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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债太多当时还不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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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债太多当时还不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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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巨额债务,还不起了怎么办?只能申请破产吗?
在美国,你从银行借十万美元,花天酒地,把借款花得荡然无存,然后主动跑去美国法院,告诉法官你因收入低于州平均收入还不出债。该理由能使法院支持你豁免债务么?答案居然是:能!美国破产法第7章就是这样明文规定的。据统计,受《破产法》第7章破产清算申请增长推动,去年美国公司申请破产总数大增26%。随着美联储在2017年多次加息和借款成本上涨,更多负债消费者和企业或寻求破产这一财务庇护手段。以前,美国人认为信用宝贵,但这几年由于经济不景气,失业率的压力使美国人越来越感到世道艰难,信用好哪有赖掉几十万元债实惠?美国破产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属于美国联邦法律,并由美国联邦法院执行。美国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审理破产案件。美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了破产法庭审理破产申请案件。外国的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同美国的企业或个人一样,受美国破产法的保护。美国破产法关于公司破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和第11章中,也就是其中有关清算和重组程序的规定中。《美国法典》第11编(联邦破产法)中,有四章涉及破产:第7章—清算;第11章—重整;第12章—有固定年收入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第13章—有固定收入个人的债务调整。第七章破产,是一种清算型破产,也就是说,由破产受托人出售债务人拥有的全部非豁免资产,以使债务得到可能实现的最大限度的偿还。个人丶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无法通过清算偿还的那部分债务被免除。企业一般都会努力避免根据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就不能够继续经营下去。申请破产后的收入不属于破产的一部分,债务人可保留这些收入。第十一章破产是最复杂的一种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不过,有些个人也可能申请这种破产)。如果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则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和拥有全部资产,同时努力拿出一份重组方案,以向债权人还清债务。第十二章破产专用于农场。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并和债权人一起制定还债方案。第十三章破产和第十一章的类似,不过它只适用于个人。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但他必须制定在三至五年内还清债务的计划。一部分债务也许能得到免除,这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情况。对涉及的债务金额也有限制。公司或个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重新组建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拥有120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并且提出重新组建的计划。这种方法常被用在公司遇到短期财务困难时,避免因债权人因催讨债务而导致公司无法运作。过了120天以后,债权人可以重新催讨债务,债务人即可以按照其重新组建计划使公司继续营业,也可以申请解散其公司。公司在此120天内还是可继续营业。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常见的破产方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破产纪录会跟随个人长达7年之久,此漫长的期限内,每当信用机构查看你的纪录时,你都会因这一“前科”而被拒绝往来,或是付出额外的高利息费用。此外,如果个人申请第十三章债务调整保护,意味着不光自己的生活方式要调整,家人很可能也会受到波及。例如,有些破产者的孩子不能继续在私立学校求学。法庭会要求破产者将孩子转入公校。此外在信息时代,个人破产的消息很难保密。很多法官指示破产者将部分工资收入直接存入债权人帐户,这样一来,至少有一名同事会得知此事。因此,如何在申请破产之后,甚至在申请破产的同时,进行修复信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资深犹太律师提醒广大民众应谨慎思考,不到万不得已,尽量避免申请破产。咨询资深律师,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案。很多客人一看到巨额的债务就感觉廖无希望。 实际上,数千案例中, 80%的案例都成功减少债务60%-70%,甚至很多客人减债达到90%以上的成绩。比如,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债务重组”,也就是将债务者当前所有债务捆绑重组,从而降低利息,或延长付款时间来减轻债务压力。一般债务的利息高达18-20%,如果都按时偿付会有很大压力。 “债务重组”的方法可以将债务的利息降低为0-10%,将每个月的还款额减轻一半左右,而且不损坏信用分数。犹太大律师团队的领带下,朱&施联合律师楼的犹太律师团队,精通美国破产法,亦擅长各类债务重组与减免。除此之外,朱&施联合律师楼还在,转H1B,OPT延期,合法转身分,身份被盗,投资移民,海关扣押,政府罚单,医疗罚单,税局查税,房屋局查税,转身分等各类移民申请方面有多年经验,卓有成效,成功案例,欢迎大家踊跃谘询!请致电212-279-5442或传真至212-279-5443垂询地址位于:45 W 34th St., Ste. 600, New York, NY 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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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融资网
作者:慕波
有些人看到别人有钱,不仅会眼红,有的还会想方设法的给自己弄点,最常见的就是借了不还的。
有些人看到别人有钱,不仅会眼红,有的还会想方设法的给自己弄点,最常见的就是借了不还的。其实大家的钱都是辛苦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当然实在有困难的朋友可以借钱给对方救急,这是朋友的仗义,但是不能以此就作为自己有钱也不还的理由。如果有人欠债不还怎么办?方法一:拉着欠你钱的人去逛街一种方法就是拉着欠你钱的人去逛街,向其哭诉自己最近的经济状况,以及迫在眉睫需要资金救急的水深火热情况。开始向其借钱,如果对方没有反应的话,接着用各种花言巧语舒服对方。方法二:动用武器法如果知道你这样情况的人还是无动于衷的话,那么说明这种朋友也没必要继续交往下去了。那就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如果有白纸黑子的话,就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了。欠债不还怎么办?当然以上都是面对欠债不还的处理方法,当动之以情没有用的时候,动之以法就会奏效。这也教育我们不管借钱给谁,都要有白纸黑字留底,这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也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收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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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还不起债怎么办 地方政府负债超过了自己的偿付能力,还不起债怎么办?从逻辑上说,办法有三个。一,赖债不还。譬如说,政府搞开发,拖欠开发商的钱;开发商就拖欠“包工头”的钱、 “包工头”则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有的上吊、有的跳楼、有的找国务院总理。其中还真有一位重庆农妇幸运地于 2003 年 10 月遇到在地方调研的温家宝,反映自己丈夫的工资被拖欠。更多的民工则没有那么幸运,有的走上了暴力讨债的路子……地方政府赖债已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潜在杀手。其二,下级政府欠债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还钱。这是个大锅饭的老办法。地方政府比赛花钱、全国纳税人被迫埋单、中央财政集中承担无限风险的办法,显然也不是长治久安之道。其三,最后只有一个合理的办法,就是破产处理。逼出一个廉价政府俗话说:欠债还钱。还不起债怎么办?——破产。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并不涵盖政府机关,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在这方面执法。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时的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变通办法,性质上属于各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在法院外的自愿调解协商程序。自愿调解协商的基础,是有关当事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成败利害关系的权衡。成,则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得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持,政府信誉得到保护。破产事件虽然不幸,合理的破产处理程序却能令人信服。如果没有破产程序或破产处理程序失败,债权人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回;地方政府作为濒临破产、赖账不还的债务人威信扫地,地方投资环境恶化、恶名远播,当地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损失都将惨重无比。按照各国破产法的共同原理,一个人破产了,其高消费要受到限制,高档消费品(豪宅、汽车等)要拍卖用以还债,但生活必需品(诸如御寒的棉衣等)不能拍卖,破产程序不能剥夺破产债务人的生存资料。同理,地方政府财政破产了,地方政府还要生存、工作下去。破产后的地方政府不仅要廉政,而且还必须廉价。除了警察处理紧急公务需要保留少量公车外,至少 80%以上的公车应当拍卖抵债;政府办公当然还需要办公室,但若原先是花园式、宾馆式的办公楼,那毫无疑问要拍卖还债,可以去租用廉价的旅社或收购因有乔迁之喜而腾空的旧居民楼或旧厂房、旧校舍。这样既不扰民,又能大幅节省办公经费,挤出钱来还债。破产之灾也许有助于逼出一个廉价政府。问题是,如何按破产程序处理?破产的具体程序破产的含义并不复杂。债务人不能还债,客观上便处于破产状态。这里的债务人,既包括商人,也包括非商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也包括政府。凡是债务人还不起债,人们就可以说他实际上已经陷于破产。对于诸多破产事件该如何处理,则要依破产法的立法状况而论。破产法在世界上源远流长数千载,中国从 1935 年公布破产法算起,也有七八十年历史了。古今中外的破产制度,细节上虽然千差万别,但基本原理大同小异,形成了一套全球普适的破产程序。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言,绝大多数国家涵盖所有债务人,少数国家在某一历史阶段上则只适用于商人或企业。譬如说,1935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破产法适用于所有债务人,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它仅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有效。中国大陆 1986 年 12 月 2 日诞生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后经修改,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20 世纪 50 年代中国大陆也有破产案件,那时没有破产法,就是采取变通方式,按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破产程序处理,各有关当事人均能接受。如今,我们又面临一个新的变通需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涵盖企业之外的债务人,更没有制定“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法” ,而某些地方财政丧失偿债能力的现实问题,却已摆在面前。不承认不行,躲也躲不过去,赖也赖不掉,只能积极变通,按破产程序处理,并在逐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破产法的修改完善。根据破产制度共同原理和我国现实情况,地方政府财政破产程序可以简括为以下五项要点:一、债务人(地方政府,下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构成客观上的破产原因。债务人一旦停止偿付到期债务,即视为濒临破产;债务人否认自身濒临破产的有效行为只能是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二、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均有权就债务人破产问题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该级人大常委会指定特别小组协调此项工作。三、地方政府破产本身属于地方财政破产,并不等于政府职能破产。任何地方不允许出现无政府状态。地方政府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改组、改选的问题,只能根据宪法、选举法、政府组织法等处理。四、鉴于破产案件的客观基础是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因而地方政府破产后,破产债权人不可能得到 100%的清偿,破产程序旨在使债务人尽最大可能履行偿债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五、地方政府财政破产程序的主要环节是,债务人拟出还债协议草案(含拍卖资产并以一定年限内的地方税收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等)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在执行还债协议之后,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宣告豁免,债权债务关系及时了结。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要匹配我国已经实行分税制,各级财政分灶吃饭,各级债务由本级财政偿还,上级政府不替下级政府还债,也不能为下级政府的债务担保。应当说,各级财政各负其责的方向是对的,但要有一个逻辑前提,就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应当相匹配。现在从全国来看,地方政府享有财权 30%,而其承担的各项事务则占 70%。钱少事多,让地方政府很为难。地方政府要过好自己的日子,不得不多头抓钱:一是“跑部钱进” ,向中央政府大搞公关要钱,这有违分税制的初衷,同时也败坏了中央某些部门的名声;二是变着法子提高地方税费收入,激起民怨,威胁政局的稳定,譬如垄断土地交易,人为割裂城乡房地产市场,蓄意推高房地产价格。就是当今社会一大流弊;其三便是超出偿付能力十倍、百倍地负债。若要釜底抽薪、根治弊端,亦需多管齐下。办法之一,就是分税制改革继续往前走,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人大应安上“财政破产警报器”任何破产案件都分前后两个阶段。破产事实(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还不起债)发生在前;承认破产,按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在后。如果能设立一个破产预警装置,在前一阶段出现破产苗头的时候就发出警报,采取对策,就可以减少破产事件。那么,警报器安在哪儿好?安在中央政府吗?全国四万多个乡镇政府、两千多个县级政府都靠中央政府拉警报肯定不行。据我看,这个警报器安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合适。地方各级人大本身就有监督和审批本级政府财政的职责,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项职责过去履行得很不理想,今后要改进,尤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管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地方政府债务超负荷以致濒临破产,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张市长上任后发生的破产事件可能是其前任李市长欠下的巨额债务所致,上一届市人大如果监管到位,就可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至少能使责任比较明确,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选民下次选举市长时心中有数。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是灰色的。转型时代,立法往往落后于新形势。有些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的现实既然已经出现,中国就应抓住时机,探索实施相关的破产程序,使法制建设和更多领域的改革再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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