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必须按照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通知来执行吗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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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制(修)定严密完备、切实可行,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支持性文件要求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使其得以贯彻执行,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的规章制度,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制(修)定,即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司级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会签且形成送审稿进行最后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负责完成编号、印刷、下发等工作,并建立发放登记和制度文本编号登记台帐。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制(修)定本部门归口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会签、送审,并对本部门归口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各实施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级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条 编写内容和内容层次要求
1、规章制度,一般应由名称、编号和正文三部分组成。
2、名称既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其所包括的内容,又要与其他类似的制度有所区别。
3、规章制度应有编号,按制度编写的重要程度和制(修)定的顺序排列。规章制度编号统一由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编制,并通过建立编号登记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原制度进行修定时,如果适用范围和目的不变,则制度的编号仅改变为新版本。原版本自新制度下发实施之日起作废收回。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编排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完成,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印刷、下发。
第九条& 所有制度,均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后,填写《公司拟文稿纸》,经有关部门会签,由办公室负责对送审稿进行最终审核,并按规定统一编号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办公室应按需求确定下发文本的数量和编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并确定持有者,并进行登记建帐,以便控制使用,防止混乱或丢失、损坏。
第十一条& 对于已纳入公司规章制度册的制度进行更改或作废时,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规章制度更改(作废)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下发《规章制度更改(作废)通知单》。各单位应责成专人,按《规章制度更改(作废)通知单》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制度册的相关制度内容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填写《规章制度修改记录表》。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特别是致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在质量内外审核中出现不符合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考核、处罚。
第十三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考核、处罚意见,按规定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职能代号编排表
附表一:&&&&&&&& 职能代号编排表
(文件编号:)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增强职工制造精品的质量意识,规范岗位任职条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结合实际,特制定各类岗位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省、市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厂长(经理)工商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十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备驾驭全局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5、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中层干部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上级组织的中层干部工商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五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并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备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熟悉本部门和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能够较为熟练的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班组长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
2、从事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并取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的能力;
4、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具备一定的解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质量管理专业知识、质量检验、监督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具备较高的质量管理知识水平;
3、从事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质量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质量检验和监督的相关制度、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以及质量体系相关文件;
5、对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较为了解;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分管质量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产品的结构、性能、使用较为了解,具备一定的监督、检查检验工作的能力,对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五、内审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清楚、流利地表达思想和意见;
2、接受过ISO9000族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内审员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企业管理及生产实际经验;
4、熟悉ISO9000族标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5、熟悉内部审核工作;具有一定的审核经验;能够遵守审核规则,保持和维护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6、能够熟练的编制检查表、不符合报告、内部审核报告等文件。
六、质量检验员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质量检验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质量检验或相应生产、管理工作;
4、熟悉厂有关质量检验的相关制度、产品图样及检验规程、技术标准等;
5、对零、部件及产品有一定了解,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计量检测器具,能够对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七、工艺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产品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产品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产品进行优化设计的能力,并熟悉生产过程所用设备的技术参数,编写技术指导书;
5、具备正确判断所涉及的零、部件的参数、结构、工艺性、经济合理性的能力,具备正确处理图样与文件的完整、正确、统一的能力;
6、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并熟练使用相关软件;
7、能够处理制作产品中制造、安装、调试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八、工装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产品工艺设计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根据产品设计图样,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工艺、工装设计的能力,并能根据工艺、工装设计要求,编写产品工艺路线和工装设计技术文件;
5、具备处理产品在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中出现的有关工艺、工装技术问题的能力;
6、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并进行工艺、工装技术设计;
7、能够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本专业工艺、工装技术设计的能力。
九、机械员、动力员、设备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完成设备修理、技改前预检、调研、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的能力,具备拟定设备修理改造方案、实施的能力;
5、具备设备修理、改造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并处理修理、改造中出现的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6、具备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设备监测诊断技术,提高设备修理、改造水平的能力;
7、对主要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
8、熟悉设备管理与改造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主要生产设备的结构特征,大型精密、稀有、关键设备的详细情况,具备对分管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监测,以预防为主,减少停机,降低故障率的能力。
十、网络管理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计算机应用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按程序设计要求,完成程序、数据录入的能力,具备应用各种文字编辑程序,建立、编辑、打印各种信息、文件、表格等文字材料的能力;
5、具备系统运行的一般性维护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
6、对公司的主要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
7、能够按照定置管理要求,保持机房清洁以及机房设备和设施陈放整齐,并对机房安全、防火等工作负责。
十一、定额员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劳动定额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定额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3、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根据产品制造程序、产品结构设计方案和工艺方案,编制产品工时定额的能力;
4、能够审查分管产品工时定额技术文件,并具备对其完整、正确、统一负责的能力;
5、具备处理生产中出现的有关材料、工时定额方面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6、具备将国内外有关材料、工时定额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应用于编制材料、工时、劳动定额,提高材料、工时、劳动定额管理水平的能力;
7、能较熟练应用计算机编制材料、工时定额。
十二、数控编程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计算机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具备编制和审查有关数控工艺文件及标准规程的能力;
5、具备处理数控机床加工中出现的工艺技术问题的能力;
6、具备应用、推广数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能力。
十三、计划员、调度员、外协员、采购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生产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产品的分类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分管工作的能力,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十四、安全员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五年以上生产一线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熟悉工厂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条例,以及本岗位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了解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知识。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十五、会计员、统计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会计、统计管理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定期与不定期地分析本部门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能力;
5、能够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凭证、报表,并贯彻执行保密制度;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分管工作的能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十六、经销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五年以上经销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技术、合同法、经济法和税法等法规知识;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处理销售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以及合同修改、撤消、索赔和清欠等工作的能力;
6、了解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
十七、秘书、干事(工会、党务)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共党员;
2、接受过有关文秘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文秘工作或管理工作;
4、具备做好各种学习、会议的记录和其它服务工作的能力,能够妥善保管、传递有关文件资料,并有对起草、下发的有关文件负责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能力,并能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八、人事员、档案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共党员;
2、接受过有关人事、保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政策性、原则性和责任心;
4、熟悉本岗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保密工作;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能力,对本岗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一定解决和协调能力。
十九、其它管理人员(核算员、考勤员、资料员、工票员、审核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3、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4、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具备一定的原则性,并能妥善保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资料;
5、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可以较好的处理。
二十、关键设备操作人员任职要求
1、从事五年以上普通机床加工工作,并具有高级工证书;
2、接受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知识的培训;
3、具备对高难度、复杂、关键零件的加工能力,并能独立处理工作中较复杂的疑难问题。
4、熟悉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各种量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和使用的毛坯、零件、工位器具能做到摆放整齐,设备能清擦干净。
二十一、普通机械操作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本专业知识的同等水平;
2、接受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半年以上普通机械加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有对一般零件的加工能力,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5、熟悉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各种量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和使用的毛坯、零件、工位器具能做到摆放整齐,设备能清擦干净。
二十二、电焊工、装焊工任职要求
1、具有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特殊工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半年以上焊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掌握各种焊接的基本技能,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5、熟悉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各种量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和使用的毛坯、零件、工位器具能做到摆放整齐,设备能清擦干净。
二十三、钳工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半年以上钳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按设计图样、工艺文件、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5、掌握精密量具、仪器的构造、原理、使用和调整方法;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的毛坯、零件和使用的工卡具做到摆放整齐。
二十四、电工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或本专业知识的同等水平;
2、接受过有关特殊工种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电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常用复杂仪器、仪表的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保养方法;
5、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
6、熟悉本职工作的职责和内容,对工作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能力。
二十五、涂装工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涂装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熟悉常用涂装材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对产品涂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能力。
二十六、气割工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气割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掌握切割气体压力的配比比例,角度切割技能,割矩、割嘴的维护和校正方法;
5、掌握简单零件的编制程序技能和数控气割设备的性能及维护保养方法;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的毛坯、零件和使用的工卡具做到摆放整齐。
二十七、起重工、行车工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特殊工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起重工、行车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掌握所使用设备的规格、性能、结构、使用规则及维护保养方法;
5、掌握常用各种规格钢丝绳和吊钩承载力的计算方法,使用寿命及受力试验方法。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二十八、库管工任职要求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年以上库房管理工作,懂仓储管理、财会知识、产品知识,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3、熟悉物流管理业务流程;
4、了解公司环境的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和相关消防知识。
二十九、司机任职要求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交通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熟悉交通规则,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做到出车前对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容、车况良好,文明驾驶;
5、熟悉常用车辆技术数据和维护保养方法,并能鉴别和排除车辆的一般故障。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劳动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
第三条& 劳动纪律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实行公司、车间(科)二级管理。
第四条& 考勤管理采用集中考勤和科、班组考勤相结合的方法,即公司和车间(科)、组设专(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的方法。
第五条& 实行三班工作制,即:
常白班:上午:&&&&&&&&下午: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确定具体的考勤方式和方法,并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专(兼)考勤员应按班次,严格考勤,做好考勤记录。对于迟到或中间出现:脱岗、串岗、闲聊、打扑克、玩麻将、下象棋、织毛衣、洗衣服、炒股票、酗酒、赌博、睡觉以及干私活等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并按月提出考核意见,报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考勤机进行打卡考勤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必须按规定时间和次数打卡,不得替代他人打卡。此外,各车间、科还有二级进行考勤,二级考勤无需用打卡机考勤。但所有考勤均必须建立健全考勤表格和相关记录,并于每月2日前向办公室报送上月考勤情况。
第八条& 任何部门均不得随意调换班次,因生产、工作必须加班时,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时间,实行累计方法,不足6小时,必须进行累计,累计达到6小时后方可算为一个班次。
第九条& 全体员工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即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等,均必须事先经办公室办理请销假手续。所有假期均必须执行:一天以内,由科长、车间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经科长、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假期有无工资,按兴业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续假必须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在工作时间临时出厂,需填写“请假条”,经车间主任或科长签字,到二级考勤员处登记后,方可出厂。返厂后,考勤员应填写出厂、返厂时间。
第十一条& 员工在外地休假期满后,因患病不能返厂时,应以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作为审核批假的依据。愈期不能返厂者,必须来信、来电请假。
第十二条& 凡属借调,外派学习和培训人员,需办理借调、学习、外培手续,经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室以及各部门劳动纪律管理与考勤人员,负责对公司和各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和考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提出考核意见。
1、每发现迟到、早退一次,扣罚30元。
2、工作时间发生脱岗、串岗、闲聊、打扑克、玩麻将、下象棋、织毛衣、洗衣服、炒股票、酗酒、赌博、睡觉等重大违纪行为时,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
3、对于没有尽职尽责或隐瞒违纪行为的领导或考勤人员,每一人次,给予50元处罚。
4、对于一个月内一般性违纪行为(如迟到、早退等)次数超过三次的人员,一个季度内严重违纪行为发现二次以上的人员,给予下岗处理。下岗期间发放下岗工资,标准为400元/月。待培训合格并对错误有一定认识后再重新上岗。
5、对于打架、斗殴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均由当事人自负。
6、对违纪率超过本单位人数5%的单位,除对部门主管领导予以100元处罚外,还将依据递增比例扣减单位收入总额(含奖金)。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按月、季汇总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并将扣罚情况报送财务科。由财务科在核算员工工资时兑现。
第十五条& 对于勇于承担责任、认真负责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按年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育一流素质的职工队伍,推进技术进步和加强企业管理,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坚持面向生产,按需施教,自主办学,求真务实和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实施培训主体多元化。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考核。
第三条& 办公室是职工教育(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完成职工教育培训和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和发放有关证书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台帐和档案资料。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车间,负责按期报送下年度职工培训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组织相关人职参加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种职工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按照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核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费用,列入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控。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逐一进行落实。编制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实施计划,确定培训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参加单位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有关的职工教育培训项目。
第八条& 所有职工教育培训项目,均应按下述规定组织实施:
1、教育培训工作分为自培和外培两种方式,正常情况外培一般由太重兴业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及太重集团公司安环办三个单位承办。
2、办公室负责办理外培费用的申请、交纳、证书的领取、记录、存档、保管。
3、内培由有关项目的职能部门或车间具体组织进行,办公室对培训进行登记。
第九条& 所有职工教育培训项目,均由办公室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组织培训职能部门、办学单位及学员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计划或达不到培训计划要求的项目,办公室有权扣减培训经费。
第十条& 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用人制度。
1、凡属国家和上级明确的资格性培训项目(如焊工、起重工、电工等),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办公室进行记录或领取《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2、经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组织进行补考。
3、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者,办公室不予颁发任何证书。
4、实行择优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职上岗。
5、办公室负责对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所有职工培训项目,均应编制职工培训工作年度预算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控制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职工培训项目预算计划审核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科应对培训费用支出情况进行逐项监督、验证,对于突破预算的项目,有权责成有关部门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凡属依据上级文件需派职参加计划外培训的项目,应事先报经办公室审核,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于派外培训的项目,均由派员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个人预先垫付费用,待培训结束后,以培训合格的证明(证书)作为报销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即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定编在岗人员,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骨干及学术带头人,还将按照国家和上级的要求,组织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所有相关人员均应依照本规定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资产清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科负责经济往来的会计核算,并对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合规性负责。公司实行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效益管理为重点的财务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财务核算与管理,由财务科统一负责,即负责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资金的统一收付、结算和拆借;财务预算管理;工资的核批及其总账核算;目标成本管理(包括质量成本);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加、毁损、报废的审批和折旧的计提、收缴工作);办理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事宜,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科应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和收回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结算、催收,防止呆、死账发生,确保资金的循环和周转。
第九条 发生的顶账业务,应签订顶账协议和填制顶账审批表,经过公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财务科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册,定期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帐账相符。
第十一条& 凡需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在落实资金来源后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财务科审核,总经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期办理转固手续。超过15万元的固定资产的购置,还需提交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出售,均应原因说明,经财务科和设备科核实,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予以处置。原则上,不允许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获取收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设备科应及时和有计划的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修理,确保发挥固定资产的固有效能。
第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合理地确认计量和记录各项收入、成本、税金,并分别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上级拨款收入等项目,正确归集、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确认的原则
1、销售商品时,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成本。
1、收入确认的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成本必须结转。
2、如一项交易的收入尚未确认,即便商品已经发出,相关的成本也不能结转。
3、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销价核算的,在结转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同时,还应结转售出商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将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成实际成本。
第十六条& 发生的现金折旧,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因产品的品种、质量等原因,发生的销售拆让,可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十七条& 与收入相关的税金应准确的计算和反映。不得以任何手段有意隐瞒、虚报收入,更不得截留收入,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 财务科应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规定,正确区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界限;正确区分本期费用与非本期费用界限;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正确区分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正确区分完工产品和在制产品的界限。
第十九条 财务科负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即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完整;健全计量验收制度,各种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要经过严格的计量接收,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加强定额管理,制定和修订合理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和工时定额,做到定额科学合理;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账相符。
第二十条& 财务科应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月或按产品编制成本、效益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分解指标,责任到人,严格考核,挖掘潜力,大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应建立成本(包括质量成本)费用分析卡,定期分析成本、费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采取措施,形成全员、全过程的成本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会计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在做到帐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的前提下,并于年终了的一个季度内编制会计资料归档清册,经审查验收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清楚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供货合同的管理,提高产品供货合同质量,满足顾客的需要,依据《合同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主营产品供货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经销科是产品供货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产品合同评审,处理产品供货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
第四条 &产品供货合同的内容,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产品供货合同文本内容执行。并注意明确以下事项:
1、外供图样的产品订货,应在供货合同中注明图样来源、图号、份数、图样转化、设备清单及修改权限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评审。
2、单一工序加工和其他协作件,也应签订加工订货合同。
3、新产品、合作制造产品的订货,应按照顾客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经有关部门评审,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4、合同交货期,应根据顾客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和合理的生产周期,并征得顾客同意。
5、合同价格,标准定型产品的价格,应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新产品的价格,应按照《产品商务报价管理规定》所明确的程序进行报价、评审、报批,并与顾客协商后写入供货合同。
6、运输方式,产品运输一般采用代运或自提方式,特殊情况与用户协商后确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7、结算方式,一般为托收承付、付款提货和国内信用证三种方式,确定时应考虑用户资信状况、产品类别和合同金额等具体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货款的结算时间和条件等。
8、用户服务:
(1)任何产品都应满足用户有偿或无偿服务的要求。
(2)应尽可能承揽为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安装调试等服务项目。
9、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在供货合同中予以明确。
10、其他。
主要是指按用户要求,明确质量保证模式标准、制造过程的监督、质量保证期与质量责任等质量保证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各类产品供货合同文本,由经销科组织编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产品供货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质量程序文件规定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并将合同评审资料纳入合同档案保存。
第六条 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人员,必须持有专门颁发的法人委托证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 产品供货合同使用统一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并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合同均应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经销科负责建立健全产品供货合同管理的总台帐,按月编制产品供货合同汇总表并报送公司财务科。
第九条 合同档案资料,应按用户来电、来访,有关洽谈、商务会议等分类建立登记簿,按产品类别和产品合同号建立供货合同档案,并将来往处理资料和合同一并保存。合同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应自履行终止起最少保存五年。
第十条& 经销科应责成专人随时跟踪、协调、反馈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合同能够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注销
1、合同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并按原合同传递程序发至各有关单位。
2、若变更技术参数、数量等涉及合同内容的条款时,必须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规定再进行合同评审,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若变更到站、结算开户行等不涉及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时,可依据用户的正式公函处理,但必须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3、合同注销时,必须经过当时合同评审批准人的审批,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填写合同注销协议书,按原合同传递程序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合同编号,应按照产品供货合同编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经销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条& 为了贯彻质量方针,满足用户要求,确保产品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产品供货合同责任,为用户提供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经销科是用户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用户服务工作,并对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1、负责按月汇总并建立用户服务工作情况信息档案,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负责产品销售的售前服务,帮助用户选择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为用户培训人员,及时满足用户的需求。
3、履行产品合同质量责任,负责组织完成产品开箱清点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出厂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4、按产品合同条款规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派驻现场服务代表,解决现场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向公司反馈质量信息,并协调好用户与安装单位、配套厂家等单位的合作关系。
&5、承接产品安装调试或大修项目,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回走访用户活动,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以便及时改进和提高产品量。
第四条& 售前服务的内容
1、利用广告、产品目录、产品样本等媒介,向社会、用户广泛宣传介绍本公司产品。
2、通过参加或举办产品展览会、订货会、走访用户等活动,向用户介绍公司业绩、产品设计、制造水平、产品的种类和性能、可靠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扩大本公司的影响和市场。
3、对有购买意向的用户及时提供有关产品的资料介绍,说明产品原理、结构、功能范围、适用环境、技术水平参数等,让用户充分了解产品和选择产品。
4、在洽谈和签订产品供货合同的过程中,听取用户拟购买设备的使用条件、用途、环境,本着为用户负责的态度,帮助用户选择合适的产品。
5、在合同签订、履行和产品使用过程中,责成专人答复用户的咨询,让用户买得满意,用得放心。
6、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按时向用户通报产品设计和生产进度。当具备条件时,及时书面通知用户参加产品设计审查、监制、联检等工作。
7、按合同条款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提供必需的出厂图样、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包括将配套产品的随机技术资料汇集后交付用户。
8、在合同签约或产品使用过程中,协助用户确定产品备品配件,满足用户安装调试或使用的需求。
第五条& 用户服务信息的处理:
1、用户以来访、来电、来函等方式反映的信息,办公室应做好接待、登记、分类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信息分析、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2、服务人员应向用户核实清楚信息内容,及时填写《顾客意见处理登记表》,并按下述规定处理。
(1)非本公司责任或已超过产品质保期限的应及时向用户说明情况或与用户协商,并帮助用户处理。
(2)属本公司责任的,按照“先解决问题,后判定责任”的原则,服务人员应立即填写《顾客意见反馈通知单》,当天向用户通报情况。
(3)用户反馈的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应按《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落实事故原因、地点、时间、伤亡、损失情况,当天口头向公司主管领导和质检科报告,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
3、需到用户现场处理问题时,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用户要求的时间赴现场处理。
第六条& 产品的开箱清点及交付用户工作
&1、产品开箱清点交付工作,由经销科按用户要求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产品开箱验收工作。
&2、负责开箱的人员,应首先对所有到货的箱件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确认检查,必要时要拍照留资料。具备开箱条件时,应与用户派出人员共同对产品进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并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
&3、开箱人员返厂后,应根据开箱清点验收记录,编制缺损件补供清单,经检验人员签字认可,主管领导批准后,并由生产科组织补制。
&4、开箱人员返厂后,还应填写《外出处理质量问题简结》,并连同产品开箱清点验收纪要一并转交质检科存档。
5、凡属产品开箱清点纪要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落实处理并书面答复用户。
第七条& 现场技术服务
1、用户自行承担安装调试的产品,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技术协议规定,负责派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配合安装单位及时纠正不当的安装方法和程序,并深入现场调研、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2、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返厂后,应及时向主管副经理汇报现场服务情况,问题处理完毕后,填写《外出处理质量问题简结》,并连同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或纪要转交质检科存档。
3、现场服务人员在现场未能解决的遗留问题,经销科应责成专人及时落实、处理。属于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时,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决策,并将决策意见以公函形式答复用户。
第八条& 产品安装调试和大修,应通过洽谈,签订安装调试或大修合同后方可组织实施。产品安装调试或大修、现场技术服务协议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和范围;
2、工期(时限及开、竣工时间);
3、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
4、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5、双方的经济责任和权限;
6、服务人员组成及人数;
7、根据经济合同法要求的其他必须列入的条款。
所有安装调试合同,均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并履行。
&第九条 遇有重大安装调试项目,应编制产品安装调试的工艺和检验大纲。必要时,还应将安装调试检验大纲交用户认可。
第十条 在产品安装调试过程中,应组织做好检验工作,对发现的不合格零、部件,应进行现场返修或返厂修理。返修后由检验人员检验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若产品最终交验时,仍有某项或多项达不到安装调试大纲要求时,应按一般、较大、重大项分类,分别由现场安装调试负责人、公司有关部门、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意见后与顾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产品安装调试或大修结束后,应由双方代表按合同条款进行竣工验收,分别在《设备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产品安装调试或大修人员返厂后,应及时整理和汇总有关资料,写出产品安装调试和大修完工报告。
第十三条& 经销科应编制年度用户访问,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现场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用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与用户签订任何形式的文字协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经销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艺管理,强化产品工艺技术准备过程的控制,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产品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工艺技术准备,应按用户提供的设备清单所给出的数量编制各类工艺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技术准备过程的控制管理。
第四条& 技术科负责编制技术准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术科负责按计划组织制(修)定通用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材料定额等,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技术科负责按计划做好劳动定额标准的制(修)定与贯彻落实工作。
第七条& 技术科应针对重大新产品或重大老产品的改进工作,组织做好工艺调研工作。
第八条& 工艺人员应参加产品合同评审工作。评审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1)合同标的,在本厂制造的可能性分析;
(2)估算因工艺原因可能引起的成本增加因素;
(3)有无需进行科研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是否影响交货期;
(4)有无贵重的材料,可用其他材料代替的可能性建议;
(5)技术条件及技术协议中,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协商及有关标准的理解。
第九条& 产品合同签订后,应给参加评审的工艺人员复制、下发评审记录,以便提前对评审中的难题和关键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条 &产品结构工艺性审查:
1、需进行产品结构工艺性审查的范围:
(1)所有开发设计的新产品及改进设计的老产品;
(2)未生产过的产品或备件;
(3)外来图样或未经转化的产品;
(4)所有产品的备品、备件。
2、产品结构工艺性审查,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3、产品结构工艺性审查,均应填写《产品工艺性审查记录表》,并分发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工艺方案设计与评审:
1、对于尚无成熟工艺可用的新产品和结构及工艺上有重大改进的老产品,应制定工艺方案,并经有关人员评审。
2、工艺方案经评审后,应报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工艺路线设计规定:
(1)为了尽可能减少零、部件不必要的往返传递,应直接指出生产单位。
(2)应尽可能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完成。
(3)定型产品的备件在制品明细表上的工艺路线应与整机产品中该零件已有工艺路线相一致。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若确需变动时,应在工艺文件中注明。
2、工艺路线设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工艺路线的修改:
(1)必须执行“谁设计、谁修改”的原则,即原则上除负责设计的工艺人员外,其他人员只有建议权,无修改权。
(2)工艺路线修改,必须下发有工艺人员签名的《技术资料更改通知单》。
4、产品工艺设计图样修改时,负责修改的部门应转送《技术资料更改通知单》,经工艺人员签发相应的工艺路线。
第十三条& 工艺规程设计
1、凡公司属各单位生产的产品,无论从何种渠道组织生产,均应设计专用工艺规程、选用通用工艺规程或转化需方提供的工艺规程。
2、原则上,应选用通用规程,并将通用规程下发到有关生产单位执行。
3、各专业的《工艺守则》和《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应通过职工培训让所有涉及人员掌握并在生产实践中执行。
4、工艺规程的设计,应执行《工艺规程设计》技术标准,在设计过程中应提出必需的专用和外购工具、工装、和组合夹具。涉及有关专业时应采用联系单的方式进行。
5、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及其控制,按《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控制管理规定》执行。
6、所有工艺规程,均应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审核,重大、关键件或综合性工艺规程还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工艺装备的选择与设计:
1、工艺装备的范围包括:刀具、夹具、模具、辅具、计量器具、工位器具、专用工具(工装)等,工艺人员在进行工艺方案和工艺规程设计中,应把工艺装备进行分类选择,用专用表格进行汇总并发至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2、选择工艺装备的依据是:已有的工艺方案、工艺规程及工序要求、工序选用的设备状况及其结构、操作要求、工艺装备手册、图样、标准样本、说明书等。
3、选择工艺装备的原则是: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工艺装备数量、安全方便、尽量选用标准工艺装备或典型结构。
4、选择工艺装备的程序:按照工艺规程要求,确定工艺装备满足的功能;确定工艺装备的类型、规格及数量;填写专用工艺装备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通用工装明细表、组合夹具汇总表。重大、关键工装还应填写工装设计任务书。
5、专用工装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工装设计程序执行:
(1)分析研究产品图样及工艺规程,了解被加工产品的特点,选用设备的型号及规格、参数,对明细表和任务书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2)应进行总体布局,绘制结构示意图,设计主要件,进行必要的刚度、强度、受力等分析计算。
(3)选定方案后,确定总体设计。重大、关键工装应进行方案评审。
(4)绘制装配图、零、部件图,填写专用工装汇总表和外购件明细表。
(5)按重要程度,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6、专用工装汇总表的填写,应注意把“借用”、“借发”予以区别。
第十五条& 材料消耗工艺定额的编制:
1、生产前技术准备中,应明确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工作。
2、材料消耗定额,应依据产品整套零、部件图样及明细表或产品明细表(电子版)、完整的工艺规程和材料规格、价格目录以及各种加工余量标准、下料公差标准等技术文件资料编制。
3、材料消耗定额编制的原则是:“先进合理、促进节约、供应可能”。为此,编制人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收集资料,了解定额执行情况,对定型产品进行验证,并结合工艺技术进步等不断予以改进。
4、工艺消耗定额,应按单台(套)产品进行汇总。
5、涉及贵重材料时,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产品工时定额的编制:
1、工艺工时定额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先进、合理;
(2)充分考虑图样和工艺要求、设备性能、工装、毛坯余量、材质及状态、加工批量、劳动组织等因素。
(3)严格依据劳动定额标准编制。
2、产品工艺工时定额,必须按工作令,分工序、分设备进行编制,并及时发至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工艺文件的修改:
1、工艺文件修改的范围:
(1)设计修改涉及的工艺变动;
(2)生产实践已经验证出原工艺设计有明显的不合理问题;
(3)有更先进的和可靠的工艺手段;
(4)操作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5)新工艺、新技术在实践中取得成果,并通过技术鉴定需纳入正式工艺规程的。
2、修改原则:
(1)坚持执行“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即除负责制定工艺文件的工艺人员外,其他部门人员均不得修改。
(2)修改时,必须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凭“通知单”所列内容进行修改,并将“通知单”留存。
(3)修改后的工艺文件必须保证做到“正确、完整、统一”。
(4)因设备负荷、工装未到、材料代用等临时问题需变更工艺文件时,应只做临时修改,但不得修改正式的工艺文件。
3、修改程序:
(1)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注明相关的修改文件及修改单编号,以及本次修改的标记和修改日期。
(2)办理修改审批手续,并与被修改的文件审批手续相同,权限也应一致。
(3)按修改通知单所列内容进行修改。
4、修改方法:
(1)修改时,不得涂改,应用细实线划去不要内容,使划去部分仍能看清,并在附近填写更改内容。
(2)图样修改时,应将需改的尺寸、文字用细实线划去,图形用细实线“×”打掉,然后填写新尺寸或文字,并在附近画出更改后的图形。
(3)应在修改处注明本次修改的标记。
(4)在修改文件表尾的更改栏内填写本次修改用的标记、更改处数、日期和修改人姓名。
(5)遇经多次修改后,图样、文件模糊不清和虽是初次修改但因修改内容多,不能保证清晰时,应重新描晒或抄写。
(6)重新抄写或描晒的工艺文件底图的更改栏内,应在“标记栏”内填写重描前本次更改所用标记;在“处数栏”内填写“重抄”或“重描”字样;“签字”和“日期栏”内由负责复核的工艺人员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
(7)换发新工艺文件时,应将旧文件收回,并加盖“作废”章,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工艺验证及工装验证:
1、对于主导产品中的关键零件的关键工序、精度要求高的大型工装、焊接工艺评定和一定量的热处理工序,应进行工艺验证和工装验证。
2、工艺验证或工装验证,由制定产品工艺文件的工艺人员在参加工艺性审查或工艺规程制定过程中书面提出,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3、工艺验证和工装验证,应参照《工艺验证》和《工艺装备验证规则》标准执行,验证过程中应及时填写验证记录,写出验证总结,所有参加验证的人员应签名。
4、工艺验证和工装验证,允许采用通过对生产中首件加工件进行检查等方法实施,但应做好专门的记录和鉴定性结论。
第十九条 工艺总结:
1、每台产品在生产完毕后,均应做好包括:工艺和工装验证、工装利用率统计情况、重大工艺方案和规程执行及变动情况、对产品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关键工序控制情况等内容的总结工作。
2、工艺总结经相关人员讨论后应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二十条& 产品工艺技术准备工作,应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予以重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产品工艺技术准备拖期,影响到产品制造周期的行为,尤其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行为,均必须按照有关考核规定进行处罚,考核涉及罚款应落实到责任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艺管理,使生产设备得到合理利用,保证产品零、部件从毛坯生产到成品包装入库的全部工艺过程合理运行,缩短生产制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及备品、配件生产过程工艺路线的管理。
第三条& 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工艺路线,并依据具体情况提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 工艺路线的设计与管理,应采取物料跟随经济协作合同走向的办法组织完成。
第五条& 工艺路线设计的原则
1、在确保符合质量的前提下,工艺路线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尽可能减少零部件不必要的往返传递。
2、工艺路线设计,应遵循生产单位自身能生产的不转到其他单位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 工艺路线设计的依据
1、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
2、产品工艺方案和结构工艺性审查记录;
3、设备规范和内部运输传递过程中的约束条件;
4、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
5、生产技术准备计划。
第七条& 工艺路线设计所依据的产品图样,应经过工艺性审查并有工艺人员签字。
第八条& 设计图样的修改或增减零、部件,均应经工艺路线人员在修改联系单上签注意见。否则,不得修改。
第九条& 工艺路线修改,必须坚持“谁设计,谁修改”的原则。其他人员要求修改时,应书面提出,经工艺路线设计人员确认后下发修改通知。
第十条& 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涂漆、防锈、包装、酸冼、取样、化验、试压、探伤、机械性能试验等工作,在工艺路线中不做表示,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需外协完成的零、部件,在工艺路线中应以“协作”表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冷加工零件材质标记的管理,保证产品零件标识的正确实施和可追溯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设计图样和文件中注明,必须进行零件材质跟踪控制的零件材质标记的管理。
第三条& 各产品生产车间(科)负责按照本规定,对零件材质进行标记并对标记、移植等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 生产科负责对各车间(科)产品零件材质标记及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材质标记
1、凡需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关键件、主要件等零件,必须在零件设计图样的指定位置注出材质标记符号&J&。
2、根据毛坯成型方式的不同及中间控制方法的不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令、零件图号、材料牌号、材料入库编号、零件熔炼炉号、检验认可标记、热处理代号、无损检测代号移植。
第六条& 移植方法
1、产品设计图样确定应进行材质控制的零件,从毛坯投料开始到成品入库的整个过程均应保留该零件的材质标记。
2、零件在加工前,必须经检验人员核实材质标记,确认无误后,将零件的材质标记(包括材料入库编号、零件熔炼炉号等)记录在零件加工票左上角,方可加工。
3、材质标记移植原则
(1)标记移植,由各工序承担单位负责。
(2)每道工序进行前,均应检查核实产品图样、工艺文件要求与来料的材质是否一致,有无检验认可标记。
(3)标记移植的一般原则是“先移植,后加工;谁移植,谁加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
4、冷加工零件材质标记移植内容
(1)材料牌号。
(2)零件熔炼炉号、材料入库编号。
5、标记移植位置
(1)中间各工序间的标记移植,应按便于实施和下道工序核实原则,并经检验认可后,在适当位置进行标记移植。
(2)最终标记必须移植在产品图样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更动。
6、标记的移植方法
&(1)用人工打字的方法,即按规定的标记移植内容,采用3/8″字头在规定位置移植。其标记的钢印深度应为0.3—0.5mm,并做到完整、清晰,没有锐角。
(2)对于不宜打钢印的零件,可用油漆或记号笔书写移植。
(3)检验人员在标记移植时进行认可,并用白色油漆或记号笔将所有移植的标记框住。
第七条& 其他
1、材料在控制过程中,上道工序标记不清楚或无检验人员认可标记时,下道工序有权拒绝加工,检验人员有权拒绝检验,责任由上道工序负责。
2、受控零件在工序间周转时,必须保护好材质标记,不得损伤。
3、对于不执行本规定而造成零件报废时,损失由主要责任者按规定承担,并由生产科按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钢板和板材零件材质标记的管理,保证钢板和板材零件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注明必须进行钢板和板材零件材质跟踪控制零件的材质标记管理。
第三条& 各车间负责按照本规定,对钢板和板材零件进行标记,并对标记、移植等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 生产科负责对各产品生产单位钢板和板材零件的标记及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钢板标记规定
1、凡需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产品零、部件,应在产品设计图样显著位置标出需做材质标记的符号&J&,无此标记符号的零、部件,将不执行本规定。
2、用于制造焊接结构件(含需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零件)的板材,发料前,由各单位驻库人员逐张打出钢印标记。
3、标记的内容应包括材质牌号、炉批号,驻库检验人员应认可钢印并做好记录。
4、标记用3/8"字头在规定位置移植。其标记的钢印深度为0.3---0.5mm,并做到完整、清晰,没有锐角。
5、钢板在进行执丸、刷漆处理时,应妥善保护标记,不得将其破坏或覆盖。
第六条 钢板和板材零件标记及移植:
1、凡产品图样上有材质符号&J&的钢板和板材零件,必须使用有“BJ”的钢板下料,在该零件与钢板分割前(数控切割件则在零件切割后,余料与零件分离前),由备料第一道工序,负责在零件的规定部位打标记,将标记的内容写在该零件的工票上,并由操作者签名。
2、凡图样要求进行材质标记的零件,编制工艺时应加注打标记工序,其代号为“Bo”,材料定额也应加注&J&代号。
3、单位工作票应有材质控制内容(包括材质、材质编号、操作工人、检验人员认可签名),第一道工序操作者应首先对使用材料的材质按规定认可。最后一道工序完成后,工票由检验人员撕下整理后存档。
4、零件标记位置要求
(1)零件标记,一般应打在零件平面距一梭角50---100mm范围内。
(2)异型零件的标记原则上应打在易于辨认的明显部位。
5、钢板和板材零件标记在工序传递过程中应完好保留,全部工序完成后,由检验人员对照工票核对零件标记,确认无误后,该零件方可入库或装配。
6、如果在加工过程中,需去掉零件原有标记时,应在征得检验人员同意后,将原有标记移植到该零件的其他部位,同时经检验人员打上认可钢印。
第七条& 可利用的余料,必须移植标记后妥善保存。
第八条& 利用余料制作需要进行材质跟踪控制的零件时,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要求,如执行下料前,由备料人员认可等程序,然后按零件标记和标记移植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艺纪律管理,以便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产品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艺纪律的管理。
第三条& 技术科是工艺纪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艺纪律检查,对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四条 工艺纪律管理的基本要求:
1、所有的工艺文件,均应做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2、生产组织与安排,应以工艺文件为依据,并做到均衡生产。
3、凡投入生产的材料、毛坯和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产品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4、所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须确保其正常运转,做到安全、可靠并满足工艺要求。
6、所有计量器具均保持按周期进行检定,并保持量值正确统一。
7、所有上岗人员均应经过培训,符合岗位任职资格和上岗要求,并做到定人、定机、定工种。
第五条& 生产现场工艺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
1、所有操作者应认真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工作中应按产品设计图样、工艺规程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对于时间、温度、压力、真空度、电流、电压、材料配方等与工艺有关的参数,除严格按规定执行外,还应做好记录并保持。
2、精密、大型、稀有设备的操作者和焊工、电工及无损探伤检测人员等应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3、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需经验证、鉴定合格并纳入工艺技术文件后,方可正式使用。
4、工件转序、起吊、运输,装卸,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野蛮作业,以消除因此而造成的磕、碰、划伤。
5、生产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现场“三按”规定和工序过程控制及符合性规定。
6、抓好以定置管理为中心的现场管理优化工作,保证物流、传递等符合要求。
7、抓好工艺卫生,保证产品关键部位及关键零、部件的清洁度。
第六条& 工艺文件“三性”:
1、技术文件的正确率、完整率、统一率,均应达到100%。
2、一般工序应达到90%,关键工序应达到100%。
3、工艺文件应齐全、完整,签字应齐全、规范,记录表格应统一,内容应准确、完整。
4、工艺文件修改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设备完好率应满足工艺要求:
1、一般设备应达到90%。
2、关键设备应达到95%。
3、关键工序在用设备的精度必须满足工艺要求。
第八条& 工艺装备的完好率应满足工艺要求:
1、一般工艺装备检定率应达到95%。
2、关键工序的在用工艺装备检定率应达到100%。
第九条& 所有计量器具的周检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条& 定人、定机、定工种的“三定”合格率:
1、一般岗位应达到95%。
2、关键岗位、特殊岗位应达到100%。
第十一条& 风、水、电、气等能源供应质量应能满足工艺参数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投产的材料、实物,应符合产品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如用代料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制造过程应做到,冷加工件配备必要的工位器具;各工序完工后是否做好工序清理工作,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即焊接的焊渣,加工的切屑、切屑液、飞边、毛刺,油漆的腻子等不得带入下道工序特别是装配,装配的切屑、焊渣、油污、杂物等不得带入包装箱内。
第十四条& 技术科应按月组织工艺纪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人员进行工艺纪律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艺纪律检查的重点和措施要求。检查所发现的违反工艺纪律规定的行为,均应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到责任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满足用户对产品涂装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应把产品涂装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时就明确涂装要求,纳入产品工艺技术准备或生产计划,并按计划和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生产过程涂装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 技术科负责对产品涂装,即选用涂料、产品涂装工艺纪律等组织进行质量验证、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厂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并在工资考核中兑现。
第五条& 技术准备工作的涂装管理:
1、在制定产品工艺技术准备计划或有关的工艺规程时应详细明确产品涂装要求。
2、用户对产品涂装有具体要求时,应在产品总图上标注涂装要求,若对部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部件图样上标注涂装要求,在技术条件、产品检验试验大纲等技术文件中详细注明,并按规定及时将产品涂装文件发送各有关单位。若用户对产品涂装没有具体要求时,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中不再标注和写明涂装要求,原则上按原有涂装要求执行。若需更改涂装时,应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
3、根据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工艺标准选用涂料,编制涂装工艺及消耗定额,并发至生产科组织执行。
第六条& 涂装用涂料的管理
1、在采购产品涂装用涂料时,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管理规定,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与列入合格分供方名录的生产厂家订货。
2、遇特殊情况,需超“涂装标准”选购新品种涂料时,应事先经工艺部门或工艺人员审查同意,否则,不得采购,仍应按“涂装标准”规定执行。
3、涂料购回入库时,应严格按照进货检验管理规定,由检验人员进行验证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有关部门应责成专(兼)人员对涂料实行有效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和领用记录,并严格按材料定额发放、控制使用涂料。
第七条& 涂装实施过程控制
1、钢材预处理涂装控制:
(1)所有产品使用的钢材均应进行抛丸等预处理,经质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喷涂底漆。
(2)喷涂底漆后,也应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2、焊接结构件的涂装控制,焊接结构件有涂装工序时,应首先完成对该件的清渣、修磨等工序,遇有需退火、喷砂的还应进行退火处理,无论进行何种工序,均应在完成该工序后进行交检,合格后,方可预刷或喷涂。
3、所有焊接件完成涂装工序后,均应由检验人员在醒目位置张贴“焊接件合格证”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第八条 &铸铁、铸钢件的涂装,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文件规定,应在进行抛丸、热处理后,再进行彻底的清砂处理,再对非加工表面进行精整,经检验人员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完成涂刷油漆或其他涂装工序;涂刷或油漆工序完成,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第九条& 冷加工件的涂装,也应作为一道工序严格进行控制,即按工艺文件规定,在涂刷最后一道面漆前,经检验人员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涂刷最后一道面漆并经检验人员检验认可。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进行有效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针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特殊和关键工序的设计,工艺质量控制文件制定,生产及检验过程控制管理等有关事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生产压力容器等法规产品时,除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所有产品的特殊和关键工序的控制管理。
第四条 &生产科是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的控制管理部门。负责对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操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六条 &技术科负责确定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并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特殊工序的定义及控制原则:
1、定义:特殊工序是指生产制造过程中,难以测定或不能经测试产品特性,不能直观地判定产品质量,在随后的检验和试验中也不能完全确定其质量的工序。
2、控制原则:对特殊工序涉及的所有设备、仪器的准确度和变化,操作人员的技能、知识,特殊环境、时间、温度,以及必要的许可证、记录等进行有效控制。
第八条 &焊接、涂装等工序的施工过程,均属于特殊工序。特殊工序应按规定对过程参数进行连续的监视和控制,以确保过程能够满足工艺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特殊工序,除必须执行产品工序控制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对以下几方面进行特殊控制。
1、特殊工序的操作人员,需完成本工种的业务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工艺规程和工艺标准,按规定做好过程记录并保持。
2、凡属特殊工序,有关人员应对操作全过程及有关的技术参数进行监控,做好记录并保持。
3、特殊工序使用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其性能能够满足工艺要求,对其配套使用的工装应定期进行复检、验证,按规定做好记录并保持。对监控工艺参数所用的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其始终处于合格状态。
4、特殊工序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保管和复检。
5、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对特殊工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各类记录并保持。
6、特殊工序作为关键工序时,还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及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文件。
第十条 焊接工序控制,除按前条规定进行控制外,还需对下述事项进行控制:
1、母材及焊接材料应有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复检,焊条应按规定要求保管及烘干。
2、焊接材料的坡口尺寸(角度、钝边)应符合图样要求。
3、装配(对接)间隙、错边量等应控制在规定公差范围内。
4、焊接(包括装配点焊)预热温度及层间温度、焊接规范参数(电流、电压、焊接速度等)处理及保温,应严格执行《钢结构工艺守则》标准。
5、表面质量应符合集团公司《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焊接件》标准规定的级别要求,图样未注明时,一律执行B级。
6、按图样明确的工艺要求进行探伤。
7、焊接变形应控制在公差范围内。
8、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所有特殊工序,除工艺规程明确的质量记录项目外,各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必要的质量记录,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做到记录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涂装工序,应执行《产品涂装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关键工序的定义及控制原则:
1、定义:关键工序是指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进度、性能等有明显影响并处于关键环节的工序。
2、控制原则:除应按特殊工序进行控制外,对所执行的工艺和执行工艺的过程也应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工艺人员在编制工艺时,应依据以下条件确定关键工序:
1、设计输出的《产品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级明细表》中,列为A级、B级参数或项目的,为保证这些参数、项目的技术要求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工序。
2、产品重要性虽没有定为A级、B级参数或项目的,但由于产品结构、材料等原因必须采用特殊工艺措施或严格控制程序,方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工艺人员也应将相关的工序定为关键工序。具体情况如下:
(1)材料难以加工,必须进行试验的工序。
(2)需采用重大或特殊专用工装的工序。
(3)需大幅度超负荷使用关键设备的工序。
(4)采用新材料(包括焊接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焊缝。
(5)工艺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控制的焊缝。
第十五条& 关键特殊工序,除按照特殊管理规定执行外,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1、重要焊缝和焊接关键工序工艺文件的编制及控制:
(1)工艺人员在编制焊接工艺时,对重要焊缝,应按照《焊接结构制造工艺编制实施细则》标准的要求,编制《重要焊缝作业指导书、重要焊缝操作卡》;对焊接关键工序编制《焊接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 关键工序操作记录卡》。所有《指导书》除应明确工序技术要求、操作要领、生产前准备(组织、设备、工装、测量仪表等)要求外,还应填写该工序的重点控制项目及记录项目。
(2)对于定型产品可编制通用的《指导书》。重复生产时,虽无需重新编制工艺文件,但必须复制下发有关文件,以保证操作者能够得到有效版本的《指导书》。
(3)重要焊缝和焊接关键工序控制:
①《指导书》用于多道焊缝时,各单位应首先按“一道焊缝一卡”的原则复制《指导书》,填写编号后发至施工现场。焊工在施焊时,应对产品的焊缝用钢印进行编号,并与《指导书》中的焊缝编号一致。
②操作者应严格按《指导书》中检验记录项目的顺序进行检查和记录。上一工序经检验认可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如施焊前,焊缝坡口、焊条、焊丝牌号等经检验人员检查验证并认可后,方可施焊等。
③焊接工序完成后,《指导书》则由检验人员收集,并按规定清点、汇总后存档。
第十六条& 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
1、各职能部门接到《目录表》后,应与工艺部门联系,提前做好关键工序的生产组织、设备调整、工具准备、计量检验质量管理等准备工作。
2、工艺人员负责完成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及生产服务。
3、超负荷使用设备时,由工艺部门指定加工设备,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各管理部门应派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
4、操作人员应按工艺及《指导书》的要求,严格操作,认真做好过程测量及记录。
5、检验人员在对过程进行监督时,还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工序过程整个完成后,将记录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各生产车间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抓好本车间产品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考核、处罚,并将罚款落实到责任者个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产品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质检科是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和落实处理意见,建立管理档案。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车间(科)负责本部门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接受质检科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质量事故是指给本公司或用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
3、由于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4、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问题。
第八条& 经济损失核算的范围:
1、工时损失费,从发生质量事故的工序算起,即以前加工发生的工时损失及返修工时。
2、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与毛坯残余价值之差。
3、“三包一赔”损失,赔偿费、折价处理损失费、因质量问题拖期的罚款、“三包一赔”补制费,包装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4、材料消耗费,返修发生的材料消耗费。
第九条& 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
焊接废品损失费=工时损失费+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毛坯残值)。
返修损失费=返修工时费+材料消耗费。
第十条& 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或发现部门必须及时报告质检科。对于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的部门,一经发现,除责令其补报外,还应视情况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事故判定后,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应按《质量信息管理规定》定期报送质检科;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质检科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检科负责在接到报告的二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五日内组织完成分析处理工作,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由质检科按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原则上应在五日内处理完毕,事故的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意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需填写《质量事故处理单》,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经董事长批准后作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一般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5%,但至少不得低于100元。
2、重大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0.5—1%,但不得低于150元,同时对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同样的处罚。
3、对于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除按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外,由质检科提出给予下岗、降级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意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信息的管理,确保质量信息能够及时反馈、处理,充分发挥质量信息的预测、控制和调节作用,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质量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质检科是质量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质量信息工作,组织收集各种质量信息,完成对质量信息的分析、整理、处理及贮存、归档工作,及时编辑并向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发布和上级质量管理部门报送质量信息。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车间或科)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部门的质量信息,并及时向质检科报送。
第五条& 质量信息的内容:
1、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2、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结果;
3、设计产品图样、编制工艺和有关技术文件,未遵守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差错;
4、原材料、配套件和外协件的质量问题;
5、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及行业来抽检产品质量的情况;
6、上级质量管理部门诊断咨询与检查的情况;
7、工艺纪律检查与执行情况;
8、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9、质量审核、管理与评审情况;
10、开展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的情况;
11、各部门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资料;
12、产品质量报告;
13、产品完工后,在仓储和发运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
14、产品出厂后,在向用户交付及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
15、其他与质量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为了便于传递和处理,将质量信息划分为一般质量信息和重大质量信息两大类:
1、一般质量信息是指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定期发出并逐级传递的各类固定的报表、报告、总结等质量信息,包括“第五条”所有内容。
2、重大质量信息包括:
(1)由于质量问题,一次性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2)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由于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
第七条 一般质量信息由各部门于每月(季)十日前,将月或季的质量信息的统计资料整理、汇总后,填报质检科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技术科负责对经常发生的一般质量信息进行分析,针对性地给有关单位下发《预防措施通知单》,并按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 第九条 重大质量信息,由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于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填报质检科。
第十条 质检科负责对重大质量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在其领导下完成组织协调、分析、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发《纠正措施通知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验证。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纠正措施通知单》后,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质检科汇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向质检科报送质量信息。对愈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将按《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质检科负责对质量信息的报送、整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财务科在每月的工资考核中兑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群众性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不断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组建、活动、成果发表、鉴定、奖励的管理。
第三条& 技术科负责对注册后的QC小组实行归口管理,对其活动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厂级QC小组成果发表会,实施QC成果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组建QC小组,组织QC小组开展活动,组织本部门QC小组成果发表会,并对QC小组的组建、活动及成果的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组建QC小组的原则是:自愿参加、自愿结合;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事求是、联系实际;灵活多样、不拘一格。
第六条& QC小组可分为四种类型:现场型、管理型、攻关型、服务型。
第七条& QC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组长应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热心人,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经民主选举产生。全体成员应懂得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和PDCA程序,并按活动计划开展活动。
第八条& 职工可根据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技术关键、主要质量问题等申请组建QC小组;也可由领导提出QC课题,职工根据课题申请组建QC小组。
1、申请组建QC小组应填写《质量管理小组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报技术科注册。
2、QC小组也可跨单位自愿组合,跨单位的QC小组,由组长填写QC小组登记表。经组长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技术科备案。
第九条& QC小组选题应有定量的目标值,明确完成课题活动的期限。QC小组应针对课题,正确运用质量管理方法,严格按照PDCA四段八步进行活动。每月至少一次,并填写《QC小组活动记录》。
第十条& 已备案的QC小组,连续半年不活动或超过活动期限而没有成果时,视QC小组自行解散或失败。如QC小组继续活动时,应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QC小组课题完成后,应填报《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报告书》,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技术科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科负责QC小组的现场检查,并审查QC小组活动的经常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QC小组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凡取得成果的QC小组,均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QC小组活动成果的奖金,由公司按年度提出预算确定,其中的3—5%可用于奖励推动QC小组活动并做出积极贡献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获得优秀QC小组奖励的成员,其所获得的荣誉应纳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职称评定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文件编号:BT/Z)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降低内、外部质量损失,寻求经济合理和用户满意的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质量损失核算与控制的管理。
第三条& 财务科负责组织建立内、外部质量损失成本科目,确定核算费用和归集内容,并为各部门正确填报有关报表提供指导、监督、检查服务。
第四条& 质检科负责各单位质量损失率指标的确定,并纳入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在财务科定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质量进行技术分析,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对各有关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部门降低质量损失、组织建立质量损失统计核算工作体系,按期分析、汇总和上报质量损失情况,并组织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改进措施。
第六条 &质量损失费用的归集,应根据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三级科目的原始凭证和费用开支范围、归集内容进行归集。
第七条 &内部损失成本,按下列规定进行统计核算,并将统计结果填入《内部损失成本统计表》。
1、废品损失。各部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工废或料废时,由检验人员开出缺陷单,划分责任单位,由技术部门进行评审、主管副经理批准报废,并由财务科进行材料、工时价格及残值利用的核算。
2、返修损失。各单位发生的返修件,由技术人员开出返修单;生产科根据返修单或不合格评审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返修;质检科负责监督、检查;返修后,由财务部根据发生的材料费和工时费进行核算。
3、降级损失。各部门生产的产品达不到规定质量等级时,由检验人员判定等级,报财务科进行核算,
4、停工损失。各部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停工时,由所在部门(车间或科)填写停工票,经检验人员证实后,计算停工损失,报财务科复核。
5、产品质量事故处理。各生产单位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经检验人员划分责任后,由财务科核算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外部质量损失成本,按下列规定进行统计核算,并将统计核算结果。
1、索赔损失。对于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用户提出赔偿、处理所支付的费用,由财务科按实际工资支付费用归集。
2、退货及折价损失。对于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用户要求退货或折价所损失的费用的,由财务科按实际费用归集。
3、“三包一赔”补制费。各部门“83”工作令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财务科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归集。
第九条 &财务科按月填报《质量成本报表》,并于每月十日前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质检科应根据《质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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