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判终审七裁定了,保险公司多久能把赔偿款打给法院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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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保险公司推迟理赔,被东海县法院判决败诉
&发表于& 22:57:21
南通一机动车驾驶员参加了交通强制保险,在东海县黄川镇发生交通事故,南通保险公司因部分赔偿费推迟理赔,被东海县法院民事判决败诉。请看相关判决: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黄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人王咸广,站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江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超,许东海,公司职员。被告黄权。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与被告黄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负责人王咸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世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诉称,日,被告黄权驾驶苏F×××××号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将道路上的限高架撞坏。此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权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东海县物价局东价认字号价格认定为31032元,被告已付20000元,尚欠11032元。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32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黄权未作答辩。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东海县物价局对限高架的价格认定明显过高,我司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限高架作出价格认定实际损失为20100元。我司对此金额予以认可。原告在我司承保交强险及三者险一百万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我司依照保险条款不认可诉讼费及鉴定费。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黄权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鉴定费票据。4、修理费票据。5、评估报告。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不予认可。证据四金额不认可,具体赔偿对象是否为限高架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请法院核实。证据五不认可。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举证:1、我司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限高架作出价格认定的委托书。2、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查询的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资质。3、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被告委托的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没有到过现场,不能给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我们委托的鉴定公司是经过原告及被告黄权双方同意的,到现场两次后出的鉴定结论。经审理查明:日2时许,被告黄权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海县黄川镇金川大道行驶至事故地点,将道路上的限高架撞坏。经东海县物价局东价认字号价格认定损失为3103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权已付20000元,尚欠11032元。此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无责任。另查明:被告黄权驾驶的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南通市东圣化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举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黄权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事故,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被告黄权驾驶的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又因黄权驾驶的车辆同时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当由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按责予以赔偿。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实际损失为20100元的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委托的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相关鉴定人员没有到过本案现场,鉴定仅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受损物照片。原告举证的评估鉴定结论中鉴定方所收集的资料中有现场勘察记录、照片、市场行情调查等,其证明效力大于保险公司举证的鉴定报告的效力,且原告实际修理费用为31500元,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不予承担的问题,根据保险法规定,评估费、鉴定费系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据此对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财产损失11032元,鉴定费1550元,合计125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艳附件:法律条文、上诉须知及表的款汇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账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公&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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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裁定:抢救伤者非减轻保险责任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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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发生后,当事司机用肇事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再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以违反约定为由不肯全赔(详见早报2月14日、15日、16日报道)。
  车祸后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6个月前引起早报读者热议的这起保险理赔纠纷,最近终于有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是当事人的义务,但当事人以抢救伤者为理由来减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不符合本案事实。
  判决肯定了抢救伤者的行为
  对于马先生事故后先抢救伤者行为,法院认为这符合社会公德、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救治伤员使伤者得到优先治疗,也有效避免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此行为不应视为违反保险条款规定。对此,法院判决中特别作出分析。
  法院判决中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是当事人的义务,但在本案中,马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此交警部门推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此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且马先生本人在交警责任认定后及事故处理中均未对这一责任认定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特别约定按同等责任进行理赔直至拒赔。
  特别约定不属“霸王条款”
  “车辆出险后未经处理驶离事故现场,按同等责任论处,直至拒赔。”对于这条最具争议、并被马先生指为“霸王条款”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法院判决中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确认有效。
  法院认为,马先生投保时,投保单上已载明特别约定的内容,马先生也已书面声明投保单上填写的内容属实,因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对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作了明确说明,马先生应当已充分理解。而且保险单上打印有特别约定的内容,并提醒投保人特别约定系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保险条款后立即核对,如有不符,及时与保险人联系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马先生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就特别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过异议,因此其认为保险公司违反再次告知义务,特别约定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保险公司按同等责任理赔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方面同意对事故损失在扣除出院后的护理费、丙类医疗费用后按同等责任进行理赔,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马先生保险理赔金18907.58元,终审裁定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涉及官司的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理赔中心负责人昨天下午向记者表示,马先生在该起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将所有的理赔手续交给保险公司,因此理赔的事情也一直搁置至今,保险公司希望马先生尽快与他们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对于终审裁定,马先生表示遗憾,不过他同时明确告诉记者,不准备继续申诉,因为他“不想耗费太多的时间与精力”。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翟学佳 陈洋根
编辑:吴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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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一个月了请问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打到法院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一个月了请问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打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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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王双娃终审判死
 西安日报社
第05版:西安读本 城事
  今天是:
  社长: 郝小奇 执行总编: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邮发代号 51-6
西安读本 城事
自首没被认定 犯故意杀人罪
王双娃终审判死
  昨日,听到终审判决后王双娃表情平静。
  王双娃被带离法庭时,他的妻子王小娟表情沉重。
  宣判现场,受害者家属悲痛不已。
&&■庭审现场王双娃始终低着头,从脸上看不出他的情绪起伏,他的妻子王小娟一直在发抖&&■听到“维持原判”,有受害人家属鼓起了掌&&■省高院对王双娃的死刑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两年多前那个清晨发生的事,彻底改变了王双娃这个正为获得美好生活而努力的普通农民的命运,也打乱了五个家庭的平静生活。一起车祸,5名中学生4死1伤。昨日,当审判长宣布终审判处王双娃死刑时,他表情平静。&&一家三口 法庭上再度相见&&昨日,是王双娃撞死4学生案终审判决的日子,很多人的心都被这即将宣布的结果揪着。受害人的家属早早就来到法庭,沉默着等待开庭。有人小声说有些担心,因为不知道这个困扰了他们两年多的案子最终会怎么判,不知道这个伤害了自己孩子和家庭的人终究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辩护人也在等待着结果,毕竟这个判决会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法庭上始终弥漫着凝重、紧张的气氛。&&上午9时30分,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受害人家属坐上了原告位置。上诉人王双娃和他的妻子王小娟、儿子王哲一起被带上法庭。王小娟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现在已经刑满释放。儿子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此次,他们是作为原审被告人出庭的。&&与之前几次开庭时一样,王双娃面无表情,从脸上看不出他的情绪起伏。王小娟的身体一直在发抖,表情沉重。王哲看上去也比之前长大了不少,头发也长了。日的那个清晨以后,除了一审时在法庭上相聚,他们一家三口再也没有聚在一起出现过。而这次在法庭上相见,王双娃也没有多看他们,始终低着头。&&终审判死 王双娃表情平静&&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过程不长。偌大的法庭里,审判长的声音很清晰。&&“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款的规定,对王双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长念道。&&此时的王双娃依然平静。&&而在宣读过程中,几位女性受害人家属的身体止不住地在抖动,似乎是紧张,也可能是情绪积蓄得太久。听到这段话时,受害学生张赛妈妈的眼泪夺眶而出,有受害人家属喊出了“好”,也有受害人家属抑制不住地鼓起了掌。&&受害人家属的反应让王小娟很激动,在被带走时,她朝着家属们大声喊了几句,受害人家属也愤怒地回应。虽然没有听清他们喊了什么,但双方的心情一定都很复杂。&&焦点定论&&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投案但不属自首&&案发后王双娃选择逃逸,后又在亲友的陪同下投案。一审时,这一情节未被认定为自首。二审法院认为,他虽然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第五天,王双娃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主动投案。但其归案后的多次供述,一直避重就轻,对其明知车下拖挂有人和物的事实含糊其词,且在一审、二审中都当庭否认有人驾车数次超越逼其停车、王哲提醒有人示意停车的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其明知车下挂有人或物而逃逸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应认定其构成自首。&&明知车下拖挂有人仍继续前行&&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双娃撞死4学生案从审理开始,争议的焦点就在王双娃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双方辩论的焦点也是王双娃是否明知车下拖挂有人。二审法院认为,王双娃明知将人拖挂于车下,仍驾车前行逃离现场,导致两名学生被拖挂170余米后死亡,王双娃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先后撞击并拖挂与其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学生,致4死1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多位证人证言及王双娃、王哲供述,肇事后车辆发生颠簸等事实,结合肇事车辆视线较好、王双娃常年驾驶大车的基本常识及现场勘查中反映的肇事车行驶路线呈S形的特点,足以认定王双娃肇事后意识很清楚,应当知道车底下拖挂有人或物,但仍驾车逃逸,表明王双娃主观上具有杀死他人的间接故意;根据尸检报告及法医情况说明证明,两名贾姓被害人的损伤特征有碾轧伤、拖擦伤,且碾轧伤、拖擦伤共同对死亡起作用,以及她们尸体位置发现的大量脑组织等,足以认定她们是在被肇事车辆拖挂甩落后碾轧致死,即王双娃明知将人拖挂于车下,仍驾车前行逃离现场,导致她们被拖挂170余米后死亡,王双娃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双娃及其诉讼代理人虽提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但并未实际履行,亦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原判根据王双娃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判处适当。&&民事赔偿&&王双娃妻儿&&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王双娃妻儿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4万余元;被告人王双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万余元,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扣押的陕AC3299货车将依法拍卖,所得款项赔偿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王小娟、王哲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受害人家属&&这是个能让人&&得到安慰的结果&&“娃快过三年了,我娃能安息了。”4名在车祸中死亡的孩子家长哽咽着。他们说,这是个能让他们得到安慰的结果。&&两年多来,这4个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张赛的妈妈怎么也想不通,“我辛苦养大的孩子,说没就没了?”而每次参加庭审对他们来说都万分痛苦,因为会听到孩子遭遇车祸时的过程,就像把伤疤再次撕开。“太惨了,我娃咋这么可怜。”&&昨日,听到了终审判决,张赛的妈妈说:“事情有了结果,法院的判决很公正,我们很满意。这也是给了关心这个事情的人一个交代。”受害人家属还说,会把结果说给孩子听。&&张先生的儿子张田是在车祸中受伤的那个学生。相比于其他几个孩子,张田幸运一些。现在张田已经上高一了。张先生每次参加庭审时儿子张田都知道,但却不愿提起此事。“娃身体恢复得还可以,但从心理上还是不能面对这事,不让人说。”张先生说,当时儿子的腿受伤比较严重,伤好了后没什么大影响,但走路还是要注意一些,才能不让人看出来,“我会提醒他走慢点,他自己也会注意。现在案子判决了,很公正。我就希望娃不要再受这件事的影响,身体和心理都健健康康的。”&&本组文/记者郭欣 实习生秦思
谭蕾&&图/记者翟小雪实习生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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