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盖在婚礼男方父亲致辞的地皮上,离婚分割财产怎么分割

农村上的房屋在离婚后产权如何分割?看了下面这个典型案例你也许就有了启发。
案情简介:
甲(男方)和乙(女方)2003年离婚,育有一女,财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房五间归女方,上房归男方,但是大队颁发的房产证上只有上房,没有南房。后来男方再婚,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后妻的名字。现在的问题是:双方的女儿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她妈的名字,可以吗?现在乙想翻新南房,大队说必须要甲同意,合法吗?
律师说法:
房产是甲的个人财产,甲如果不同意,他女儿无权要求他爸处置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那么乙想翻修房子,是不是就一定要甲同意呢?
&农村实行,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再把分配给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体成员部转让,不能对外转让。&现在首先要弄明白乙的户口还在不在这个房产名下,因为现在农村政策是一户一宅,所以他们最开始是一家的时候,只有一个宅基地,就是有房产证的,后来分家了,但是南房并未办理房产证,所以南房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想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基本不可能,因为要经过男方和他后妻的同意。至于翻新,按理说女方自有财产不用经过男方同意,但是在村委会看来,乙的南房是在甲上房上的附属物,以房产证为准,甲才是人,所以要经过甲同意。
那南房会不会是后来加盖的呢?办理房产证后加盖的房产会不会被认定为呢?如果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会不会受处罚呢?这些问题到是不用太担心,因为即使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当年代毕竟比较久远,行政机关的处罚也已过了诉讼时效。而且离婚了本就该分户的,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村里应该也给一个给宅基地,手续上可能不会那么尽善,但是目前这个现状,如果以无证就认为违法,有点说不过去,所以,翻修的风险不大,可以翻修后试着补办。
其实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乙以离婚协议作为支持,向大队申请要求分割宅基地,把南房的宅基地变为自己的,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这个申请应当会被批准,因为农村的土地是地随房走,南房已经协议分给了乙,那么依托南房的那部分宅基地就当然得属于乙,不批准的话只能起诉解决。之后乙就想怎么翻修自己的房子都可以,而不用需要甲同意了,至于房产证,南房可以自己补办一个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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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解决法律问题很容易
> 财产分割
- 回答:(2)
老公今年32,三岁母亲去世,父亲重新娶妻,09年父亲中风住院,继母离婚,10年父亲病好继母复婚,13年给继母生的弟弟买了房子,退休金帮弟弟还房贷,我和老公没分一毛钱财产,老家有一个破房子,没有田地,我想要老家破房子的地皮盖房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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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财产分割”的解答:
金牌会员回复
[云南-怒江州][][]
如果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则可以要求分割。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满意,请选择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11:38:31
普通会员回复
[江苏-常州]电话:
合理的,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1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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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离婚需分割的处理办法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
近日,一则新闻称“有望办理”。该新闻提到:一旦国土部完成上述统一基础数据平台建设后,农村的宅基地等,也有望由国土部发放产权证,这使得摸清全国到底有多少套房子成为可能。笔者了解到,目前宅基地是的,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以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及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按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而以下情况的单独转让,是无效的:(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离婚分割宅基地怎么办?在农村,宅基地有福利性质,是一种生活的保障,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分割的话不可能把一方无条件地赶出去,因为这一户宅基地为全家生活的基础,那么在诸如离婚等情况发生时需要分割宅基地应该怎么办?现在有两种意见:第1种: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村,只有本村村民才享有,即男方较先享有,而房产为共同财产,分割时男方补偿女方一半的房屋使用权或者房屋的价款(不包含任何土地的价款)。因为女方为村外嫁入男方村里的,宅基地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在离婚后为独立的一户,可以单独申请一块宅基地,不影响女方权益。第2种,宅基地为婚后申请即为全家共有,即使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分割时房产和地产都为共同财产。但是问题是如何分割?可不可能一方会被赶出去?是无法拍卖折价分割的。那么依据这种意见离婚分割宅基地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财产涉及独资企业财产、房产等如何分割,规定可采用竞价处理的方式,由竞价高者得到财产,再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虽然该规定对本案宅基地所有权这一特殊情况没作明确列举,但比照该方法处理这个问题无疑是最有效的。&&相关阅读推荐:是否可以买卖及转让条件、宅基地管理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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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房产的几种特殊情况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房产在离婚的时候往往是焦点,因为房产是的重头戏,有些情况下却不能正常分割,情况离婚分割房产的几种特例:
一、借用他人身份购房 本人不具备购房的资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或者本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只是出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购房。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以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的归属的。 二、以子女名义购房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就是房屋的主人,作为父母除非为了孩子的利益考虑,否则不能处分此房屋。 三、购买未及时办理 对于该情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就会以产证无法认定而不做处理。 四、未及时 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要么先中止本案审理,待当事人另案诉请确认产权后再恢复庭审;要么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只对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五、未审批 违规自建房不论是否在合法的宅基地上所建还是违规占地所建,对于房屋的使用者来说都不具有合法的产权。 六、受赠、继承未过户 手续未完成,无法完成产权确权,无法分割。 七、未到位 这种情况,和未享有完全产权类似,对于没有完全产权的房子,法院无法分割财产。 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 顾名思义,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套房子不属于离婚双方任何人所有,比如离婚双方的婚房所有人是在双方某位长辈名下,不可能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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