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形式吗,保险合同形式解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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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果突然死亡,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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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意外和突发疾病呈逐年上升趋势,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产品。随着新型保险产品的上市,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如年金保险的形式作为的方式之一。
一旦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该何去何从呢?
案 例 分 享 一
随着老公生意越来越忙,张女士离开自己喜欢的工作岗位,回到家里相夫教子。身为职业女性的张女士,深知“坐吃山空”的道理,为了做个“存钱的匣子”,张女士开始把手里可支配的现金做了各种形式的理财。其中就有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年缴50万、缴十年的年金保险产品,该保险合同以张女士的老公作为投保人,张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
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先来到,张女士的老公突发疾病离开人世,张女士措手不及,等处理完老公的后事、安顿好家里的大小事宜,已是多半年以后了。保险公司提醒该缴纳下一年保险费,绑定的银行卡余额不足,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不知道老公有多少张银行卡,也不知道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办法往绑定的银行卡中汇款。于是找到保险公司,协商将投保人变更成自己,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律 师 说 法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未经解除或终止,即仍为有效合同。
关于保险合同,我们都知道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貌似从未关注过万一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该何去何从。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比下法条和本案事实,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合同不存在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那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如果履行由谁来履行呢?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我国法律关于合同一方为自然人去世后如何履行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继承法意见》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践中一般认定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属于投保人的遗产,应由投保人的全部继承人继承,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
理论上讲,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决定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现实往往令人遗憾:被保险人一般是投保人的继承人之一,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投保人的继承人之间往往难以达成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意见,最后只能以退保终止保险合同。这个结果绝对与投保人的初衷不符,如何确保即使自己出现意外,保险合同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履行呢?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享有投保人及保险合同项下权利,即可有效规避本案类似风险。
你,考虑到了吗?
案 例 分 享 二
& & & & &王先生与太太育有一女,今年9岁。夫妻二人对女儿百般呵护。为了更好的保障女儿的生活,王先生在为其太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时,在受益人一栏写上了女儿的名字。本是和谐美满的一家,不料前几日王先生出差,途中遇上暴雨,王先生不幸去世,一家人悲痛欲绝。王太太在整理丈夫遗物之时,找出了保单,此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经高达一百三十余万元,但是作为投保人的王先生,已经去世。与此同时,王太太的公公婆婆也听说了儿子生前曾经投保的事实,向王太太表示希望可以不再续保,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平分。但是王太太考虑到家庭已经失去了支柱,如果退保之后,万一自己出点事儿,女儿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因此不同意退保。王太太与王先生父母因此闹得不可开交、
律 师 说 法
& & & & 现如今,保险已经成为每个家庭必不可少的保障工具。无论是利用保险来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还是用来投资,保险都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时,投保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只需将赔偿金赔付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应该何去何从?是更换投保人还是退保?更换投保人以后,又如何能够保证投保人能够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不会退保,以便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权利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在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的前提下,一旦投保人发生意外,其继承人有可能退保,也有可能在不同继承人之间对新投保人的人选问题产生争议。同时,即使继承人之间对更换新的投保人达成一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投保人进行退保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的风险,导致其余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在这种情况下,其余继承人有权要求新的投保人对其进行补偿。因此,若没有合理的预见性的安排,保单带给继承人的,极有可能是纷争而不是利益。
更何况,有的时候,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并没有告知任何人,无论其同时是不是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是否有保单,保单价值几何等对家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个谜,家人难以继承投保人的全部财产,从而造成继承的缺位。
在本案例中,王先生在世时,没有对自己现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划,缺乏意识,没有对预见到保单有可能产生的财富风险,因此使得他的法定继承人王太太与王先生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造成家庭失和。
其实,一份遗嘱,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假若王先生在生前就设立了一份遗嘱,提前将包括保单在内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安排,那么无论是交代王太太继续投保,还是要求在其去世后,进行退保,所得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配,王先生的家庭都不会面临如今的状况。
遗嘱,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立遗嘱人对家人、朋友的嘱托,更是立遗嘱人对自身财产在其死亡后可能遭受的风险的预防,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合理的运用好财富传承工具,定纷止争,预防风险。
案 例 分 享 三
& & & & 梁先生50多岁,拥有一家自己的公司,效益很好。一共有两次婚姻,与前妻生有两个女儿;目前与现任妻子及其共同的儿子生活。
近年来,大额保单在财富保护与传承中倍受欢迎,不但可以隔离企业经营风险,节费省税,保全婚姻财富,隔离子女债务等,更可以防止坐吃山空,并避免家族内讧等,非常契合像梁先生这类高净值人群在事业和家庭方面的需求,2010年,梁先生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两份大额保单。
第一份保单(10年期50万元年金险)
投保人:梁先生
被保人:儿子
受益人:现任妻子
第二份保单
为现任妻子投保大额终身寿一份
(注:两份保单均没选择豁免保费条款)
然而,四年后,王先生不幸因病突然去世,随后,围绕梁先生留下的两份“保单”,争议在多年不相往来的前妻及两位,现任妻子及年幼的儿子之间展开。
问题纠纷:
第一,梁先生去世后,两个成年女儿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拿回并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现任妻子愿意为保单贷款作新的投保人,但是梁先生的两个女儿拒绝配合变更,现任妻子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律 师 说 法
针对问题一:
首先,投保人梁先生去世后,“保单权益(现金价值)”属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对该权益有权继承。因此,梁先生去世后,其所留保单的权利和义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
其次,在继承人享有保险合同权义的基础上,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呢?针对这个问题,根据之前的案例一共有两种。基于大多数多人对第二种观点,即“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投保人离世后,其继承人基于继承的法律事实,就概括承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成为新的投保人,其当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王先生的继承人应有权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再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否可以干涉继承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呢?
根据2015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也就是说,梁先生去世后,其两个成年女儿,从法律的角度,是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拿回并分割他们应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而现任妻子及其儿子,在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他们应得的现金价值的份额后,也是可以阻止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的。
针对问题二:
对于投保人的变更问题,法律能否支持作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主张呢?
首先,对于投保人的变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由当事方自行协商解决。根据上述继承人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的分析,合同的投保人的变更,预示着合同的继续存续,而合同的是否存续在未来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为平衡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上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而实务中的作法,投保人的变更也多依赖全体继承人协商解决。不过,这对于像梁先生这样的相对特殊复杂的家庭成员关系来说,取得继承人之间的一致,显得有些过于苛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单一应用保险来传承财富是不安全的,一定要用整合传承的理念,注意遗嘱等工具的同步运用与锁定!
通常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一旦发生投保人意想不到的“意外”,对于没有保费豁免及约定降低保额合同继续有效的大额保单,结果主要有两种:
(1)继承人之间协商产生新的投保人,续缴保费或保单贷款续保等方式保持合同效力,完成投保人生前愿望,享受未来的收益及保障,这在和谐的家庭关系中最为常见;
(2)无人愿意或因变故而无力续缴保费或继承人不能就变更投保人达成一致的,则保险合同终止,现金价值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处理,这种情况在特殊及复杂的家庭关系中较为常见!
像梁先生这种采取“保单的方式”,给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未来以财富安排,及提前进行财富的传承安排的富裕人群,应注意以下细节:
首先,应进行保费的规划。对家财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期的情况下,对缴费周期、年缴费额、总缴费额度等量入为出的设计,防止中途无力缴费、甚至退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进行保单续期规划。特别是对投保人特殊意外的出现可能导致的缴费不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建议进行保费豁免条款、降低保额等保持合同效力的条款选择和约定。
再次,进行单一传富工具的法律风险分析与整合的风险体系构建。在本案中,在各继承人不能就续保、更换投保人达成一致,出现解除、终止合同,分割保单现有利益和价值的情况下,为使已受损失的保单退费继续用于现任妻子及儿子的未来的生活及安排,就需要在生前进行同步的或补救的公证遗嘱(遗嘱信托等)的安排和规划,将投保人离世后的保单现有利益及价值排他性的由其儿子单独承继和拥有。
&【案情】原告:李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日及1月28日,原告的儿子李小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以李小某为被保险人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各2份,共4份,每份缴纳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份3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5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呢?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核心内容为:1.投保人承担给付保险费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一)保障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赔款和...&案情简介甲公司为A空调在陕西的经销商,2012年4月,甲公司向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转账2000余元保险费,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投保人信息栏单位名称为陕西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名单》载明投保人名称陕西A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姓名中有王某某。保险期限内一天,王某某安...&保律观点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而,法律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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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这一解除形式属于A.裁决解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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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这一解除形式属于A.裁决解除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D.协商解除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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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链接】(P207)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还需要赔偿,不是不赔(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P215)。 练练手吧!  【例题·判断题】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有权解除合同。( ) 『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每一件事都是通向智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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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判断题】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有权解除合同。(x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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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链接】(P207)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还需要赔偿,不是不赔(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P215)。  【例题·判断题】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有权解除合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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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判断题】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有权解除合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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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链接】(P207)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还需要赔偿,不是不赔(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P215)。练练手吧!  【例题·判断题】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有权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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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判断题】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有权解除合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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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信息不真实(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尽职(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超额不缴费(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两年都不愿意(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骗保,可以解除也不退保险费(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意的,就是欺诈,可以解除,也不赔  【链接】(P207)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还需要赔偿,不是不赔(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P215)。。==&信息不实,影响很大 总之,信息不实的,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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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6)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链接】(P207)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还需要赔偿,不是不赔(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P215)。练练手吧!  【例题·判断题】未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却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有权解除合同。(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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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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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学习一些,经典笔记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做不成的事,只有做不成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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