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怎么赔偿还没解决公司能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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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不动产流转
增加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在城市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是重要的手段之一,无论是“宅基地置换”还是“土地换社保”,都将增加房地产用地的供应量。
农村与城市等同待遇,就意味着将突破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能抵押、质押的禁区,并赋予农村农村土地流转和买卖的权力。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的诸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等多处内容,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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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在城市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是重要的手段之一,无论是“宅基地置换”还是“土地换社保”,都将增加房地产用地的供应量。
农村与城市等同待遇,就意味着将突破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能抵押、质押的禁区,并赋予农村农村土地流转和买卖的权力。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的诸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等多处内容,都已触及到了农村改革的重心——农地产权改革。然而,时隔一个月后,重庆土地改革试验被中央叫停的消息突现报端.中央想清楚了这改革的目标,却还没想清楚这改革的办法,而此时“重庆农改”这驾马车却已经要提速了。
一头是农民兄弟们守着一座贴了封条的金山继续过着穷日子或者另谋出路,另一头则是城市资本对投资蓝海的探求和城市建设者们对平价土地的望眼欲穿。身处两端的人们已经彼此看到了对方,只是苦于拦在中间的那道政策的铁网。我们一定要正确看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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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老人继承案
  超9成涉及房屋纷争
  武侯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涉再婚老人继承案件24件,其中22件案件讼争标的为房屋,涉及老人基本居住权保障问题,占91.67%。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调解率很低。由于再婚老人与继子女无血缘关系,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加之继子女对继父母再婚动机存在怀疑,在一方老人去世后,双方唯一的感情纽带断裂,法院难以从维护亲情的角度进行调解;而由于讼争房屋多属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农村房屋,案件事实查清难度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调解需开展大量基础工作,法院难以在较短的审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加之部分代理人出于代理费收取或者多收的考虑,多鼓动继子女提出分割房屋、支付现金的主张,而老人一方本身就无支付实力,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在该院审结的22件再婚老人继承类案件,判决结案15件,占68.18%。
  老人败诉率高
  67%败诉老人没聘律师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发现老人诉讼能力偏低,败诉率较高。老年再婚家庭结构具有特殊性,老人婚后生活难免会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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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推出“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网络平台”
本报讯(记者陶玲)房屋维修资金提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需要业主亲自投票表决。以前都是业委会上门挨家挨户送票填写,耗时又容易出错,现在点点鼠标就能搞定。昨日,成都市房管局发布消息,本月起正式推出“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网络平台”。每个业主将拥有网络平台个人固定账号,一旦社区有议事投票,业主上网就可以参与。
“目前,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共同决策物业区域重大事项的积极性还不高。”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坦言,例如不少人反映的提取维修资金难、小区物业矛盾纠纷等问题,就是源于业主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签名、意见难以收集、意见表达不能真实反映而导致的。
为破解这个难题,市房管局开发的“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于本月起正式上线运行,让网络投票取代纸质投票。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相关业主代表在需要征求业主意见时,通过在“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建立投票事项,由业主自己登录“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点击进入“成都房屋业主投票表决平台”来参与议事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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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问题,陈亚菁明确表示,农民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对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农民向城里人转让住房及宅基地的行为无效。
原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所以,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城里人乡下买房,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款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法院也有此判例。
到农村买房还得悠着点
对此,买房人有自己的想法。市民老陈早几年就在农村买了两套宅基地房,对于期间的风险,他心知肚明。明知有风险,为何还要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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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赵某,白蒲航运公司职工
日,被告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钱某借款1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能偿还,遂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赵某表示没有现金,但是有住房一套,并出示了仅有其本人名字的房屋产权证书,表示同意以房抵款,原告亦表示接受。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自愿其所有的将位于白蒲航运公司305室的住房一套作价给原告偿还此借款,剩余房款30000元,由原告返还给被告,具体作价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了房屋。
被告的妻子姚某日到新加坡打工,对被告出售房屋一事一无所知。回国探亲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丈夫私自卖出,姚某认为房屋是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带着结婚证、购房合同、共同出资的证据,向法院审判监督庭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被告赵某在原审调解中将不具有独立产权共有房屋用于抵偿债务,侵犯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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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系邻居关系。被告欲将其位于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余崇路小北区B6栋第四层商品房一套(面积97㎡)出让。日,原、被告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价为人民币44800元,由原告先付给被告定金5000元人民币,余款在被告到2006年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时一次性付清,被告再交房产证、原始凭证或有关契证。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定金5000元。日,被告夫妻将房屋以6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黄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此,原告认为被告为获取不当利益,不顾原、被告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之事实,拒不履行双方所签协议的约定,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妻子书面同意出售房屋且没有得到其妻的事后追认,协议当无效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3633.5元。
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4款之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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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地工作,且不常回家。被告的祖遗房屋被拆迁,被告拿到拆迁款后又追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被告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原告李某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相关手续, 被告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自己未再婚”的证明。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原告恢复了被告的产权证。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效力方面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在整个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履行了应尽义务,并且尽了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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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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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破产申请一旦为法院审理,即产生一系列程序开始的效力。如债权人必须于限期内申报其债权;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债务人除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以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等。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宣告破产这一期间的财产仍由债务人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受偿利益,有必要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1、组建时间,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立案受理之时,决定成立。2、人员范围,临时财产管理人从破产企业的股东、主要债权人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选定产生;人数一般在1—5人左右。3、职责。临时财产管理人的主要任务是:(1)清点、保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便成为破产财产,只有清点保管好破产企业的财产,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2)核查企业债权。破产企业的债权即破产企业的应收款,也是破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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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土地立法中,对取得土地权利的身份限制和土地产权的模糊是现实中阻碍土地权利顺利流转的主要障碍,其根源则在于对混同土地收益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认识障碍。要完善和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必须借助一定的制度设计区分土地收益权和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和身份的分离,土地信托是非常有益的理论借鉴,也是十分可行的制度措施。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信托,土地承包
  1 农地立法悖论上的根本问题在于农地自由转让
  尽管,基于对我国农村生产关系制度的基本认识,我们设计了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把化解土地限制流通与允许流通矛盾的希望寄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机制上,以为只要土地的所有权不流通,就可以保障农民在生产关系上的基本经济权利保护问题,而土地他物权的设立则解决了土地流通问题。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非常好的经济效果,也部分地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但是,在现行制度设计中。却存在一个法理上无法解释的现象,既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确认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那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效力与公示方法均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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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培训.ppt 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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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培训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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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和工伤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和工伤事故责任纠纷。两者的区别时,前者是保险责任纠纷,后者是侵权行为纠纷。 (一)工伤保险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第三人的责任问题
(四)关于人身损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工伤保险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工伤强制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和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就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保险责任。
1.处理方法 对工伤保险责任纠纷究竟应当怎样处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按照一般规律,其性质应当是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一般处理规则处理,首先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该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2.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
解决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   对于工伤事故责任中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法官对结论有怀疑,法庭应当重新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应当遵守组成规则,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3.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
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是指发生了工伤事故,订有工伤保险合同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理赔之后的不足部分,受害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1.按照侵权法诉讼
工伤事故的性质是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而工伤保险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不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应当准许当事人选择按照侵权行为法进行民事诉讼,即适用《民法通则》,但是可以适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如果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在工作中遭受损害,无法请求劳动保险赔偿,受害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是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等自己的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是应当减少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 2.适用《民法通则》的条款
确定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劳动者损害的,同时适用该法第123条。
外地来沪务工人员陶某2004年11月起在上海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日,陶某随公司货车到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案外人王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陶某撞死。2005年8月,陶某的妻子和儿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日,法院作出判决:
1.由保险公司支付陶某的妻子、儿子赔偿款10万元;
2.案外人王某支付其余损失12.57万余元;其他被告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陶某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33万元。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4.16万余元。物流公司不服,请求仲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机制,在法律上并不相悖。本案被告从民事赔偿中获得赔偿并不能减轻原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且被告从他处获得的利益,并未加重原告的负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此案主要存在两个法律问题。 一、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是否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的适用模式。
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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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深圳建德不应当列为本案诉讼当事人; 4、深圳建德与长钢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与新天公司不具有法律关系,更不存在与深圳建德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在1999年12月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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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并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②西仪股份的资产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会议纪要还约定了股权转让前西仪集团 将转让方案报我厅审核批准。(3)西仪集团与西仪股份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待此次股权转让实施后重新理清并予以调整。另查明:西仪股份是根据陕西省经济体制 ...
/ziliao/article-655038.html -
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 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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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 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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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其股东股权转让、股东变化情况以及关联担保的情况渠道狭窄,应以其法定 代表人在担保人栏内签字或者加盖公司公章来认定担保有效。第三,如何对待公司与 、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等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 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 同意,同时落实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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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丙、丁方移交公章和证照等。此外,合同还就转让的其他条件、职工安置、资产、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的处理等问题作了约定。 日,中乾 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对于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该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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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 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4、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执行规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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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能饮料公司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所有股权转让及变更事项均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破产清算前的股权结构为:浙江聚能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破产前,股东已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但对于破产申请人如何确定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即本案系由债务人巨能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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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的债权人,发生争议。对此类纠纷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次受让人张某如何处理,笔者认为: 1、该债权可以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 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规定,说明了银行贷款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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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般惯例执行。该合同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未作约定,也没有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潮安公司就上述货物向中国银行潮洲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996 的转让是一种权益转让,其实质是债权债务转让,只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债权债务合法成立,转让后受让人就承担了该债权债务。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无需以持有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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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欠钱不还怎么办
原物流公司欠我钱,一万多,有欠条,但该物流公司突然转让,现物流公司老板也不知道原物流公司老板欠钱,问我该找谁要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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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找物流公司要钱。
找物流公司陪
[VIP+版主]
向物流公司要求偿还。
如约定债权债务由后来的公司承担,刚由后来的公司负担你的债务。如果没有约定,则向前一个老板要钱。
你好,找现在的物流公司要钱,
欠条是否有该公司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如有,虽转让但仍由该公司支付;如没有加盖公章的欠条就有些困难了
问接手的新公司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详细可来电咨询。
如约定债权债务由后来的公司承担,刚由后来的公司负担你的债务。如果没有约定,则向前一个老板要钱。
你好,依据欠条的内容确定债务人。如需帮助可直接联系我。
起诉该公司要求偿还债务,
可由接收该物流公司的单位承担归还责任。
如约定债权债务由后来的公司承担,刚由后来的公司负担你的债务。如果没有约定,则向前一个老板要钱。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手机在线咨询
看转让合同的约定。如约定债权债务由后来的公司承担,刚由后来的公司负担你的债务。如果没有约定,则向前一个老板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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