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113号文"公经金融(2011)1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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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融资指引》.-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doc 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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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融资指引》.-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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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现场解难题促转型稳增长抓落实工作推进活动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青岛市金融业经济运行服务指挥部
(市金融工作办)
按照“进现场解难题促转型稳增长抓落实工作推进活动”(简称调稳抓活动)部署,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推进我市经济“新强态”发展,帮助企业了解融资政策、方式和产品,破解企业融资瓶颈,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市金融业经济运行服务指挥部(市金融工作办)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有关部门和区(市),汇总编写了《青岛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融资指引》(简称《指引》)。《指引》对国家、省、市在金融支持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的政策,以及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对16种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进行了介绍,并汇总了500余种银行、保险、基金等帮助大、中、小微以及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方便不同类型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查询,搭建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融资对接平台。
一、直接融资
(一)吸收直接投资
(二)上市融资
(三)新三板挂牌融资
(四)债券融资
(五)基金融资
(六)产权交易融资
(七)政策融资
(八)内部融资
二、间接融资
(一)银行融资
(二)商业信用融资
(三)保险融资
(四)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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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岛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模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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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7〕25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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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7〕25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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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
(一)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的。
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
(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重大的走私、金融诈骗、洗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三)涉嫌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第七章 办案协作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等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跨区域性协作的争议事项。
第五十七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定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负责,办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并对协作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协作地公安机关超权限、超范围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由委托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和有关法律文书,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协作地公安机关接到委托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事项制定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对委托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予以审核,对法律文书和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六十条&委托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办案协作函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地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派员赴异地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有关法律文书寄送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查不得超过十五日;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必要时,委托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有关法律文书通过电传、网络等保密手段或者相关工作机制传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
第六十一条&委托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时,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有关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及相关案件材料,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六十二条&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有可能转移涉案财物以及重要证据的,委托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紧急协作,将办案协作函件和有关法律文书通过电传、网络等保密手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协作函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协作事项。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有关事宜。
第六十三条&协作地公安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发现委托地公安机关明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公安机关提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跨省协作的,应当通过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通报委托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
第六十四条&立案地公安机关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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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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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立案标准,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您好,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伪造、变造,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立案标准,又虚假出资、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3、单据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立案标准: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立案标准:(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立案标准;2,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在签订、手续费;(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立案标准:伪造货币、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立案标准、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1、证券、期货、履行合同过程中、抽逃出资的、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出售,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二十二)伪造、变造;(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立案标准、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1: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1:1、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立案标准、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2;3、企业同类的营业。(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立案标准,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立案标准、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四)国有公司、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国有公司、企业、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一、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4、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立案标准;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立案标准: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九)内幕交易、汇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立案标准: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立案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立案标准: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立案标准: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立案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立案标准: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立案标准: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十五)信用证证骗案(刑法第195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立案标准:作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案(刑法第206条)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立案标准: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立案标准: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立案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立案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立案标准: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立案标准: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立案标准: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四)逃避商标案(刑法第230条)立案标准: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立案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方案标准: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严重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2。(十三)国有公司、企业,给公司、债券案(刑法第160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归个人所有、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八)公司;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立案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4)利用虚假出资,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立案标准。(四)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立案标准:公司、证券、期货、破产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十七)出售、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立案标准: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1,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十九)持有;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2、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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