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己买社保退休年龄多大年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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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日后,以个体自由人身份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提问者采纳
这个问题,各种说法和猜测都有,但至今没有出台推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不过推迟退休年龄看来是不可避免的,但这问题牵涉面太广,并被大多数人反对,如果一下子就强行实施延迟退休年龄,会影响社会稳定;个人认为,有关方面对此会非常谨慎的,具体的配套政策也还在研究之中,什么时候实施,要视国际国内形势而定.就目前而言,现行的退休政策还在继续执行.退休年龄现行规定:企业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和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女性55周岁,男性都是6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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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保险 金投保险网(/),很多人都知道一个道理:社保中养老保险是年轻时缴费,年老时享受,那么,社保未交满15年给退休金吗?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市民交社保满15年后,要等到退休后才能领钱.也就是说领取退休金有两个条件:一是累计社保最低缴费满十五年,二是必须达到.由上可知,社保未交满15年是不给退休金的,当然了,如果社保未交满15年,有想领取退休金,有以下两种办法:一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待遇;二是可以采取转入或者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社保未交满15年给退休金吗相关问题】社保未缴满15年该如何补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应在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这一年,及时按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该类人群从办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派出所质问社保局:退休要开无犯罪证明?谁规定的."请问贵单位是什么原因让你们在为老百姓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求老百姓到派出所办理无违法犯罪证明,请问是不是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派出所质疑社保局:谁规定办理退休需要办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难道有过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8月25日,四川雅安市名山区市民陈先生在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被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地派出所随后对此表示质疑. 更别说,最近不久前公安部才发布的不予办理18个证明,而在第14条中明确表示“对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一律不受理”. 派出所:百姓退休为何要办无犯罪证明 四川雅安陈先生在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被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后,陈先生前往到底派出所开具此证明. 虽然,派出所开具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在证明下方,派出所对此表示了质疑. 派出所质疑社保局:什么原因在为老百姓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求老百姓到派出所办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请问是不是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够领取社保,请问是不是有过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记者 温龚锋)有时候,大家都会觉得“退休”二字遥远又陌生.辛苦工作了这么多年,到达了退休年龄,究竟自己拿到多少退休金呢?影响因素有哪些呢?来东莞打工20年,退休能领多少钱?日前,东莞市社保局给出了一个真实案例,在莞打工20年的袁女士,退休前当月工资为1340元/月,退休后首月能领802元,养老金政策调整后,如今她每月的退休金已经有960元,相当于原先月工资的7成多.案例话你知1964年7月出生的袁女士是湖南昭阳人.30岁出头的她,在1997年7月南下广东,来到了东莞.20年间,她辗转去过了南城、厚街、东城等多个镇街,从事过鞋业、制衣、玩具等工作,并一直坚持着缴纳社保.2014年7月,袁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14年6月到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间共累计缴纳养老保险203个月.她多年来的工资收入与社平工资相当,近10年的养老缴费基数分别为:780元、820元、880元、960元、1030元、1130元、1200元、1340元,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计是34594元.退休前月工资为1340元的她,退休后首月(2014年7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为802元;在2015年1月时,经养老金政策调整后,目前(2015年7月)袁女士领取到的养老金已达到960元.对于退休金具体怎么算,东莞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养老金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工资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退休当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总金额等.简而言之,“你参保的时间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你未来的退休金也会随之越高.”南都讯记者杨亮 实习生 熊韬 “文革”响应号召下乡插队务农,这段经历是否属于工作,该不该享受退休金?珠海一位六旬翁对这个问题较起了真,近日一纸诉状将珠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珠海社保)推上法院被告席,追讨“文革”期间的退休金,但这一诉求历经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老人“文革”插队下乡应视为工作时间这起民告官案的当事人名叫梁卫欢.2014年5月,老人临近60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向社保部门申请核发退休金.据法院一审查明,最初老人填写的工作简历一览中将其参加工作的起始年限确定为1975年,社保部门经核查后认定了这一工作年限,同意从2014年6月为老人发放养老金.但随后,梁卫欢修改了工作年限,称其日“文革”期间,作为知识青年下放到乾务公社乾北大队第一生产队插队务农,至1975年才正式回城参加工作,这期间的经历也应视为工作时间,要求养老待遇从1969年开始计算,并补发期间的养老金.梁卫欢说,他小学毕业后,就与很多同学一起下乡插队,后来办理退休待遇时发现这些人全部都享受了下乡工龄待遇,社保部门如今不认可自己在“文革”期间的下乡经历是工作,明显是采取了双重标准.社保下乡时小学刚毕业不属“知识青年”对此,珠海社保部门解释,经调查,梁卫欢在1969年1月经乾务公社自行动员下乡,当时未满16岁且文化程度为小学毕业,期间梁卫欢又先后于乾北附中读初中、乾务中学读高中,至1974年12月才被斗门县供销合作社招录为固定工,试用期从1975年5月开始计算. 为妥善解决 “老工伤”人员有关社保待遇问题,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昨日出台省直统筹单位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社保待遇享受新政策,今后,“老工伤”符合条件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介绍,新政适用于日之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过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简称为“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政策规定,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新政施行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并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改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此外,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其正在享受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待遇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新政施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今后,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福州新闻网5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刘君琳)近日,市社保中心推出4项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约便民举措,让参保职工能合理安排前往中心办理退休前的档案(借阅)预约时间.这4项便民举措是:采取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通过检索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提前一个月提取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本人电话号码,委托移动通信公司发送养老保险退休前档案预约时间短信,或电话联系当事人约定预约时间;进一步完善市社保中心官网在线预约平台,市民足不出户即可办理退休档案预约手续,预约开放时间暂定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增加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预约业务,每月20日以后可提前预约下月退休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调整市社保中心档案室预约时间,将原来只办理当月退休的档案预约时间改为每月20日以后提前预约下月的退休办理时间(每周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案情介绍
孙某梅,女,日生.日入职于连云港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勤杂工工作.日,下班途中从电动车上摔下.后经家人急送某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引起的脑溢血,产生医疗费元,后经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59000元,剩余61000余元向用人单位主张,并就双方未签订劳书面动合同主张10个月双倍工资,补缴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之间的社会保险.就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问题,孙某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劳动行政部门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
二、观点分歧
孙某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两种观点.具体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本案中,孙某梅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不当然按照劳务关系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不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而是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当然终止.且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一代新莞人已到退休年龄近两年外来务工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比例逐渐增加 以市民袁女士为例――文/广州日报记者关旭东 图/广州日报记者卢政到东莞打工的第一批新莞人,如今陆续到了退休年龄,近两年外来务工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比例逐渐增加.但对于很多新莞人来说,自己养老金有多少、怎么领取往往不清楚.近日,东莞市社保局就收到不少新莞人关于养老金的咨询.市社保局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一位来东莞打工20年的袁女士,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前当月工资为1340元/月,退休后首月就能领取802元.而随着养老待遇的调整,如今她每月的养老金已达960元,相当于原来工资的七成多.现状:第一代外来务工人员已到退休年龄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出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达到了退休年龄,近两年外来务工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比例逐渐增加.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透露,通过他们统计的数据显示,市外户籍人员而且是来自企业一线的退休人员,现在约有2000多人.“周边多数城市养老保险新增人口多是本市户籍人员,而东莞这几年市外退休人员增速很快,这些领取养老待遇的企业员工,也是第一代外来务工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新的退休规定出来了,有社保的赶紧收藏 内容来源网络领悟人生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用10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三中全会中央已敲定:延长5岁用10年.对于延迟退休提出的方案是: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新的退休规定: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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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要看当地具体实施细则怎样规定的,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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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省长 梁保华二oo七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从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一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缴入国库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满”,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职工工资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以国家统计部门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为准。 本规定所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可以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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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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