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套商铺,价格开发商售价高于备案价价20%,定金已付,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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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发文!新房备案价不得高于去年10月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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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河南省住建厅联合河南省国土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7〕15号》,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 《通知》明确,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2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10%,且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周期18个月以上的市、县(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市、县(市)要根据上年度12月份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当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减少30%以上;12-6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20%以上;6个月以下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30%以上。 要采取精准供地措施,有针对性加大热点片区土地供应,引导商品房价格预期。国土资源部门要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购地资金管控,对企业招拍挂保证金进行前置性审查,并在摘牌后对企业缴纳的购地资金来源进行再次审查,确保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于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当地挂。 加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并在批准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郑州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10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3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县(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严厉打击炒作概念散布谣言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对于恶意炒作,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其进入我省土地招拍挂市场以及企业资质升级。 统筹做好年三年计划。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文件原文如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7〕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核心、和省委、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2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10%,且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周期18个月以上的市、县(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市、县(市)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作的监督指导,各省辖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情况应每季度统计一次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售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2017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应编制并公布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辖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年)规划和三年(年)滚动计划,并向公布。各市、县(市)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应根据上年度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市、县(市)要根据上年度12月份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当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减少30%以上;12-6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20%以上;6个月以下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30%以上。要加快供地节奏,力争上半年完成全年供地计划的50%以上,三季度末确保完成全年供地计划的70%,年底前全面完成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供地计划的市、县(市)要进行约谈问责。郑州市要采取精准供地措施,有针对性加大热点片区土地供应,引导商品房价格预期。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购地资金管控,对企业招拍挂保证金进行前置性审查,并在摘牌后对企业缴纳的购地资金来源进行再次审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于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当地土地招拍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 (四)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建立商品住房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企业招拍挂取得土地后,20日内应建立并上报项目手册,并按月动态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及取得规划、施工、预售等行政许可和开、竣工情况。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加强建设进度督促和监控,一旦项目进度符合预售条件,应一次性推向市场供应,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并在批准预售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郑州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10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3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县(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后,企业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价外费用,不得销售车位以及设置附加条件。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根据市场变化确需上调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调价依据和理由,并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六)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在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注册登记、租赁房源、消防审批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市场行为。加快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鼓励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积极申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个人依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七)加强舆情管控。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宣传部门、信部门尽快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应急机制,明确专人动态监测主流媒体、络媒体和自媒体房地产舆情,发现不实报道、恶意炒作信息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与宣传部门和信办沟通,积极做出应急反应,避免造成大范围不良影响。按月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严厉打击炒作概念散布谣言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对于恶意炒作,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其进入我省土地招拍挂市场以及企业资质升级。引导媒体正面宣传房地产市场,让及时准确理解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形成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房价的氛围。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八)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确保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九)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各地要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郑州等公租房供应紧张的城市继续加大建设力度,扩大公租房新建规模,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分配。 四、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十)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房地产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各市、县(市)主管部门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核心及省级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在核心和省级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力的政策措施。 (十一)强化约谈问责。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依规严肃处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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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交付后不想买房了 告诉你如何拿回定金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在中,通常要求购房者先交付部分购房,定金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位的定金。然而,很多购房者在定金交付后,出现其他客观情况,不能购房了,这种情况该如何拿回已交付的定金呢? 我们先来看以下两条司法解释: 1、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一般在购房时签订的定金协议或认购书等都具备定金性质,所支付的定金是作为签订的担保,若一方在约定的时间拒绝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要按照来承担不利的后果。 那购房者怎样才能从开发商那合法合理的退回购房定金呢? 首先,作为购房者要在或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购房者要在定金合同或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告诉开发商我不买房了。通常作为开发商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版本不容改变,而购房定金合同或认购书中往往不包括以下内容:违约责任、时间、、付款期限、贷款银行的选择、补充条款、开发商的广告是否作为合同的条款、小区具体的设计规划图以及其他购房细节。然而上述内容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从选择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同时和开发商谈判,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订立的,根据较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该退回所收取的定金。 建议:作为购房人较好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和开发商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因为律师对合同的熟悉程度,以及专业的合同条款谈判能力,一般不会遗漏所需要谈判的内容,同时律师可以提出既合理又让开发商难以接受的合同条款。 其次,作为购房者要有证据意识。 作为律师有必要提醒各位购房者,若一旦发生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而发生诉讼或仲裁,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商谈过(即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而现实中很多购房者虽在规定的时间和开发商商谈具体的合同内容,但是往往由于没有的证据意识而导致败诉。在这里,本律师提供以下几种方式供购房者作为取证的参考: 1、 录音或录像,目的是还原商谈合同内容的情形,尤其是录像一目了然,而且现在的智能手机均有摄像功能(取证时务必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 2、 如果聘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无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聘请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及律师事务所的开具发票,在法庭上均可以作为有力证据,证明就购房问题,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参加谈判; 3、 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就合同的商谈过程进行公证; 4、 可以请两个以上的证人一起去和开发商商谈合同的内容,一旦发生诉讼,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但是证人证明力有待考证。 较后,做到以上两点后,开发商仍然拒绝退还定金,剩下的事就是交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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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买了个商铺,合同已签,总价33万(定金10万),首付17万已付,怎么办?
在佛山买了个商铺,合同已签,总价33万(定金10万),首付17万已付,合同已签未备案,现在老公不同意买,说是这个不是商铺(但是销售说是商铺),合同中写是都市城性工业用房,现在想要退房如何处理。怎么办?
好,律师介入看看
大家都在问的合同纠纷问题
已经说过了啊。
你好可以,你是濮阳市的嘛?
自己写的就可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合同有效,但如果中介履行不能,因为名字错误导致不能过户,则中介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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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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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的不需要太担心,有需要可以让律师介入
有效的,看多少钱的纠纷而已
看你当时有否和卖家中止合同,卖家单方面操作可能会违规
非法持有枪支吗,哪里的案件?可以加微信详聊
只能通过起诉了。现在什么情况,加微信详聊也可以了
什么案由?如果严重就委托律师介入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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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比例多少合适?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由于法则是把双刃剑,因此如果合同定金的接受方对自己的信心不是太足,应当适当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那么合同定金比例是多少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较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以上就是对“购房定金的比例是多少”“所作的解答,需要提醒您的是,购房定金并不是买房的必经程序。您一定得根据自己的事情情况,合理约定购房定金。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给自己造成很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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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孔雀城九开发商隐瞒实情高于备案价9000元开盘销售,客户交了定金及3.5万元团购费以及1成首付款。并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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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城九开发商隐瞒实情高于备案价9000元开盘销售,客户交了定金及3.5万元团购费以及1成首付款。并
上海&05-03 15:11&&悬赏 0&&发布者:水木吉子 & 回答:(6)
号嘉善孔雀城9期开盘,经孔雀城在上海推销的业务员介绍坐专车去嘉善城购买了一套130平米以上的大房型房子,大约12500元(一般九期的房子单价元)可以先交了定金2万元,参加3.5万元抵5万元团购款,3天内续交1成首付款,大约21万(含定金2万元、3.5万元的团购费))。其余2成开发商可以免费借款2成,过5个月20天后需补交足另外的2成款。即首付款3成。但交了一成款不给开合同。说是等网签通知。4月下旬从朋友处得知16年下半年有部分4期的购房者首付款后7、8个月一直不能网签,在维权。我打电话问销售,销售说因为备案价为9000元,但开发商以1.2-1.4王销售9期的房子。所以一直不能网签。销售说开发商会和政府协商解决办法。同时也了解到9气候又开盘销售的8期几栋房子都适合受访者讲明只能按备案价签合同,超出备案价的部分要在首付补齐。但我们购买九期房子时销售并不告知我们是高于备案价在销售的,问销售销售说以前也一直是高于备案价再销售,也有成功以高于备案价网签的,4期为能网签德客户是因为排队没有到网签,4月23号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才不能够网签了。这也就是说如果只能按备案价签合同,需要大约补齐差价()*130=455000元。但是我买这套房子是就是因为它可以先交1成首付,过5个月零20天再交2成,共49万多的三成款另外交的团购费说是宣传费3.5万只给开收据,不算房款)。如果不能按守家开合同,那么就不能按预想的贷到那么多款。如果按备案价9千签合同,首付款要八九十万了,超过五成了。这远远超过我的购买能力。但是如果过5个月20天我们不去交另外的2成就算违约要支付2成借款大约30万元的高息。但是如果交了2成,一直不能按售价网签,那么风险更大。这个情况是我从朋友哪里知道的,估计9期大部分客户还蒙在鼓里,不明真相。问销售销售只会说在等通知。对于我们知道真相的就会安慰我们说华夏这么大的开发商他比我们急,让我们放心,但是这种情况怎么能让人放心。说实在的这次购房实在是太冲动了吗,周六开放商有专车接到孔雀城,售楼处很多销售人员,大的沙盘展示华夏幸福开发的孔雀城未来很美好,高铁通上海到虹桥30分钟,到松江1分钟,想想上海的房价高的实在买不起,想想在嘉善上海的后花园买套房子养老也不错。而且当时买的很火爆,一天不到300多套房子几乎都被抢光了。所以一冲动就交了定金、交了团购费,过了2周又去交了1成款,签了借款2承德协议。又过了2周就去拉了征信报告,和兴业银行签了贷款协议。(当然网签不下来,银行也无法放贷)。现在想想无论怎么做我们都很被动,是进退两难,现在我就想退了房。但销售也不给准确的回复,只说去问问财务。说是定金可能能退,但团购费3.5万元可能不给退,所以想咨询一下律师咨询这种情况我们怎么维权。我现在希望开发商能够把交的款都尽快退还给我可行吗?怎样操作?退房要求退全款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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