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考试报名和会计的区别

外贸会计复习资料;外贸会计复习资料;一、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有哪些?;我国的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1)会什主体:会计主体也称会计实体或会计个体,;(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3)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4)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外贸会计复习资料
外贸会计复习资料 一、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有哪些? 我国的会计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个基本假设。 (1)会什主体:会计主体也称会计实体或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会计主体这一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它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向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提供所需要的会计信息。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非同一概念。一般而言,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只有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下,企业才会按原有目的去使用其资产,按现时的承诺去偿还其负债;企业在会计信息收集和整理上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才能保持稳定,才能作到正确的记录和报告,为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3)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编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地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以公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还具体划分为季度、月份。 (4)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会计核算采用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地表现为货币资金运动,从而能够全面、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因为,企业拥有的资产种类繁多,其计量单位有可能不同,会计上应进行综合反映。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最理想的计量手段就是货币,它是一般等价物,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作为计量手段,货币币值应当相对稳定,才能准确计量经济活动,因此,货币计量是以币值稳定为其前提条件的。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企业的经营活动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会计核算遵照哪些原则? 会计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 项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分为三类:一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等;二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三是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包括谨慎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我国目前对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规定有哪些?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4)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5)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什么是结汇制和售汇制?它对会计核算有何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并予以结汇,这些外汇包括:(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违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10)境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外汇。(11)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售汇制是指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具体有:(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购汇,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付汇,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付汇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付汇,(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付汇, (6).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付汇,(7).进口项下的尾款付汇, (8).有关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付汇,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10).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付汇,(11).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 (1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付汇,由于结汇制与售汇制的规定,当会计核算中两种不同货币兑换时,以及外币往来帐户核算中采用“即期汇率” 核算时,会对汇兑损益的金额产生影响。
出口业务涉及的单证 由于出口方式不同出口货物品名不同,所以具体涉及到的单证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单证:(1)、货运委托书(Entrusting Order Cargo Transport)。 (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外销商品发票(Commercial Invoice)(4)、装箱单(Packing List)。 (5)、细码单(Sea Shi Pme NT)。 ( 6)、原产地证书(Declaration)。(7)、提货单、(8)、出口收汇核销单。(10)、出口商品检验证书。(11)、其他单证如银行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纺织品出口还需要纺织品出口证明申请书等单证。
运输提单的管理内容: ①海运提单上收货人名称与信用证内容应相符合。②海运提单上所列货物是否与信用证内容相符合③海运提单上装货港与卸货港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④是否按信用证规定证明运费已付及支付金额。⑤是否按信用证规定已签字或背书。⑥是否已提交了全套有效运输提单。
装箱单的审核管理内容: ①装箱单上的内容与货物的实际包装是否相符合。②装箱单上所填列的内容是否与发票、提货单等单据上填列的内容相一致。③装箱单上的日期是否与发票开列的日期有矛盾。
并列式账户: 这种并列式账户的借方是“主营业务成本”,货方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余额实际上是“销售毛利”。该种账户格式的优点是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单一货出口的盈亏,防止重转、漏转成本和漏付、重付境外费用,有利于汇总核算和编制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但当发生实际要支付的海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及发生了销售的退货退回时就不能用反冲分录来登账后进行冲销,因为借贷双方不是同一种经济内容,所以其冲销销售成本分录必须作成: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红字) 借:库存商品(在途物资)
(蓝字) 而冲销销售收入的分录必须作成: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蓝字) 这也是根据进出口企业自身特点而创造出的一种习惯做法。
出口业务所涉及主要单证有哪些?各种单证的管理主要有哪些方面? 由于出口方式不同出口货物品名不同,所以具体涉及到的单证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单证(1)、货运委托书、(2)、出口货物报关单、(3)、外销商品发票、(4)、装箱单、(5)、细码单、(6)、原产地证书、(7)、提货单、(8)、出口收汇核销单、(9)、出口许可证、(10)、出口商品检验证书、(11)、其他单证如银行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纺织品出口还需要纺织品出口证明申请书等单证。 出口业务的单证涉及到出口业务的全过程,加强对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是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1、出口业务合同的管理,出口业务合同的管理应做到:①不论何种出口业务,企业在对外签订各项出口业务合同之前,原则上均应由财会部门对所要订立合同的内容进行测算。②企业的业务、财会、储运、生产、单证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制订以履行合同为中心的制度或管理办法。③在结算方式上,对一般正常的单边出口业务合同,可以在采用固定合同格式的基础上,统一规定使用即期信用证的方式。④凡对改变原合同所规定的货款结算方式或其他影响出口货款收取的,事前必须要征得财会部门的同意。⑤在日常出口业务合同的管理中,企业内各部门凡收集到与出口业务合同履行与结算有关的国内外有关文件及规定,均应及时与财会部门沟通。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应在什么时候入账?为什么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要一律以FOB价格为核算基础?不同销售价格条件下的国外费用在账上怎样处理?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不论是海、陆、空、邮寄出口,原则上均应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海关业务的国际惯例及出口销售价格条款的特殊性,我国为了使销售收入的记账口径一致,规定不论出口成交是使用哪一种价格条款,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凡按离岸价以外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境外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佣金连同以外汇支付的银行手续费等费用支出,均应冲减商品出口销售收入。
信用证方式适用于什么场合?它有哪些优缺点? 信用证(L/C)是银行对出口方作有条件支付的一个书面承诺,表明银行为进口方承担一个向出口方支付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的责任,其付款条件是出口方能符合信用证中所规定的一切条款。所以,就此意义上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予进口方的一种信用,同时也是开证行和出口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旦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即负有对出口方作第一顺位付款的有条件的义务,所以,银行对信用证负有第一性(即第一顺位)的保证付款责任。其中“有条件的义务”指的是要完成对货物、日期、价格等在信用证中指出的要求。此外,对跟单信用证来说,银行只认单证,不管货物,也即银行对出口货物的流转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对外出口业务中,为确保安全收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货款的结算方式应尽可能采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为原则。
出口退税的地点: 进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进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对于独立核算,且有出口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可在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其他特准予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出口销售的本道环节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抵扣或退税。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退税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算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应退税额=退税计算依据×退税率
向境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规定 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经进出口部门批准后,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进出口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器材、原材料、散件等实物,按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有哪些?它应遵循什么原则? 所谓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有: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的健康持续发展,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后,明确了地方在出口退税中承担的责任,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参与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规范出口退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应遵循的原则有:(1).公平税负原则。即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中央,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负负担上应公平一致。(2).属地原则。即企业出口退税在所在地出口退税机关办理申请手续。(3).宏观调控。由国家商务部及各级商务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及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
代理进口与自营进口有何不同?在会计分录上有何特点? 代理进口业务会计核算的最大特点是代理企业处于中介服务地位,他纯粹是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以订立代理合同形式进口。由于代理进口不垫付资金,代理进口所发生费用,一般由委托方负担境内外直接费用,受托方承担间接费用包括开证费,不承担赢亏,所以,代理进口业务处理一般用应收、应付处理。
什么是费用要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费用要素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其经济内容的分类。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各种耗费按其经济内容分类,分为劳动资料消耗、劳动对象消耗和活劳动消耗三个方面。为了具体反映工业企业各种费用构成和水平,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将工业企业费用进一步划分为下列九项费用要素: (1)外购材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由外部购进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2)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从外部购进的各种燃料。 (3)外购动力,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由外部购进的各种动力。 (4)工资,指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职工工资。 (5)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照工资的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6)折旧费,指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7)利息费用,指企业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差额。 (8)税金,指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9)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差旅费、加工费、租赁费、邮电费、外部加工费、修理费、保险费等。 十七、
什么是产品成本项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其经济用途可以分为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和不计入产品成本的期间费用两大类。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进一步按其经济用途分类,称为产品成本项目。就制造业而言,通常分为以下四个成本项目: (1)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2)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 (3)直接工资,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和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制造费用,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不便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因而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费用(如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以及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项费用(如机物料消耗、车间厂房折旧费、办公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哪些?其分配方法有哪些? 制造费用的归集通过开设“制造费用”总账和明细账进行,用以核算和监督制造费用的发生和分配情况。在发生各项制造费用时,应根据各种付款凭证和前面述及的材料、工资、折旧费、辅助生产费用等各种费用分配表,记入“制造费用”总账及其所属明细账相关费用项目的借方以及上述有关科目的贷方。 归集在“制造费用”借方的各车间、部门当月发生的制造费用,月末应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车间制造费的分配对象是车间内生产的产品,分厂制造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分厂内生产的产品。当车间或分厂只生产一种产品时,应将制造费用直接计入该产品的成本。车间或分厂生产多种产品时,则制造费用是各种产品共同发生的间接计入费用,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产品的成本。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 (1)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 (2)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 (3)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法
在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有哪些? (1)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 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是指月末虽然有在产品,但在产品数量很少,价值很低,且各月月末在产品数量相差不大,因而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在此方法下,某种产品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计入当月完工产品的成本。此方法适用于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少的企业或车间。其目的是简化核算工作。如发电、采煤、自来水生产等企业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在产品按年初(固定)计算法 在产品按年初(固定)计算法,是指各月末在产品成本按年初数计算且固定不变。每月完工产品成本即为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各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少或较多,但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动不大,月初、月末在产品成本差额对完工产品成本影响不大的产品。例如冶炼企业的高炉炼铁和平炉炼钢、化工厂及其他有固定容器装置的在产品,数量比较稳定,可以采用此种方法计算在产品成本。但每年年终的在产品成本,必须根据年终实际盘点的在产品数量重新计算,以保证产品成本核算的相对准确性。如果物价变三亿文库3y.uu456.com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中学教育、70外贸会计复习资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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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教程
外贸会计的意义和特点
外贸会计的意义
一、外贸会计的概念
外贸企业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它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贸企业会计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通过收集、加工,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并为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二、外贸会计的意义
1、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果,为外贸企业加强管理,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可靠的信息
2、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对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外贸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3、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外贸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做到迅速收汇,合理付汇,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外贸会计的特点
一、外贸会计的对象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计不是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而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再生产过程的价值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价值运动,就是资金运动。
因此,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也就是生产、流通领域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资金运动。资金运动是由再生产过程的经济业务引起的,经济业务是资金运动的表现形式。
二、外贸会计业务经营的特点
1、使用复币进行核算
2、在复式记账的过程中存在“多借多贷”和“同借同贷”的现象
3、外汇收支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4、结算价格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5、考核外贸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体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外贸会计基础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COST 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
一、国内结算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用款灵活、使用方便、结算及时、见票即付;兑现性强、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还可背书转让。
3、适用范围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汇票只限于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使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异地采购的结算以及先货后款和钱货两清的结算,具体包括:
1. 卖方收取货款;2. 卖方融通资金;3. 异地支付各种款项。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支付证券,以银行信用担保,优于企业信用担保的支票。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四)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入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在这两种汇兑结算方式中,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相对较慢,而电汇具有速度快的优点,但汇款人要负担较高的电报电传费用,因而通常只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金额较大时适用。另外,为了确保电报的真实性,汇出行在电报上加注双方约定的密码;而信汇则不须加密码,签字即可。
汇兑结算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产品简介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3、申办条件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工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七)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什么是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 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1、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领
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
2、信用卡申领方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
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信用卡使用需注意的问题:
(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 名确认。   
(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7)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量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 支期限最长60天。   
(8)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 无效的透支行为。   
(9)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国际结算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政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在国家之间办理货币收支调拨,以结算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政权债务,叫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便捷的非现金结算方式。现在国际结算主要是靠非现金结算来实现的。非现金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收付款双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条件,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递来实现资金的划转的。按在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外汇的性质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可分为现汇结算方式和记账外汇结算方式两种。
(二)国际上的对外结算制度
1、现汇多边结算制度
是指在外汇买卖自由的情况下,根据每一笔业务进行逐笔现汇收付的结算制度,现汇是可兑换的外汇,又称“现汇多边结算制”。这种制度是建立在金本位制和外汇自由为前提。随着金本位制的动摇和各国对外汇加强管制,这种制度逐渐被管制的、双边的国际结算制度所代替。
2、记账双边结算制度
记账双边结算制度就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集中抵消和清算两国之间由于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支。在这种制度下,甲国对乙国的债权只能用来偿还甲国对乙国的债务,而不能用此债权来抵偿甲国对任何.第三国的债务。双边清算则由两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的做法是:由两国的商业银行或外汇银行各自向本国的中央银行收付本国货币,再由本国的中央银行记入对方国家的结算账户。在记账方式上,一般采用“先借后贷法”,即出口方银行主动借记进口方银行开立在该行的账户,然后再由进口方银行贷记出口方银行开立在该行的账户。为此,各方再设维持账户以核对对方寄来的账单。
(三)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
汇付是利用进出口双方所在地银行的汇兑业务进行的结算,也就是由汇款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委托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转交收款
人。按资金的流转方向,汇付属于顺汇。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方叫汇款人,收款方叫收款人,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叫汇出行,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叫解付行。
根据汇付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不同,汇付又可分力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1)电汇:由进口地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出口地银行(汇入行),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汇款方式收款较快,费用较高。付款人要负担电汇费用,对收款人迅速收汇有利。
(2)信汇:由买方将款项文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3)票汇:票汇是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汇人的一种汇款方式。这是由付款人向其所在地的银行购买汇票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票汇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据卖方交货、买方汇付的时间关系分,汇付可分为预付、即付、延付三种情况。预付对卖方较为有利,可无偿占有买方的货币时间价值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对买方颇为不利,资金被无偿占用且存在付款后收不到货的风险。延付对买方较为有利,可减少资金占压,并可杜绝先付款的风险,但对卖方非常不利。在买卖双方其他利益对等的情况下,采用即付货款对双方是比较公允的。由于汇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并且对买卖双方缺乏公允性,所以在贸易实务中较少采用。一般用于预收货款、结算尾差、支付佣金、归还垫款、索赔理赔、结算样品款及交付履约保证金等使用。
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向进口方出口商品后,开具以买方为抬头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的关系人有四个:收款人(出口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这些关系人之间均为委托与代理关系,所以,托收结算
方式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
根据托收所用汇票是否跟有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是指汇票连同所附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办理托收,跟单托收是常用的贷款结算方式。
在跟单托收下,根据银行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两种。
(1)付款交单(简称D/P),指银行以进口人付清进口货款作为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这种付款条件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较为有利。付款交单方式按进口人付款赎单的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2)承兑交单(简称D/A):指银行以进口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向其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就可取得货运单据从而拥有货物。若进口人到期不向银行支付贷款,出口人的货款将难以追索,承兑交单对出口人而言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收汇方式。
3.信用证结算方式(简称L/C)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于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
和出口装运单证后,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优点在于:开证行负有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但又必须与贸易合同相符;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以单据而不以货物为准。
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如下六个: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人)、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人)、议付银行(买入出口人所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付款银行(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信用证的结算程序见图表3.15(P57)
信用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几种分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限度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限度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必经受益人同意,也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随时可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风险大,故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2)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出口方所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出口单证和汇票后,随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
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后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转卖方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凡是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的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均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我国出口业务一般要求进口方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外汇及其管理
一、外汇及其内容
(一)外汇的概念及内容
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外汇的概念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动态外汇,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为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动态外汇同于国际结算。静态的外汇有份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外汇是外国外汇管理法令所称的外汇。它泛指一切对外金融资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二)外汇的特点
1、以外币表示的外国资产
2、能在外国得到偿付的货币性债权
3、能兑换成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二、外汇的种类
1、按外汇兑换的自由度划分
(1)自由外汇
也称现汇,指不用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由的在外汇兑换部门兑换成其他货币的外汇,或直接用于支付的外汇。
(2)记账外汇
又称双边外汇,是指两国根据国际支付协定进行国际结算时,指定用作计价单位的外汇。它可以是交易双方中某一方的本国货币,也可能是第三国的货币。未经货币发行国的批准,它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缺乏自由外汇的国家往往使用记账外汇进行国际结算。
2、按外汇的使用范围和收付的性质划分
(1)贸易外汇
指专门用于国际贸易结算的外汇
(2)非贸易外汇
指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以外收付的外汇
3、按外汇结算的交割期限划分
(1)即期外汇
外汇买卖双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的外汇
(2)远期外汇
外汇买卖双方在将来的某一时间,按照事先签定的合同所约定的数量、汇价进行交割的外汇
三、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及其基本要求
1、外汇账户的开立
2、外汇账户的管理
四、外汇业务及其内容
1、外汇业务的概念
2、外汇业务的内容
外汇业务的核算
一、记账本位币
1、记账本位币的概念
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外币统账制
外币统账制是指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必须及时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并以此编制会计报表。外汇统账制是一种以本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记账方法,即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来记录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业务,将发生的多种货币的经济业务,折合成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上仅作辅助记录。我国除了有外币业务的金融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外币统账法是指只以某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的方法,具体来说,企业的会计核算是以记账本币为记账单位,分别记录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业务,外币债权债务业务,外币兑换业务,以及外币投资和外币资本折算业务等等。对外币业务涉及的非本位币货币统统折算成记账本位币加以反映,对记账本位币在账上只作一个辅助记录。所以,该种方法又称为“记账本位币法”。
采用外币统账法在实际核算时,对非记账本位币折算成记账本位币,又有“当日汇率法”和“期初汇率法”两种选择。当日汇率法是最基本的外币记账方法,它要求对每一笔外币业务均在发生时按当天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而期初汇率法是对当日汇率法的一种简化,它要求对每一笔外币业务均在发生时按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2)外币分账制
外币分账制也称为原币账法,是指企业对外币业务在日常核算时按照外币原币进行记账,分别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平时不进行汇率折算,也不反映记账本位币金额,如果涉及两种货币的交易,则用“货币兑换”科目作为两种货币账务之间的桥梁,分别与原币的有关账户对转,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会计报表,期末,将所有以外币记账的各账户全部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并汇总确认汇兑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一次性地将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并与企业对记账本位币业务编制的会计报表汇总编制整个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有外币业务的金融企业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二、外币业务折算汇率的选择
1、汇率的概念及其标价方法
汇率亦称“外汇行市或汇价”。一国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是以一种货币表示的另一种货币的价格。由于世界各国货币的名称不同,币值不一,所以一国货币对其他国家的货币要规定一个兑换率,即汇率。
(1)直接标价法
直接接标价法,又叫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1、100、)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就相当于计算购买一定单位外币所应付多少本币,所以叫应付标价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日元、瑞士法郎、加元等均为,如日元119.05即一美元兑119.05日元。
在直接标价法下,若一定单位的外币折合的本币数额多于前期,则说明外币币值上升或本币币值下跌,叫做上升;反之,如果要用比原来较少的本币即能兑换到同一数额的外币,这说明外币币值下跌或本币币值上升,叫做外汇下跌,即外币的价值与汇率的涨跌成正比。
(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它是以一定单位(如1个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欧元、英镑、澳元等均为间接标价法。如欧元0.9705即一欧元兑0.9705美元。
在间接标价法中,本国货币的数额保持不变,外国货币的数额随着本国货币币值的对比变化而变动。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少,这表明外币币值上升,本币币值下降,即外汇汇率上升;反之,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多,则说明外币币值下降、本币币值上升,即下跌,即外币的价值和的升跌成反比。
外汇市场上的报价一般为双向报价,即由报价方同时报出自己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由客户自行决定买卖方向。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越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成本越小。银行间交易的报价点差正常为2-3点,银行(或交易商)向客户的报价点差依各家情况差别较大,目前国外保证金交易的报价点差基本在3-5点,香港在6-8点,国内银行实盘交易在10-40点不等。
2、汇率的种类
汇率就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其种类有:
(1)按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划分,有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①固定汇率。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公布,并只能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汇率。
②浮动汇率。是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汇率。其涨落基本自由,一国货币市场原则上没有维持汇率水平的义务,但必要时可进行干预。
(2)按制订汇率的方法划分,有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①基本汇率。各国在制定汇率时必须选择某一国货币作为主要对比对象,这种货币称之为关键货币。根据本国货币与关键货币实际价值的对比,制订出对它的汇率,这个汇率就是基本汇率。一般美元是国际支付中使用较多的货币,各国都把美元当作制定汇率的主要货币,常把对美元的汇率作为基本汇率。
②套算汇率。是指各国按照对美元的基本汇率套算出的直接反映其他货币之间价值比率的汇率。
(3)按银行买卖外汇的角度划分,有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中间汇率和现钞汇率
①买入汇率。也称买入价,即银行向同业或客户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时,外币折合本币数较少的那个汇率是买入价,采用间接标价法时则相反。
②卖出汇率。也称卖出价,即银行向同业或客户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时,外币折合本币数较多的那个汇率是卖出价,采用间接标价法时间则相反。
③中间汇率。是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西方明刊报导汇率消息时常用中间汇率,套算汇率也用有关货币的中间汇率套算得出。
④现钞汇率。一般国家都规定,不允许外国货币在本国流通,只有将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才能够购买本国的商品和劳务,因此产生了买卖外汇现钞的兑换率,即现钞汇率。按理现钞汇率应与外汇汇率相同,但因需要把外币现钞运到各发行国去,由于运送外币现钞要花费一定的运费和保险费,因此,银行在收兑外币现钞时的汇率通常要低于外汇买入汇率。
(4)按银行外汇付汇方式划分有电汇汇率、信汇汇率和票汇汇率
①电汇汇率。电汇汇率是经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在卖出外汇后,即以电报委托其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付款给收款人所使用的一种汇率。由于电汇付款快,银行无法占用客户资金头寸,同时,国际间的电报费用较高,所以电汇汇率较一般汇率高。但是电汇调拨资金速度快,有利于加速国际资金周转,因此电汇在外汇交易中占有绝大的比重。
②信汇汇率。信汇汇率是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信函方式通过邮局寄给付款地银行转付收款人所使用的一种汇率。由于付款委托书的邮递需要一定的时间,银行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占用客户的资金,因此,信汇汇率比电汇汇率低。
③票汇汇率。票汇汇率是指银行在卖出外汇时,开立一张由其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付款的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带或寄往国外取款所使用的汇率。由于票汇从卖出外汇到支付外汇有一段间隔时间,银行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占用客户的头寸,所以票汇汇率一般比电汇汇率低。票汇有短期票汇和长期票汇之分,其汇率也不同。由于银行能更长时间运用客户资金,所以长期票汇汇率较短期票汇汇率低。
(5)按外汇交易交割期限划分有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①即期汇率。也叫现汇汇率,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的汇率。
②远期汇率。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到了交割日期,由协议双方按预订的汇率、金额进行钱汇两清。远期外汇买卖是一种预约性交易,是由于外汇购买者对外汇资金需要的时间不同,以及为了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而引起的。远期外汇的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是有差额的。这种差额叫远期差价,有升水、贴水、平价三种情况,升水是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三、外币性账户的设置及其外汇业务核算程序
1、外币性账户的设置
外币账户包括:
(2)外币银行存款
(3)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
▲外币结算的债权账户:应收外汇账款、应收外&&&&
汇票据、预付外汇账款等
▲外币结算的债务账户:短期外汇借款、长期外汇借款、应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票据、应付外汇工资、预收外汇账款等
(4)账簿格式:双三栏式
四、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1、外币兑换业务
指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人外币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售出外币
外币兑换业务核算的原则是:
按银行卖出价作为买入外汇的入账汇率,
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出账汇率折台卖出外汇的人民币金额出账,差额作“汇兑损益”处理。
例:某外贸企业因业务需要将外汇存款10000
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当日牌价如下:美元买入价1:7.8,美元的市场汇率1:7.5
兑换业务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贷:外汇存款——美元户&&&
&&&&&&&&&&&
汇兑损益&&&&&&&&&&&&&&&&&&&&
(1)企业卖出外汇时
企业卖出外币收入的记账本位币的数额是按照银行外币买入价折算的;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外币金额*银行买入价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当日市场汇率
另外,上述借贷差额作为当期汇兑损益处理,进财务费用。
(2)企业买入外汇时,
企业买入外币付出的记账本位币的数额是按照银行外币卖出价折算的。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当日市场汇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外币金额*银行卖出价
另外,上述借贷差额作为当期汇兑损益处理,进财务费用。
2、外币购销业务
企业从国外或境外购进原材料、商品或引进设备,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以确定购入原材料等货物及债务的入账价值,同时按照外币的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
3、外币借款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外币借款业务的核算要点:
(1)企业借入外币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2)对于相关的外币银行存款和外币借款账户由于折算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一般通过月末调整加以确认。
(3)对于汇兑损益的处理应视借款的性质而定,如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
例1、某企业从银行借入港币500
000元,借入的外币暂时存入银行。借入时的市场汇率为1港币折合1.10人民币。则该企业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港元户& 550 000
贷:短期外汇借款──港元户 550 000
4、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采用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
对于实收资本账户如何登记入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分别投资合同是否有约定汇率进行处理:
&⑴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以折算金额作为实收资本的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金额与按收到时的市场汇率折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⑵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没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
例8:乙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外商分次投资外币资本,在投资合同中没有约定折算汇率。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000美元,当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5人民币,第二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000美元,当时的市场汇率是1美元=8.30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300&000美元)(300&000&8.25)&2&475&000
贷:实收资本&2&475&000
第二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300&000美元)&&&&&
(300&000&8.30)&2&490&000
贷:实收资本&
&2&490&000
汇兑损益的核算
一、汇兑损益的含义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时,由于汇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的折算差额和不同外币兑换发生的收付差额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对此又称为汇兑差额。汇兑损益影响到企业的收益和损失,它是反映企业外汇风险的一个指标,企业外汇风险的大小直接体现为汇兑收益和损失的程度。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时,由于汇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的折算差额和不同外币兑换发生的收付差额,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对此又称“汇兑差额”。
二、汇兑损益产生的原因
汇兑损益正常来说应该每个季度处理一次,但是现在的汇率变动比较快,所以如果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通常是一个月处理一次。
每个月的月初第一天的汇率为当月做账时用的汇率,在下个月的第一天会有一个新的汇率,这时需要把账面的外币折算人民币的金额按照新的汇率进行计算,并调整账面数字,调整数字时产生的差异就是汇兑损益。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将外币与人民币相互兑换时,由于银行采用的价格和账面上的汇率不一致,产生的差价就是汇兑损益。
五、汇兑损益核算举例
具体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结汇时(外币兑换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实得数字)
借:财务费用(借贷方得差额,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
贷: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账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借: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账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借:财务费用(借贷方差额,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实际支付数字)
出口商品经营业务的核算
出口商品国内购进业务
一、购进方式
1、出口商品购进
外贸企业把为贸易出口而向工农业生产、流通等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出口商品称为出口商品购进。
(1)直接购进:指外贸企业直接与有关单位签定购销合同或协议进行收购的方式。
(2)委托购进:指外贸企业对于货源零星分散,不便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通过委托商业供销社代购的一种收购方式。
二、购进的交接和验收
(一)出口商品购进的交接方式
1、送货制:由供货单位将商品送到外贸企业仓库或指定地点的一种交接方式
2、提货制:由外贸企业到供货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提货的一种交接方式
3、发货制:由供货单位按合同规定,将商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外贸企业所在地的车站、码头或直接发往口岸等指定地点交货的一种方式
4、就地代管:由外贸企业将所购商品委托供货单位就地代为保管的一种交接方式
(二)出口商品的验收
1、一般商品的验收:技术性不强,品种、数量的常规检查
2、特殊商品的验收:技术复杂、规格特殊,外贸企业无条件验收的商品
3、商品检验局的验收:国家规定的由商品检验局进行的检验
三、购进业务的核算
(一)出口商品采购成本的构成
1、进货原价作为采购成本,税金不计入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反映
2、农副产品以收购原价+税金作为采购成本
*购进商品时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如运杂费、手续费、商品入库前的挑选费均不计入采购成本
(二)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
1、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应以取得出口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为准
(1)结算凭证先到,商品未到,以收到结算凭证或开出承兑汇票的时间为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
(2)出口商品先到,结算凭证未到,以收到结算凭证的时间为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
(3)月末,结算凭证未到,无法付款或无法开出承兑汇票的入库商品,按暂估价入“库存商品”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回
(四)采购业务的核算
1、本地购进商品的核算
&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2、外地购进商品的核算
&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收购农副产品的核算
(1)用于内销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2)用于出口
&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五)出口商品购进中其他业务的核算
1、购进商品溢余或短缺的核算
(1)查明原因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
(2)待查明原因后,经批准分别不同原因作处理
A、属于自然损耗和溢余的,记入“营业费用”
B、属于供货方多发货,补付款项时,记入“银行存款”
C、属于供货方少发货,退回款项时,记入“应收账款”
D、属于运输部门、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造成的商品短缺或损耗,记入“其他应收款”
E、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拒付货款和拒收商品的核算
(1)拒付全部货款时,应将全套托收凭证及单据及“拒付理由书”在承付期内退回银行,不作账务处理,到货的商品记入“代管物资”
(2)部分拒付时,只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拒付货款,供货单位代垫的运杂费、可按适当比例加以拒付。全部商品货款扣除拒付部分后,按一般购进处理
3、购进商品退、补价款的核算
(1)补付价款
&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退回货款
& 借: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红字)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红字)
4、购货退回的核算
(1)购进货物
&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货物入库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货物不符,退回供应商
& 借:应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加工业务
关于加工贸易相关单证及操作流程的介绍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备案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企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外贸企业加工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加工业务
1、委托加工业务
是指外贸企业把从国外进口的料件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产品收回后只付加工费,货物复出口后,凭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办理退税。
2、作价加工业务是指外贸企业把从国外进口的料件作价经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以作价开具销售发票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再以货物的整体价开票销售到外贸企业(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货物复出口后,凭整体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办理退税。
3、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也就是加工贸易,它属于进料加工业务,但不一定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只有按委托加工业务方式去核算时,它才成为委托加工业务。
二、会计处理
(一)委托加工
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的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收回后只付加工费,货物复出口后,凭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办理退税。
△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1、根据全套进口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贷:应付外汇账款—XX外商& 100,000
2、实际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外汇账款—XX外商& 100,000
财务费用(承兑手续费或T/T手续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100
△进口料件委托加工的核算
1、拨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100,000
&&贷:库存商品&
2、凭加工厂加工费发票结算加工费的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0
& 贷:银行存款& 11,700
3、加工出成品入库,由工厂提供入库单据,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借:库存商品——出口& 11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作价加工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上面有底线的是说明所开的增值税销售发票销项不计征入库,在退税时也不办理退税,它要求企业去办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1、作价销售的核算:
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后,到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借:应收账款—XX加工厂& 11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7,000
2、结转成本的核算:
借:其他业务支出&& &
&&贷:库存商品——出口&
3、按价税合计128700元从该加工厂收回成品,应取得入库单及加工厂的增值税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出口&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8,700
&&贷:应收账款—XX加工厂&
出口商品销售业务的概述
一、如何区分代理出口销售与自营出口销售
办理自营出口首先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其次自营出口要有相应的关务人员;税务上要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外汇上要办理出口核销,考虑到增加的人力成本和费用,如果业务量不大的话,代理还是比较划算的,因为现在代理出口成本并不太高,且一般代理价格中已考虑到退税因素,而自营出口中退税有一定时限的,相当于占用企业资金。
自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自行经营的商品出口业务,亦即企业自备出口货源、自负出口盈亏的出口业务,是外贸企业的主营业务。
自营出口销售过程——是向国外销售出口商品,收回资金并取得出口盈利的过程。
二、自营出口销售核算的内容
出口商品的发出待运,装运出口及出口商品销售成本的核算。
出口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的收汇结汇及汇兑损益的核算。
出口业务发生国内外费用的核算。
出口盈亏的核算。
出口退税的核算。(后面专门介绍)
理赔、索赔、退货等非正常业务的核算。
三、销售收入入账时间
以销售业务完成的时间为准。(总体)
以商品装运出口,取得各种运输单据(陆运取得铁路运单或联运提单、海运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取得运单)并向银行交单的时间为准。(具体)
财务部门是以收到储运部门或业务部门交来的出口销售发票和实际出口通知单上所列的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实际工作)
四、销售收入确认标准
统一以FOB(离岸价)为准确认销售收入
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方法:
1、以出口发票所列外汇总金额按向银行交单日的银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金额入账。
2、对实际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国外费用,按支付日的外汇牌价(卖出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佣金——指在合同或价格条件中规定的应付给中间商的推销报酬。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种:
明佣:在合同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中列明的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不需另付。
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议付佣金——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汇付佣金——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3、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
会计处理——对于能认定到具体商品的累计佣金,应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对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商品的累计佣金,可列入“经营费用”。
六、国外运费
商品按到岸价成交,由我方支付国外运费。
根据费用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国内外汇转账结算予以支付。
财会部门根据银行国内外汇转账结算凭证、银行付款通知、支票存根及费用原始凭证冲减“商品销售收入”账户。
七、保险费
商品按到岸价成交,由我方支付保险费。企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出口商品CIF价& 110% &保险费率
财务部门根据支票存根及费用原始凭证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八、出口商品销售成本的确定方法
可以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进价法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一个方法。
九、自营出口销售核算的账户
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
专门核算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均以FOB价格为基础。
2、“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该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3、“应收外汇账款”:
专门核算商品已装运出口并向银行交单议付或托收的应收外汇账款。
4、“发出商品”:
专门核算已出库发往码头、车站待运、但未装船(车)、未完成销售的商品成本。
自营出口销售业务
一、基本科目设置 
库存商品下设:
  库存商品-出口
  库存商品-进口
  库存商品-内销
  应交增值税下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基本会计核算  
1、正常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
  && 贷:应付账款 117
    出口销售(假设退税率为13%)
  借:应收外汇账款 150
  &&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0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100
  && 贷:库存商品 100
2、预估购进(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余单证齐全,需要做出口销售核算)
  预估购进
  借:库存商品 100
  && 贷:应付账款 100
    出口销售(假设退税率为13%)
  借:应收外汇账款 150
  &&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0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00
  && 贷:库存商品 100
代理出口销售
一、代理出口销售业务概述
1、代理出口销售——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或同时代办发运、制单等工作。
2、注意与代办业务的区别。
(代办业务——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销售成交而不负责办理制单结汇,或者只代委托方办理出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工作。)
3、代理出口销售的特点
& 不垫付商品资金
& 不负担基本费用
& 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
& 适当收取手续费
& 代理出口销售盈亏、提供出口货源及国内外一切基本费用均由委托方承担
4、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由受托方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受托方凭借已办理完的出口手续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相关的单据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开具出口发票和办理出口退税。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盈亏,受托方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三、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处理
1、收到代管商品&&&&
财会部门应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入库单,按合同规定出口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 贷:应付账款-国内委托单位(代理商品货款)
2、代办出口托运
&&&&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合约及代管商品,代办出口单证并向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手续时,应根据业务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代理业务”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3、代办出口交单
&&&&受托方在代理商品装运出口后,在信用证规定日期内,将全套出口单证按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时,财会部门应凭储运部门通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美元,人民币)
贷: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
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成本)-商品名称
&&&&贷:待运和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4、出口收汇
&&&&银行收妥货款扣除银行费用,受托方根据银行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应收外汇账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应付账款-国内委托单位(汇兑损益)
&五、代付国外费用
&&&&对代理出口发生的国外费用(运、保、佣费用),支付时应凭有关单据及银行购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商品名称
&&&&贷:银行存款
&&&&同时结转,
&&&&借:代购代销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商品名称
&&&&贷:应付账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七、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账、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加工补偿出口销售
加工补偿出口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由我方加工生产后复出口给对方,收取一定工缴费的业务。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就对外签定合约承担执行的责任来看,可以分成由外贸企业和加工工厂承担两种,前者属外贸的自营业务,后者属代理性质。
二、外贸企业有关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的账务处理分述如下:
(一)由外贸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外商提供的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虽然在报关进口时,外贸企业不付支付原辅材料的价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外贸企业的账务处理上,仍有两种核算形式,一种是以名义价格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价,即作价;另一种不核算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成本,仅核算记载来料加工原辅材料的进口数量。具体采用哪种核算形式,可根据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约而定。下面以作价核算原辅材料成本为例说明。
1、报关进口来料加工原辅材料时,根据合约规定等有关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 & 借:材料采购-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不需支付)
2、将外商作价的原辅材料拨交加工厂时,应区别“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会计分录:
⑴采用作价加工报关的(以进口原价拨交加工厂),
& &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销售收入-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开具普通销货发票,不计算来料加工的销项税额)
& &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
& & 借:其他销售成本-作价加工销售-国外来料
&&&贷:材料采购-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⑵委托加工方式拨交的,
借:发出商品-加工厂
贷:材料采购-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3、加工厂交来成品时,应区别“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方式,作如下不同的会计分录:
& & ⑴采用作价加工的,
& &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产品名称
&&&贷: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 ⑵委托加工,
& &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产品名称
&&&贷:应付账款-加工厂(加工费)
&加工商品-加工厂
& & 库存商品=作价原辅材料成本+加工费
4、外贸公司对加工厂交来的成品,对外办理出口托运时,应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 & 借:发出商品-加工商品名称
&贷: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加工商品名称5、财会部门收到业务或储运部门交来成品已出运的有关出口单证及向银行交单的联系单时,应根据出口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加工费金额)
&&应付外汇账款-客户名称(合约规定的原辅材料价格)
贷:其他销售收入-来料加工-成品名称
& & 同时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成本,
& & 借:其他销售成本-来料加工-成品名称
&&&贷:发出商品-成品名称
&6、外贸公司收到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工缴费时,应凭结汇水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 & 借:应付账款-国内加工厂(加工费)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二)由加工厂承担合同责任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以作价为例)。
1、外贸企业收到外商提供的作价原材料,所作的会计分录同㈠1;
2、对外商提供的作价原辅材料在拨交加工厂生产时,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 & 借:应收账款-国内加工厂
&&&贷:材料采购-国外客户名称-来料名称
3、对外商作价的原辅材料,在加工厂交成品时,根据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 &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称-成品名称
&贷:应收账款-国内加工厂(来料成本)
&&应付账款-国内加工厂
(按合约规定应收的工缴费)
4、外贸公司在将加工成品办理出口托运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结转销售成本以及收到成品或工缴费外汇时,应作的会计分录与上述(一)6相同。
三、加工补偿出口销售的核算
加工补偿贸易出口方式是不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和代理出口销售的一种新的对外贸易方式。加工补偿出口业务包括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两个内容。加工装配业务也称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方工厂按对方要求加工或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中、小型补偿贸易简称补偿贸易,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由我方生产后以直接生产的产品偿还。加工补偿贸易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实现利用外资,节约外汇资金的目的采取的一种贸易方式,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最早利用并发展了加工贸易补偿出口销售,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增加、生产技术的提高,加工补偿贸易出口销售已经很少。
1)、补偿贸易
引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 贷:长期应付款
以生产的产品抵偿设备款,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收外汇账款
& 贷:其他业务收入——补偿贸易
借:其他业务支出——补偿贸易
& 贷:库存商品
借:长期应付款——补偿贸易
& 贷:应收外汇账款
2)、来料加工
如果外贸企业收到外商不计价原辅材料时,应凭业务或物流部门开具的加盖“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连同外商交来的进口单证,通过表外科目核算。
如果外贸企业收到外商原辅材料需要作价时,应根据有关入库凭证及规定价格做如下会计分录:
例10、某外贸企业收到外商提供的加工服装面料36,000米,该面料作价USD4,入库当天银行外汇中间价折合1美元8元人民币。
借:材料采购——&&客户——服装面料1,152,000
& 贷:应付外汇账款——美元——&&客户
&&&&&&&&&&&&&&&&&&&&&&&
$144,000&& 1,152,000
对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在拨交加工厂生产时,应凭业务或物流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1,152,000
& 贷:材料采购——&&客户——服装面料
&&&&&&&&&&&&&&&&&&&&&&&&&&&&&&&&&
在加工厂交成品时,应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工缴费(假设为30,000元,如果是以外币计价的工缴费应按入库当天的银行中间价核算),根据业务或物流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客户——加工成品名称
&&&&&&&&&&&&&&&&&&&&&&&&&&&&&&&&&&&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
收到业务或物流部门交来的成品已出运的有关出口单证及向银行交单的联系但时,应根据出口发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加工补偿贸易——&&客户 30,000
应付外汇账款——美元——&&客户1,15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加工补偿——加工成品1,182,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加工补偿——加工成品1,182,000
& 贷:库存商品——&&客户——加工成品1,182,000
进口商品经营业务的核算
进口商品经营业务的概述
进口商品经营业务的意义
二、进口业务的种类
&1、自营进口业务
&2、代理进口业务
三、进口业务的程序
&1、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
&2、签定进口贸易合同
& 开具信用证
设立“进口商品采购”账户
成本构成:CIF(到岸价)(FBO价+运保费及佣金+税金)
进口关税=关税完税价格(CIF)&适用税率
消费税=(CIF+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国内运费:记入“经营费用”
增值税=(CIF+关税+消费税)&税率
&3、履行进口贸易合同
&4、对内销售和结算
四、进口单据的审核
自营进口业务的核算
一、自营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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