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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又出了个支付宝,宁波谁最有钱?鄞州富豪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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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粤03民终8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田路平,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敏,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与科发路交汇处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2栋1层A01、A02、B。负责人:莫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博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锷钗,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108E室。法定代表人:彭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充,律师。上诉人刘永红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永红在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45的借记卡,向支付宝公司申请了一个支付宝帐户42×××,并有一个号码为158××××9765的中国移动电话卡。刘永红将上述银行卡与支付宝帐户进行了绑定,并将158××××9765号码设定为其上述银行卡和支付宝帐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日,刘永红的苹果5S手机在湖南长沙被人偷窃,该手机使用的手机卡号码为158××××9765,刘永红当天即向长沙坡子街派出所报案,又于第二天即10月6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报案。刘永红手机被盗后,其支付宝帐户的余额72200元于日下午15时23分至15时44分之间,被人分三次转入刘永红上述尾数为4045的招行卡内。同日,即日,刘永红尾数为4045的招行卡内的存款72270元又被人分六次通过网上银行分别转至贺广华、孙长玲、张玉、梅银萍等四人的工商银行帐户。刘永红发现其支付宝帐户余额及招行卡余额被人转走后,遂将招商银行科发支行诉至该院,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支付宝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另查,刘永红在手机被盗后,于日晚上向中国移动申请将其遗失的手机卡158××××9765停机,但没有申请挂失,第二天即日,刘永红的该手机号又被他人申请开机。日凌晨0:54分和1:41分,支付宝公司两次发邮件给刘永红,通知刘永红,因检测到刘永红的支付宝帐户有异地登陆的情况,帐户存在一定风险,已先行关闭了帐户余额支付功能,并告知刘永红“如果您确认帐户安全,并在此之前已经绑定了有效手机,您可以通过手机校验的方式自行开启此功能”。同时,支付宝公司还在邮件中向刘永红提出了安全建议。日14时19分左右,支付宝公司的客服人员致电158××××9765,向该号码的使用人核实42×××支付宝帐户异常登陆的情况,接听电话的人表示异地登陆的使用人为其朋友,该客服人员在核实了使用人的生日后表示稍后将恢复帐户正常。再查,招商银行的申请开立招商银行个人存款帐户须知第三条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账户所有人本人所为。账户所有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个人银行资料……”。刘永红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支付宝公司共同赔偿刘永红的经济损失72270元及利息27.9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日,最终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支付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支付宝公司对于刘永红支付宝帐户余额内资金被人转走是否存在过错,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对于刘永红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人转走是否存在过错。关于支付宝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支付宝公司在刘永红手机被盗的次日凌晨因检测到刘永红的支付宝帐户存在异地登陆的异常情况后临时关闭了刘永红支付宝帐户的余额支付功能,并在不到一个小时内连续两次向刘永红发出风险示警的邮件,告知刘永红其帐户存在的风险,同时还提醒“如果您确认帐户安全,并在此之前已经绑定了有效手机,您可以通过手机校验的方式自行开启此功能”即通过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可以重新开启余额支付功能,支付宝公司作为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在检测到刘永红帐户潜在的风险后已经及时地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地通知了刘永红,其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及通知的义务。刘永红在其被盗的手机内安装了支付宝软件,在手机被盗后,应当谨慎地意识到其支付宝的余额可能存在被盗的风险,但其在收到支付宝公司发出的示警邮件后,并未引起足够地重视,在明知通过手机校验的方式可以重新开启支付宝余额支付功能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地措施及时告知支付宝公司,与支付宝绑定的手机被盗以防止他人利用该手机重启余额支付功能,防范其帐户被盗风险的发生。因此,他人利用与支付宝绑定的手机重启刘永红支付宝帐户的余额支付功能,并将其中的余额转走,系刘永红怠于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所致,支付宝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关于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目前证据显示,他人通过输入正确的网银交易密码和手机动态验证码将刘永红银行卡内的余额转走。网银交易密码和接收验证码的手机均由刘永红自行掌握,他人转帐时输入了正确的交易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提供的网银交易终端自动据此识别为帐户所有人授权的交易,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刘永红认为招商银行科发支行的交易系统明显地存在技术缺陷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刘永红在其手机被盗后,其可以通过挂失手机卡、挂失银行卡、解除支付宝帐户与银行卡的绑定等多种途径防止其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取,但刘永红对其手机的被盗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未加以足够的重视,也未采取有效地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其帐户被他人入侵,故其尾数为4045的招行卡的存款余额被盗,系刘永红自身过错所致,与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交易终端的技术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刘永红认为支付宝公司对其支付宝帐户余额被盗存在过错,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对其银行卡内余额被盗存在过错的主张,均无事实依据,其要求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与支付宝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永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3.7元,由刘永红负担。刘永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支付宝公司服务存在缺陷,对刘永红支付宝账户余额内资金被人转走存在过错。(一)《支付宝服务协议》的“(三)账户安全第1条约定除相关产品另有规则外,支付宝公司可以通过用户的支付宝登录名和密码或扫描二维码、声波支付、条码支付或识别用户的生物特征或者支付宝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识别用户的身份;第2条约定基于计算机端、手机端以及使用其他电子设备的用户使用习惯,支付宝公司可能在用户使用具体产品时设置不同的账户登录模式及采取不同的措施识别用户的身份”。上述内容表明支付宝从技术上完全有能力、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但在本案中,支付宝公司在已经意识到刘永红账户可能出现被他人盗取的风险后(极短时间内在合肥、长沙、怀化三个城市电脑登录,且密码在短期内被多次修改),却在电话回访核实身份时仅凭一个生日日期就判定是刘永红本人在操作的做法,实在过于简单,有失其尽职义务。(二)支付宝公司对刘永红蚂蚁花呗功能的损失予以了赔偿,足以说明支付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对刘永红的帐户被盗负有责任。(三)支付宝公司客服人员在与刘永红的电话沟通中称支付宝公司不赔本案资金损失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公司不赔,而非支付宝公司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四)盗用者正确回答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回访中提出的简单问题之后,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开启了刘永红支付宝的余额支付功能,并非是盗用者利用刘永红的手机自动开启的。二、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对刘永红手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招商银行个人存款账户需知第三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账户本人所为”的约定,很显然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二)刘永红银行账户频繁出现异常行为的情况下,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并未对刘永红进行任何提醒,存在过失。刘永红未向盗用者透露手机银行密码信息,账户密码被他人破解,说明招商银行的手机银行软件存在安全风险。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本身具有优势地位,有能力也有义务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但是本案中,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并未采取任何一种防范措施来保障刘永红的手机银行账户安全。三、刘永红仅有丢失手机的过错,并未泄露个人信息与账户信息,其资金损失不应由刘永红承担,原审判决认为刘永红应全额承担全部损失的事实依据明显不足。四、刘永红的资金损失,支付宝公司、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均未尽安全保管义务,构成违约,支付宝公司与招商银行科发支行应按照各自承担50%的比例赔偿刘永红资金损失。支付宝公司、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承担损失后,可依法向盗用者追偿。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付宝公司、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按照各50%的比例赔偿刘永红经济损失72200元及相应利息1308.6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日起,暂计至日,最终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共计人民币73508.63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支付宝公司、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承担。招商银行科发支行答辩称:一、刘永红与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内容第四条,刘永红如遗失个人账户等凭证要立即向招商银行提出挂失申请,在申请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账户资金被支取责任由刘永红自负。刘永红手机于日被盗取,刘永红也已经意识到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卡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但直到日下午3时涉案交易发生时,刘永红都没有申请挂失银行账户信息,刘永红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对于涉案交易的发生具有过错。二、刘永红主张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手机银行存在技术缺陷,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不予认可。综上,请求驳回刘永红的上诉请求。支付宝公司答辩称:一、支付宝曾以邮件形式提醒刘永红支付宝账户有异地登录的情况,并暂时关闭了刘永红支付宝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刘永红的支付宝账户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上修改登陆密码与支付密码成功时,支付宝公司仍未重新开启支付功能,而是致电刘永红的银行预留手机密码并核实刘永红的生日信息来进一步确认上述操作系刘永红本人操作,因此支付宝公司已完全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其他意见和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一样。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另查,招商银行《个人存款帐户须知》第五条告知:“申请人如遗失个人账户等存款凭证、遗忘或发现个人账户密码泄露,要立即向招商银行提出挂失申请。在申请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口头挂失五日内有效)账户资金被支取,责任由申请人自负”。蚂蚁花呗功能是一款网上消费信贷产品,开通用户可获得一定金额的消费额度。用户购物消费时,可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进行付款,用户在固定还款日定额或分期还款。该产品功能类似于银行信用卡,被称为“支付宝信用卡”。日(即刘永红手机被盗次日),刘永红的支付宝账户通过蚂蚁花呗功能在长沙购买了一部价值5280元的手机。日,众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永红赔付保险金5280元,刘永红向出具承诺函,承诺保密、协助追偿等。本院二审认为,刘永红名下的62×××45银行卡账户与42×××支付宝帐户中存有资金,刘永红使用上述账户进行网络交易活动,并通过绑定158××××9765手机号码的方式对上述账户进行操作。刘永红与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支付宝公司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及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与支付宝公司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与支付宝公司是否应对涉案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永红手机遗失后未申请手机挂失,未告知支付宝公司关闭支付,也未申请银行账户挂失。支付宝公司在检测到刘永红的支付宝账户登录异常后及时采取了发送风险提示邮件、临时关闭支付宝账户、手机校验及电话核实个人信息等措施,而刘永红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刘永红上诉主张支付宝公司未采取《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所载“扫描二维码、声波支付等”身份识别方式,因刘永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开通上述功能并支付相应对价,故其关于支付宝公司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支付宝公司在电话核对个人信息后重新开启了支付功能,次日,刘永红支付宝账户上的72270元余额被转至银行卡账户,之后又被转至他人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述交易均需使用密码进行操作,现无明确证据证明是刘永红还是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或支付宝公司故意泄露了密码信息,因刘永红是账户密码信息的持有人,其遗失手机导致密码信息存在泄露或盗取的风险,而招商银行科发支行或支付宝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刘永红疏于保管遗失手机导致密码信息泄露,并在手机遗失后未及时采取挂失等相应措施,导致账户资金被他人转走,招商银行科发支行与支付宝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刘永红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永红可另循法律途径向盗取手机的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关于刘永红上诉称其蚂蚁花呗功能消费的5280元获得赔偿的上诉理由,因该损失的赔付主体是案外人,即该赔偿责任是基于刘永红与案外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非本案刘永红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刘永红以其获得上述赔偿为由主张支付宝公司同样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永红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4元,由刘永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利鹏审 判 员  蔡劲峰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有个朋友从我这借了两三万,这些钱都是我从支付宝借呗借的,他一直承诺会还钱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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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从我这借了两三万,这些钱都是我从支付宝借呗借的,他一直承诺会还钱
江苏-镇江&11-28 10:0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有个朋友从我这借了两三万,这些钱都是我从支付宝借呗借的,他一直承诺会还钱,上周四还告诉我说已经在银行现金汇款给我银行卡,可是一直不到账,他一直说是因为建设银行系统问题,到今天了还是没有,还说昨天又去银行了,问他要汇款单没有,小票也说找不到,已经好几天见不到他人了,他电话也不接,微信不让我发语音,但是他还是一直和我聊天,我问他他也坚持说他汇款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啊?我也不确定他是不是骗我,如果骗我应该是直接拉黑或者删我了吧,该怎么办呢,每天都在找他等他的路上,可是我就是见不到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给我汇款了,他一直坚持说骗我有什么意思,他汇款给我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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