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五十岁九月份才退休在一个单位干到退休应该给买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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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新政策(时间表)
  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新政策(时间表)  延迟退休即延迟退休年龄,指国家结合国外有些国家在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而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来延迟退休的制度。那你知道延迟退休的最新消息吗?下面是南方财富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延迟退休年龄最新消息,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延退方案预计今年出台
  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方案预计今年出台,将会小步慢走,逐步到位区分对待,分步实施。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尹蔚民曾表示,延退方案预计今年年内会拿出方案。
  1.延迟退休将&分步走&
  人社部主要负责人表示,&延迟退休&将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分步走&。
  2.首先小步慢走,渐进到位
  每年推迟几个月时间,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再达到法定退休的目标年龄。例如原本60岁退休的某职工,在政策实施后可能60岁零3个月退休;再过一年,&到点&职工则可能是60岁零6个月退休。
  3. 将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实施
  未来延迟退休政策的执行将按照人群进行划分,其中55岁退休的女干部、女白领有可能是第一批执行延迟退休的人群。
  此前人社部专家介绍:&多年前全国妇联等部门,就女干部包括女知识分子比男同胞早退休5年,提出过建议,以往的政策实际上也明确了县处级是可以到60岁退休的。&
  不过,人社部也有官员明确表示,方案出台后将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过5年过渡期,到2022年正式实施。
  延迟退休方案实施时间表
  2015年 指定延迟退休方案---》2016年 上报中央同意并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 公布方案---》2022年 最在实施时间
  延迟退休对这些人影响大
  如果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
  (1)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对于90后来说,到退休时估计已经完全赶上了新政。
  男性职工退休对照表
  女性职工退休对照表
  延伸阅读:目前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1、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4、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5、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自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一次性补贴 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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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  我叫陆琳。我的母亲吴秋玉。日出生,今年4月8日刚好满五十周岁。母亲之前所在的是黄石市下陆区绣品厂,该厂在2005年宣布破产。母亲91年进厂,05年正式下岗,下岗时就拿到了三千元。这个月母亲打算把养老保险办理下来,给自己减轻些经济负担。但是我个人经济能力有限。母亲的养老保险单位是从1992年给母亲交到2005年,按最低十五年的原则,我给母亲补交了一年的养老金,三千多元。从1992年到2006年刚好就是15年。  我父母是双下岗职工,我大学期间所有学费都是借的。我个人08年大学毕业后还之前大学找人借的学费直到2010年才全部还请。现在又要承担还在读大一的弟弟每年的学费,生活压力非常大。  今年4月11日,我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改制办公室给母亲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相关事宜。该改制办公室一位姓陈的女主任声称要缴纳一千六百元的档案管理费和手续费。不然不给办。  母亲问了自己的同事,同事说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档案管理费用可以酌情减免。4月11日母亲自己到黄石市下陆区改制办公室将此事反馈给陈主任,陈主任声称:八百元档案管理费一分钱不能少,另外八百元是手续费。改制办公室会去办理好母亲的养老保险,一千六,一分钱不能少。但是也可以自己拿着自己的档案去黄石市就业局办理退休再去黄石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那样可能可以减免,但是要母亲先交她八百元取自己的档案。  4月19日,我拿着母亲的档案到黄石市就业局,黄石市就业局称母亲2005年单位破产后档案就应该由原破产单位交就业局。下陆区改制办公室不仅私藏档案这么多年,还要收取八百元档案管理费。收取了八百元档案管理费不说还不给母亲办理退休。并且就业局相关人员称,下陆区改制办公室没有任何文件没有任何资格收取我这费用,最重要的是,收取的我的钱后很不负责任的把我母亲的档案丢给了我们自己。  我很想问,我母亲五十多岁了,按照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现在是应该拿养老金的年龄。可是我现在却在不断的交钱,而母亲一位已经下岗了八年的女性,却到现在突然退不了休?如果说那八百元是档案管理费,交了八百元的手续费才给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我想请问下陆区改制办公室的各位领导的工资就应该不需要国家发放。我妈一个厂就05年2000多名下岗职工,一人交一千六百元,两千人就是三百二十万。对于这三百多万,我们却看不到收钱的文件。  多的就不说了,我只想问问大家你们遇到这种情况是如何解决的?真的就是没有王法了么?我妈五十多岁一位下岗八年生活艰难的女性,就真的退不了休么?我现在拿着母亲的档案真是欲哭无泪。    这是下陆区改制办公室开的收取档案管理费的收据,并且强迫母亲必须签字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否则母亲就拿不到自己的档案,也办理不了退休。
楼主发言:4次 发图:0张 | 更多
  就是啊
  悲剧了吧
  对于老百姓来说挺无奈的,希望有人管管吧。  
  @下雪才完美 3楼
18:30:03  对于老百姓来说挺无奈的,希望有人管管吧。  -----------------------------  哎连个收据字都写错了,怎么当的领导。 希望有人管管吧!
  就这样戴相龙还要将女工的退休年龄推迟至60岁了。这帮人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把文章复制到各大论坛,微博等。多人关注,如果上报纸,新闻之类就更好了  
  这就是悲剧。还管美国个屁啊,咱***的事都管不过来。
  下岗人员顶。
  操他妈的,鱼肉百姓  
  上法院告,在这顶屁用  
  现在的领导哪里还管百姓的死活?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才是真道理的
  如果已按所在地社保部门规定缴纳了缴费年限和缴费,拿档案去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应该没有问题的。可以先去所在地社保部门问问怎么办退休手续。
  黄石市社保局10号窗口称社保局不给办退休,退休先要到就业局存档,就业局不收我妈档案,并称我母亲档案一直被私扣在下陆区改制办公室,就业局窗口工作人员称下陆区改制办公室应该对我母亲档案负责到底。  
  我现在就不清楚责任是下陆区改制办公室私扣档案还是社保局没有办理下岗职工退休的义务,还是我钱没交到位,他们串通起来整我。回首,已经闹大了,不管怎么找关系怎么交钱已经无济于事了,那就让事情最大化吧!坐在党政机关的位子里,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帜鱼肉百姓,钱没交到位,关系没找到位,不办事就算了,还在你办事过程中设坎儿。政府门槛难道永远都这么高?  
  小伙子,我现在正在研究养老社保问题。我感觉是你们的程序走错了。  第一、你们应该先去社保局,因为你的钱应该在社保局,社保局有义务解答你们提出的问题;  第二、根据社保局大答复,你们再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你们缴纳了多少社保金;  第三、至于什么档案材料,那是地方官员瞎搞的,目的是黑你们的钱。当时你就应该要求他们出具收费依据。不要被他们吓倒,你们光明磊落的,为什么要交给他们1600块钱?物价局批文在哪里?  所以,正本清源,你还是应该以社保局为主要工作对象,不要自己来回的白忙活。如何办理退休手续,国家有这方面的明确政策规定。你不要着急的瞎闯,问明白之后,做事就能事半功倍了。
  @非典型忽悠 16楼
17:47:36  小伙子,我现在正在研究养老社保问题。我感觉是你们的程序走错了。  第一、你们应该先去社保局,因为你的钱应该在社保局,社保局有义务解答你们提出的问题;  第二、根据社保局大答复,你们再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你们缴纳了多少社保金;  第三、至于什么档案材料,那是地方官员瞎搞的,目的是黑你们的钱。当时你就应该要求他们出具收费依据。不要被他们吓倒,你们光明磊落的,为......  -----------------------------
  人大代表申纪兰不是说了吗,世界上只有社会主义中国才发养老金。
  区改制办公室??就业局???设这些干吗???民财,就这样戴相龙还要将女工的退休年龄推迟至60岁了。这帮人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区改制办公室??就业局???设这些干吗???不为民办事还刮搜民财,就这样戴相龙还要将女工的退休年龄推迟至60岁了。这帮人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寒风骑士剑出鞘 5楼
21:46:59  就这样戴相龙还要将女工的退休年龄推迟至60岁了。这帮人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
  顶一下,这就是踢皮球啊.还让人活不活了.
  太黑了!我也是下岗职工,十几年的养老保险今年我自己一次性补交,也交了1000元的档案管理费。毛理由都没有,反正要交!
  @寒风骑士剑出鞘
21:46:59  就这样戴相龙还要将女工的退休年龄推迟至60岁了。这帮人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  @帅到被驱逐 23楼
22:10:12  -----------------------------
  为下岗职工顶!
  上法院告,有屁用…
  应为您不是三个代表
  @寒风骑士剑出鞘
21:46:59  就这样戴相龙还要将女工的退休年龄推迟至60岁了。这帮人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  @帅到被驱逐 21楼
22:10:12  -----------------------------  不要提不孝的子孙
  这完全是赤裸裸的敲诈!把这事马上反应给新闻媒介和真正办理退休的上级部门,并向市政府反映,同时在当地各网站曝光丑行.也把这事告诉你妈单位以前退休缴过此费的同事,大家联合起来一起去找这个乱收费办公室.让他们吐出来!  
  @qw1967 23楼  太黑了!我也是下岗职工,十几年的养老保险今年我自己一次性补交,也交了1000元的档案管理费。毛理……  -----------------------------  太无耻露骨地乱收费了!  
  @qw1967 23楼  太黑了!我也是下岗职工,十几年的养老保险今年我自己一次性补交,也交了1000元的档案管理费。毛理……  -----------------------------  太无耻露骨地乱收费了!  
  @qw1967 23楼  太黑了!我也是下岗职工,十几年的养老保险今年我自己一次性补交,也交了1000元的档案管理费。毛理……  -----------------------------  太无耻露骨地乱收费了!  
  我现在也是下岗,不知退休时会怎样,顶一下。
  回复第18楼(作者:@从不翻供 于
18:02)   人大代表申纪兰不是说了吗,世界上只有社会主义中国才发养老金。 ==========  
  我也是下岗职工,每年交养老保险都要交档案费,管档案的人拿工资就是干的这份工作,就是觉得很不合理,很无奈,没人管!哎...
  万恶的资本社会会榨干你每一滴血。  
  帮顶了  
  俺也快退休了,到时候可别也遇到这样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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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的退休规定
2015新的退休规定
导读: 2015新的退休规定(共8篇)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若2015年未出台新政策,则2015年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也依照此标准。目前中...
2015新的退休规定(一):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若2015年未出台新政策,则2015年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也依照此标准。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的是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年龄规定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工人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2015新的退休规定(二):2015退休工资新规定
2015退休工资新规定
关于2016年企业职工延迟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新调查,人社部所长建议中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讨会7月1日在北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称,建议中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1、劳动力将严重不足:
根据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是全球唯一的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1.78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3.6%。这意味着全球1/4的老龄人口集中在中国。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老龄化意味着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也同时意味着劳动投入的减少。
郑秉文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5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其中减少的拐点将发生在2015年,届时将从9.98亿的峰值开始逐年下滑,年均减少366万。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分析室主任李军表示,预计到2050年,我国15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下降到7.1亿人,比2015年减少约2.3亿人。2030年以后,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将出现严重不足。
2、建议延至65岁退休: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这一不争事实,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再次建议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减缓劳动力总量减少速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发言时谈到,国外老龄化国家多是采取利用外部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应对老龄化。他建议我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李军也建议适时提高退休年龄。他表示,这一目的并不是在于促进增长,而是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减弱对劳动力成本提高的预期。但他指出,退休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在决策方面需要慎重。
3、加强对老年人培训: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 建议,伴随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逐步减少的趋势,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同时加大对老年人的培训力度,以为延长退休年龄创造条件。
蔡所长坦言,在我国人口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他建议,退休年龄可采取弹性制度,充分利用一部分高技能、高素质人员的人力资本存量。同时,针对受教育程度不够的普通劳动者,可以采取教育优先以及加大对老年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增加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提高其为工作岗位服务的能力。据《京华时报》 老龄化:(根据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3.6%。这意味着全球1/4的老龄人口集中在中国。
劳动力不足:(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分析室主任李军)
郑秉文: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5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
李军:预计到2050年,我国15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下降到7.1亿人,比2015年减少约2.3亿人。
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2015新的退休规定(三):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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