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赠收房子,合同签订付款方式后,没有付款,可以要利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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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购买安居工程的集资房92平方米,单价为?1 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国家财政补贴28 800元,学校补贴14 400元,余款由个人负担.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教师实行分期付款(注①),每期为1年,等额付款,签订购房合同后1年付款1次,再经过1年又付款1次,共付10次,10年后付清,如果按年利率7.5%,每年按复利计算(注②),那么每年应付款多少元?画出程序框图,并写出计算所需的程序.(计算结果精确到百元)(注③) 注:①分期付款,各期所付的款以及最后1次付款时所生的利息合计应等于个人负担的购房余款的现价及这个房款现价到最后1次付款时所生的利息之和.②每年按复利计算,即本年利息计入次年的本金生息.③必要时参考下列数据:1.0759≈1.917,1.07510≈2.061,1.07511≈2.216.&
本题难度:容易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0-算法
分析与解答
习题“陈老师购买安居工程的集资房92平方米,单价为?1 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国家财政补贴28 800元,学校补贴14 400元,余款由个人负担.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教师实行分期付款(注①),每期为1年,等额付款,签...”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设每年应付款x元,那么到最后1次付款时(即购买10年后),第1年付款及所生利息之和为x×1.0759元,第2年付款及所生利息之和为x×1.0758元,……第9年付款及所生利息之和为x×1.075元,第10年付款为x元,而所购房余款的现价及其利息之和为[1 000×92-(28 800+14 400)]×1.07510="48" 800×1.07510(元).因此有x(1+1.075+1.0752+…+1.0759)="48" 800×1.07510(元).x="7" 109.47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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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购买安居工程的集资房92平方米,单价为?1 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国家财政补贴28 800元,学校补贴14 400元,余款由个人负担.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教师实行分期付款(注①),每期为1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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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分析,习题“陈老师购买安居工程的集资房92平方米,单价为?1 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国家财政补贴28 800元,学校补贴14 400元,余款由个人负担.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教师实行分期付款(注①),每期为1年,等额付款,签...”主要考察你对“2.1.1 算法案例分析”
等考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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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算法案例分析
与“陈老师购买安居工程的集资房92平方米,单价为?1 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国家财政补贴28 800元,学校补贴14 400元,余款由个人负担.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教师实行分期付款(注①),每期为1年,等额付款,签...”相似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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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房贷利率是不变的,还是随国家调控改变?
过段时间政策要是调整成8.5折?请高人指点..,我是不是就不划算了?要不要等等再签合同我现在是基准利率贷款买房
国内个人房贷主要以浮动利率房贷为主。2006年时,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先后推出过固定利率房贷。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都是浮动利率的,央行每一次升息,借款人的月供就要有相应的增加;反之,则会有相应的减少。  与我国不同,欧美国家主要推行以固定利率为主的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根据美国抵押贷款银行家协会的统计数据,在美国的购房者中,有近八成的人选择利用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来锁定未来利率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如果未来一段时期内市场普遍对利率看涨,选择固定利率房贷就比较合算;反之,选择浮动利率就比较合算。是否选择固定利率房贷,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要判断未来的利率水平是否处于升息通道;  二是仔细考虑自身的收入情况;  三是申请第二套以上住房贷款的,可以考虑用固定利率贷款来锁定中长期住房贷款利率,避免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另注:1、固定利率房贷,指在一定期间内,贷款利率保持不变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说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即设定好一个固定的利率,不论贷款期内市场利率如何变动,借款人都按照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不会随行就市。2、浮动利率房贷,指房贷利率采取浮动制,中长期贷款利率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变化及时调整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  浮动利率房贷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一种房贷方式,央行根据国内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利率,利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如果碰到贷款利率调高或调低的情况,贷款买房者就要从下一年度开始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还贷。由于住房贷款一般期限都比较长,借款人的利息支出会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理财爱好者
0,说首套房贷利率会打85折,那你就再等等。所谓的放贷8.5折优惠指的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打85折,你的贷款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房贷利率是会随着银行利率变化而变化的,那么你所执行的利率就变成了7.0,只要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了.85,银行的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相应的贷款利率也会发生变化。如果你所在地有确切的消息,如果过段时间降息了,比如说目前你执行基准利率是7.05,贷款利率=基准利率*0,基准利率变成7
如果8.5折的话,是不是合同中就体现出来,以后就执行合同不会改变了?您了解的以前8.5折的时候,贷款额有没有要求?我只贷20W,能享受8.5折吗?
8.5折合同上会体现,跟贷款额度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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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扣一般是银行给的,2。现在贷款的基准利率是每年的元月一号调整。如果国家调整基准利率那么你的利率也是跟着调整。贷款利率按照房贷当时利率。3.如果8.5折是银行给的折扣,那么还是等等咨询一下银行吧。所以说还是等等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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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后 是否还能在房产证加名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婚前我家人出钱给我买了房子,上是我自己名字。但是房子还要一年后交付。后来我结婚了,现在房子交付了我家人要我在上写自己的名字,我老婆又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夹在中间左右为难,不知道怎么办。如果在房产证上加我老婆名字可以加么?
首先需明确一个问题,即房子是全款还是。 若为贷款买房,即使不加,你老婆也会享有部分房子所有权,具体根据定。比如首付30%,70%贷款,那么你老婆就占35%比例,而你占30%+35%=65%比例。 关于所问: 1、可以加,加名以前存在乱收费,但现在国家禁止了乱收费,一般需几百元,具体咨询房产局。 2、一旦加名,那么房的产权就是五五开了。 是否加名:一般的做法。 A、根据你老婆的嫁妆、为人、及其父母而定。若其嫁妆多,为人好,其父母不贪图小利,那么可以加。因为这种老婆与岳父岳母比钱重要。 B、反之,则暂时不要加。想办法拖延,比如说,我的就是你的,有什么不放心?难道你嫁给我就是为了房子?(害人之心不可以,防人之心不可无,很现实的说,现在女的比男的坏,而且善变!) C、若加,较好小孩5、6岁后,一般小孩5、6岁之前,离婚率特别高。 推荐办法: A、首先和你老婆签个协议,如果由女方提出离婚,则房的产权全部归你(随便下载个协议就行,但要签字、按手印)。B、然后,就可在房产证上加上你老婆的名字。 该方法的好处在于,你既得了名,也得了利。(比如,若是贷款买房,即使是婚前买的,你老婆也有部分产权的,但一般人不知道这点。签了这个协议,所有产权都是你的了。同时房产证上加了你老婆的名字,她与她家里人也踏实,你还得了名。当然若你以后主动提出离婚,那么分一半房产给你老婆也应该,对吧!) 问:我2006年8月买了一套新房,一次付清房款,2006年12月,2007年10月入住,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给我们,为什么,每次问都说还没有,如果开始办理会发通知,这样合法吗?? 我的手续都有,税票也有,合同也有,只是,但是如果没有房产证就是没有登记的房子不是吗?这样的话,也没有办法做。而且我们这个小区基本上都住满了,因为小区比较小的缘故。 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楼主的情况可能是有两种原因 一、开发商的仍没有办下来 二、开发商将你所购买的房产在银行做了抵押,目前无法办理小业主的房产转移登记。 另外,如果大产权已经有了。你可以自己去建委办理房产证,比开发商去办快很多,而且还可以省下开发商代办产权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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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交了订金,但还没签合同可以退订金吗
  买房子交了订金,但还没签合同的,可以要求退订金。  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交付订金以后,实际没有签订合同的,交付订金一方有权要求退还订金。  但是,如果是“定金”的,如是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则无权要求退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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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未签合同,订金与定金是有区别的,可以退的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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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问题,是我不想那里了
是我不想要那里的了
等于说是我反悔了不买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这个是能退的,拿着他们给你开的票据,给他们个合理的理由,如果不退你可以起诉他们,一定会退你的放心吧!
不会有皮扯吧
协商不成可以起述对吗
额,这个真的可以,有消费者保障法呢,还怕他不退!
可那里的职业顾问说交了就不可以退了
那是肯定的,谁也不想给你退,但你要求肯定能退,找两个硬气的朋友找他们去,有没有签合同
那不就得了,没买他的房,那就是可以退的
只要没签合同说明还不算数对吧
是的,我遇到过,所以告诉你不要认为不能退!
就算能退的话也不能全退
退多少合适
不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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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文主要介绍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
  1、许可证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之间的关系
  问:作为出卖人的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答: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而《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即本约的预备性协议,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预约合同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收据等多种形式。
  既然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索引:《民事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281页。
  2、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而在实践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业主往往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因此,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能否判决开发商承担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的对待给付义务。业主迟延付款违反了其应依约按期支付价款的义务,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
  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业主迟延付款给开发商所带来的损失是开发商失去支配利用所迟延付款部分的使用利益;对于该部分利益,《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金融机构收取该笔贷款的预期贷款利息,相当于开发商从银行取得相应贷款的代价,这符合业主迟延支付价款造成开发商利用资金成本的损失实际。而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其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该房屋的使用利益损失;《司法解释》将业主居住房屋的利益损失规定为业主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害,这也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实际。
  至于业主所需要负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于租金的问题,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并无逻辑关系。假定开发商依约按期交房,业主将该房出租,则其所得的租金也会比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高,对此利息同租金的差额,业主也需自行承担。
  综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开发商与业主需依据不同标准承担不同违约责任的区分是建立在违约责任以填补损失基础上的,二者并不存在矛盾。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业主请求依据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并无约定时,该种请求并无依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249-250页。
  3、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问:甲(出卖人)和乙(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为乙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现甲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甲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呢?
  答: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此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则应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原来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其也不会约定贷款利率,故依此确定违约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商品房买卖解释》未对此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确立的&没有规定的,参照的有关规定&的原则,鉴于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对等性,故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确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要求人民法院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7-228页。
  4、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问:我与卖房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了卖房人违约时需要支付给我30万元违约金。但是,签约后,卖房人由于房屋升值巨大,不愿履行合同。现在房屋升值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我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将房屋差价作为我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答:对于你所提及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比较普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至于你所提及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固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能否判决违约方承担房屋差价的违约责任,则涉及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对此,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房屋差价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对你予以赔偿。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8-229页。
  5、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问:2010年,张某通过,与产权人李某签订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未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为遏制当前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张某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张某主张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244-245页。
  6、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
  问:我善意购买了某人的房屋,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我已经了该房屋,我能够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该房屋的吗?
  答:你所问的问题在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就是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虽然你受让某人的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你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你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你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246页。
  7、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答: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而《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即本约的预备性协议,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预约合同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
  既然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认定为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第231-232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能否适用于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的情形
  问:甲厂与乙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拆迁办拆迁甲厂的房屋后,以某特定位置、面积的所有权房屋安置甲厂。但该安置协议书中拆迁甲厂的房屋中,甲厂仅对部分被拆迁房屋享有产权,对大多数被拆迁房屋并不享有产权,仅享有承租的权利,此种情形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虽然上述规定针对所有权调换形式,但是从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而言,该规定的重点应在于以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因此,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房屋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则原则上应考虑对上述规定作扩张解释,即应考虑上述规定的适用。
  从提问的情形来看,甲厂虽然只对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享有产权,对多数房屋面积仅有使用权,但如果根据案涉《拆迁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约定以建成房屋的所有权对甲厂进行安置,则这种产权安置的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由甲厂优先取得安置房屋。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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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于复杂的社会中,我们就会与不同的人有交流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有时会产生利益关系。而我们就需要签订一份合同来维护双方权益。但世事会有变化,签约人有时会违反条约。那么我们改怎样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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