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柜在目的港拍卖需要收货人弃货柜声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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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作了弃货声明,货物现已拍卖掉,那弃货后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需谁承担
江西-上饶&08-12 16:05&&悬赏 0&&发布者:bailin…… & 回答:(1)
你好,青岛律师。&我们有一单货去年出口到非洲贝宁,我们是CFR条款,但后来因为客户无力支付剩余的货款给我们,我们就对此货作了弃货处理,可我们已仍然将海运费付清给货代了,货物已于今年5月和6月在目的港拍卖掉了,可现在我们问船公司拍卖所得金额及相关凭证,船公司未能提供,却要我们支付货物到港至拍卖前的滞箱费,这合理吗?不是拍卖所得将抵偿在目的港的费用,船公司不告知,我们怎么知道拍卖的是否足矣抵偿?而且弃货以后的费用还要我们承担?麻烦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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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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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你们和船公司的合同约定适用哪国法律。如果是中国法律,海商法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所以,船公司有义务提供对货物的处置情况,如果处置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才能向你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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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遭海关拍卖,拍卖款不足以抵偿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仓租、柜租等滞期费,发货人拒绝承担全部费用,只负担 2 个月的滞期费,是否合理?
(965 期,2012 年)[]
  当前,全球外贸增速放缓,我国出口贸易面临严峻的形势,已经影响到与外贸相关的各个方面。客户的订单数量不稳定,对产品的选择和要求在增加,而贸易风险却有增无减,外贸纠纷依然处于高发时期。近来,出口集装箱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遭国外客户弃货的事件频频发生,给货代朋友们带来不小困扰。  比如,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之后,国内发货人要求退运,而根据当地海关的情况退运实现起来有难度,货代是否一定能够满足或者说必须完成?再比如,货物滞港半年多,海关拍卖后拍卖款并不足以抵偿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滞期费用,发货人以“承运人未在货物到港后 60 天内行使处置货物的义务”拒付滞期费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事实上,关于无人提货带来的退运和费用等问题,很多货代包括发货人在理解上尚存在一些误区,在此一一厘清。  本期特邀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曹文定  联系电话:  问:2011 年 10 月,中山某贸易公司向我公司订舱,委托我公司代理运输一批货物,从中山到印度的新德里。货物上船一周后,船公司向我公司签发了提单。在贸易公司支付了运费之后,我公司交付了提单。11 月货物到达新德里,但收货人迟迟没有提货。2012 年 6 月,船公司通知我公司,由于目的港无人提货,此票货物被当地海关拍卖,但拍卖款不足以抵偿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仓租、柜租等滞期费,要求我公司补交差额十二万六千余美元。我公司就上述费用与发货人交涉,发货人援引《海商法》的规定,以“承运人依法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为由,声称其最多承担两个月的滞期费。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让发货人承担全部滞期费呢?  答:本案问题涉及目的港滞期费纠纷中的“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和减损义务”。  首先,依据《海商法》的八十八条,货物到达目的港超过 60 天无人提取,承运人在主张费用时是否有优先通过司法程序将货物处置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 日无人提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通过拍卖所得的价款来支付各项费用,不足的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这一法条规定了承运人实行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程序。即债务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60 日)内不履行债务,承运人可以通过法院裁定拍卖货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赋予承运人通过留置货物、合法处置货物的权利的法律条款,是一种减少损失、降低运输风险的救济措施。这是弥补诸如运费、滞期费、拍卖费等有关费用的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方式,用以确保承运人的债权能得到担保并优先受偿。但对于这一条规定,我们不能相反地理解为,把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及拍卖权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更不是规定承运人有在一定期限处理货物的义务的条款。  在航运货代业实践中,在提单持有人明示拒绝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之前,承运人以及货代公司是无法判断和确定提单持有人是迟延提货还是放弃货物,以及有可能在何时决定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也不能确定货物卸在码头之后收货人报关、通关的完成时间,甚至发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自己对上述问题也不是很清楚。  将货物完好承运至目的港,向托运人及时交付提单,承运人就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了。如果将上述规定设定成为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则对滞期货物权利人更多的是造成权益损害。由此可见,限定一个期间让承运人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货物,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海商法没有将此规定设置为强制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本案中发货人以“承运人未在货物到港后 60 天内行使处置货物的义务”而拒付滞期费,其抗辩理由并不充分。  其次,当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被弃货时,由于货物长期怠于处理产生的滞期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对于无人提货、弃货等案例,承运人也负有一定的减损义务。海上运输合同作为特殊法《海商法》调整的对象,也具有同于普通合同的诸多共性,许多方面也受《合同法》调整。在合同一方违约发生损失时,另一方负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无人提货或者弃货的情况下,作为运输行为的履行者,相对于发货人或托运人,承运人在目的港、在境外具有更多便利和能力,视具体情况而选择合理时间、合理方式妥善处理货物,承担减损义务,避免可控的货值损失、滞期费等目的港费用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承运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目的港滞期费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集装箱滞期费。在航运界,承运人在计算目的港滞期费时,通常是无限制的按天计算集装箱滞期费用,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应当以集装箱本身的价值为限,承运人不应在超出集装箱本身价值的基础上,要求对方支付超期使用费。  在目的港滞期费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是对权利人实际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有约定,则该约定应属约定违约金的范畴,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当事人实际所受的损失;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对此无约定,则更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计算当事人实际所受的损失。鉴于此,承运人要求支付的滞期费中柜租一项,不应超出集装箱本身的价值。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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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的港发生货物丢失怎么办?
各位大侠小弟碰到个难题,希望各位给个意见:我接了3个小柜出口卡拉奇,货到目的港后,海关跟收货人在码头里面一起开柜验货,发现其中一个柜子内一半的货不见了,因为柜子里面的货是铅块,很重的,货值大概rmb60万。现在问题是开柜的时候封条和柜子是完好无损,而柜子在起运港上船的时候海关那边有过磅的记录是22吨,现在货在目的港剩下一半,大概重量是10吨。工厂booking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再book给另外一家货代,出那家货代的HOUSE B/L,那么这种情况收货人可以向那家货代卡拉奇当地的代理索赔吗?因为现在工厂要跟我索赔,但是因为不是出我们公司的HOUSE B/L,那我们可以让工厂直接向那家货代索赔吗。有没有谁遇到这样的情况的。给点意见吧。。。我应该怎么处理?柜子是在香港上大船然后经新加坡中转才到卡拉奇的。在这个运输途中有没有可能被大船上面的船员或者码头的工作人员偷货啊? 责任方面应该怎么区分啊!!
好神奇啊!留个印记,回头膜拜高人的解答。
偷货?报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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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批货物有没有保险 ? 出货的时候是工厂装柜还是仓库装柜? 有没有被查验过?铅封是谁封上去的?
货运的条款是CY-CY , 还是CY-DOOR, 国外在哪里拆箱的?一般来说, 货运公司只是代理订舱报关。 只要国外海关出具证明客人提货时集装箱无破损,铅封完整 , 就是保险公司赔钱了, 然后由保险公司去调查处理。 货代公司可以被认定为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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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天时光可以倒流,我希望不会允许自己这么错.有一种痛,撕心裂肺,却无法言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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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让目的港去找船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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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引用第4楼古惑天使于 11:24发表的“”:应该让目的港去找船公司索赔首先是应该让保险公司参与进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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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案情好复杂。某还是学生
报警+向保险公司索赔!!广州深圳专业进出口商检,报关,杂散货海运空运服务!承接一切疑难杂散冲关及出口单证中难题(CO,FORM A,兽医卫生证,熏蒸消毒证,纸箱证,商检通关单等)!!!TEL:020-或QQ: 或MSN: 网址:
货物是在工厂装货的,工厂自己上的封条,DOOR-CY条款。事情发生已经一个月了,现在的最新情况是船公司表示封条无破损,所以不会赔偿。当地的保险公司去了现场,研究过后也是确定不会赔偿,理由也是封条没有破损。现在就是收货人直接找工厂索赔了,认为短装,但是工厂有海关的过磅纸证明进码头时候的重量.估计要打官司。后来工厂去了解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后,也知道我这边是无责的,有没有再追究了。所以只能是他们买卖双方去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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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引用第8楼airsquare于 17:11发表的“”:货物是在工厂装货的,工厂自己上的封条,DOOR-CY条款。事情发生已经一个月了,现在的最新情况是船公司表示封条无破损,所以不会赔偿。当地的保险公司去了现场,研究过后也是确定不会赔偿,理由也是封条没有破损。现在就是收货人直接找工厂索赔了,认为短装,但是工厂有海关的过磅纸证明进码头时候的重量.估计要打官司。后来工厂去了解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后,也知道我这边是无责的,有没有再追究了。所以只能是他们买卖双方去打官司了。这种情况很棘手 。 如果打官司的话,表面证据肯定是工厂承担大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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