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是否依法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能当欠条吗_百度知道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能当欠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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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欠条是确认债务关系的凭证,两个不能等同。如果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的,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依法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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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三个人合伙开网吧,甲占60%,乙丙个占20%,甲的60%是丁以甲的名义出资的,现在甲和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把100%的股权都转让给了丁,请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有无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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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他两名股东均认可该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否则其他两名股东有权以优先转让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如果其他两名股东均认可该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否则其他两名股东有权以优先转让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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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视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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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一、常见的公司章程
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因此,公司章程通常会对股权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即通过控制股权转让来控制公司股东的变更,从而维持公司的人合法性。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有以下两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董事会通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有一方反对则不能转让。
对于公司章程中类似的规定是否有效,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直存疑的问题。
二、公司法关于股权
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款开宗明义,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不受任何限制,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款并未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但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且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如果拒绝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不管是对外转让还是不同意对外转让而转变成对内转让,股东的退出机制是畅通的,也就是说只要股东想退出有限责任公司就一定能退出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款规定了股权对外转让时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款属于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即关于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做一番不同于该条前三款的规定。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张某诉大川馨涂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6233404
案情简介张某将其享有的大川馨涂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大川馨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木某,并通知其他股东。大川馨公司的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现张某未经召开董事会就擅自对外转让了股权。大川馨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大川馨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需董事会一致通过的规定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是保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和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作为其他股东限制股权转让的利益平衡。
如果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一旦董事会不能一致通过,股权便不能转让,则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客观上限制了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法定权利,该规定不但与公司法相悖,而且完全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无效。
山西新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山西必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4)并民终字第427号
案情简介山西新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亨运公司)由山西新千年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新千年公司)、山西亨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简称亨运公司)、何娟、田渝生四个股东组成,持股分别占注册资本的40%、20%、30%、10%。
2012年9月,何娟、田渝生在股东会上向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转让股权的意向,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日,何娟、田渝生分别向新千年公司、亨运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新千年工贸公司、亨运公司于三十日内未予答复,后新亨运公司主张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未经新千年公司和亨运公司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该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
该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允许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从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有一方反对则不能向外转让。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围绕股权转让这一法律行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利保护、其他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三者在此交汇,它们都是民商法律追寻的目标和价值。股权的对内和对外转让是股东本来就享有的重要权利,对股权流转的限制本身就会减损股权的财产价值,因此,除法律的明文规定外,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应被轻易否定。股东对其他股东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而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权利,它既是维系公司人合性的保障,又是股权自身所包含的内容和股东享有的既得利益。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的问题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同后法律适用的问题,首先,公司法肯定和鼓励股权资本的流动,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作出了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不应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根本性冲突,否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则没有必要存在;
其次,本案公司章程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该规定并没有排除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不同意转让股权又不购买的的股东,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说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身并不冲突,这与公司人和性并不矛盾。被上诉人必高公司和原审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并非无效。
四、最新司法解释给出的指引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该条款一锤定音,确认了上述案例在股权转让效力上的正确性。
对此本人认为: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主要是看转让限制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转让股权。不能让股东永远“锁死”在一次不适当的投资当中。所以,公司参与者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注意到公司合同自由的边界,如果由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而让股东永远“锁死”在投资中,则这项限制则是无效的。
公司章程规定禁止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但是又未提供股权转让的其他途径的,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无效。
原文自“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作者|高东华 律师 天驰君泰公司部合伙人
明法崇德 成人达己
北京|成都|广州|深圳|天津|长春
南京|郑州|上海|福州|武汉|珠海
Beijing Chengdu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Shanghai Fuzhou Wuhan Zhuha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系法律赋予公司意思自治权的表现之一,然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的效力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在亲自起草的众多公司章程过程中,遇到过很多企业就股权转让提出了一系列限制要求。笔者以为,分析公司章程就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的效力,十分必要,公司亦可在章程的设计上有所参考。笔者将以...&民间借贷利率是怎样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是怎样规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几年民事纠纷最多的案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争议也存在不少,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是多少?我国目前是怎么样规定的呢?下文小编为大家分析解答。  民间借贷利率是怎样规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几年民事纠纷最多的案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争议也存在不少,那么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是多少?我国目前是怎么样规定的呢?下文小编为大家分析解答。民间借贷...&随着社会进步及人们的意识观念的提高,大家一般会购买一些保险产品。一般大家都比较关心保险条款的保障内容,忽视了保险的免责条款。现在根据我对保险的认识了解,我归纳了一些典型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一般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按保险金额理赔,但可以退回全部或部分已交保险费),与大家共同学习,欢迎指正!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因是投保人过错,保险公司不理赔,但一般向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被保险人死亡时)退回所...&导读《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其中一情节为大风厂的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山水集团支付的3500万元一到账,即被扣划。然而现实远比剧本更具借鉴意义,本文将结合一则现实案例,分析和探讨银行协助冻结扣划中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及其借鉴意义。案情简介日,甲法院前往某银行,要求协助冻结A公司账户内款项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某银行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章,但未在系统内办理冻结手...&开公司,首先要制定公司章程,99%的人会选择工商局的范本,殊不知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对公司章程有很多开放性自治条款,对于这些条款,很少有人去领会,因为很少有人愿意花钱请律师起草章程,等到出现公司僵局,或者股权之争发生,或者失去公司控制权,才知道公司章程的重要。华为、阿里巴巴、京东,这些快速兴起的巨人,在投票权、控制权、股权激励等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设计,甚至是创新,好的公司章程,会让公司获得活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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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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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2016年底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很多人以为只要签字盖章就会收到法律的保护,殊不知很多合同会因为诸多因素而不会产生法律效应,所以,你这份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其中的损失,可能只有你知道,那么2016年底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国有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是该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判断如下: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公司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走《公司法》程序过半数同意,如果是第三方个人,还要确认他是否有自己的公司,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进行书面签字。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一)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和买卖权。
(二)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吸纳新股东或者注销处理后续事务。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因此,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无效
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并未如《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条件那样,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从变更登记的意义上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有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有利于一方在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变更登记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所得。
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转让股权中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会社员权,即包括盈余分配等自益权也包含表决权和提起诉讼等公益权。因此,股权是由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转让。
就股权中包含的各种抽象权能,即期待性权利的转让而言,否定说是合理的。依据《公司法》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过产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抽象的共益权可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抽象的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才能具体化。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产生,不管对买入方还是受让方要求和条件都是比较高的,不要以为只要有钱就可以随便买到你想要的股权,也不要认为只要是你的股权就可以随便卖给任何人,转让合同生效的具备条件和要求一定要弄清楚,要不然不仅无效,还有可能蒙受损失,到时候哭都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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