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车位只卖不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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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我们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谁的呢?是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谁的呢?是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谁的呢?是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谁的呢?是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谁的呢?是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谁的呢?是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谁的呢?是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全体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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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
  @踏海思燕 1楼
04:13  开发商  -----------------------------  我倒是觉得,有争议。很少有开发商卖出的停车位,有产权证。  
  开发商应该没有卖车位的权利吧!因为他卖房子,有售房许可证。但是他没有售车位许可证吧!  
  露天的停车位属业主的,但物业公司提供了管理服务,应该收费  室内的停车位未卖出前属开发商——也会有一些特殊,比如属人防,暂归开发商管理
  @红螂无双 4楼
11:44  露天的停车位属业主的,但物业公司提供了管理服务,应该收费  室内的停车位未卖出前属开发商——也会有一些特殊,比如属人防,暂归开发商管理  -----------------------室内的停车场为什么就属于开发商的呢,开发商没有售卖证,他怎么可以卖出呢?  
  我感觉是开发商违规出卖停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09:15
来源:  我要纠错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车位、车库已经摊人建筑成本,开发商将其再次买卖或者出租,侵害了业主的利益;(2)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如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原则确定归属,对业主不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从我国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看,车位、车库一般也归业主个人所有;(2)车位、车库不像电梯、走廊、水箱、道路、绿地等应当共用,规定业主共有很难操作;(3)开发商是否把车位、车库摊人成本,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而且,也很难证明车库、车位的价值是否包括在建筑成本之中;目前对价格管理部门是否应当公开开发商的建筑成本仍有不同意见;(4)对车位、车库的建造比例和车位、车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应当作出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地下车库和地面上的停车场,作为独立设施,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者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对业主不利。  ●条文解读  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立法部门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据此,本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本条第1款、第3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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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停车位 属于开发商有产权的 因为车位也需要网签的
一个车位大概是20多平米 贵呢
露天的应该是全体业主有的
  让不让卖和产权属于谁是两个问题,如果建楼时地下车库没有纳入公摊,那么出钱建设车库的是开发商,车位当然属于他。如果车库纳入公摊,那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现在基本上车库都没有纳入公摊。
  但是他没产权怎么卖?  
  @tiantdn 12楼
22:03  但是他没产权怎么卖?  ------------------------------  开发商从政府手里买地,再出钱建的车库,只要车库没计入公摊,那开发商出钱建的,没卖给业主之前,产权当然归开发商。
  人家卖给你的是房子,你当小区里一草一木都是你们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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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引发纠纷 小区地下车位该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来源:东方今报
郑州市金水路一小区业主李先生投诉称,小区开发商没有向业主提供地下车库车位权属证明,也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却任意拿小区地下停车位向业主租售。
&&东方今报记者 王献军 通讯员 张吉祥
&&郑州市金水路一小区业主李先生投诉称,小区开发商没有向业主提供地下车库车位权属证明,也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却任意拿小区地下停车位向业主租售。
&&业主们认为地下停车场应当属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用其进行经营,希望郑州市房管局责令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退还收取业主的地下车位租金和销售款。
&&接到网友投诉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小区位于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规划有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不属于人防工程。
&&至于小区车位和车库的产权归属,由于不属于人防工程,开发企业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并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向业主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目前,小区开发商还未对小区地下车库办理初始登记,不能对外出售。
&&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在郑州市房管局协调下,开发商准备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向业主提供停车位,同时在地下停车场设置临时性停车位,按郑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停车标准进行收费。
&&专家点评小区内地下车库的产权,什么情况下归全体业主共有?
&&资深房地产节目主持人、FM93.1郑州经济广播王宁解释,如果小区在规划之初,项目规划建设中明确是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可以向房管局申请现房销售证书,通过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停车位;如果地下停车场是人防工程,则只能租赁不能销售;小区内路面停车位属业主共有,不能出售,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收费,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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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到底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收藏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请大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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