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模板转让公示板上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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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转让需明确这些步骤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如何?面对当你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当你购买了同村村民的房屋,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办理。此时,您需要了解的就是农村房屋过户的手续及费用问题了。下面,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农村转让的步骤。
一、 农村房屋如何过户,过户手续是什么? 办理农村,首先必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购买的或继承的农村房屋有。如果,则需要请原户主帮忙去,然后才能过户。那么,怎么办呢? 1、农村房产证怎么办? ①、提交材料,提出申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或者集体所有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 ②、房管部门受理; ③、公告; ④、审核; ⑤、收费; ⑥、记载于登记簿; ⑦、发证 2、农村房屋如何过户,手续怎么办? 当购买的农村房屋有房产证后,就需要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了。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下: ①、 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②、 提交相关材料; ③、 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 ④、 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⑤、 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 ⑥、 发证 二、 农村房屋如何过户,过户费用是多少? 由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农村建房的是集体分配下来的。因此,农村房屋过户不需要像城市房屋过户一样缴纳各种土地税费。所以,农村房屋过户的费用也是极低的,只需工本费即可。具体的费用可以咨询当地乡或镇的国土所。 以上即是农村房屋过户手续及费用的简单解释。看似很简单,但是大家都知道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特点——有一点问题就得打回去慢慢等。所以,小编在此提醒大家,需要办理农村房屋过户的,过户之前多问问国土所的工作人员,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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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居住在北京市太平桥万泉寺村的被告王武与原告王红系兄妹关系,王武在海淀区工作,王红已出嫁。2003年1月,王红、王武母亲过世,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村老宅一幢,该房产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2008年3月,被告王武在原告王红的丈夫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李某(同村的邻居)签订了转让该房屋的“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房价600000元。签订后,被告王武向被告李某交付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王武得价款600000元。目前李某已经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重新装潢搬进入住。原告王红得知房屋被其兄转让后,于2008年11月,向法院起诉称:诉争房屋系遗产,王武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征得自己的承认,且房屋也未转移权利,不符合善意取得,故请求法院确认王武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房屋。&  被告王武辩称,其出售房屋时,原告丈夫在场,默示放弃继承,同意出售,故自己是有权处分,房屋转让协议自始有效,且母亲过世的2年内原告未提起分割遗产的诉讼,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司法解答】&  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且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但是李某基于善意取得可不予返还房屋。&  首先,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原告王红与被告王武从其母亲处继承的遗产,由于尚未分割,该房屋在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所以,该房屋应为继承人王红与王武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共同共有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权利人享有的是物权,物权是无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兄妹俩共同享有母亲遗留财产的权利,不因时间的变迁而导致物权的变动。但是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系债权范畴,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同时原告在被告侵权后8个月即提起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即是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所以被告王武擅自出售房屋,未取得财产权利人之一的原告的同意,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显然属于无权处分。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说明原告对于被告王武处分共同财产房屋的行为未予追认,那么,被告王武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就自始无效。被告王武辩称,原告丈夫在场,视为原告默示放弃继承并同意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原告并未书面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被告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口头放弃了遗产继承,所以,原告丈夫在场不能事实上表明被告王武征得了原告王红的同意,并取得处分权。
再次,虽然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原告还是不能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协议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协议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若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物权。&  无处分权人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所有权人原则上有权追回。但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又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关于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②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③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李某应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主要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这是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前提。被告王武与李某在签订转让房屋协议时,已出嫁的原告王红的丈夫到场,况且王武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李某是有理由相信王武是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协议签订后,李某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600000元,所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恶意或与王武串通,李某受让财产则是善意的。&  至于所转让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是需要初始登记,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但是,对于农村房屋,因不属于商品房具有其特殊性,出售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而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房屋的转让,是允许的。对于农村房屋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农村房屋产权也未初始登记,且也无专门登记机构,转让时也没有必要过户登记,交付即完成物权的转让,况且,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变更,房随地走,房屋产权应当转移至李某。&  综上,本案诉讼时效未过,两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虽因原告王红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但王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房屋的要求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王红只能要求被告王武赔偿其侵权损失。
因此,农村房屋转让必须是同村民之间,且按照现在的交易习惯还得征得村委会的同意,得村委会盖章,当然还应当调查清楚转让人是否完全占有该房屋的产权,如果是夫妻或者继承的财产要承担其他权利人的同意,这样可以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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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公示(样本)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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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公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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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转让,涉及到宅基地的权属问题?
我父母以前住在农村,2000年时为了供弟弟读大学,将农村的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一村民的女儿,即而搬到镇上与爷爷奶奶同住,协议很简单,就是以三万元价格,将大屋三间,厨房三间,猪圈三间转让.今年由于农村搞开发,现在要将那边规划为工业园,所以以前的房子要拆迁,将给予补偿40万元左右.而买方在2001年时,未经我父母的签字已悄悄将产权证过户到他们名下(好像过户时需双方签字的,也不知他们怎么单方就可以办了)现在父亲要求他们给予适当补偿,因为当时我们也没有要转让宅基地,可是他们不同意,像这种情况,我父亲要求他们补偿合理吗?在法律上能站得住吗?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其他回答(共2条)
1.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发(1997)1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7&??年12&??月国务院又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确立了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的基本原则。理由(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理由(2),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理由(3),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答:宅基地使用权的泥人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占有权。2、使用权。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四、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五、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答: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八、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可以继承?答:《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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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
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
作者/编辑:佚名 http://www.unjs.com
甲方xx县xx信用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 ,主任。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
一、根据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 所有的位于xx县 的 房屋一处,共 层每层 间,共计 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四、本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
2、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附属资料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 ,主任。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 所有的位于xx县 的 房屋一处,共 层每层 间,共计 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
2、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附属资料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2    〖预览〗农经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农村财务监管,加强票证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二、指导监督和规范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监管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运行状况,指导落实《村务财务工作规则》;
三、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审计;
四、承担农村经济统计和农村经济形势分析;
五、统一负责审核村级财务账目,进行记帐核算。及时编制各村财务报表,搞好财务分析,反馈财务情况,并保管好会计档案资料;
六、负责抓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使用权流转及纠纷调处工作;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指导农民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农村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荒地等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查、调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盛市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开展农民负担监督,做好良种补贴、种粮农户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的预算、兑现。严禁收费单位或部门抬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八、指导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开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村容村貌整治、新农村示范村等项目的规划、申报和组织实施。
九、培训一批善管理、会经营的农村财务管理能人,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确保……【】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3    〖预览〗发布时间: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编码: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编码: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4    〖预览〗发布时间:
  委托方(甲方)  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委托方(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企业所在地址: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  2、居室规格______室_____厅。  3、施工面积______室____平方米,______厅_____平方米,厨房_____平方米,卫生间____平方米。  4、施工内容(附施工单或施工图)。  5、委托方式________。  6、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7、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8、施工总价_____元(附工程预算书)。其中:材料款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使用材料品种、规格、名称(附清单)。  2、工艺标准双方同意参照中国轻工总会制定的《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5    〖预览〗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党支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提高全体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在基层一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此制度。
一、党员教育
1、党员教育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武装、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使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党性修养和活动能力。
2、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②党的基本路线教育;③党的基本知识教育;④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⑤党的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⑥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方面教育。
3、党员教育的形式和方法:①系统性教育。就是集中一定的时间,选择一定的内容,对党员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教育培训,以达到提高党员素质的目的。②经常性教育。就是结合实际形势、任务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用马列主义立尝观点、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所进行的一种思想教育活动,上党课就是一种基本形式。③电化教育。就是采用电化教育手段对党员进行形象、直观、生动活泼的一种有效的教育形式。④多样化活动。就是开展丰富多彩的党……【】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6    〖预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
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
建房申请书X X土地规划局: .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7    〖预览〗关于户口迁移的申请
XXXXXXX(主管部门):
XXX因XX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写内容),现申请将位于XXXXX地的户口迁移至XXXX地,请批准。
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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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
兹有XX,性别,名族,年龄身份证号,因XXXXX迁,户口从我所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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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2、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3、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4、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5、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6、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7、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写);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农村房屋转让契约范文8    〖预览〗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个人房屋置换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个人房屋置换协议书范文一
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合同转让的类型不同,其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也不尽相同。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联邦国际大厦A单元 层 室,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房屋置换合同范本房屋置换合同范本。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 元(大写 );剩余房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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