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官网担保4万元是什么担保

重庆:农民出国务工可获银行4万元贷款_网易财经
重庆:农民出国务工可获银行4万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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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讯&29日与重庆市外经贸委签署协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将为有意到海外打“洋工”的农民提供出国务工贷款支持,每名出国务工农民最高可以从银行贷款4万元,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在办理出国务工手续时的各项费用支出,贷款期限为一年。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刘建忠说,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推出的出国务工贷款采取保证金和保证人双重担保方式,出国务工农民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即可申请办理贷款。首批贷款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出资100万元作为保证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按1比10的比例发放贷款,贷款总额度为1000万元,可至少支持250名农民出国务工。& & & &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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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正直、诚恳,做事踏实,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在职期间先后在内部简报、省联社网站等媒介发表稿件20余篇,曾获随州农商行“农商梦·我的梦”主题征文竞赛二等奖,获全省农信社公文写作竞赛“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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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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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芬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浏览: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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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824民初1201号
原告:夏X,女,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周宗信。
被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乐水,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X诉被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胜适用简易程序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的委托代理人周宗信和被告潜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余乐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X诉称:日,夏X向原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夏X将其位于潜山县梅城镇东关新村的房屋提供抵押。现因上述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归于消灭。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确认夏X抵押给潜山农村商业银行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潜梅私××号)的抵押权已消灭;2、判令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夏X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在庭审中辩称:日,夏X向原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万元,夏X以其位于潜山县梅城镇东关新村的房产提供抵押,并已到潜山县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贷款逾期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夏X诉求抵押权已消灭,没有法律依据,且夏X没有将房产证交给原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法院驳回夏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夏X作为借款方、丁龙生(系夏X丈夫)作为担保人向原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契约及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其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方以其房产提供抵押。同日,双方到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潜山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具限制地产权属转移通知书一份,注明夏X对其位于梅城镇东关新村房产(证号:潜梅私××号)向农行贷款提供抵押,抵押期自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在抵押期内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抵押权人保管等。
上述债务到期后,夏X未履行还款义务,无证据证明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向夏X、丁龙生主张了债权,潜山农村商业银行也未依法行使抵押权。
另,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变更名称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夏X提交的夏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契约及抵押担保借款协议书原件各一份、限制地产权属转移通知书原件一份和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的夏X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和本院调取的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附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虽然该条没有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即消灭,但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上述情形下,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予配合时,抵押权人诉至人民法院,因该规定已明确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则抵押权就无法实现,抵押权等同于消灭。对抵押人而言,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势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尤其影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妨害抵押人所有权的行使。所以,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应理解为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而本案中,夏X以其房地产为其向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夏X未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债权人既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无法提供催收欠款的证据,故上述债务对债务人而言,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样,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也未向抵押人夏X行使抵押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抵押权已消灭,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上述抵押的注销登记。因原抵押权人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更名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民事责任应由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夏X诉求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因无明确证据证明夏X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潜山农村商业银行保管持有,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夏X位于潜山县梅城镇东关新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潜梅私字第1387号)作为抵押物之抵押权已消灭;
二、被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设立在原告夏X位于潜山县梅城镇东关新村的房地产上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夏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菲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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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今日律师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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