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院担保费和车主都有鉴定报告法院怎么采纳

撞车伤人保险公司不肯理赔 法院认为鉴定有效_网易新闻
撞车伤人保险公司不肯理赔 法院认为鉴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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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2月14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日前,张先生驾车将人撞伤,经调解赔付了14万余元。于是,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伤者的伤势未达到9级伤残。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按新的结论予以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主张未能得到法庭采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理赔款1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1月15日,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日深夜,张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闵行区浦江镇江玮路闵浦六村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陈晓受伤。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由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8月20日,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浦南鉴定所)对陈晓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评定。浦南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陈晓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同年9月6日,张先生与陈晓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先生通过交警部门向陈晓支付了赔偿款14万余元。
张先生鉴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故认为在支付赔偿款后,应由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然几经周折,理赔款一事仍然搁浅。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虽对张先生投保及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事实无异议。但对案外人陈晓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案外人伤残达不到9级,要求重新鉴定,并要求按新的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张先生签发保单后,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向张先生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为双方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浦南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效?本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保险公司认为陈晓受伤后仅门诊治疗,其伤情达不到9级伤残的程度,浦南鉴定所此前出具的多份鉴定结论曾被推翻,故要求重新鉴定。但是,案外人陈晓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的评定是由公安机关委托浦南鉴定所进行,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现保险公司对陈晓的伤残等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浦南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具有违规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晓的实际伤残构不成9级程度,故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程怡 杨克元
本文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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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车主单方委托车损鉴定24万 法院认可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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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新闻网
  广东新闻网广州9月3日电&(索有为 黄彩华)车主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委托鉴定车辆损失为24万多元。按保险合同约定,车主应当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定损,保险公司遂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经广东东莞第二法院重新委托鉴定,该车车损只有17万多元。该法院3日称,该院日前认定车主自行鉴定结果无效,采纳了第二次鉴定结果,使保险公司少付了7万元赔偿。&
  日,四十岁出头的惠州市民张先生开着一辆轿车在东莞市厚街镇某路段上行驶,与公路上的临时隔离带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前,张先生为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指定维修厂为惠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但没有约定车方到其他维修厂维修车辆的违约责任及后果。合同还约定,车辆修理前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张先生此后单方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该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4万多元,评估费9000多元。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谈不拢,2013年3月,张先生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多元,其中包括车辆维修费24万多元、评估费9000多元、吊拖费500元。&
  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明显过高,而且张先生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定损。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第二次鉴定意见的车辆损失价为1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先生没有到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车车损的第一次鉴定是张先生单方委托,没有会同保险公司检验,违反了合同约定。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7万多元给张先生,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称,目前车损鉴定市场存在价格乱象,建议保险合同上应明确约定车损鉴定的方式及违约后果,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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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意外保险索赔司法鉴定 多因素致死理赔有根据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保险理赔 意外保险
摘要:投保10万元意外险,李某在保险期内因多种因素身亡,保险公司以李某患病导致死亡为由拒付保险金10万元,李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判决赔偿。
  投保10万元,李某在保险期内因多种因素身亡,保险公司以李某患病导致死亡为由拒付保险金10万元,李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目前,西城法院十大商事典型案例研讨会上通报称,法院最终以司法鉴定为依据,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万元。此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投保后遇意外身亡
  李某家属诉称,2010年李某向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李某保险卡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投保期限为一年,有效期至日;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为1万元。
  日,李某从梯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8天后死亡。
  李某家属称,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李某的医疗费7100余元,拒绝就李某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为此,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称投保人因病身故
  医院为李某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李某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但还称李某生前患高血压多年,并且曾出现过脑梗塞;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称,李某身故的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的范畴,不在意外险之列,故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中,受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亡结果与其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结果表明,摔伤与李某死亡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指数为90%&100%。
  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家属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的90%,即9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司法鉴定判决属全国首例
  此案审判长刘建勋称,在可查阅的案例范围内,尚未见其他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手段,就多个原因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指数进行鉴定,并据此作出裁判的先例。因此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全国首例。
  &法院在认定复杂保险事故的性质与原因时,有必要借助司法鉴定填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刘建勋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龙翼飞也称,此案运用现代司法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决,案件的审理结果让人信服。
  此类案件,有的法院采取了&法官径行认定因果关系比例&的裁判方法,即由法官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以及各个原因对于同一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比例直接作出认定。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案情是被保险人摔伤致骨折后,继发深度肺部感染死亡。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骨折构成了死亡的主要诱因,保险人应承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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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车辆损失,法院可采纳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发布时间: 11:45:34    【简要案情】杨某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间内,赵某某驾驶被承保车辆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损失鉴定为31万余元。杨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情况】法院采信了杨某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损失鉴定结论,判令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杨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拆验费共计33万余元。因杨某某车辆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按事故责任比例应由对方车辆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自向杨某某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杨某某向对方车辆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官点评】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车辆损失报告能否采信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些保险公司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造成现场资料匮乏,以致在定损时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后,如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又不能进一步提供查勘现场、核定车损的相关证据,又不积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纳投保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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