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送员闪送东西丢了怎么处理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所有快递员必须研究案例|闪送被闪送员诉至法庭 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12月5日消息,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闪送员李先生将同城必应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双方自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之前,李先生曾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予以驳回。
据李先生诉称,自己是一名闪送员,于日入职同城必应公司,全职从事闪送员工作,通过手机APP取得同城必应公司的订单并完成配送工作。2016年7月,李先生骑摩托车进行订单配送时,因雨天路滑,撞到了路边护栏,受伤住院。此后未在同城必应公司通过手机APP进行接单、配送工作。
李先生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同城必应公司辩称,李先生在注册成为闪送员之前,在APP界面处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与乙方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另,李先生从事闪送业务时自备交通工具,公司对李先生并无送单数量、上线时间、在线时长等要求。李先生自行抢单,公司不发放底薪。公司为“公司指定的在公司互联网平台上注册并提供客户服务的人员”投保了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李先生已自行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理赔。故同城必应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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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送完同事 自己被撞伤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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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网友“白开水”:今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下班后,我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同事许某希望我捎带她回家,由于只绕路一公里多,我就同意了。送完同事后,我驾车回家途中(18时20分许)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我对此次事故无责任。公司认为,我并不是在必经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事故,故不属于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而非机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根据你的案情叙述,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但未违反常理,也没有背离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30分钟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你是在合理的路线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你应当属于工伤。(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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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钟在为南宁市筋斗云商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筋斗云公司)送外卖时,在越秀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花去2.9万余元治疗费。事后筋斗云公司只支付1.44万元,拒绝承担其他费用。该公司负责人覃先生昨日表示,交警部门认定小钟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以工伤名义支付医药费,小钟也应该为自己没有遵守交通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小钟的父亲钟先生称,6月17日13时许,小钟送外卖途经越秀路大自然花园小区前道路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严重损坏,小钟则被送往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小钟入院时被检查出脑震荡等症状。7月26日,小钟康复出院回家休养。
钟先生称,住院共花去2.9万余元医药费,可小钟所在的筋斗云公司只支付1.44万元,至今连护理和营养等费用均没有支付。“小钟出院后仍感觉头晕难受,三个月过去了还在家里休养。”钟先生说,他为此多次找公司负责人覃先生商谈处理。得到的答复却是,已垫付的那笔钱已经算是工伤赔偿,除非有部门认定公司还需要额外承担多少,否则公司不可能再另外支付。
随后,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出具了工伤认定书。钟先生说,工伤认定书出来之后,覃先生还找各种理由搪塞,始终没有给出一个处理结果。
昨日中午,记者采访了覃先生,他表示,交警部门认定小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8月23日,经过协调,包括电动车损坏一起,事故中的小车一方(包括保险在内)承担40%的责任,已经给予小钟1.4万余元赔偿。
“交通事故与我们公司无关,公司只负责员工的工伤问题。”覃先生说,在协商处理过程中,钟先生要求过高,“他以包括电动车价3000元、住院期间的3900元营养费,以及医疗费在内,开口就喊我们赔偿3.6万余元”。
“如果以交通事故中小钟承担60%责任来算的话,我们公司最多也是再补偿5000元。”覃先生说,这起事故是小钟没有遵守交通法规引起,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商中,钟先生决定把赔偿金额降到6000元。覃先生表示,这将等公司管理层沟通之后再给予答复。
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的莫远锋律师认为,其中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一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另一方面工伤赔偿问题。由于当事人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交通事故赔偿已经得到解决;现在有争议的是工伤赔偿,在有关部门已经认定小钟的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形下,小钟应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小钟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应该赔偿小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导致的全部损失。(记者 潘国武 实习生 张金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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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雇员送货途中受伤算工伤,工伤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雇员送货途中受伤算工伤,工伤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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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雇员送货途中受伤8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决,一、被告吴华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1686。19元;二、被告吴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5000元;三、被告吴原对前款判决吴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吴原是“郑州市二七区某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部)注册的业主,被告吴华是实际经营者。原告王某于2005年6月受雇于该货运部,任仓库点货员。日原告受被告吴华指派与其他雇员坐面包车去送石板,原告坐在石板上,当车行至郑贾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时,因道不平车头跳动,原告失重滑向车厢,腿被挤压在车厢上。经拨打“120”原告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诊断为:1、左胫骨下段骨折;2、右外踝骨折;3、左小腿挤压伤;4、右踝外伤。原告共住院19天。原告出院当日日与货运部签定一份《协议书》,被告答应支付原告在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等,双方协议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原告的伤残等级评为七级伤残,原告的继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元。庭审时,被告以上述签定结论的依据错误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单位应当承担治疗费用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缺乏法律根据不予准许。另查明原告上有一七旬老父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分别是17岁、7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于天天货运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吴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原是货运部的登记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原、被告协议被告已支付了前期相关费用,但本次原告起诉的是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被告仍应承担。关于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被告质证后提出异议,经二七法院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程序也无违法,鉴定结论亦无明显依据不足,故应为有效。而且原告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鉴定部门依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为定残标准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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