类查犒征收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征收办法》)下达执行。10月5日,县人民政府将《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发出布告。《征收办法》主要规定有:糖车应于开榨前2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每部糖车每昼夜产糖不得少于300市斤,榨糖日期不得少于20日。核准后,发给糖车登记证、制糖纳税日记簿、三联纳税申报单。开榨3日前,填具开工申请书,经税务机关核准方可开榨,临时停车,须向乡政府或税务机关申报,并在制糖日记簿上登记。糖车负责人应将每日制糖数量记入日记簿。糖车代客榨制的红糖,原则上应由糖车负责缴纳税款。但糖农如将糖边榨边出售的,可暂不纳税。在出运或出售时,向糖车负责人领取纳税申报单,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税,由税务机关在申报单回执联上盖章,交还糖车负责人,于榨期结束时,连同停工报告表、制糖纳税日记簿、牛工缸水簿,到税务机关结产纳税。市场管理方面,在城区、佛堂、江湾、上溪、义亭、廿三里等市场的牙纪组成小组,教育协税护税。糖农将未税红糖上市出售,必须随带纳税申报单,成交后,由牙纪在申报单背面盖上“此精已成交,限当日报税”戳记,发还糖户,持向税务机关报税。糖户、糖商缴纳糖税后,应将红糖装包,监视实贴完税证,加盖骑缝验戳,于出运时,持凭完税照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分改运手续。糖商直接向农村糖农收购红糖,应由售糖户向糖车负责人领取纳税申报单,随同糖商向税务机关报税后取回回执。省税务局对此《征收办法》的评价是“以严肃管理糖车和控制市场牙纪为主要手段,以纳税申报单为检查纳税之重要环节,计划很为周密。”并参考这个办法制订了《浙江省糖类查犒稽管办法(草案)》。1951年由县委部署,宣传部印发宣传资料。税务局对《征收办法》作了修正,县人民政府在10月发出布告。修正主要内容:糖车负责人由一人增加到二人,其中一人专门负责记帐和管理产量。登记糖车必须取具农会或殷富商号保证书;“纳税申报单”改为“纳税凭单”;临时停车除由农会证明外并由查征税务人员将糖车加封。糖农把糖售给收购单位,应持收购凭单和纳税凭单于当日送税务机关,在纳税凭单上写上销售数量。如在市场出售,持市场成交发票和纳税凭单,陪同购买人到税务机关纳税后,由征收机关在纳税凭单上写上出售量。糖农售糖后,将纳税凭单交还糖车负责人。糖农自食糖,限期在未食前纳税。1952年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义乌县1952年糖类查犒稽征办法》,并发布布告。县人民政府税务局制订了实施方案。这个稽征办法与往年不同之处,主要是:糖车集体办理登记,每车一昼夜产糖440~560市斤;由村护税员、糖车负责人、有红糖生产经验的农民,组成糖车联合小组,交流制糖经验,提高产量质量,督促按闸(糖水成糖一次,土话称一“闸”)过秤记帐,审查开工停工日期,宣传依法纳税,协助查缉私糖;除国营和供销社收购红糖外,外地及本地坐商收购红糖,须组织联购处收购,汇总交纳糖税;糖农自食糖税由糖车负责人集中交纳。1953年,由出车征税改为起运征收。即产出的红糖,糖农不税即可提回家,卖糖不用纳税凭单,糖税由收购单位交纳。自食糖免税。由于红糖牌、市差价大,税率高,生产者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把糖投售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为此把征管的重点改过去生产加工环节为收购和起运环节,特别是加强私营糖商的管理。规定糖商糖贩,必须申办执照,指定地点收购,纳税后方可运销。同时,印发宣传材料,教育农民多卖糖。宣传材料如下:
农村税收宣传材料(黑板报)
“红糖快要开犒了,糖车登记要办好,今年实行新办法,农民手续便利了。卖糖不用糖车证,省下时间耕作早。自产食糖不完税,鼓励生产多周到。农民产糖本县卖,税由收购人来交。把糖运到外县去,完税起运连税销。这种办法真正好,人人都要来记牢。红糖产量要报足,决不把糖私卖掉。实际行动来响应,爱国护税要搞好。告诉买糖商贩们,必办登记申请照。指定地点去收购,完税以后方运销。倘若私自搞买卖,严查处罚责难逃。”
但是,仍有一些糖农不把红糖售给国家收购单位,而是私售偷税。1954年吸取了1953年的教训,采取措施。查清种糖户数和实种面积、亩产、总产;对糖车产糖能力分类排队,掌握日产量;自食免税糖,内部掌握定量;大力组织糖农边榨边卖给国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护税,加强缉私;加强市场管理,以税收管理手段达到国家多收购,减少税款流失。1955年,将糖车按糖水缸数计收加工费改为按红糖产量计收,以利于控制红糖产量。1956年9月,县税务局根据农业社种植的糖蔗面积占糖蔗总面积92%的情况,提出《关于组织农业社办糖车工作的意见》,由县委财政贸易部批发下达。划分农业社榨糖和个体糖农榨糖两类,社榨管社,户榨管车。由农业社派干部专职管理糖车,队与队干部对调管理。按闸过秤,记入制糖日记簿,编制红糖产、售,存日报表。无论集体或个体,都要边榨边售。超免税限量自食糖出车征税。1957年榨季结束,初步结产,亩产红糖仅270多斤,比1956年减少40斤左右。县委指示,必须彻底核实红糖产量,以保证红糖收购任务和税收任务的完成。1958年1月,县财政局组织3个组,供销社派出收购人员配合,以佛堂、上溪为重点,进行核产。经过20多天工作,全县共查出瞒产红糖17万市斤。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管理生产队的红糖产量为主,由生产队干部驻车管理,财税部门帮助生产队健全管理制度。糖车管理干部按日记帐,向会计报送报表,会计根据产、销、分配、入库等凭证记帐。商业部门巡回上门收购,边榨边收,防止瞒产偷税私售。是年因“大办人民公社”,税务机构撤并,员减少,糖车登记税收管理放松。1959年,恢复糖车登记,增设“社员支取食糖登记簿”,糖未过秤不准出车。1960年接受前几年教训,又从抓管产量、管投售入手,以保证国家收购任务和征税任务,规定糖车设立“产糖报告单”,一式三联,存根联存糖车,报告联交生产小队、生产队。在红糖挑离糖车时,由糖车负责人过秤填写,生产小队制糖经手人核对盖章。红糖一律售给国家,要求做到“多收、快收、收足”。生产小队售糖应随带“产糖报告单”,收购单位收糖后,在报告单上填写实收数量,交还生产队会计。免税糖发糖票。榨期结束,由公社财政部与供销部组成结产工作组,边结清产量,边发给免税糖票。1961年,为鼓励生产大队多向国家售糖,由供销部与生产大队签订收购任务合同,未完成任务的生产大队;红糖不准上市,不准超标准多分自留糖。为了弥补牌、市价差异建立工业品奖售政策,每投售国家100市斤红糖,奖肥田粉20市斤,粮食19市斤,布票3尺。年同1961年。1964年改为出车征税,榨制红糖3天内不投售国家,应征税,取消社员自留糖免税。当年通过核实产量,查出瞒产红糖12000多担,追回税款18万多元。1966年征收管理重新作了具体规定:糖车登记,根据公社规划,需要设置糖车的,应事先填写糖车税务登记申请书,经公社审查同意签署意见,送当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核准后发给“税务登记卡”,方准开榨。糖车应建立“糖车产、销日记簿”,按实登记产、销数量,其投售数量应根据收购凭证记载。为了督促生产队及时完成交售糖蔗任务,派驻糖厂驻厂员一人,统计交售糖蔗进度,及时与税务所联系。为了便利农民有无调剂,便利征税,允许糖农在食糖交易市场出售,售后纳税。为控制未税糖出运,加强车站检查,自带少量自食或债送亲友,可不征税;量多者,一律交市场管理部门处理。1967年,根据省军管会生产委员会通知,实行“购九留一”和“限量免税”政策,即实产的90%售给国家,10%自食,但自食免税按人限量计算。社员自留地糖也限量免税。年同1967年。1980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批转县财贸办公室、财税局、商业局、农业局《关于我县糖蔗、食糖试行确定收购基数和超产议价收购的具体意见》。按当年下达食糖收购基数15万市担(其中红糖75180担,国营糖厂收购糖蔗任务37410吨)分配。计划种植面积2.6万亩。每亩收购食糖基数定为:义亭、城阳、佛堂三个区为580市斤;义东、苏溪两个区为540市斤。基数一定三年不变。收购基数落实到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后,由收购单位与生产队签订合同,对完不成收购基数的生产队,实行“糖粮挂钩”,少售100市斤食糖,要交售粮食150市斤,个别队确有困难的,留待下一年补足。对投售超基数的食糖(糖蔗)按议价收购。议价确定:义乌糖厂收购的糖蔗按牌价加& 20%,国营企业收购的红糖,按牌价加10%。基数内10%免税。基数内的糖,糖农如要提回,按规定征税。没有收购任务的生产队,仍实行“购九留一”政策。1981年,根据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贯彻“国家多收,农民多留”的原则。基数内的“购九留一”,超基数投售的“购七留三”,即国家加价收购70%,免税自食30%。没有基数任务的生产队,投售糖厂的“购五留五”,自榨的“购九留一”。1983年,又执行“购九留一”政策。1984年,为了鼓励糖农生产积极性,保证食糖基数任务的完成,执行“购八留二”政策。对农村榨机的产量管理,采取“以电计产”办法,即每耗l千瓦时电产糖9公斤计算产量,减除20%免税糖,其余的糖如交售国家的,由收购单位纳税,农民自留的,由糖车代征。1985年,县人民政府决定把食糖税任务列入乡(镇)财政包干任务,完成与完不成,按比例奖赔。全县28个产糖乡(镇)核定食糖基数是,食糖143935市担,应征税款431805元。仍实行“购八留二”政策。上红糖实行“出车征税”,由糖车负责按乡政府查定到车(户)的食糖税款额代征,开给“红糖加工专用发票”;未税出车.由糖车补交税款。税务专管员10天向糖车收税一次。商业收购部门凭“红糖加工专用发票”带税收购。无专用发票收购的红糖,由收购单位按实际收购价补交& 10%产品税。红糖外运出县销售,实行“货票同行”,查获没有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凭证,除携带探亲访友限量15公斤可免税外,超过限量应由托运者补交每50公斤红糖4元产品税。糖车仍应办理登记。没有基数任务的乡,也可把糖税落实到糖车,所收税款全部作乡财政超收分成处理。1986年,为了确保土红糖税收任务的完成,将征收红糖税参考指标单位独列出,下达到乡、镇,要求各乡、镇落实到村(户),保证完成。征收管理办法同1985年。1992年前未作新规定。
税率 &1949年红糖榨季,按华东区税务管理局统一的货物税税目、税率征收,税率为25%。1950年起,按《货物税暂行条例》征收,税率为20%。日起修正为30%。1955年为了适当压缩食糖消费,从1月29日起调整为35%。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土红糖税率为39%,机制糖为44%。1973年1月起实行工商税,土红糖税率为30%,机制糖为40%。1979年,因糖料提价,降低税率,年榨期,土红糖税率为20%,机制糖为30%。1982年,为了照顾商业部门经营土红糖亏损较大的实际困难,对商业部门在1982年至1983年榨期内收购的土红糖减按10%的税率征收。鉴于机制糖原料、燃料成本及企业管理费增加,按规定征税要发生亏损,省财政厅批准,义乌糖厂在1982年至1983年榨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制糖减按18%的税率征收。日起实行产品税,机制蔗糖的税率为22%,土制蔗糖的税率为10%。日起,改按增值税征收,机制蔗糖税率30%,土制蔗糖税率20%。日起,机制蔗糖和土制蔗糖的税率均调整为23%。
糖农自留超限量免税的食糖,应按规定征税,应纳税款采取核定税价的方法。历年税价表如下:
糖农缴纳食糖税税价情况
(每百市斤税价)金额单位:元
按30%税率计征
按规定税率和税价计征
注:等外级土红糖指斧头破、水糖。1985年起运出县出省未税糖按每担4元补贴。
自食糖免税政策& 1953年起,实行糖农自食糖免税政策,不公开规定限额。1954年,内部掌握免税量以一般贫农的自食用量,每人一般不超过6市斤,产妇给予适当照顾。1956年规定,每户每年免税量最高不得超过15市斤,包括农业社集体生产分配给社员食用和社员自留地种植榨制留食的。1957年由按户计算改为按人计算,农业社按分配口粮的人口,每人限量免税3市斤,从事工商业人口不享受免税。1958年,生产队红糖限量免税每人3市斤。1959年采取“按人分配,队内调剂”的办法,每人免税最多不超过3市斤。1960年,红糖全部投售给国家,自食糖由收购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糖票,按投售总量不超过5%,按户平均不超过5市斤。售给国营糖厂的糖蔗和按糖蔗总量的10%出精率折成红糖,按红糖总量的10%发给糖票。供销社以不含税、不计费用、不计利润的价格,凭票售糖。年取消糖票,按总产量5%,按参加分配人口人均不超过2市斤的标准限量免税。取消社员自留地糖的免税照顾。1966年规定,生产大队、生产队在完成国家交售糖蔗任务以后的多余糖蔗,社员自留地的糖蔗,委托糖厂加工,收回成品(白糖、赤砂糖、红糖)可以自行处理;如果在市场出售或者在一农村直接出售给消费者,要按规定纳税。自食糖不征税。实行这个办法后,出现了少卖多留,漏税增加。1967年采取“购九留一”和“限量免税”政策。即投售国家90%,自留10%。绝对数掌握,以生产队平均人口计算,高的不超过10市斤,低的不少于3市斤。自留地糖人均不超过红糖5市斤或白糖4市斤。既有售糖厂又有土榨的,只能享受一头。1972年,将自留地、的免税限量降为3市斤。1973年,对自留地糖也实行“购九留一”政策,自留的10%免税。对生产队自留免税糖,产不足留的可低于3市斤。19 7 7年只执行“购九留一”,取消限量免税。因群众反应强烈,1978年仍恢复限量免税。1980,试行确定收购基数和超产议价收购的办。生产队和社员送义乌糖厂的糖蔗,按“购九留一”提取自食糖,基数内部分免税;生产队生产的土红糖,有投售任务的生产队,一律按实际投售给国家的红糖数量,给予10%的免税;社员自留地生产的土红糖,以户为单位,在人均不超过10市斤范围内免税。1981年,为了调动糖农生产积极性,改为按比例限量免税,集体和社员统一比例。投售国营糖厂的糖蔗,按实际售蔗量,给予10%的免税糖。为鼓励多售糖蔗给糖厂,对超基数投售的按“购七留三”,农民提取30%部分也免税。提取自榨土红糖,按实际产量给予10%的免税,超基数糖售给国家,再按实际投售量的30%免税。没有基数任务的生产单位和社员生产的糖蔗,投售给国营糖厂的,实行“购五免五”,提取的5 0%自食糖全部免税。自榨的土红糖,一律按产量免税10%,1983年,改为不分集体、农户,不分基数内外,不论承包田或自留地,凡售给国营糖厂的,按实际售蔗量给以10%免税;自榨的土红糖,一律按实榨糖数量,给以10%免税。1984年,实行“征八免二”政策,具体是,国营糖厂收购的糖蔗,按每收一吨糖蔗,提给免税机制糖16公斤,由糖厂发给糖农免税糖。农村土榨的土红糖,按实产20%免税。这个办法,至1992年未变。
促进食糖生产& 对食糖税收的稽征管理,始终贯彻“从生产到税收”,“从经济到财政”的方针。几十年来,财税部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食糖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工作有:
(一)落实种植面积& 本县抓食糖生产,首要工作是分配糖蔗种植面积。财税部门在县计划面积下达后,主动帮助区、镇、乡政府对种植计划面积落实到社、队。面积分配后,在播种季节,又对实种面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解决。
(二)推广良种& 解放初期,本县只有一个竹蔗种(俗称土种),产量与含糖量都较低。财税部门配合农业部门不断引进良种。1954年引进印度290,1956年在全县推广,亩产鲜蔗比土种增加一倍多,亩产红糖比土种增加2.5倍,以后成为本县当家品种。以后又引进粤糖、川蔗、桂蔗、赣蔗等120多个优良品种。1974年前后,开始以粤蔗12号(即霸王种)为当家品种。1981年以后,赣蔗亚号、川蔗10号亦成为主要品种。
(三)科学种蔗& 解放初期,种蔗均沿用单株育苗移栽法,每亩用种量1250个左右单芽苗,产量很低。1952年,配合农业部门推广糖蔗“整梗”种和“龙节”种的密植栽种试验,每亩下种量达到2200多个双芽苗。1959年密植面积占总面积的98%。1966年推广梢头留种。为了延长生长期达到保温、早植、全苗、齐苗,70年代初期,开始推广塑料薄膜育苗移栽和温室催芽新技术,种植方式采取单行苗栽,移栽密度每亩基本苗株之间。1983年推广糖蔗地膜覆盖栽培技术。
(四)改革制糖技术& 解放初期,本县制糖是“木柱车、耕牛拉、老虎灶、大锅煎”,工具陈旧,工艺落后,成本高,质量差,榨期长。为了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缩短榨期,避免糖蔗受冻减产,降低成本,提高蔗糖质量,财税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制糖技术改革。1957年,县财政拨出资金,在义亭乡荷店塘、王宅乡东山、稽亭乡鸡脱凤三个村办起动力机械压榨、日榨能力50吨的三个国营制糖纸浆厂。1958年,三家制糖纸浆厂合并为义乌糖纸厂。19 6 6年扩建为日榨糖蔗5 00吨的国营义乌糖厂投产,生产白砂糖和赤砂糖。1982年,日榨能力提高到1000吨,可以承担全县半数以上糖蔗榨制任务。在创办国营糖厂的同时,在农村大力推广动力机榨。财税部门牵线搭桥,协助商业部门、物资部门,组织榨糖机供应农村。结束了延续300多年的牛拉木车榨糖蔗的历史。
在改革榨糖机械的同时,对糖灶和制糖工艺也进行改革。将老的“老虎灶”改革为“梅花灶”、“一宇灶”,改烧柴为烧煤。制糖工艺方面,改“大锅多煎”为“小锅薄煎”,降低了成本,提高了质量。
(五)综合利用1958年起,协助有关部门利用糖壳、糖沫酿制代用品酒,酿酒后的糖壳又用于做纸。对代用品酒,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1959年,县财政局的一份材料上记载:“贯彻从经济到财政”,“从生产到税收”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面积调查,糖苗调剂,推广密植,增积土肥等一系列增产措施。1959年,帮助糖苗余缺调剂达1500亩,运用调剂、租借、购买、修理等方法,帮助解决耕牛170头,糖车57部,榨机4台,糖锅2076只,帮助酒厂组织收购糖壳糖沫。这反映了财税部门促进食糖生产的真实历史情况。
义乌县历年红糖种植、榨制、征税情况
红糖总产量
说明:1.以上资料系根据县税务局红糖结算年度统计。2.种糖面积指实际种植面积,榨糖面积已减除留糖种,留自食糖蔗和
投售糖厂的糖蔗折计面积,故有些年份实榨糖面积较少。3.本资料不包括精厂生产的各种据和交纳的税款。4.有些年份未办结算故资料不全。有些年份征税数量大于总产量系上年流转第二年通过核产查补数。5.以上单位.面积为市亩.产糖数量为市担,税款
小商品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 早在清乾隆时,义乌东乡北乡部分农民,就有利用冬春农闲时,肩挑货郎担,手摇拨浪鼓,用饴糖或红糖煎成糖粒、糖块,出县跨省,串村走巷,上门换取鸡毛、猪毛、废铜烂铁、旧棕破鞋,分类挑选后销售,牟取微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人在稠城县前街设摊,销售小商品和本地农户加工的板刷等。由于营业小,获利微,税收方面未予管理。此后,设摊日增,逐渐形成市场。1980年秋,移至北门街。1982年9月,县委、县府决定开放市场,移至湖清门,以水泥多孔板搭成300多个摊位,批零兼营,批发为主。后称第一代小商品市场。至1982年底,摊位增至700多个,原市场已无法容纳。1983年,逐渐向新马路北段延伸,年底已有摊位。1050个,道路阻塞,影响人车通行。1984年12月,投资60万元,在新马路北端建成占地1.35万平方米,设固定摊位1800个,称第二代小商品市场。1985年,摊位增至2847个,场地已经饱和,但本地及外地要求进场设摊者仍很多。1985年11月,在朝阳村征地4.4万平方米,投资440万元,兴建第三代小商品市场。1986年9月落成开业,有固定摊位4096个;不久摊位爆满,又增设临时摊位1000多个。年三次扩建共投资200万元。1990年底固定摊位8503个,
临时摊位1500多个。1990年初,筹建第四代小商品市场,占地4.57万平方米,投资3500万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成两层商场式结构,室内摊位7400个,全部采用柜廊式,设自动电梯,电脑室,电视监控室。场内设工商、财税、金融、邮电、治安等部门。1991年1月破土动工,首期工程于1992年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到1992年底,摊位16000个,经营品种8000多个。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批准更名为“中国小商品城”。小商品市场的经营者,绝大多数是个体户。摊位多,经营商品五花八门(有小百货、服装、针织品、鞋帽玩具、文化用品(包括年画)等6大类8000多个品种),辐射面遍及全国。市府提出,税收征收管理,必须做到“依法征税,公平税负,稳定市场,繁荣经济”。
财税局在政府的重视、指导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经过不断探索,实践,积累了多年经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市场发展和税收管理的税收征管制度。
在县前街时,市场未开放,无人收税。市场移至北门街,城阳财税所采取上市查管按日征收,计日征收定额税,“门板摊”1元,“米筛摊”0.5元。移至湖清门后,由城阳财税所市场征收管理组征收,采取定期定额方式,每摊位月税额分为6元、12元、18元三级。把摊位编成6个组,税额由摊贩小组评议,征管组审查,财税所核定,按月由组长集中汇交税款。在第二代市场,城阳财税所专门成立小商品市场税收稽征组,按商品类别和经营情况,分等级核定每月营业额,依率计征,仍由纳税组长汇交。1986年成立稠城财税所,市场稽征组划归稠城所。1986年9月,第三代市场开业,县财税局制发《义乌小商品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于9月26日实施。《暂行办法》分六个方面,要点简录如下:
(一)税务登记& 凡在小商品市场经营的个体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在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外地企业、个体户来市场出售商品,持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销产品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市场财税所办理报验,在指定地点经营。纳税人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分摊、拼摊、歇业等,必须向财税所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将每月营业情况填报“营业收入申报表”,由纳税小组核实后在月后7天内报送财税所。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业;停业在15天以上,须报纳税小组转报财税所批准,可免征当月税额。歇业户,收回税务登记证。对建帐建证、查帐核实征收户,除按月填报“营业收入申报表”外,还要报送财务报表。
(三)征收方法& 市场内经批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采用源泉征收与市场查收结合,查帐核实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结合,场内查验与场外检查结合。
自产自销户和亦摊亦厂户的自产自销产品,在产地税务机关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凭产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已税产品运销登记簿》进场经营,销售后不再纳税。如不按规定在产地纳税,由市场补征。对经销商品部份,按市场征税办法在市场纳税。
无证户在市场销售产品,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并带征所得税。
从事商品经营的营业大户应建帐建证,采取查帐核实征收。对不够建帐建证条件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并带征所得税。定额方法见《税款征收》。定后一般在本季内不调整,个别户遇特殊情况需要调低定额时,须经本人申请,纳税小组提出意见,税务专管员审查,报所长批准。
场内查验,主要是对源泉控管户的经营产品与《已税产品运销登记簿》核对。场外检查主要是对无证户及在市场外围卖了就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户”,采取巡回检查的方法,查补偷漏税。
(四)发票管理。市场所有商贩在进货时都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无发票应自动补税。客户在市场购进商品,由客户到市场财税所开市场专用发票。日起实行批发单位代扣税后,由购货人在开发票时交纳3.3%营业税(此项税在1992年9月停征)。出运商品须持有效发票随货同行。查帐征收户,发给《统一发票》自开。
(五)纳税检查&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接受税务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凭证和资料,不得拒绝或制造借口刁难。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纳税,视其情节轻重,除补税外可给予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等处罚。
1988年3月,成立小商品市场财税所,配备干部10名,代征员数十名。随着市场发展,摊位增多,征管人员也逐年增加,1990年底,税务干部增至25名。1992年底,共有正式税务干部42名,代征员100名。市场财税所建立后,通过总结以往征管经验,进一步研究改进,建立了一套符合市场实际的征管办法。这套办法,归纳为16个字:一个思想,二支队伍,三个环节,四种方法。
一个思想& 即统一税收工作要为改革开放服务思想,税收征管要有利市场发展,要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税收负担要合理,征管手续要简化。
二支队伍& 市场业多户多,征收面广。为了弥补税于征管力量不足,必须采取税干专业管理与协税护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群管即雇用一批专职代征员与摊贩中选出的组长,与税务专管员共同组成一个税收管理网络,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第三代市场建立,在摊贩中成立了护税协税组织,按地段编纳税小组,每组30户左右,由摊贩中选出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监督本组成员依法纳税,参与评税,检举外来无证户进场经营逃漏税。1992年7月正式成立小商品市场纳税护税委员会,并于17日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财税、工商、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场党组织等部门的代表55人为理事,方浩楠搞副市长为名誉会长,市场财税所所长为会长。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下设9个分会,分会下面设若干小组,每个小组由60多个摊贩组成。形成摊主一护税小组一分会一委员会的协税护税网络。协税护税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收税,参与评税,协助查税,催交税款,组织学习,宣传税法,反馈情况,监督举报。从此使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走上了依靠群众办税,正常化、有序化轨道,解决每月征期纳税户排长队交税。使税务专管员得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做好面上的管理工作。这一经验,得到上级税务机关的肯定,中央和省的税务专刊上对具体做法作了详尽报道。
三个环节& 即抓住市场商品生产、销售、外运三个主要环节。本地生产的应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主要由产地财税所管住生产加工环节,进场销售由市场查验核对;对从事商品营销的经商户,主要管住销售环节,必要时查验进货发票;对外来个体商贩到市场批购商品,主要管理外运环节,凭统一发票或有效纳税凭证外运。小商品市场是全国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南来北往的商品从全国各地汇集到此,又由此分流到全国各地。每天有千吨计的货物在这里流转。联托运行业也应运而生。因此,要管好市场税收,必须抓住商品外运这一重要环节,管好联托运行业。1985年,出现了第一个联托运经营点。此后,逐年增加,到1989年底,全市有证联托运处44家,加上个体采用挂靠形式办的实有57家。1987年6月,县财税局制发《关于加强义乌小商品市场外运货物税收管理的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同年12月,县财税局制发《关于货运物资税收管理的规定》(附原件),对批发环节代扣零售营业税和工商企业未税自产自销产品外运补税的统一标准,有效地控制了批发代扣税,使市场扣交税款大幅上升。由于对此新兴行业税收管理缺乏经验,出现有的托运单位记糊涂帐,造假帐,有的开大头小尾发票、采取包庇偷税招揽生意等等,税款流失严重。为此,市委、市府组成有工商、公安、交通、财税等部门参加的强有力工作班子,于1990年6月着手对全市联托运行业进行整顿,共查处偷税漏税、超规定收费等85.86万元,取缔违法经营点7个。经过整顿,对70个托运处实行定线定点运输,公开招标竞争。1990年9月,市财税局制发《义乌市联托运企业税收管理试行办法》、《义乌市联托运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试行办法》,从10月1日起执行。《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分总则,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货运管理,帐证、发票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附则,共7章21条。第三章货运管理的主要规定是:凡在本市托运(中转)的应税(商品)货物的工商业户,必须持有效的统一发票、税收管理合法凭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委托加工证明单、货运税收管理证明单、自产自销有效的完税证),经验明品名、数量、日期、纳税人、运往地点相符后,始可办理托运。对在我市小商品市场采购商品办理托运的工商户,须凭“义乌市小商品市场批发统一发票”’,验明品名、数量、金额、纳税人、代扣税款、日期相符、始可办理托运。如无上述统一发票,必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处)补开。承运单位在商品(货物)出运前,须填报“义乌市已税货物运输清单”,连同统一发票、税收管理凭证、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报经财税所查验后,随货同行。
四种方法& 根据小商品市场的特点,本着切实、有效、简便的原则,采取了四种征收方法,即源泉管理征收,查帐核实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巡回检查补税。具体规定与1986年《义乌小商品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相同。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市场多数摊贩征税的主要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发展,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程序。首先,通过典型调查,摸清不同行业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测算出分行业的营业额,定出等级,然后发动群众评定。评定步骤是:(1)纳税人自报营业情况及定额意见;(2)各协税护税小组对各户的申报,组织民主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各管理区税务专管员;(3)专管员根据初评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资料和举报资料,参考行业、地段、资金、市场销路诸因素,提出意见,报财税所;(4)财税所初定方案,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5)初定方案在广泛征求各行业纳税人代表、工商部门、个体劳协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纳税组长会议审议评定八6)财税所根据纳税组长会议评定方案,进行复审后报市财税局审批;(7)财税局批准后,张榜公布,接受群监督;抢)根据群众反映的意见个适当调整。(9)由财税所向纳税户发《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每月后7日前,由纳税组长负责代收税款,汇解金库,财税所分户开给完税证。定期定额一经评定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税收政策变更或市场行情出现较大变化时,由财税所统一调整。
小商品市场税收情况表
销售额(亿元)
实征税额(万元)
占全市工商税收%
关于货运物资税收管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和省财政厅,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邮电局联合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货运物资税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工商企业向铁路、公路、邮电托运的各种应税产品(商品),凡取得下列合法凭证的,可以免在托运环节征税。
1.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系统内部调拨的物资,持有企业调拨单或单位证明的。
2.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外销产品(商品),持有税务机关规定的统一发票,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完税证的(即税票)。
3.集资联户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持有税务机关规定的统一发票.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完税证,经验明品名、数量、纳税人、运往地点相符,所持凭证时间有效的。
4.生产单位或个人托运的非应税农、林、牧、副产品。
二、凡本持有上述规定的合法凭证托运的应税产品,商品,应通知业户到当地税务机关补办合法凭证方可托运,对不补办合法凭证的,可由托运企业按规定代征税款后,方可办理托运。
为简化计算手续,对应税产品品名和征税标准按附表执行。
&&& 从义乌小商品市场购入商品外运征收营业税标准(表一)
(25公斤)
各种针织品
各种小百货
各种塑料品
(以上适用外地商贩与本地商贩从义乌小商品市场购入商品运往外地销售的)
工商企业(包括个体户)自产自销产品外运(表二)
(25公斤)
各种针织品
各种小百货
各种塑料品
各种五金制品
按实际外销金额
每市斤20元
每立方米700
每市斤1.5元
(上表未列举的,遇有征税界线不清请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
三、托运企业代征税款手续和手续费支付标准。
1.代征单位,由税务机关发给代征税款证书,作为法定代征税款单位。
2.代征税款,都必须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税款纳税凭证,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或用白条子收税。
&&& 3.代征税款手续费提取标准,按实征税款,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征单位3%的手续费,由代征单位自行处理。
4.代征税款报解、票款保管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四、要求铁路、邮电、交通部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收管理,对未税运入我县销售的商品,请货运单位协助税务机关检查,给税务人员提供方便,凡货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供偷漏税情况、材料以及揭发检举偷漏税行为者,经核实征税后,可按税务部门规定提给奖励,并为提供单位和个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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