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兆明&&作者:
  市民刘先生:最近我准备结婚欲购婚房,挑选了几套后,最后看中了位于遂川县城新城佳园的一套房屋,此套房屋价格低、位置好、有升值空间。但有一点让我很纠结,熟人告诉我,房主王某比较可怜,丈夫出深圳打工后一直就没有回来,留下王某和女儿相依为命,现在女儿要上初中,而且成绩很好,王某不得不把和丈夫一起买在城区的房子给卖了,供女儿读书。对我来说这事儿是好事,既能帮助王某,又能买到物美价廉的房子,但房屋产权证同时写下了王某和其丈夫的名字。请问: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我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你的案情叙述,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虽然有偿,但你也已经从熟人口中了解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无法构成善意。所以,买卖行为有效必须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而王某的丈夫已经失踪多年,若要符合条件可以由王某通过向有关机关申请其丈夫死亡,或起诉离婚并申请分割财产的两种方式达成。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 中国江西网推荐内容 ***
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或“中国江西网”、“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江西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XXX报]”或“中国江西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font color="#、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江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不授权任何机构、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截取、复制和使用。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font color="#、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赣B2--&&备案号: 药品信息服务证
文网文[2 新出网证(赣)字05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1406143号 国新网
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所在地区:陕西 - 西安
手  机:1860068****
电  话:029-876****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51735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南门外长安国际C座(东亚银行)901室
按专业找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房产许正文  时间:  浏览量 0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许正文律师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65377;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65377;但第三人善意&#65380;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65377; &据此得知,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擅自出卖他人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2010年王先生与肖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先生将此房出售于肖先生。肖先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此事被张女士知晓,遂阻止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肖先生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许正文律师分析】
本案中肖先生购买的房屋虽然已经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王先生之妻张女士就买卖行为提出异议。所以肖先生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肖先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王先生与肖先生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65377;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65377;但第三人善意&#65380;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65377;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买房子是人生大事,价格高,也很容易遇到,陷阱,尤其买二手房,遇到夫妻共有房屋,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不然很有可能买房合同就是无效的,现实中,存在很多一方将房屋擅自出售给他人,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夫妻一方擅自出售二手房行为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那么另一方是无权出售的。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一方将房屋擅自出售给他人,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能归于无效?笔者总结了三种情况: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产权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而房屋的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况下的合理信赖,买受人和产权证上的权利登记人缔结合同,系正常的、善意的交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婚姻法》中,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只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第二、产权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但房屋购买人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要购买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比如,夫妻双方一同至中介挂牌卖房的事实,或夫妻双方一起洽谈合同的事实,或房价款是由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一方收受的事实,等等,均可以作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证据。  第三、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或妻一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除非事后得到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因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要求合同双方负有审慎义务。这种审慎义务为合理的、形式上的、普通公众能实现的范畴,否则,未尽审慎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无效等不利后果。  众所周知,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的证明,在产权证上均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的情况下,买受人不得以上述第一、二条的理由抗辩。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要求双方都签字,未尽到审慎义务,所以应由买受人承担不利后果。  购房建议:  为避免卖房人受房价利益的驱动,为自己恶意违约找借口,建议购房人,所购的房屋如果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授权委托书。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注意买房陷阱!夫妻一方擅自出售二手房行为是否有效?http://t.cn/RAl7HlD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欢迎您来到我的个人主页!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打电话与我沟通。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您所在的位置: > >
> 文集内容
解决问题总数: 1452
所在地区:广东 - 阳江
手  机:
电  话:
邮  箱: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95838
执业机构: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新江北路富源小区B9商铺(市民政局斜对面路口直入50米)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最高院大法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3个条件即有效!
作者:谢嘉骏  时间:   来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浏览量:0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对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期法信针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的相关观点、提供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实践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与配偶进行过商议,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卖房人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以卖房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外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即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两种情况都涉及夫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买卖房屋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问题。
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值得关注,但是在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与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外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呢?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应当按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该类问题,因此我们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初在制定这一款时,就有许多专家指出,如果所卖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唯一的居住用房,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屋一旦卖给第三人之后,出卖人家庭成员的权益就无从保障。在认真研究之后,我们并没有采纳这一观点,因为作为夫妻唯一的居住用房的房屋也存在复杂的情况,该房屋可能是一套大豪宅,也可能是一套小蜗居。如果夫妻一方出售的是一套大豪宅,能够再用卖房的钱去买一套住房,这时就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出售的是其拥有的唯一一套小蜗居,该房屋出售后其一家人就无房可住了,但是个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生存权应当优先于债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由上述两条可见,对于包括夫妻双方在内的家庭成员居住权的保护问题,在上述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予以明确规范。此外,对于哪些债权是不能执行的,需要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之中予以明确。例如,一个老太太欠了很多债务,但是她每月的收入只有仅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养老金,人民法院能否判决将老太太的全部养老金予以扣除以用来清偿其债务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要优先保护该老太太的生存权而非其债权人的债权。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后,可能确实损害了出卖人配偶的权利,为此,我们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法信 · 相关案例
1.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方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支付定金后,卖房人主张未经配偶同意,要求解除合同的,买房人应对卖方配偶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予以证明。买房人无法证明卖房人配偶知情且同意卖房,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2.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购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艳红、李艳丽与李凤三、李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合理的价格,且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虽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号:(2015)红民初字第3229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夫妻另一方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长发、匡文艳与曾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业机构: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酒泉张健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作者:
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将会造成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对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文针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与配偶进行过商议,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卖房人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以卖房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其次,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即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事,其配偶是知道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其配偶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涉及夫妻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买卖房屋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问题。& &再次,具体应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案例】
1、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一方以自己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支付定金后,卖房人主张未经配偶同意,要求解除合同的,买房人应对卖方配偶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予以证明。买房人无法证明卖房人配偶知情且同意卖房,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2.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购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艳红、李艳丽与李凤三、李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合理的价格,且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虽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号:(2015)红民初字第3229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夫妻另一方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长发、匡文艳与曾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