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限责任公司吗是封闭公司吗

什么是责任无限公司?有什么好处_百度知道
什么是责任无限公司?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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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单一性
3.封闭性无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设立简便
2.管理简单
3.出资形式多样
4.信誉较好无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股东的责任太重
2。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偿责任无限公司也就是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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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区别
  一,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分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any)和公共有限公司9public limited company)。倘若有限公司被债权人清盘,债权人不可以从股东个人财产中索偿。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对适合中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对适合大型企业。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论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见的有限公司类型。在美国一般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概念较晚出现,一些地方的法律没有关于有限公司的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合资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经营公司,由参加者投入的所有权(即资本份额)组成固定资本份额给予参加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并按份额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润,即分得红利,在公司破产时,得到破产份额,及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二,无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简单地说,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又称无限公司。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西方国家存在的一种公司形式,在国际上,公司一般有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五类基本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所以,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法系内部不同国家之间对它的基本规定都有差异。
一家公司两个人各出资500成立,若为有限公司,当该公司出现1500债务时,该公司只要将两人共同出资1000元全部偿还即可,该公司破产,两人不承担剩余500债务,无论法人破产与否责任一直存在直到改责任完成为止,连带有限责任,这种责任是以出资人出资多少为限的。比如说。但无限公司楼上说错了,无限公司是指无限责任楼上说的有限公司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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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限公司一般是注册金比较少的,所以一般为独资企业或合股制企业。而无限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日后公司倒闭。直至责任完成。无限公司一般是国营企业或是大集团企业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主要的区别是责任问题。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的股份越多,得到的利益也会越多,当然负担的责任就越多、资金清算后的资金不足以承担所有的责任。在公司清盘解散后,注册人或股东(合股人)都必须承担的责任
看能力而定,也就是能力有限的就是能力有限公司,能力无限的就是能力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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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有哪些区别
  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的区别是债务承担责任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而公司因故经营不善而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该投资人名下的为120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只需以100万元的投资本金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0万元对该投资人依法予以免除。一般而言,法人类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投资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摊到他名下的份额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其身上的份钗1.5万元,如属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依法免除;如属无限责任者,则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000元来清偿债务。如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部分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要求投资人以个人(或其母公司)的财产继续清偿债务;而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即继续追溯股东的个人连带责任。 个人观点,肯定存在不完全的地方所谓有限和无限,划分的标准是指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的债务的时候,其投资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大体如此吧。如果是无限公司,就是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时候,也追溯到其投资人(股东)。 只得注意的是,公司的债务是由于其股东的恶意行为导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这个时候需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如果公司资产既有已用尽但未偿完其债务,一般情况下也不追溯到其投资人要求其继续清偿。 按照一般的理解,有限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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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制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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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其主要差异是: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具有资合的性质;(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收益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三)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二、两种公司形态的联系科斯《企业的性质》中提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产生的原因在于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中,人们寻求交易所付出的成本大过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所以产生了企业。至于公司这种特殊企业形态的出现,波斯纳作了一些经济学的分析,他认为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形式对市场要求的不适性。[1]所以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形态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竞争对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 (一) “两个所有权分离”两个所有权是指出资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当然,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可以通过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来实现。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减小交易成本,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因为,在市场交易中,那些减小了市场交易费用的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出价,而交易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乐意跟这些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为了减小这些可以提供最低价格的企业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们背后的经营或其他状况,然而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这种信息收集得付出极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于是,有着自己独立人格、稳定资产的企业必然更能确保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即公司(不管何种公司)的所有权与出资人的所有权相分离正是市场竞争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
“有限责任”原则从有限责任形成的历史来看,有限责任最先产生于股份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必须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无法让投资者放心投资,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2]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则需要提到一个事实,即“此前,德国已经有了对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规定,而且于1883年进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该法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3]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确定了有限责任原则可以减轻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所承受的风险,从而让股东不再局限于少数相互熟识、具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扩大了股东范围,激发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热情,聚集了大量社会闲置资金,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跟在市场寻求交易机会需要交易成本相对应地,在企业内部同样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正好说明了某些市场需求要求一种“人合资合”的公司可以减小自身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了总的市场交易成本。三、两种公司形态的区别 (一) 出资模式的区别笼统地看,两种公司形态的出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注册的资本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4]2.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新股发行等途径可以无上限地增加股东人数,有“大众化公司”的称谓。3.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对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一选择。由第1、2点可以看出,公司规模的不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可以说,公司规模正是两种公司形态发挥各自优势特点的分界点,这个分界点正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现代化大生产对公司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公司规模的要求即是对资产规模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模要远远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出资人数也必然要相应增增多。同时,其设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这在上文已有说明,即为了减小相互极可能不认识的出资人的出资风险。第3点提到的是公司设立时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吸取了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而产生的,那么激动灵活的设立可以减小创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关于两种公司形态其它设立上的不同,也同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以上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5]课本略带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适用在中小型企业和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反过来就可以看到市场竞争的激烈,而唯有后者才具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说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扩大公司规模,因为管理成本也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公司内部治理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就是企业最大规模的界限。反过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相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较低管理成本的特征。 (二) 公司治理结构[6]的区别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资人对出资的安全考虑和对管理成本的要求导致了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7]1.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权限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公司规模扩大了,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较为分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了公司资产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论可知,减小公司治理成本则可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但追求规模经济也可以增加市场竞争力。这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要求下,发挥各自特点从而减小总的交易成本。2.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这正是公司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实,虽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对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则可能降低了。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极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而去获取公司运营状况信息,这得付出巨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3.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但针对我国出现的“大股东欺负小股东”致使小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问题,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对发起人股份、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份进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所拥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要求较为严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要求明显要低一些。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信用关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个别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这种“义务”,须知法律的规定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让机会主义增加成本,但这种法律规定的成本投入将换来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结果,因为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可以放心跟别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认为国内出现的有限公司出现“一股独大”、“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情况应该得到妥善的处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从而抑制上述情况的出现,形成股东状况的好转。否则,只能是一种恶性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并不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要减少潜在出资人对其出资转让的限制带来的时间等成本,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4.股份增减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至于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由上文可知,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来股东的保护对其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一点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样,其增资减资都首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目的同样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至于对两种公司形态一样得关注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波斯纳提到过由于有限责任的产生,致使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债权人承担的公司违约带来的风险得到全面的补偿。[8]那么,公司减少注册资金带来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同样的风险补偿,也就是一种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减小交易相对人或其它可能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即为了减小公司的交易成本。,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维持对外信用,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一方面,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共同点和不同点(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1,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与无限公司不同,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在公司登记注册后,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二)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不得随意改变,否则: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重在资本的稳定,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六)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人合性。因为股东人数少,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享受权利,承担责任,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证券,一般地说,实现股利的利益,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在我国,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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